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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采购合同管理考题通用

作者: 曹czj

现今社会公众的法律意识不断增强,越来越多事情需要用到合同,合同协调着人与人,人与事之间的关系。拟定合同的注意事项有许多,你确定会写吗?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合同范本,仅供参考,大家一起来看看吧。

招标采购合同管理考题通用篇一

一、建设工程招标投标与合同管理的关系

(一)、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工作

现投资效益的最优化;通过严格、规范、科学合理的运作程序和监管机制,有力的保证了竞争过程的公正和交易安全。

(二)、合同管理工作

承包合同是指工程建设的承发包双方以完成该建设工程为目的,明确双方权力义务关系的协议。合同既是明确双方关系的法律文书,又是解决纠纷的法律依据。具体地讲,管理部门对合同管理工作包括:审查双方当事人主体资格、招标文件中有关合同条款以及承包合同文本,监督双方签订、履行承包合同,定期检查合同的履约情况,及时调解合同纠纷,指导建设单位、施工单位、中介机构的合同管理工作。

(三)、招标投标与合同管理的关系

作为招投标管理机构之所以既监督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又要监督施工合同的签订和履行,是因为建设工程招标投标与施工合同有着密切的联系。一是因为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的过程是施工合同谈判和订立的过程,就是双方当事人提出订约提议和接受订约提议的协商过程。二是从市场交易行为看,工程招标投标的过程是交易行为的过程,在这过程中,双方还没有建立依托法律的交易关系,这个关系只受有关招标投标方面法规的调整,只有决标后,承发包双方签订了施工合同,这种交易行为才通过合同这种法律形式被正式确定下来,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才能受到法律的保护。三是从招标投标的跟踪管理和评价招标投标是否成功的角度看,也只有通过监督检查双方对施工合同各项条款的履约情况来体现。从建设部制订的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文件范本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文本中看:招标文件包含合同主要条款,而组成合同的主要文件同样包括招标文件,两者互为主要内容,这就更进一步说明它们之间的不可分割性。

二、合同管理在招标投标中的作用

(一)、招标投标与合同管理相脱离给工作带来的弊端

过去,由于我们对合同管理在招标投标中的作用认识不足,招投标科只管审查招标文件、标底、监督开标,合同科只管审查合同的签订、履行,两者互不联系,结果造成工作上的被动。

(二)、合同审查的必要性

前几年我们没有建立合同正式签订前的审查制度。在进行合同季检时发现没经审查的合同存在着许多严重问题,对维护建筑市场的秩序起了很不利的作用。由于签约行为的不规范,引发的工程质量、工期、资金等方面的违约现象比比皆是,给国家、企业带来不必要的浪费和损失。

(三)、正确处理招标投标与合同管理的关系

在实际工作中我们体会到,不但管理部门要正确处理好招标投标与合同管理的关系,还要不失时机的向建设、施工单位宣传好如何看待这二者的关系,只有将两者密切地结台起来,才有利于建筑市场的健康发展。

三、当前工程招标投标工作影响合同管理的几个问题

招标文件是中标单位施工合同的主要内容之一。但有一些业主存在着占优势地位的心理,往往在与施工单位签订施工合同时,在招标文件或施工合同中去掉范本条款,自行附加一些霸王条款,或者通过条款内容要求施工单位垫资施工,将工期提前,不计赶工措施费;提高工程质量等级,不计工程质量奖,不计材料差价;工程价款一次包死,不计风险包干费,甚至设置复杂的计量程序等,使最终签订的施工合同或(招标文件)与国家正式的《施工合同示范文本》出现较大的背离,从而为施工合同的履行带来很大困难。

(二)合同中得语句歧义

由于建设工程承发包合同条款多、文件涉及面广,其中矛盾、错误、两义性问题常常难免。按照建设工程合同的一般解释原则,施工单位应对施工合同的理解负责,建设单位应主动为合同文件起草,应对合同文件的正确性负责。但是施工企业为了达到中标目的,往往对施工合同不加细致研究,最终与招标投标文件中相应的合同条款已相距甚远。究其原因,一方面是施工单位不重视,认为合同只是一种表面形式;或因与建设单位的沟通不够,造成在合同文字表述上的矛盾、错误和两义性语句大量出现;甚至一些施工单位被-迫有意使然,待事后通过“沟通”解决。另一方面,施工企业常常在合同签署上过分迁就建设单位,不计成本,违心地提高质量等级、压缩工期,或低于建设成本承包工程,使得工程质量无法得到保证,合同执行必然受阻,导致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履约率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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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采购合同管理考题通用篇二

招标师是指在招标单位、招标代理机构等从事招标采购业务的专业技术人员。以下是小编为您推荐的一些关于招标师《招标采购合同管理》辅导资料,欢迎学习参考,同时祝所有考生获得理想的好成绩!

债务已经按照约定履行,指债务人按照约定的标的、质量、数量、价款或报酬、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全面履行。合同是当事人为实现其利益要求而达成的合意,合同目的的'实现有赖于债务的履行。债务按照合同约定得到履行,一方面可使合同债权得到实现,另一方面也使得合同债务归于消灭,从而产生合同权利义务终止的后果。

合同的解除,指合同有效成立后,当具备法律规定的合同解除条件时,因当事人一方或双方的意思表示而使合同关系归于消灭的行为。

债务相互抵销,指当事人互负到期债务,又互享债权,以自己的债权充抵对方的债权,使自己的债务与对方的债务在对等数额内消灭。比如,甲乙签订商品混凝土采购合同,乙应付甲15万元人民币,甲又基于其他原因欠付乙15万元人民币,现两笔债务均至清偿期,甲乙约定两相抵销,互不相欠。

提存,是指由于债权人的原因,债务人无法向其交付合同标的物时,债务人将该标的物交给提存机关而消灭合同项下债务的制度。比如,债务人乙在合同约定的履行期限,准备向债权人甲交付货物,但却无法找到债权人,乙根据法律有关规定,将该货物交给提存机关,货物被提存后,债务即消灭。

债权人免除债务,指债权人放弃自己的债权。债权人可以免除部分债务,也可以免除全部债务。比如,债务人乙应当支付债权人甲2万元人民币的招标采购合同货款,甲表示乙可以少支付或者不支付,就是债权人免除债务;甲表示只需要支付1万元,是债务的部分免除;表示2万元都不必支付,是债务的全部免除。免除部分债务的,合同部分终止,免除全部债务的,合同全部终止。

债权和债务同归于一人,指由于某种事实的发生,使一项合同中原本由一方当事人享有的债权和由另一方当事人承担的债务,统归于一方当事人,使得该当事人既是合同的债权人,又是合同的债务人。比如,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了招标采购合同,在乙公司尚未支付合同价款时,甲乙二公司合并成立了一个新的公司,甲公司的债权和乙公司的债务都归属于新公司。

当事人也可以约定合同权利义务终止的情形。当事人订立附终止条件的合同,当终止条件成就时,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当事人订立附终止期限的合同,期限届至时,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

招标采购合同管理考题通用篇三

某工程项目,由于该工程在设计上比较复杂,根据当地建设局的建议,对参加投标单位和主体要求是最低不得低于二级资质。拟参加此次投标的五家单位中a、b、d单位为二级资质,c单位为三级资质,e单位为一级资质,而c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是建设单位某主要领导的亲戚,建设单位招标工作领导小组在资格预审时出现了分歧,正在犹豫不决时,c单位拟准备组成联合体投标,经c单位的法定代表人私下活动,建设单位同意让c与a联合承包工程,并明确向a暗示,如果不接受这个投标方案,则该工程的中标将授予b单位。a为了获得该项工程,同意了与c联合承包该工程,并同意将停车楼交给c单位施工。于是a和c联合投标获得成功。a与建设单位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a与c也签订了联合承包工程的协议。

1.作为该项目的建设单位的行为不合法。

斥了b、d、e三单位可能中标的机会,构成了不正当竞争,违反了《招标投标法》中关于不得强制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不得限制投标人之间的竞争的强制性规定。

2.a和c组成的.投标联合体无效。

原因:根据《招标投标法》规定,两个以上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投标人的身份共同投标。联合体各方均应当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相应能力;国家有关规定或者招标文件对投标人资格条件有规定的,联合体各方均应当具备规定的相应资格条件。由同一专业单位组成的联合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确定资质等级。本案例中,a和c组成的投标联合体不符合对投标单位主体资格条件的要求,所以是无效的。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招标人与投标人串通投标:

(3)招标人明示或者暗示投标人压低或者抬高投标报价;

(4)招标人授意投标人撤换、修改招标文件;

(5)招标人明示或者暗示投标人为特定投标人中标提供方便;

(6)招标人与投标人为谋求特定投标人中标而采取的其他串通行为。

招标采购合同管理考题通用篇四

招标师采购合同管理复习检测题在备考阶段要多做题,以下是百分网小编精心为大家整理的2017年招标师采购合同管理复习检测题,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更多内容请关注应届毕业生网!

某大型工程项目,采用公开招标方式招标,招标公告在当地政府规定的招标信息网上发布。

开标后发现:

(1)a投标人的投标报价为3200万元,为最低投标价,经评审后推荐其为中标候选人。 (2)b投标人在开标后又提交了一份补充说明,提出可以降价5%。

(3)c投标人提交的银行投标保函有效期为70d。

(4)d投标人投标文件的投标函盖有企业及企业法定代表人的印章,但没有加盖项目负责人的印章。

(5)e投标人与其他投标人组成了联合体投标,附有各方资质证书,但没有联合体共同投标协议书。

(6)f投标人的投标报价最高,故f投标人在开标后第二天撤回了其投标文件。

1.分析a、b、c、d、e投标人的投标文件是否有效?说明理由。

答案:1.该采购项目属于政府采购项目。

理由:本项目采购单位为中央直属事业单位,采购资金是财政资金,采购标的超过了采购限额标准,依照《政府采购法》的规定属于政府采购项目。

2.(1)政府采购项目的采购方式除竞争性谈判外,还包括公开招标、邀请招标、单一来源采购、询价及其他方式。

(2)政府采购的.主要采购方式是公开招标。

3.该采购项目采用竞争性谈判的方式进行采购妥当。

理由:政府采购项目单项采购金额达到120万元以上的,必须采用公开招标方式,但是公开招标一般需要的时间较长,不能满足项目立即上马的要求。根据《政府采购法》的规定,本项目采购可以适用竞争性谈判方式。

事件1:招标信息在招标信息网上发布后,招标人考虑到该项目建设工期紧,为缩短招标时间,而改用邀请招标方式,并要求在当地承包商中选择中标人。

事件2:资格预审时,招标代理机构审查了各个潜在投标人的专业、技术资格和技术能力。

事件3:招标代理机构设定招标文件出售的起止时间为3个工作日;要求投标人提交的投标保证金为120万元。

事件4:开标后,招标代理机构组建评标委员会,由技术专家2人、经济专家3人、招标人代表1人,该项目主管部门主要负责人1人组成。

事件5:招标人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后,向其提出降价要求,双方经过多次谈判,签订了书面合同,合同价比中标价降低2%。招标人在与中标人签订合同3周后,退还了未中标的其他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

1.指出事件1中招标人行为的不妥之处,并说明理由。

2.说明事件2中招标代理机构在资格预审时还应审查哪些内容。

3.指出事件3、事件4中招标代理机构行为的不妥之处,并说明理由。

4.指出事件5中招标人行为的不妥之处,并说明理由。

答案:1.事件1中招标人行为的不妥之处及理由。

(1)不妥之处:改用邀请招标方式进行招标。

理由:该建设工程项目为政府投资,应该进行公开招标。

(2)不妥之处:要求在当地承包商中选择中标人。

理由:招标人不得对潜在投标人实施歧视待遇。

2.事件2中招标代理机构在资格预审时还应审查的内容:

(1)是否具有独立订立合同的权利。

(2)资金、设备和其他物质设施状况,管理能力,经验、信誉和相应的从业人员。

(3)是否处于被责令停业,投标资格被取消,财产被接管、冻结,破产状态。

(4)在最近三年内是否有骗取中标和严重违约及重大工程质量问题。

(5)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资格条件。

3.事件3、事件4中招标代理机构行为的不妥之处及理由。

(1)不妥之处:设定招标文件出售的起止时间为3个工作日。

理由:自招标文件出售之日起至停止出售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

(2)不妥之处:要求投标人提交的投标保证金为120万元。

理由:投标保证金一般不得超过投标总价的2%,但最高不得超过80万元。

(3)不妥之处:招标代理机构组建评标委员会。

理由: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负责组建。

(4)不妥之处:评标委员会中包括该项目主管部门主要负责人。

理由:项目主管部门或者行政监督部门的人员不得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

4.事件5中招标人行为的不妥之处及理由。

(1)不妥之处:招标人向中标人提出降价要求。

理由:确定中标人后,招标人不得就报价、工期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

(2)不妥之处:签订的书面合同的合同价比中标价降低2%。

理由:招标人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后,招标人与中标人依据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签订合同,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内容的其他协议。

(3)不妥之处:招标人在与中标人签订合同3周后,退还了未中标的其他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

开标时,由招标人委托的市公证处人员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确认无误后,由工作人员当众拆封。由于承包商a已撤回投标文件,故招标人宣布有b、c、d、e四家承包商投标,并宣读该四家承包商的投标价格、工期和其他主要内容。

评标委员会委员由招标人直接确定,共由7人组成,其中招标人代表2人,技术专家3人,经济专家2人。

按照招标文件中确定的综合评标标准,4个投标人综合得分从高到低的依次顺序为b、c、 d、e,故评标委员会确定承包商b为中标人。由于承包商b为外地企业,招标人于9月8日将中标通知书寄出,承包商b于9月18日收到中标通知书。最终双方于10月13日签订了书面合同。

1.《招标投标法》中规定的招标方式有哪几种?

2.该工程若采用邀请招标方式是否违反有关规定?为什么?

5.根据《招标投标法》的有关规定,判断该项目在招标投标过程中有哪些不妥之处?说明理由。

1.《招标投标法》中规定的招标方式有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两种。

2.该工程若采用邀请招标方式违反有关规定。因为根据《招标投标法》的规定由政府全部投资兴建的省级重点项目,应采取公开招标。

3.本案例中的要约邀请是招标人的招标公告,要约是投标人提交的投标文件,承诺是招标人发出的中标通知书。

4.招标人对投标单位进行资格预审应包括以下内容:投标单位组织与机构和企业概况;近3年完成工程的情况;目前正在履行的合同情况;资源方面,如财务状况、管理人员情况、劳动力和施工机械设备等方面的情况;其他情况(各种奖励和处罚等)。

5.该项目在招标投标过程中的不妥之处及理由如下。

答案:(1)不妥之处:决定对该项目进行施工招标。

理由:本项目征地工作尚未全部完成,不具备施工招标的必要条件,因而尚不能进行施工招标。

(2)不妥之处:招标人委托咨询单位编制了两个标底。

理由:不应编制两个标底,《招标投标法》规定,一个工程只能编制一个标底,不能对不同的投标单位采用不同的标底进行评标。

(3)不妥之处:招标人对投标单位就招标文件提出的所有问题做了书面答复后组织各投标单位进行了现场踏勘。

理由:现场踏勘应安排在书面答复投标单位提问之前,因为投标单位对施工现场条件也可能提出问题。

(4),不妥之处:招标人宣布有b、c、d、e四家承包商投标。

理由:招标人不应仅宣布四家承包商参加投标。按国际惯例,虽然承包商a在投标截止时间前撤回投标文件,但仍应作为投标人宣读其名称,但不宣读其投标文件的其他内容。

(5)不妥之处:评标委员会委员由招标人直接确定。

理由:评标委员会委员不应全部由招标人直接确定。按规定,评标委员会中的技术、经济专家,一般招标项目应采取(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方式,特殊招标项目可以由招标人直接确定。本项目显然属于一般招标项目。

(6)不妥之处:双方于10月13日签订了书面合同。

理由:订立书面合同的时间过迟。按照《招标投标法》的规定,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不是中标人收到中标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订立书面合同,而本案例已超过30日。

招标采购合同管理考题通用篇五

2015年招标师《采购合同管理》模拟卷(3)

51 清洁提单和不清洁提单

(1)案例背景

2014年2月,依据fob条件,中国a公司与加拿大b公司签订了一份出售10万吨大豆的合同。2014年3月1日,a公司按时将大豆运到港口,按时装船,承运人c运输公司签发了清洁提单。2014年5月1日,货物到达目的港,b公司发现百分之九十的货物严重破包,造成重大损失。承运人c公司称,破包是由于包装不坚固所造成,主张按照“因包装不坚固所发生的货损,承运人不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免除责任。

(2)争议问题

参考解析:

案例分析

承运人c公司在运输途中,没有尽到妥善、谨慎管理货物的义务,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本案涉及清洁提单的问题。清洁提单是指承运人没有对货物的表面状况或者其他方面加以批注的提单。实践中不要求托运人在交运货物的时候提供货物表面的情况,承运人自己一定要在装货的时候对货物进行检查,然后根据货物的具体情况决定是否在提单上附加批注。收货人提货时,如果出示的是清洁提单,承运人就要把表面状况良好的货物交给收货人,如果发现货物表面受损,而且是由于承运人的责任所致,收货人可以要求承运人赔偿。不清洁提单指附有不良批注的提单,如“包装不固”、“破包”、“沾有油污”。这种提单表明,货物是在表明状况不良的条件下装船的,在卸货时,如果由此造成损失,可以减免承运人的责任。在本案中,承运人c公司签发了清洁提单,所以不能主张“因包装不坚固发生货损,承运人不承担赔偿责任”,免责的理由是不能成立的。承运人c公司在运输途中没有尽到妥善、谨慎管理货物的义务,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52 承包人超越建筑资质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是否有效

(1)案例背景

某市甲公司与某市乙公司签订一份《建设工程施工承包合同》,约定由乙公司承建国际商贸中心大厦,大厦为50层框架结构,总高180米,建筑面积6万平方米,合同总价款5000万元。甲公司支付预付款1000万元。预付款自建设工程施工承包合同签订后3日内支付。

合同签订后,甲公司如约支付了预付款,乙公司亦如期开工,并按期竣工。该建设工程经某市工程质检站验收质量合格。但甲公司除支付预付款外,并未向乙公司支付其他任何工程款项。乙公司请求甲公司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甲公司由于资金严重匮乏,遂找理由拒付乙公司工程款。甲公司发现乙公司的'建筑资质为二级,按照《建筑企业资质等级标准》规定,只能承揽30层以下、高度100米以下的建筑设施,不具备承揽本工程的资质,属于超越本企业资质登记许可的业务范围承揽工程。据此,甲公司主张合同无效并拒付乙公司工程款。

(2)争议问题

案例分析

1)无效。《合同法》第52条第5项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无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1条明确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认定无效:一、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或超越资质等级的……”据此,建筑施工企业超越建筑资质签订建设工程施工承包合同应认定为无效合同。

2)不能。《合同法》第58条规定,“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2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有权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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