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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个人三个对照检查材料范文通用(9篇)

作者: 曹czj

无论是身处学校还是步入社会,大家都尝试过写作吧,借助写作也可以提高我们的语言组织能力。写范文的时候需要注意什么呢?有哪些格式需要注意呢?以下是我为大家搜集的优质范文,仅供参考,一起来看看吧

关于个人三个对照检查材料范文通用一

一、思想方面

在工作初期,我认真了解公司的发展情况并学习公司的管理规章制度,熟悉财务相关日常工作事务,同时努力完善工作的方式、方法,提高自己的工作能力,以全新的姿态迎接工作的挑战。每周四晚上都在公司学习相关企业里面的课程,受益匪浅,虽然以前也学习了,但是没有贵公司学习的这么详细,这么认真,从这段时间的学习中我懂得怎么在一个企业中做好做棒,知道怎么提升自己,如何在一个企业中长久做下去。

二、工作方面

端正工作态度,严守组织纪律。我始终以饱满的热情迎接每一天的工作,始终以100%的状态对待工作。

1、耐心细致地做好财务工作

我在贵公司做了半个月左右,在这半个月里,我和公司的员工相处融洽,虚心学习且大概了解部门的相关财务和业务往来,同时也完成了领导安排的任务,了解在建工程科目和即将成立新公司的一些财务基本流程。半个月过后我被调到了新成立的公司,_昌都地区若巴温泉大酒店有限公司的财务部做会计,当时我十分害怕,我怕自己做不好,一家新成立的公司在财务上什么都没有建立,财务部又才我一个人,我要把这个财务上没有的东西都要重新建立起来,我很担心,不过在领导和同事的鼓励下,我加班加点,虚心学习,看大量有关书籍,了解了公司概况之后我慢慢就学会怎么去打理一家新公司的财务部

2、积极主动地搞好文案管理

对部门环境影响评价项目资料档案的系统化、规范化的分类管理是我的一项经常_工作,我采取平时维护和定期集中整理相结合的办法,将档案进行分类存档,我认真搞好录入和编排打印,并根据工作需要,制作表格文档。两个月来,我基本上保证了办公室日常工作的有序运转,同时积极主动地完成上级领导交办的其他事情,并积极参与昌都地区投资公司相关学习和工作。面对繁杂琐碎的大量事务_工作,我强化工作意识,注意加快工作节奏,提高工作效率,冷静办理各项事务,力求周全、准确、适度,避免疏漏和差错。在领导和同事的帮助和支持下,我基本上做到了事事有着落、件件有落实。

两个月的时间转瞬即逝,我虽然做了一些工作,但仍然存在不少问题,主要表现在:

1、缺乏创新精神。

不能积极主动地发挥认真钻研、开拓进取的精神,而是被动消极地适应工作需要。领导交办的事情基本上都能完成,但几乎都只是为了完成工作而工作。

2、工作不很扎实,不能与时俱进。

忙碌于日常小事,工作没有上升到一定高度。不能专注于工作学习,很多知识虽然了解但却不精。在工作中也经常马虎,不注重细节,就只知道大概就开始做了,到最后自己检查到了又得重头在来。在今后的工作中,我将努力改正自身缺点,最主要的是一定要注意细节方面以便以后工作顺利进行,同时以更大的热情投入到工作中去。

首先,加强学习,提高政治思想素质和业务工作水平,树立良好的职业道德,以严肃的态度,饱满的热情,严格的纪律,全身心地投入学习,为我的工作积累必要的基础知识和基本技能。虽然造价的工作琐碎、繁杂,但是我将从多方面努力进一步提高自身的工作能力,以积极的心态面对每天的工作任务。

以上是我对两个月来工作的总结,在今后工作中我将努力奋斗,克服自己的缺点,弥补不足,争取做的更好。

关于个人三个对照检查材料范文通用二

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有关要求,防止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确保司法机关依法独立公正行使职权,根据宪法法律规定,结合司法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各级领导干部应当带头遵守宪法法律,维护司法权威,支持司法机关依法独立公正行使职权。任何领导干部都不得要求司法机关违反法定职责或法定程序处理案件,都不得要求司法机关做有碍司法公正的事情。

第三条 对司法工作负有领导职责的机关,因履行职责需要,可以依照工作程序了解案件情况,组织研究司法政策,统筹协调依法处理工作,督促司法机关依法履行职责,为司法机关创造公正司法的环境,但不得对案件的证据采信、事实认定、司法裁判等作出具体决定。

第四条 司法机关依法独立公正行使职权,不得执行任何领导干部违反法定职责或法定程序、有碍司法公正的要求。

第五条对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情况,司法人员应当全面、如实记录,做到全程留痕,有据可查。

以组织名义向司法机关发文发函对案件处理提出要求的,或者领导干部身边工作人员、亲属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司法人员均应当如实记录并留存相关材料。

第六条 司法人员如实记录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情况的行为,受法律和组织保护。领导干部不得对司法人员打击报复。非因法定事由,非经法定程序,不得将司法人员免职、调离、辞退或者作出降级、撤职、开除等处分。

第七条 司法机关应当每季度对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情况进行汇总分析,报送同级党委政法委和上级司法机关。必要时,可以立即报告。

党委政法委应当及时研究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情况,报告同级党委,同时抄送纪检监察机关、党委组织部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领导干部属于上级党委或者其他党组织管理的,应当向上级党委报告或者向其他党组织通报情况。

第八条 领导干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违法干预司法活动,党委政法委按程序报经批准后予以通报,必要时可以向社会公开:

(一)在线索核查、立案、侦查、审查起诉、审判、执行等环节为案件当事人请托说情的;

(二)要求办案人员或办案单位负责人私下会见案件当事人或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近亲属以及其他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人的;

(三)授意、纵容身边工作人员或者亲属为案件当事人请托说情的;

(四)为了地方利益或者部门利益,以听取汇报、开协调会、发文件等形式,超越职权对案件处理提出倾向性意见或者具体要求的;

(五)其他违法干预司法活动、妨碍司法公正的行为。

第九条 领导干部有本规定第八条所列行为之一,造成后果或者恶劣影响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检察人员纪律处分条例(试行)》、《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处分条例》、《中国人民解放军纪律条令》等规定给予纪律处分;

造成冤假错案或者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领导干部对司法人员进行打击报复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检察人员纪律处分条例(试行)》、《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处分条例》、《中国人民解放军纪律条令》等规定给予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条 司法人员不记录或者不如实记录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情况的,予以警告、通报批评;

有两次以上不记录或者不如实记录情形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检察人员纪律处分条例(试行)》、《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处分条例》、《中国人民解放军纪律条令》等规定给予纪律处分。主管领导授意不记录或者不如实记录的,依纪依法追究主管领导责任。

第十一条 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情况,应当纳入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政绩考核体系,作为考核干部是否遵守法律、依法办事、廉洁自律的重要依据。

第十二条 本规定所称领导干部,是指在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军事机关以及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中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领导干部。

第十三条 本规定自2015年3月18日起施行。

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记录和责任追究规定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有关要求,防止司法机关内部人员干预办案,确保公正廉洁司法,根据宪法法律规定,结合司法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司法机关内部人员应当依法履行职责,严格遵守纪律,不得违反规定过问和干预其他人员正在办理的案件,不得违反规定为案件当事人转递涉案材料或者打探案情,不得以任何方式为案件当事人说情打招呼。

第三条 司法机关办案人员应当恪守法律,公正司法,不徇私情。对于司法机关内部人员的干预、说情或者打探案情,应当予以拒绝;对于不依正当程序转递涉案材料或者提出其他要求的,应当告知其依照程序办理。

第四条 司法机关领导干部和上级司法机关工作人员因履行领导、监督职责,需要对正在办理的案件提出指导性意见的,应当依照程序以书面形式提出,口头提出的,由办案人员记录在案。

第五条 其他司法机关的工作人员因履行法定职责需要,向办案人员了解正在办理的案件有关情况的,应当依照法律程序或者工作程序进行。

第六条 对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情况,办案人员应当全面、如实记录,做到全程留痕,有据可查。

第七条 办案人员如实记录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情况,受法律和组织保护。

司法机关内部人员不得对办案人员打击报复。办案人员非因法定事由,非经法定程序,不得被免职、调离、辞退或者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等处分。

第八条 司法机关纪检监察部门应当及时汇总分析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情况,并依照以下方式对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违反规定干预办案的线索进行处置:

(一)机关内部人员违反规定干预办案的,由本机关纪检监察部门调查处理;

(二)本机关领导干部违反规定干预办案的,向负有干部管理权限的机关纪检监察部门报告情况;

(三)上级司法人员违反规定干预下级司法机关办案的,向干预人员所在司法机关纪检监察部门报告情况;

(四)其他没有隶属关系的司法机关人员违反规定干预办案的,向干预人员所在司法机关纪检监察部门通报情况。

干预人员所在司法机关纪检监察部门接到报告或者通报后,应当及时调查处理,并将结果通报办案单位所属司法机关纪检监察部门。

第九条 司法机关内部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违反规定干预办案,负有干部管理权限的司法机关按程序报经批准后予以通报,必要时可以向社会公开:

(一)在线索核查、立案、侦查、审查起诉、审判、执行等环节为案件当事人请托说情的;

(二)邀请办案人员私下会见案件当事人或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近亲属以及其他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人的;

(三)违反规定为案件当事人或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亲属转递涉案材料的;

(四)违反规定为案件当事人或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亲属打探案情、通风报信的;

(五)其他影响司法人员依法公正处理案件的行为。

第十条 司法机关内部人员有本规定第九条所列行为之一,构成违纪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处分条例》、《检察人员纪律处分条例(试行)》、《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等规定给予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司法机关内部人员对如实记录过问案件情况的办案人员进行打击报复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处分条例》、《检察人员纪律处分条例(试行)》、《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等规定给予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一条 办案人员不记录或者不如实记录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情况的,予以警告、通报批评;两次以上不记录或者不如实记录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处分条例》、《检察人员纪律处分条例(试行)》、《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等规定给予纪律处分。主管领导授意不记录或者不如实记录的,依法依纪追究主管领导责任。

第十二条 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违反规定过问和干预办案的情况和办案人员记录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情况,应当纳入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政绩考核体系,作为考核干部是否遵守法律、依法办事、廉洁自律的重要依据。

第十三条 本规定所称司法机关内部人员,是指在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工作的人员。

司法机关离退休人员违反规定干预办案的,适用本规定。

第十四条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应当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的实施办法,确保有关规定落到实处。

第十五条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关于进一步规范司法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接触交往行为的若干规定 

第一条 为规范司法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的接触、交往行为,保证公正司法,根据有关法律和纪律规定,结合司法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司法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接触、交往,应当符合法律纪律规定,防止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以不正当方式对案件办理进行干涉或者施加影响。

第三条 各级司法机关应当建立公正、高效、廉洁的办案机制,确保司法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无不正当接触、交往行为,切实防止利益输送,保障案件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国家法律统一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第四条 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在诉讼活动中,有法律规定的回避情形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也有权要求他们回避。

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的回避,应当依法按程序批准后执行。

第五条 严禁司法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有下列接触交往行为:

(一)泄露司法机关办案工作秘密或者其他依法依规不得泄露的情况;

(二)为当事人推荐、介绍诉讼代理人、辩护人、或者为律师、中介组织介绍案件,要求、建议或者暗示当事人更换符合代理条件的律师;

(三)接受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请客送礼或者其他利益;

(四)向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借款、租借房屋,借用交通工具、通讯工具或者其他物品;

(五)在委托评估、拍卖等活动中徇私舞弊,与相关中介组织和人员恶意串通、弄虚作假、违规操作等行为;

(六)司法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的其他不正当接触交往行为。

第六条 司法人员在案件办理过程中,应当在工作场所、工作时间接待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因办案需要,确需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在非工作场所、非工作时间接触的,应依照相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并获批准。

第七条 司法人员在案件办理过程中因不明情况或者其他原因在非工作时间或非工作场所接触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的,应当在三日内向本单位纪检监察部门报告有关情况。

第八条 司法人员从司法机关离任后,不得担任原任职单位办理案件的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但是作为当事人的监护人或者近亲属代理诉讼或者进行辩护的除外。

第九条 司法人员有违反本规定行为的,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和其他任何组织和个人可以向有关司法机关反映情况或者举报。

第十条 对反映或者举报司法人员违反本规定的线索,司法机关纪检监察部门应当及时受理,全面、如实记录,认真进行核查。对实名举报的,自受理之日起一个月内进行核查并将查核结果向举报人反馈。

不属于本单位纪检监察部门管辖的司法人员违反本规定的,将有关线索移送有管辖权的纪检监察部门处理。

第十一条 司法人员违反本规定,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处分条例》、《检察人员纪律处分条例(试行)》、《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等规定给予纪律处分,并按程序报经批准后予以通报,必要时可以向社会公开;

造成冤假错案或者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二条 司法机关应当将司法人员执行本规定的情况记入个人廉政档案。单位组织人事部门将执行本规定情况作为司法人员年度考核和晋职晋级的重要依据。

第十三条 司法机关应当每季度对司法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的不正当接触、交往情况进行汇总分析,报告同级党委政法委和上级司法机关。

第十四条 本规定所称“司法人员”,是指在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司法行政机关依法履行审判、执行、检察、侦查、监管职责的人员。

本规定所称“特殊关系人”,是指当事人的父母、配偶、子女、同胞兄弟姊妹和与案件有利害关系或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其他人。

本规定所称“中介组织”,是指依法通过专业知识和技术服务,向委托人提供代理性、信息技术服务性等中介服务的机构,主要包括受案件当事人委托从事审计、评估、拍卖、变卖、检验或者破产管理等服务的中介机构。公证机构、司法鉴定机构参照“中介组织”适用本规定。

第十五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关于个人三个对照检查材料范文通用三

2015年3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简称《领导干部干预插手规定》)。

2015年3月,中央政法委印发《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记录和责任追究规定》(简称《内部人员过问规定》)。

2015年9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司法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接触交往行为的若干规定》(简称《司法人员接触交往规定》)。

以上三个文件统称“三个规定”。

《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有关要求,防止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确保司法机关依法独立公正行使职权,根据宪法法律规定,结合司法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各级领导干部应当带头遵守宪法法律,维护司法权威,支持司法机关依法独立公正行使职权。任何领导干部都不得要求司法机关违反法定职责或法定程序处理案件,都不得要求司法机关做有碍司法公正的事情。

第三条 对司法工作负有领导职责的机关,因履行职责需要,可以依照工作 程序了解案件情况,组织研究司法政策,统筹协调依法处理工作,督促司法机关依法履行职责,为司法机关创造公正司法的环境,但不得对案件的证据采信、事实认定、司法裁判等作出具体决定。

第四条 司法机关依法独立公正行使职权,不得执行任何领导干部违反法定职责或法定程序、有碍司法公正的要求。

第五条 对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情况,司法人员应当全面、如实记录,做到全程留痕,有据可查。

以组织名义向司法机关发文发函对案件处理提出要求的,或者领导干部身边工作人员、亲属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司法人员均应当如实记录并留存相关材料。

第六条 司法人员如实记录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情况的行为,受法律和组织保护。领导干部不得对司法人员打击报复。非因法定事由,非经法定程序,不得将司法人员免职、调离、辞退或者作出降级、撤职、开除等处分。

第七条 司法机关应当每季度对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情况进行汇总分析,报送同级党委政法委和上级司法机关。必要时,可以立即报告。

党委政法委应当及时研究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情况,报告同级党委,同时抄送纪检监察机关、党委组织部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领导干部属于上级党委或者其他党组织管理的,应当向上级党委报告或者向其他党组织通报情况。

第八条 领导干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违法干预司法活动,党委政法委按程序报经批准后予以通报,必要时可以向社会公开:

(一)在线索核查、立案、侦查、审查起诉、审判、执行等环节为案件当事人请托说情的;(二)要求办案人员或办案单位负责人私下会见案件当事人或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近亲属以及其他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人的;(三)授意、纵容身边工作人员或者亲属为案件当事人请托说情的;(四)为了地方利益或者部门利益,以听取汇报、开协调会、发文件等形式,超越职权对案件处理提出倾向性意见或者具体要求的;(五)其他违法干预司法活动、妨碍司法公正的行为。

第九条 领导干部有本规定第八条所列行为之一,造成后果或者恶劣影响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检察人员纪律处分条例(试行)》、《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处分条例》、《中国人民解放军纪律条令》等规定给予纪律处分;造成冤假错案或者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领导干部对司法人员进行打击报复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检察人员纪律处分条例(试行)》、《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处分条例》、《中国人民解放军纪律条令》等规定给予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条 司法人员不记录或者不如实记录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情况的,予以警告、通报批评;有两次以上不记录或者不如实记录情形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检察人员纪律处分条例(试行)》、《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处分条例》、《中国人民解放军纪律条令》等规定给予纪律处分。主管领导授意不记录或者不如实记录的,依纪依法追究主管领导责任。

第十一条 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情况,应当纳入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政绩考核体系,作为考核干部是否遵守法律、依法办事、廉洁自律的重要依据。

第十二条 本规定所称领导干部,是指在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军事机关以及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中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领导干部。

第十三条 本规定自2015年3月18日起施行。

《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记录和责任追究规定》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有关要求,防止司法机关内部人员干预办案,确保公正廉洁司法,根据宪法法律规定,结合司法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司法机关内部人员应当依法履行职责,严格遵守纪律,不得违反规定过问和干预其他人员正在办理的案件,不得违反规定为案件当事人转递涉案材料或者打探案情,不得以任何方式为案件当事人说情打招呼。

第三条 司法机关办案人员应当恪守法律,公正司法,不徇私情。对于司法机关内部人员的干预、说情或者打探案情,应当予以拒绝;对于不依正当程序转递涉案材料或者提出其他要求的,应当告知其依照程序办理。

第四条 司法机关领导干部和上级司法机关工作人员因履行领导、监督职责,需要对正在办理的案件提出指导性意见的,应当依照程序以书面形式提出,口头提出的,由办案人员记录在案。

第五条 其他司法机关的工作人员因履行法定职责需要,向办案人员了解正在办理的案件有关情况的,应当依照法律程序或者工作程序进行。

第六条 对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情况,办案人员应当全面、如实记录,做到全程留痕,有据可查。

第七条 办案人员如实记录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情况,受法律和组织保护。

司法机关内部人员不得对办案人员打击报复。办案人员非因法定事由,非经法定程序,不得被免职、调离、辞退或者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等处分。

第八条 司法机关纪检监察部门应当及时汇总分析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情况,并依照以下方式对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违反规定干预办案的线索进行处置:

(一)机关内部人员违反规定干预办案的,由本机关纪检监察部门调查处理;(二)本机关领导干部违反规定干预办案的,向负有干部管理权限的机关纪检监察部门报告情况;(三)上级司法人员违反规定干预下级司法机关办案的,向干预人员所在司法机关纪检监察部门报告情况;(四)其他没有隶属关系的司法机关人员违反规定干预办案的,向干预人员所在司法机关纪检监察部门通报情况。干预人员所在司法机关纪检监察部门接到报告或者通报后,应当及时调查处理,并将结果通报办案单位所属司法机关纪检监察部门。

第九条 司法机关内部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违反规定干预办案,负有干部管理权限的司法机关按程序报经批准后予以通报,必要时可以向社会公开:

(一)在线索核查、立案、侦查、审查起诉、审判、执行等环节为案件当事人请托说情的;(二)邀请办案人员私下会见案件当事人或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近亲属以及其他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人的;(三)违反规定为案件当事人或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亲属转递涉案材料的;(四)违反规定为案件当事人或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亲属打探案情、通风报信的;(五)其他影响司法人员依法公正处理案件的行为。

第十条 司法机关内部人员有本规定第九条所列行为之一,构成违纪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处分条例》、《检察人员纪律处分条例(试行)》、《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等规定给予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司法机关内部人员对如实记录过问案件情况的办案人员进行打击报复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处分条例》、《检察人员纪律处分条例(试行)》、《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等规定给予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一条 办案人员不记录或者不如实记录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情况的,予以警告、通报批评;两次以上不记录或者不如实记录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处分条例》、《检察人员纪律处分条例(试行)》、《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等规定给予纪律处分。主管领导授意不记录或者不如实记录的,依法依纪追究主管领导责任。

第十二条 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违反规定过问和干预办案的情况和办案人员记录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情况,应当纳入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政绩考核体系,作为考核干部是否遵守法律、依法办事、廉洁自律的重要依据。

第十三条 本规定所称司法机关内部人员,是指在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工作的人员。

司法机关离退休人员违反规定干预办案的,适用本规定。

第十四条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应当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的实施办法,确保有关规定落到实处。

第十五条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 国家安全部 司法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司法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接触交往行为的若干规定》

第一条 为规范司法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的接触、交往行为,保证公正司法,根据有关法律和纪律规定,结合司法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司法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接触、交往,应当符合法律纪律规定,防止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以不正当方式对案件办理进行干涉或者施加影响。

第三条 各级司法机关应当建立公正、高效、廉洁的办案机制,确保司法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无不正当接触、交往行为,切实防止利益输送,保障案件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国家法律统一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第四条 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在诉讼活动中,有法律规定的回避情形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也有权要求他们回避。

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的回避,应当依法按程序批准后执行。

第五条 严禁司法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有下列接触交往行为:

(一)泄露司法机关办案工作秘密或者其他依法依规不得泄露的情况;(二)为当事人推荐、介绍诉讼代理人、辩护人、或者为律师、中介组织介绍案件,要求、建议或者暗示当事人更换符合代理条件的律师;(三)接受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请客送礼或者其他利益;(四)向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借款、租借房屋,借用交通工具、通讯工具或者其他物品;(五)在委托评估、拍卖等活动中徇私舞弊,与相关中介组织和人员恶意串通、弄虚作假、违规操作等行为;(六)司法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的其他不正当接触交往行为。

第六条 司法人员在案件办理过程中,应当在工作场所、工作时间接待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因办案需要,确需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在非工作场所、非工作时间接触的,应依照相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并获批准。

第七条 司法人员在案件办理过程中因不明情况或者其他原因在非工作时间或非工作场所接触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的,应当在三日内向本单位纪检监察部门报告有关情况。

第八条 司法人员从司法机关离任后,不得担任原任职单位办理案件的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但是作为当事人的监护人或者近亲属代理诉讼或者进行辩护的除外。

第九条 司法人员有违反本规定行为的,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和其他任何组织和个人可以向有关司法机关反映情况或者举报。

第十条 对反映或者举报司法人员违反本规定的线索,司法机关纪检监察部门应当及时受理,全面、如实记录,认真进行核查。对实名举报的,自受理之日起一个月内进行核查并将查核结果向举报人反馈。

不属于本单位纪检监察部门管辖的司法人员违反本规定的,将有关线索移送有管辖权的纪检监察部门处理。

第十一条 司法人员违反本规定,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处分条例》、《检察人员纪律处分条例(试行)》、《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等规定给予纪律处分,并按程序报经批准后予以通报,必要时可以向社会公开;造成冤假错案或者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二条 司法机关应当将司法人员执行本规定的情况记入个人廉政档案。单位组织人事部门将执行本规定情况作为司法人员年度考核和晋职晋级的重要依据。

第十三条 司法机关应当每季度对司法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的不正当接触、交往情况进行汇总分析,报告同级党委政法委和上级司法机关。

第十四条 本规定所称“司法人员”,是指在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司法行政机关依法履行审判、执行、检察、侦查、监管职责的人员。

本规定所称“特殊关系人”,是指当事人的父母、配偶、子女、同胞兄弟姊妹和与案件有利害关系或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其他人。

本规定所称“中介组织”,是指依法通过专业知识和技术服务,向委托人提供代理性、信息技术服务性等中介服务的机构,主要包括受案件当事人委托从事审计、评估、拍卖、变卖、检验或者破产管理等服务的中介机构。公证机构、司法鉴定机构参照“中介组织”适用本规定。

第十五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关于个人三个对照检查材料范文通用四

“四讲四有”是新时期对党员领导干部提出的新标准和新要求。如何把“四讲四有”要求落实在岗位上,践行在工作中,作为检验检疫系统基层一线的一名党员干部,应该始终坚持把纪律挺在前边,努力提升“五种意识”。

政治纪律是党最重要的纪律,是党的全部纪律的基础。指出:“遵守党的政治纪律,最核心的就是要坚持党的领导,坚持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基本经验、基本要求,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自觉维护中央权威。”对检验检疫系统的党员来说,就是要以忠诚立身,忠诚于党、忠诚于人民、忠诚于检验检疫事业。检验检疫部门担负着质量强国和“以质取胜、保国安民”的神圣职责,党的xx大明确提出,要把推动发展的立足点转到提高质量和效益上来。忠诚,就是要按照“三个转变”的重要论述,遵循质量发展规律,践行抓质量、保安全、促发展、强质检方针,立足工作实际,坚持质量为本,高举质量大旗,广泛宣传、深入研究、大力实施质量强国战略,解放思想,勇于创新,真抓实干,在质量振兴上求作为,始终为实现“质量强国梦”和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贡献智慧和力量。

组织纪律是党的组织和党员必须遵守的,维护党在组织上团结统一的行为准则,也是提高执行力的重要保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靠什么管,凭什么治?就是要靠严明组织纪律。如果党组织松松垮垮、各行其是,想怎么样就怎么样,没有统一的意志和行动,就不可能形成强大的组织能力和领导能力。作为检验检疫系统的一名党员,要始终牢记自己是党组织的一员,任何时候任何情况下都决不能游离于组织之外,要尊重组织、相信组织、依靠组织、服从组织,脑子里要时刻有组织、有领导、有制度、有程序,随时接受组织的约束和监督。真正做到不该讲的话不讲、不该做的事不做,该履行的职责必须履行,该承担的责任必须承担,该报告的必须报告,决不允许各行其是、各自为政,更不允许有令不行、有禁不止。有了严格的组织纪律,大家心往一处想,劲往一处使,增强了战斗力和活力,才能形成合力、产生效力,保证工作的执行力。

工作纪律是维护集体利益并保证工作正常进行而制定的。担当是一种责任,是一种境界,同时也是工作纪律的内在要求。有权必有责、责任要担当。近几年,国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此起彼伏,周边国家动植物疫病疫情事件频发,国内质量安全状况更加复杂。面对各种质量安全压力,检验检疫人要牢固树立“保安全就是保民生”的理念,始终把人民安全和人民利益放在心中的最高位置。要深化质量工作“放管治”改革,全面推进“区区辉映、环环相扣、点点相连”的同江检验检疫监管新模式,构建口岸联防联控的多道安全屏障,把全面深化改革的要求落实到实践中。目前,检验检疫事业已经进入新的发展阶段,在现阶段要想有所作为,必须正确认识质检面临的新形势,主动适应质检新形势,始终坚持立足岗位、履职尽责,扎实做好检验检疫与地方经济发展各项工作,真正做到平常时候看得出来,关键时刻站得出来、危难关头豁得出来。

廉政纪律是指导、调整、约束、规范党员干部廉洁从政行为的准则和行为规范。干净是执行廉政纪律的基本要求。作为检验检疫的一名党员领导干部,就是要筑牢思想防线,以学习贯彻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为重点,坚持经常性教育和专题性教育、正面教育和警示教育相结合,积极倡导廉政价值取向,真正筑牢领导干部拒腐防变的思想防线、道德防线和法纪防线。要强化正风肃纪,坚持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自觉将党章党规和系列讲话作为必须遵守的行为准则和规范,完善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防体系,守好廉政风险的底线,抓好作风建设的保障,做足预防功课。健全改进作风长效机制,进一步巩固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和“三严三实”专题教育成果,推动作风建设常态化、长效化。

群众纪律是党为保持党员、党组织与人民群众的密切关系而制定的行为准则。毛主席曾指出:“党群关系好比鱼水关系,如果党群关系搞不好,社会主义制度就不可能建成,社会主义制度建成了,也不稳固。”作为驻守在基层一线的一名检验检疫党员干部,就是要扎根基层、深入一线、深入企业,了解企业困难,倾听进出口企业呼声,切实为进出口企业解难题,为地方外经贸发展添动力。要提高效率抓落实,重点放在提高工作效率、简化办事程序、解决实际问题上,推行“零距离”指导、“零关系”办事、“零利益”服务,继续发扬“5+2”和“白加黑”的敬业精神,做到急事快办、特事先办、难事帮办,完善办事流程,不断提高检验检疫部门的公信力。在北京城建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国家大剧院舞美基地项目的施工工地,工人们正在加紧工作。该项目自2019年9月份开工至今,严格执行工期规划,并做好质量、安全保证。工程中,先后通过北京市质量协会两次验收,荣获北京市结构长城杯金质奖。该工程预计于明年竣工并投入使用,面对紧张的工作任务,项目部表示将安全绿色施工,打造诚信企业。

为保障工程进度,项目部根据工期要求,认真编制月度计划,明确关键工序线路,并分解到周计划,优化施工工序,组织流水施工,尽量避开交叉作业,提高各专业的施工效率。同时,按工作流程抓好物资计划、采购、进场、检验复试、使用、退场等各项工作,物资适时进场,避免停工待料情况发生,严格按工序验收,避免出现返工。

工期要保证,工程质量同样不能马虎。项目部科学策划、精心组织,严格按照规范施工,确保工程质量内坚外美。经过努力,该项目结构模架设计获得北京城建集团优秀模架设计一等奖,并先后通过北京市质量协会两次验收,荣获北京市结构长城杯金质奖。“下一步我们将继续努力,争创北京竣工长城杯。”该项目相关负责人胡经理表示。

在施工现场记者看到,路面整洁无扬尘,不时有洒水车循环作业,工人均佩戴安全帽,在车辆进出口,设有洗轮机,从工地驶出的车辆轮胎都会经过清洗,避免将尘土等带出。而在人员进出通道,设置了实名制管理系统,工人需要打卡进出,这一方面方便记录考勤,另一方面实名制管理系统内也录入了员工的个人情况、安全教育、劳动合同等信息,便于规范化管理。

今年6月,施工现场举行了植树绿化活动,该项目部也获评市级绿色样板工地。为确保安全生产,项目部组织了安全知识培训、安全承诺签字、施工现场应急演练等多项活动。

“虽然工程紧,任务重,但我们项目部从制定计划到工程实施都严格保证质量,采取多项安全绿色施工措施,在建设中贯穿诚信理念,希望把舞美基地建成北京市城市副中心的一个文化标志性建筑。”胡经理表示。

据介绍,国家大剧院舞美基地是国家大剧院艺术生产配套设施,建成后将集舞美设计制作、剧目制作合成、仓储于一体,具有舞台合成、模拟观演、艺术交流、教育培训、演员住宿等综合功能的建筑群,总建设面积达59781平方米。、

关于个人三个对照检查材料范文通用五

按市局在全局干部中开展以范文鹏违法违纪案件为反面典型的警示教育活动,增强拒腐防变能力的要求,进一步加强对广大党员干部的党性、党风、党纪教育,努力提高各级党员干部抵御风险和拒腐防变的能力范文鹏违法违纪案件为各级领导干部提供了很好的明断得失的镜子,作为我个人,也从中受到了深刻的教育和警示。思考这个典型案件,我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浅谈粗略认识。

毛泽东同志指出:事物发展的根本原因,不是在事物的外部而是在事物的内部。唯物辩证法认为外因是变化的条件,内因是变化的根据,外因通过内因而起作用。范文鹏走上毁灭之路是各种因素综合作用的结果,但其中思想意识的蜕化是内因,也是主要原因。范文鹏从一个党的高级干部堕落为人民的罪人,最根本的原因就是他背弃了正确的理想和信念,放松了学习,忽视了主观世界的自我改造。他作为一名系统地接受过高等教育的领导干部,自以为学历高,文凭硬,知识面广,阅历丰富,觉得不需要再下苦功学习了,即便学一点东西,也只是为了武装嘴巴和用做手电照别人,理论与实际工作相脱节。殊不知对于一个党的领导干部来说,放松思想改造,丧失理想信念,就会失去精神支柱,失去灵魂。“物必自腐而生虫”,这句古训富有很深的哲理。范文鹏的毁灭警示我们,理论上的糊涂就会导致政治上的动摇,政治上的动摇必然失去正确的发展方向,失去健康向上的工作和生活态度,必然栽跟头。一个民族需要一种精神力量,一个人需要有一点崇高的理想和追求,反之就难免会被各种诱惑所俘虏。

用反面典型警示自己,其目的就是让人不重蹈覆辙,而最根本的就是要加强学习。当前,我们正处在大变革、大调整、大发展的时代,科技进步日新月异,知识更新日益加快,新情况、新问题不断出现,对领导干部的知识水平、理论修养和领导能力都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面对社会的深刻变化,我们要抓住机遇,乘势而上,切实把学习作为自己终身的任务,不断提高自己的知识积累,不断优化自己的知识结构。同时,坚定理想和信念,不断改造自己的主观世界,树立正确的价值观、地位观和权力观,忠实地践行“三个代表”,筑牢思想上的防线,才能立于不败之地。

       要正确运用手中的权力,要自觉接受党和人民群众的监督。随着权力和地位越来越高,周围的赞扬和吹捧越来越多,他逐渐地不清醒了,把廉洁自律的要求和接受监督的要求置于脑后,逐渐开始用手中的权力谋取私利,最终从一个党的高级干部蜕化变质为人民的罪人。

古人言:“勿以恶小而为之,勿以善小而不为”。一个人面对各种诱惑,最大的敌人是自己,要经得住考验,迈得过关口,罗发玉走向自我毁灭,再次印证了这样一条真理:权力失去监督必然导致腐败。领导干部作为组织的一员,既有监督的权利,也有接受监督的义务,既是监督者,又是被监督对象。身为领导干部,应该明白这样一个道理:自己不论在工作上取得多大的成绩,都应首先归功于党,归功于组织,任何人离开了党的组织,离开了领导集体,离开了人民群众的支持,终将一事无成。我们的权力是党和人民赋予的,权力的大小与为人民

服务的责任是密切相联的。无论在什么岗位上掌权、用权,都要想人民群众所想,急人民群众所急,办人民群众所需,真正做到全心全意为人民谋利益,坚定不移地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无私无畏地同一切损害群众权益的现象作斗争,保持人民公仆的本色。

我们党的全部工作,就是为人民谋利益,能不能正确对待名、权、位,是对领导干部十分现实的考验。领导干部只有严于律己,在勤政廉政上作表率,才能把一个单位的风气树起来。如果凌驾于组织和群众之上,搞以权谋私、权钱交易,贪图美色,最终会在权力、金钱和美色考验面前跌跤翻船。范文鹏从忽视廉洁操守,发展到以权谋私这个典型案例,值得我们每一个党员干部及公安民警深刻总结和认真汲取。当前党中央强调牢记“两个务必”,这是我们更加牢固地树立思想道德防线和党纪国法防线的一个重要精神支柱。从这个意义上讲,能不能坚持发扬艰苦奋斗的优良作风,能不能经得起权力、金钱、美色的诱惑,能不能在实践中创造性地贯彻好“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是每个党员特别是领导干部必须经受的一个很现实的考验。领导干部要以身作则,带头执行各项廉洁自律的规定,要求别人做到的,自己首先做到;不准别人做的,自己首先不做。同时带头管好自己的配偶、子女、亲属和工作人员。真正做到仰不愧官,俯不愧民,在广大干部群众中树立清正廉明的良好形象。

警示教育带给我们的思考是沉重的,留给我们的教训也是极深刻的。在新的历史条件下,公安民警对面临的诱惑和考验还很多,我们一定要经常打扫头脑中的灰尘,就像我们每天都要洗脸和照镜子一样,做到警钟长鸣,拒腐防变。

关于个人三个对照检查材料范文通用六

在学习上:我深知学习的重要性。大学时代是学习现代科学知识的黄金时代。首先,合理安排时间,调整好作息时间,分配好学习、工作、娱乐的时间。时间是搞好学习的前提与基础,效率和方法更为重要。面对繁重的社会工作,有的同学问我为什么在社会工作中花了那么多时间(多是相对其他同学而说的,在总时间上,在与学习时间对比并不是很多)又怎能将学习搞好?我说这是效率与方法的问题。有些同学上课打瞌睡,课下复习甚至自学,这无形之中浪废了时间。如果上课认真听讲,听懂了,理解了,课下就只需花很少的时间取得很大的效果。其次,要保质保量的完成老师布置的作业,老师布置的作业一般是他(她)多年教学经验的总结,具有很高的价值,应认真完成。认真对待考试,考前认真复习。另外,积极阅读有关书籍和资料,扩大自己的知识面;经常提出问题,与同学讨论,向老师请教;搞好师生关系,师生相处得融洽和睦;抓住点滴时间学习一些其它专业领域的知识,知识总是有用的。在上学期的期末考试中,尽管取得一些成绩,但离心中的目标还很远,仍需继续努力,抓紧自己的学习。知识无止境,探索无止境,人的发展亦无止境,我还有很多的知识需要学习。

思想上:认真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学习邓小平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理论,学习xx大文件和政府工作报告,结合三个代表的讲话,积极改造自己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为了系统的接受党的教育,经辅导员推荐,参加业余高级党校入学考试,取得了到高级党校学习的资格。在党校中认真学习,深刻领悟,以优秀学员的身份毕业,新生部仅有三个。今年暑假,又到中国革命的胜地--延安考察学习。在这块革命先烈战斗了十三年的神圣土地,我切身体会到了当时环境艰苦,生活的艰辛。通过看图片,听老红军做的报告,参观旧址,我明白了为什么中国革命能从一个胜利走向另一个胜利,坚定了共产主义信念,积极向党组织靠拢,并决心接受党的考验,以实际行动来展现在党的教育下的当代大学生的风采。我会更加努力的严格要求自己,搞好师生关系,搞好同学关系,搞好朋友关系,以一个党员的标准严格要求自己。

在工作上:为了使自己成为一个全面发展的高素质大学生,为了从各个方面锻炼和提高自己,为了在将来激烈的社会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地,我同时在学工处领导下的校风校纪纠察队、综治委领导下的校大学生治安服务队和防火委领导下的校大学生义务消防监督队中任职,在班里任副班长,可以说社会工作很多。在纠察队中任分队长,工作勤恳,大胆负责,受到学工处加分表扬;在治安服务队工作出色,宣传、组织工作措施得力;认真学习法律知识,受综合委办公室委托、代表电子城街道办事处参加由雁塔区组织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知识竞赛受到综治委的加分表扬。在监督队中,协助防火委办公室进行防火安全检查中,因工作得力受到加分表扬。最近,被选举为副大队长,兼任监督队队长。另外在学生会中,因工作出色在校学生会优干评选中光荣当选。在班里,作为副班长,处理班级日常事务。无论是从开学初的综合测评,还是使本班一举成名的近三十人的无偿献血的宣传、组织,还是献血后海报宣传,还是到赛场为本班乒乓球队加油助威,还是奖学金的发放……我总是冲在前,也因此被评为校级优秀学生干部。回首一看,尽管工作上取得了这些成绩,但仍有很多遗憾,许多想办的事情没办成,许多该做的事没做,况且这些成绩只代表过去,明天的任务还很多,仍需努力。

日常生活上:尽量与舍友、同班同学搞好关系。结识一些高年级的师哥师姐,向他们请教学习、工作、生活上的问题。广交朋友,朋友遍布各院系、各省份。因家庭原因,为了减轻父母的负担,不要让劳作在太阳底下面朝黄土背朝天的农村父母太为我的学费、生活费发愁,不要为了我那样节衣缩食,我找了一份家教。做家教既可以增加经济收入,又能接触社会,何乐而不为呢?靠一小时十五元的家教,再加上奖学金,又搭上生活费,买了一台二手电脑,配置不错。学通信,在现代这样一个激烈竞争社会立足,不熟练掌握电脑知识、灵活操作电脑是要被淘汰的。

另外,在组织第一届防火知识竞赛中挑大梁,为本次竞赛成功举办立下汗马功劳。本次活动受到校领导及有关部门领导大加赞赏,经陈副校长同意,由防火委下发文件,防火委、党委宣传部、学工处、团委、保卫处五家单位联合通报表扬包括我在内的十五名同学,这可能在本校历史上绝无仅有的。

以上是我对大一下学期一些方面的个人总结,我将结合这个小结回顾过去,确定未来的发展目标,我对未来充满信心。自然,这需要辅导员的精心培养和同学们的真诚帮助。

大学生自我鉴定

回顾大学一学年,通过良师的教导和自身的刻苦学习,我已初步掌握如何运用英语知识进行一般商务活动,也养成了认真对待学习和工作的好习惯!

在思想品德上,本人有良好道德修养,并有坚定的政治方向.我热爱祖国,热爱人民,坚决拥护共产党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遵纪守法,爱护公共财产,团结同学,乐于助人.并以务实求真的精神热心参予学校的公益宣传和爱国主义活动.

在学习上,我圆满地完成本专业课程.并具备了较强的英语听读写能力.对office办公和其它流行能熟练操作,并在因特网上开辟了自己个人空间.平时我还涉猎了大量文学、心理、营销等课外知识.相信在以后理论与实际结合当中,能有更大提高!

在生活上,我崇尚质朴的生活,并养成良好的生活习惯和正派的作风.此外,对时间观念性十分重视.由于平易近人待人友好,所以一直以来与人相处甚是融洽.敢于拼搏刻苦耐劳将伴随我迎接未来新挑战.

在工作上,我通过加入院学通社与合唱团,不但锻炼自己的组织交际能力,还深刻地感受到团队合作的精神及凝聚力.更加认真负责对待团队的任务,并以此为荣!

作为积极乐观新时代青年,我不会因为自己的大专文凭而失去自信,反而我会更加迫切要求自己充实充实再充实.完善自我石我未来目标.且我相信:用心一定能赢得精彩!

良禽择木而栖,士为伯乐而荣,勤奋的我将以不怕输的韧劲融入社会.愿借您的慧眼,开拓我人生旅程

在一年前,我通过自己艰苦的努力,终于考上大学。那时的我有一种如释重负的感觉,就是感觉自己终于可以不用再努力学习了,可以很轻松的将大学读完,然后参加工作。这时候看我当年的思想,真的感到很幼稚,不过那也是当时的想法,现在的我可不这么看了。在不断的前进和学习中,我有了更多的思想,我可以相信我是能够做好的了。

在政治思想上,我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积极向党组织靠拢,深入学习了党的基本知识,邓小平理论以及“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我关注时事,及时与党员和其他入党积+极分子沟通交流。规范自己的思想和言行,努力向一名合格的共产党员靠拢。为此我要以一个更高的标准来要求自己,积极入党。

还记得刚踏入这所大学校园,对一切都充满新奇。积极参加各项活动,加入社团,尽情地体验这种渴望已久的生活,充满着活力。带着这份激情与活力我度过了大学一年。大学自由的生活方式和高中填鸭式的生活方式有着很大的区别,大多数的时间都需要自己去安排,这也需要自己用一段时间去适应。

一、在生活上,我最大的特点是诚实守信,热心待人,勇于挑战自我,时间观念强,有着良好的生活习惯和正派作风。我喜欢真诚、友好地对待每个人,微笑着度过生活的每一天。因为我相信付出了多少就会得到多少,人是感情动物,人与人的相处是相互的。所以一直以来与同学的相处都非常融洽。大一的一年中我积极参加学校组织的活动,踊跃参与社会实践活动,并在实践中学到了一些课本上学不到的知识,在生活上我勤俭节约,并主动帮助身边有困难的同学。

二、在工作上,对工作热情,任劳任怨,责任心强,具有良好的组织交际能力,和同学团结一致,注重配合其他同学出色完成各项工作,得到了大家的一致好评。是我校艺术团广告部的一员,多次为我校大型活动中制作优秀的舞台底幕,多次受老师好评。工作期间,踏踏实实,勤勤恳恳,出色地完成工作,并且和老师、同学建立了深厚的感情。

三、在思想品德上,有着良好道德修养,坚定的政治方向,并且积极地向党组织靠拢,参加了入党积极分子的培训。我积极要求上进,时刻以一名党员的标准来要求和衡量自己。在平时的学习中,我深深地体会到,共产主义人生观、世界观、价值观的确立和坚持不是一朝一夕的事情,也不是一劳永逸的事情,而是一个长期坚持不懈的艰苦努力的过程。惟有不断地学习,用理论来武装头脑,努力在掌握理论科学体系上下功夫,在用理论来指导实际上下功夫,在改造客观世界的同时注意改造自己的主观世界。我遵纪守法,爱护公共财产,关心和帮助他人,并以务实求真的精神热心参与学校的公益宣传和爱国活动。并且认真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以及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体味其内涵。

四、在学习上,我从不放弃自己的专业知识。认真学习计算机的理论知识,并且注重培养自己的动手操作能力。

我相信“没有目标就等于失去了方向”。特别是在大学这样自主性非常强的生活中,这种计划性显得尤为重要。我是一个计划性比较强的人,在每一阶段我会给自己定一个目标,并且一定会朝着这个目标努力奋斗。

关于个人三个对照检查材料范文通用七

近期,辽宁专员办通过集中学习研讨、召开会议、发放学习书籍、参观警示教育基地及收看廉政警示教育片等方式加强政治性警示教育,使全办干部接受了深层次的警醒和启示,取得较好工作成效。许多党员干部表示,要以案为鉴,警钟长鸣,努力营造风清气正的良好政治生态,为东北老工业基地振兴注入新活力。

党员干部应心怀崇高的理想和信念,胸怀强烈的事业心及责任感,增强不忘初心、牢记使命的责任担当,做好工作的前提是必须牢记宗旨,多生敬畏之心,少存钻营之意。无论身在何处,走上何岗位,都要牢记宗旨、坚定信念,做到在思想、行动上始终与党保持高度一致,认真贯彻执行党的各项路线、方针及政策,坚持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把绝对忠诚铸入思想、融入灵魂,转化为日常习惯和自觉遵循,做政治上的“清白人”。

党员干部应清醒的认识到身上担负的历史使命,不断增强政治学习的紧迫感和责任感,坚持持之以恒的长期学习,坚持对人对事的时刻自省,不断加强自身修养,主动学习、持续学习,终身学习,始终在党的理论指引下沿着正确的方向前行,在循序渐进的知识积累中稳步成长。既要政治过硬、也要本领高强,要在廉洁从政的基础上,不断提高自身干事创业的本领,做思想上的“明白人”。

一个“贪”字,毁掉了原本幸福美满的家庭,毁掉了原本美好的前程,可以说,“财”之一字,害其不浅。君子可以爱财,但须取之有道,关键是必须建立在不逾“矩”的前提下,切不能心存侥幸、因小失大、自毁前程。党员干部应以案为鉴,防微杜渐,无论在任何岗位、任何地方、任何时候、任何情况下都要铭记党员身份,说合适的话、做合适的事,严格约束自己,树立良好的干部形象和优良的党内作风,始终保持共产党员的浩然正气与道德操守,做工作和生活上的“正派人”。

祸莫大于不知足,咎莫大于欲得。众多案例时刻警示我们,人的欲望一旦膨胀,追逐名利的心扉就会被打开,欲望一旦失控,势必酿造悲剧。党员干部应心有所畏、言有所戒、行有所止,在个人物质待遇等方面要有知足常乐之心,在工作上要有勇于拼搏的精神。应立足本职、勤奋工作,把自己的整个价值融合在时代中,把自己的命运融入到时代赋予的使命中,在平凡的岗位上不忘本真,在平凡的工作岗位上做出力所能及的贡献,做新时代的“有心人”。

关于个人三个对照检查材料范文通用八

局机关党委党建工作的总体要求是: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围绕区委、区政府和我局确定的年度目标任务,以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和先进性建设为主线,以在创造争优活动中开展“基层组织建设年”为重点,着力抓好党员队伍建设、学习型党组织建设、机关作风建设、文化建设和党风廉政建设,不断提高党建工作科学化水平,为促进国土资源事业健康发展提供坚强的政治和组织保证,以优异成绩迎接党的十八大胜利召开。

(一)认真组织好十八大精神的学习贯彻。按照区直属机关工委和区政府党委的要求,把学习宣传贯彻十八大精神作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机关党建工作的首要政治任务,通过采取组织党员干部集中学习和个人自学,研读报告与专题讲座相结合的方式,迅速兴起学习宣传贯彻十八大精神的热潮。要紧紧围绕“迎接十八大,再创新业绩”,把学习贯彻落实十八大精神与推动国土资源工作有机结合起来,明确目标任务,把握学习重点,切实抓好会议精神的学习、宣传、贯彻和落实。要开设党的十八大精神学习专栏,开展学习心得交流,让学习有序的深入开展。

(二)进一步推进学习型党组织建设。要坚持和完善局机关理论学习、党员“学习日”和“三会一课”等制度。充分发挥局机关党委理论学习的示范带动作用,在全局上下形成浓厚的学习氛围。深化理论武装,把加强理论学习作为学习型党组织建设的重要任务,继续抓好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特别是科学发展观的学习,加强党的基本理论教育和理想信念教育。切实抓好党员干部的形势政策教育,立足国土资源工作和本职岗位,重点开展中央领导同志关于国土资源工作的重要指示、党的十八大精神等重要内容的学习教育。

(三)不断创新学习形式和方法。继续深入推进“爱读书、读好书、善读书”主题学习活动,采取党组织荐书的方式,坚持组织引导和个人自学相结合,做到“每天坚持读书,每月阅读一本新书,每年精读一本书”。为党员活动室选购引进不同的新书、好书,不断丰富读书学习内容。要适时安排。以支部的形式定期召开学习讨论会、学习心得交流会,组织建立党支部学习园地,促进学习成果的转化应用。

(一)认真开展“基层组织建设年”活动。按照区委组织部关于在创先争优活动中开展基层组织建设年的要求,结合国土资源工作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方案。以夯实基层基础为着力点,从解决党支部建设中的突出问题入手,集中力量抓支部,进一步健全完善党建工作机制。

(二)深入创建“三亮三比三评”项目活动,推动创先争优活动有效开展。按照区委组织部、区委直属机关工委关于全面推广深化创先争优活动的实施方案,深入开展“亮职责、亮身份、亮承诺,比学习、比服务、比效能,个人自评、领导点评、群众测评”项目创建活动。要把创建活动纳入党建工作范围,深入推进窗口单位和服务行业为民服务创先争优,根据国土资源工作需要,不断创新服务内容和方式,增强争创活动的生机和活力。组织开展创先争优活动群众评议工作,充分调动党员参与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及时总结推广活动的好经验、好做法。

(三)加强党员教育、管理和服务,增强党员队伍生机活力。按照“坚持标准、保证质量、改善结构、慎重发展”的方针,认真做好新形势下机关党员发展工作。制定20xx年局发展党员工作计划,加强对入党积极分子的培养和考察,严格把好党员入口关。完善党内激励、关怀、帮扶机制,关心党员思想、学习、工作和生活,了解党员需求和困难,保障党员权利。深入了解机关党员干部思想状况。充分发挥网络平台作用,加强党建信息交流,积极推进党务公开。继续抓好党员统计工作,加强党员信息管理系统的维护和运用。认真做好离退休党员、流动党员的服务工作。加强党费收缴管理,定期对党费收缴情况进行公开。

(一)深入抓好机关作风和效能建设。围绕重大项目,提前介入,主动服务,优化审批程序,提高行政效能,拓宽服务渠道,以制度建设为抓手,以网上审批为支撑,全力做好国土资源服务和保障工作。以“讲党性、重品行、作表率”活动为载体,广泛开展“机关党员干部下基层”活动,了解基层所需和群众诉求,掌握基层党建工作和国土资源项目推进情况,在社会管理创新实践中切实提高党员干部服务发展、服务基层、服务群众、服务社会的水平与能力。

(二)着力加强机关党风廉政建设。进一步健全和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坚持党支部书记“一岗双责”。加强反腐倡廉教育和廉政文化建设,深入开展廉政文化进机关活动,将反腐倡廉教育纳入到机关党建工作的各个方面。深入开展党性党风党纪教育和职业道德教育,利用党员领导干部讲廉政党课、观看警示教育片、专题辅导报告、廉政读书活动等方式开展集中教育,引导党员干部自觉遵守廉洁自律的各项规定。要继续深入开展“两整治一改革”专项治理工作,推进廉政风险防控机制建设,加强对权力运行的监督检查,努力从源头上预防腐败。巩固民主评议政风行风工作成果,定期组织召开民主生活会和组织生活会,做好民主评议党员工作,加强党内民主监督。

(一)积极推进机关文化建设。切实加强机关文化阵地和文化设施建设,统筹整合机关文化资源,有效利用传统媒体和新兴媒体,组织开展丰富多彩的机关文化活动。大力开展迎接党的十八大召开主题宣传实践活动,积极参加上级部门举办的文艺汇演、摄影书画展等活动,并通过报刊、网站和专题展览,努力营造迎接十八大召开的舆论氛围。

(二)不断深化机关精神文明建设。认真落实精神文明创建工作责任制,做到精神文明建设与各项工作齐抓共管、协调并进。结合国土资源工作特点,以“建设文明机关,争做人民满意公务员”活动为载体,继续抓好文明细胞工程和文明单位、文明科室等机关精神文明创建活动。深入开展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个人品德教育,不断提高干部职工文明素质和机关文明程度。

(三)充分发挥群团组织作用。加强对工青妇等群团组织的领导,进一步做好“党建带工建、带团建、带妇建”工作。充分发挥工会、共青团、妇委会的作用,支持他们按照各自的章程,结合自身特点,围绕国土资源中心工作开展寓教于乐、健康向上、丰富多彩的各类活动。

关于个人三个对照检查材料范文通用九

2021百年党史学习教育心得体会1翻开我们的党史,从一大开始就鲜明地选择把社会主义和共产主义作为自己的奋斗目标,在二大,就确定反帝反封建的革命纲领,迅速找到了中国革命的方向,早早就确定了使命愿景。但是如果仅仅是有使命愿景,而缺少科学理论的思想指导,胜利也只是镜花水月。今天,我们的党仍然在为共产主义不懈奋斗,这绝非空话,而是初心未改。

今年在全党开展中共党史学习教育,激励全党不忘初心、牢记使命,在新时代不断加强党的建设。重温党史,能让我们更加热爱党,不断坚定党的信念、贯彻党的方针、继承党的成功经验、发扬党的优良传统。作为新时代的党员干部,更应该积极响应号召,在重温党史的过程中不断汲取“钙”营养。

汲取“开天辟地,敢为人先,坚定理想,百折不挠”的奋斗之钙。1921年,中国共产党第一次全国代表大会在浙江嘉兴南湖的一条游船上胜利闭幕,庄严宣告中国共产党的诞生,同时也为我们留下了宝贵的“红船精神”。昔日的游船承载着共产党员的初心使命,经历了无数惊涛骇浪,成为了今日行稳致远的巍峨巨轮。“红船精神”提醒广大党员干部要时刻保持思想上的先进性,保持矢志不渝、不懈奋斗的拼搏精神,保持高度的责任感、信念感、使命感,在新时代的征程中用饱满的工作热情在自身岗位上不断发光发热。

汲取“浴血奋战,舍生忘死,不畏艰苦,斗志昂扬”的顽强之钙。中国共产党领导中国人民推翻了三座大山,建立了新中国,最终取得了新民主主义革命的伟大胜利。无数仁人志士抛头颅、洒热血,彰显了“国家兴亡,匹夫有责”的崇高责任,表明了“横眉冷对千夫指,俯首甘为孺子牛”的鲜明态度,践行了“寄意寒星荃不察,我以我血荐轩辕”满腔誓言。无数革命先烈用牺牲和热血激励着我们要奋发向上,勇做时代的“弄潮儿”,顽强拼搏,锐意进取,不言放弃,唱响无愧于时代的顽强之歌。

汲取“不忘初心,牢记使命,履职尽责,无私奉献”的担当之钙。习近平总书记曾说过:“中国共产党人的初心和使命,就是为中国人民谋幸福,为中华民族谋复兴。”中国共产党自成立以来就一直秉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无数共产党员怀着崇高坚定的理想信念、担当实干的工作作风、一心为民的家国情怀在岗位上履职尽责、无私奉献,争做“逆行者”“弄潮儿”“实干家”,为我们树立了时代的楷模。广大党员干部应认真感悟榜样的力量,在学思践悟中拼搏实干,不负时代的重托和人民的期盼。

2021百年党史学习教育心得体会2我们政党的优越性更加的突出,其强大的执行力令全世界动容,这也更加表现出我们中国共产党是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领导核心,始终代表中国先进生产力的发展要求代表,中国先进文化的前进方向,代表中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这是中国共产党在1921年初创内时,其优越性和纯洁性就已定下了。我们每一位中国人都以国内有这样的先进政党而感到骄傲和自豪。

历史是最好的教科书,也是最好的清醒剂。党史是党员干部的“必修课”,从中能够汲取经验教训,汲取不懈奋斗的力量,在面对前进道路上的挑战与挫折时,找到更坚定、更自信的自己,在信坚定、行笃定中书写梦想的“新答卷”。

学好党史“必修课”,以坚定的理想念书写梦想的“新答卷”。梦想的出现或许是一时之念,但是实现梦想绝非一日之功,党的历史进程告诉我们,伟大梦想的实现一定是在持之以恒的坚持中实现的。力量需要生长,力量需要凝聚,力量需要在时间长河中不断沉淀,一个党员干部的跋涉足迹能走多远,在于其理想信念有多强。人们常说:“理想信念高于天”,梦想是天,天之大在高处;奋斗在实,千里路在脚下。党员干部的奋斗要有源源不断的力量补给,要坚守精神追求,以理想信念“扎下根”,以理想信念“补足钙”,不断锤炼自身的筋骨,让自己在苦难挫折中淬火成钢,让坚不可摧的理想信念成为一艘巨艇,满载青春热情和昂扬斗志,越过重山万座,在一往无前的冲锋中,抵达梦想的目的地。

学好党史“必修课”,以强韧的斗争意志书写梦想的“新答卷”。党史是有“记忆”的,这种“记忆”是共产党人身上的红色“烙印”,是传承的血脉基因,也是攻坚克难的制胜法宝。党员干部在“赶考”的路上,总会面对前所未有的风险挑战和严峻的斗争环境,“志不强者智不达”,党员干部要在党史中传承红色基因,接过精神火炬,以坚忍不拔的意志励精图治。在面对新冠肺炎疫情时,千千万万个党员选择逆行,勇扛使命与担当,与来势汹汹的病毒做斗争,无论是手术台上的争分夺秒,建设火神山、雷神山医院的夜以继日,还是运送物资的倍日并行,都彰显了共产党员绝不服输与决心向前的韧性。没有共产党人这种不怕苦、不怕累的斗争意志,就没有新时代伟大的“抗疫精神”,这是中华民族自强不息的内在动力,是实现梦想的意志力量。斗争意志是开启新征程的“钥匙”,崭新的道路上是更加磅礴的力量,是更加灿烂辉煌的未来。

学好党史“必修课”,以自信的风发意气书写梦想的“新答卷”。翻开百年党史,从艰苦卓绝的革命年代到改革发展的建设年代,中国共产党的自信力开拓与实践中不断增强。共产党人风发之意气与年龄无关,与精神状态和本领才干有关,这种风发意气是党员干部在朝霜暮雪的学习中得来,在思考总结的智慧沉淀中得来,在不断摸索的实践探知中得来,归根结底是由成长与经验得来。党员干部的自信力不但展现着个人的风采,还能带动我们党事业发展开拓进取。党员干部要增加才干来增添风发之意气,要保持积极向上的心态让这种意气“高高飘扬”,成为前进道路上的激励和鼓舞,厚积闯关夺隘的底气,在自信前行中实现自我价值,去打破更多的“不可能”,创造更多的“新精彩”,书写梦想的“新答卷”。

2021百年党史学习教育心得体会3在此次党课的学习中,我也深刻认识到了自己在理论知识学习方面的不足。虽然平时也有多在了解时事了解党史,但由于高一时早早地就选择了学习理科,导致个人在政治和历史的了解有明显的漏洞,在学习理论知识和中国共产党党史时有较大的困难,但这些都没有让我气馁,甚至让我对学习中国共产党先进文化有了更大动力。在发现了自己的不足后,这也让我有了努力学习的方向,而接下来我也需要更多的学习,才能经受得住党和国家对我的考验。

当前,我国正处在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关键时期。越是关键越要坚定、奋进、搏击。“历史是最好的教科书。”我们要学好党史,在党史中汲取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智慧和力量。

坚持民主集中,保持党内高度团结统一。党的历史告诉我们:不管在任何时期,党内越是高度团结统一,党和人民的事业就越兴旺发达。党要管党既是我们党的历史经验和实践真知,也是我们党行稳致远的重要法宝。要旗帜鲜明地加强政治建设,不断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把党中央决策部署不折不扣地落到实处,真正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党中央推进发展的战略方针上来,沿着党中央指引的“复兴”航向前行。在实践中要以党的政治生活为载体,以党的政治规矩和政治纪律为抓手,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不断净化优化党内政治生态。还要重温历史教训,牢记历史上那些因丧失组织观念而带来的惨痛教训,警钟长鸣,引以为戒。

坚持人民至上,始终扎根于人民。我们党之所以在历史上取得了一个个伟大胜利,战胜一切艰难险阻,根本在于我们有人民的支持,人民始终站在我们这一边。要与群众想在一起,干在一起,多办民生实事好事。及时解决群众的急难愁盼,以“我将无我,不负人民”境界,全力践行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要持之以恒地改进作风,继承和弘扬党在历史上积累形成的光荣传统,坚决抵制“四风”;要“一篙”也不松懈地开展反腐倡廉,防治结合,纯洁党的肌体,一体推进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进一步营造风清气正的为民环境,牢固血肉联系。只要我们一心一意地扎根人民、服务人民,就能凝聚起人民战无不胜的智慧和力量,就没有任何国家任何人能阻挡中国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中华民族实现伟大复兴的历史步伐。

坚持马克思主义理论学习与创新,不断武装头脑。理论是行动的先导,在我们党成立之初,马克思主义就被确立为指导思想。马克思主义理论是集科学、人民、实践和开放于一体的理论,深刻诠释了人类发展规律,指引着未来的前进方向。马克思主义与中国发展实际相结合后,就展现出了强大的真理力量。尤其是我们党与时俱进地形成、推进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让当代中国走向了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之路。新时代,新征程。我们要深入学习好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这一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的最新理论成果,武装头脑,补足理想信念之“钙”,自觉用新思想新理论指导实践,用新思维新方法分析解决遇到的难题,不断融会贯通,不断进行新探索、创造新成果,必将筑就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

2021百年党史学习教育心得体会4怀揣着“要成就优秀的自己、尽心尽力为集体服务”的初心加入中国共产党。然而,现在发现其实自己最初对党组织虽情有独钟,却对党的历史、党员的深刻内涵和价值认识很粗浅。这些年虽然定期都有政治学习,可学习的大多是当下、时时的最新的方针政策,对于党的历史接触的依然很少。

2021年是中国共产党成立100周年,百年党史是一部为中国人民谋幸福、为中华民族谋复兴的奋斗史,也是一部丰富生动的“教科书”。历史是最好的教科书,也是最好的清醒剂。广大党员干部要用心研读这来之不易的“教科书”,在学习党史、借鉴党史中汲取成长营养、凝聚奋进力量,不断坚定理想信念,恪守为民初心,勇担时代使命,在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新征程中乘风破浪。

学习党史,是坚定理想信念的必要前提。百年来,党领导人民在苦难中铸就辉煌、挫折后毅然奋起、探索中收获成功、转折中开创新局、奋斗后赢得新时代。学习党史有助于增强党员干部的党性修养、提高工作能力。了解我们党和国家的来龙去脉,有助于汲取我们党和国家的历史经验;了解我们党和国家历史上的重大事件和重要人物,有助于汲取我们党和国家历史上的执政经验。作为一名党员,要知党爱党,知党爱国,坚定信仰信念、淬炼党性修养、厚植为民。特别是针对青年党员,更要加强党史宣传和教育,要正确且及时地引导广大青年党员在学习中继承发扬好我们党的光荣传统和优良作风,使其能深刻领悟我们党在这百年来经过不断检验得出的真理:“只有共产党,才能救中国;只有社会主义,才能发展中国;只有改革开放,才能富裕中国。”

学习党史,是恪守为民初心的必经之路。为中国人民谋幸福是党百年奋斗、风雨不改的初心。2021年新年来临之际,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取得伟大历史性成就,决战脱贫攻坚取得决定性胜利。历经8年,现行标准下近1亿农村贫困人口全部脱贫,832个贫困县全部摘帽。这一重大成果,是在党领导下取得的辉煌业绩。同时明确未来5年作为巩固脱贫攻坚成果的过渡期,确保脱贫人民不再返贫。面对新冠肺炎疫情,党始终把人民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放在第一位,全力以赴动用一切可以利用的资源,投入疫情防控救治,最大限度减少疫情传播、提高治愈率、降低病亡率,取得令世人艳羡的成绩,这离不开我们党的坚强领导,离不开全国人民的积极配合。国人在面对艰难困苦时能完全信赖和依靠我们党,始终保持上下一心,是我们党百年来一心为人民,得到人民衷心认可的体现,也是我们学习党史,恪守为民初心的强大精神动力。

学习党史,是勇担时代使命的必然要求。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是中华民族近代以来最伟大的梦想,中国共产党始终义无反顾肩负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历史使命。习近平总书记统揽党的百年发展史,以宏大的历史感指出:“我们党领导的革命、建设、改革的伟大实践,是一个接续奋斗的历史过程,是一项救国、兴国、强国,进而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完整事业。”救亡图存到复兴逐梦,环环相扣,循序递进,重视、研究和借鉴党史,可以给我们带来很多了解昨天、把握今天、开创明天的智慧。2021年是“十四五”开局之年,我国开启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新征程,进入新发展阶段,也是中华民族伟大复兴历史进程的重要阶段。站在新时代的开端,我们要用心感悟党史,总结历史经验,把握历史规律,从中汲取开拓前进的勇气和力量。

“以史为鉴,可以知兴替”,党要想始终保持青春活力、持续健康发展、焕发蓬勃生机,就需要广大党员干部学习了解党史,温故知新,对照初心、常思使命,加强党的建设,将党领导人民创立的社会主义伟大事业世世代代传承下去。

2021百年党史学习教育心得体会5作为一名党员,既是一个个体,更是一个组织中的一员,因此无论身在何处、身处何职,都应该有和组织一样的政治信仰,具有浓厚的家国情怀,才能贡献哪怕微薄的力量和成千上万名党员一起致力于党的事业。

2021年是中国共产党成立100周年,深入贯彻落实总书记重要讲话精神,党史这门“功课”不仅必修,而且必须修好。

“欲知大道,必先为史。”中国共产党的历史,本质上是党领导人民进行革命、建设和改革的创业史和发展史。从一艘小小红船,承载着人民的重托、民族的希望,成为领航中国行稳致远的巍巍巨轮,过程中蕴含着催人奋进的强大精神力量。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走得再远都不能忘记来时的路。站在“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的历史交汇点上,深入学习党的光辉历史,是开启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新征程的题中应有之义。各级党员领导干部要把学习党史作为终身课题,坚持不忘初心、牢记使命,进一步铸魂补钙、担当作为。

在学习党史中坚定理想信念。坚定的理想信念,建立在对历史规律的深刻把握之上。百年回眸,党史记录了中国共产党的奋斗足迹和光辉历程,是党团结带领全国各族人民改变中国人民和中华民族前途命运的真实记载。学习党史,要深入了解党和国家事业的来龙去脉,了解过程中的重大事件和重要人物,了解党的光荣传统、宝贵经验和伟大成就,在深入学习和不断领悟中厘清历史脉络、认清历史真实、听清时代脉动,最终将其转化成为不可撼动的理想信念,进一步坚定对马克思主义的信仰,坚定对社会主义和共产主义的信念,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坚决做到“两个维护”,补足精神之钙、熔铸精神之魂,更加坚定不移跟党走。

在学习党史中牢记初心使命。我们党自诞生之日起,便把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牢牢镌刻在光辉旗帜上,坚守着为中国人民谋幸福、为中华民族谋复兴的初心使命坚毅前行。走好新时代长征路,不能忘记来时路。学习党史,要在重温党的光辉历程中厚植人民情怀,深入总结党与人民群众保持血肉联系的历史经验,弄清楚从哪里来、往哪里去的根本问题,始终将共产党人的初心使命放在心上、扛在肩上、变成自觉行动,始终把人民拥护不拥护、赞成不赞成、高兴不高兴、答应不答应作为衡量一切工作得失的根本标准,不断增强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筑牢永葆青春活力的群众基础。

在学习党史中培育斗争精神。中国共产党的百年成长史,也是一部充满艰难险阻、不断斗争的历史,其斗争精神是在长期的革命、建设和改革中形成并不断传承发扬的,是我们党弥足珍贵的精神财富和强大精神动力。学习党史,要在回顾艰难险阻、重温领袖论述中发扬斗争精神,增强斗争本领,主动投身到各种斗争中去,合理选择斗争方式、把握斗争火候,自觉做到在大是大非面前敢于亮剑,在矛盾冲突面前敢于迎难而上,在危机困难面前敢于挺身而出,在歪风邪气面前敢于坚决斗争,在复杂严峻的斗争中经风雨、见世面、壮筋骨,真正锻造成为烈火真金,做敢于斗争、善于斗争的战士。

在学习党史中实现接续奋斗。党的事业不是喊出来的,而是接续奋斗干出来的。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历史总是要前进的,从不等待一切犹豫者、观望者、懈怠者、软弱者。回顾党的百年历史,决不是为了躺在过去的功劳簿上沾沾自喜。学习党史,要站在中华民族伟大复兴战略全局和世界百年未有之大局的高度,正确认识党和人民事业所处的历史方位和发展阶段,从党史中汲取攻坚克难智慧力量,赓续艰苦奋斗的优良作风,涵养担当作为的政治品格,以只争朝夕的精神状态和一往无前的奋斗姿态,继续朝着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宏伟目标奋勇前进。

百年恰是风华正茂,让我们从党史中汲取奋进的力量,为人生注入昂扬精神,为事业插上强健翅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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