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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企管理人员自我鉴定

作者: 曹czj

无论是身处学校还是步入社会,大家都尝试过写作吧,借助写作也可以提高我们的语言组织能力。相信许多人会觉得范文很难写?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收集的优秀范文,欢迎大家分享阅读。

国企管理人员自我鉴定篇一

国企管理人员承担着重要的职责,他们需要不断学习,提升自己的管理能力和技巧。这是因为国企管理职位的特殊性和挑战性,要求管理人员不仅具备扎实的专业知识,还要具备良好的沟通、决策和领导能力。在我自己的工作和学习中,我深刻体会到学习的重要性以及不断学习带给我的益处。

第二段:明确目标

学习对于管理人员而言,是实现个人和企业共同发展的重要途径。在学习的过程中,我们应该确立明确的目标,明确自己想要学习的内容和实现的目标。只有这样,我们才能在学习中更加有针对性地提升自己的能力,并将学习成果转化为实际工作能力和业绩。

第三段:广泛学习

管理人员的学习应该是全方位的,广泛涉猎各个领域的知识。作为国企管理人员,我们需要具备全面的经济、财务、市场等方面的知识,以及员工管理、组织协调等管理技能。此外,还应积极学习社会热点、时事政策等,以提高自己对企业外部环境的认知和应对能力。通过广泛的学习,可以拓宽自己的视野,开阔思维,更好地应对复杂多变的管理挑战。

第四段:实践应用

学习不仅仅是为了积累知识,更重要的是将所学应用于实践。作为管理人员,我们要将学到的知识和技能运用到实际工作中,解决问题、提高工作效率。例如,在学习沟通技巧时,我们可以尝试将所学到的技巧应用到与同事、下属之间的交流中,以提高沟通效果。通过不断的实践应用,我们可以更好地巩固所学知识,提高自己的工作能力。

第五段:持续学习

管理人员的学习应该是一个持续进行的过程。随着社会的发展和变化,管理领域的知识和技能也在不断更新。因此,我们要保持学习的热情和动力,持续学习新的理论、方法和工具。这可以通过参加培训班、研讨会、读书等方式实现。同时,我们也可以借助互联网和社交媒体等工具,学习最新的管理理念和经验。只有持续学习,我们才能不断提升自己的管理能力,适应快速变化的环境。

总结:

学习对于国企管理人员来说至关重要。通过明确目标,广泛学习各个领域的知识,实践应用所学,以及持续学习的方式,我们可以提升自己的管理能力,更好地适应工作和环境的变化,实现个人和企业的共同发展。因此,国企管理人员应该将学习视为一项长期投资,将学习的成果转化为自身的竞争力和价值。通过不断学习和提升,我们可以为企业的发展做出更大的贡献。

国企管理人员自我鉴定篇二

1、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及上级有关安全生产、劳动保护的方针、政策、法令、指示并督促检查执行情况。

2、负责本企业的安全生产,经常性的组织安全大检查和安全生产竞赛活动。

3、负责制定、修改各级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监督严守安全操作规程。

4、负责对职工进行安全知识教育,对新进厂职工的“三级”教育,特殊工种的培训和安全知识考核。

5、进行安全解剖,对隐患要制定防范措施,对紧急发生安全的情况,有权停止有关人员工作和生产,并立即报告公司领导。

6、组织编写安全计划措施,不断改善劳动条件和工作环境。

7、督促有关部门合理发放劳动保护用品和合理使用劳动用品,并及时做好防暑、防寒工作。

8、加强对机动车的安全管理,督促有关部门做到车定人,人定岗、严禁无证驾驶。

9、严格执行“人盯人、人盯车”的安全管理职责。

10、负责工伤事故及重大未遂事故的调查、分析、处理、统计和上报工作,认真执行“三不放过”的原则,协同有关部门提出防范措施,并督促其按期实行。

国企管理人员自我鉴定篇三

(首段)我是一名国企管理人员,多年来一直从事着国企的管理工作。在工作中,我不断学习,不断提升自己的管理能力。这些年的学习心得体会,使我深刻认识到了作为一名国企管理人员的职责和使命,也让我明白了管理人员需要具备怎样的素质和能力。

(二段)作为一名国企管理人员,首先要具备较高的学习能力和积累能力。学习能力是指管理人员能够主动学习新知识、新技术的能力,而积累能力则是指管理人员能够总结经验、吸取教训,并将其应用到实际工作中的能力。在我多年的工作中,我深刻体会到了这两种能力的重要性。只有不断学习和积累,才能不断提升自己的管理水平,适应时代的变化和国企的需要。

(三段)其次,作为一名国企管理人员,还应具备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和决策能力。组织协调能力是指管理人员在工作中需要能够有效组织和协调团队成员的能力,而决策能力则是指管理人员在面对复杂问题时需要能够准确、果断地做出决策的能力。在我工作的过程中,我深刻认识到,团队的组织和协调是保证工作顺利进行的关键,而决策的准确与否则关系到整个团队的成败。因此,我不断努力提升自己的组织协调能力和决策能力,以更好地履行管理人员的职责。

(四段)此外,作为一名国企管理人员,还应具备较好的沟通能力和人际关系处理能力。沟通能力是指管理人员能够清晰、准确地表达自己的意思,并能够有效地与团队成员进行沟通交流的能力,而人际关系处理能力则是指管理人员能够处理好与团队成员、上级领导以及其他相关人员之间的关系。在我工作的过程中,我逐渐意识到了沟通和人际关系处理的重要性。一方面,良好的沟通能力可以提高工作效率,加强团队协作;另一方面,妥善处理人际关系能够减少冲突,提升工作氛围。因此,我不断学习和实践,提升自己在这方面的能力。

(尾段)通过多年的学习和实践,我深刻认识到了作为一名国企管理人员的重要性和责任。管理人员不仅要具备较高的学习能力和积累能力,还应具备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和决策能力,以及良好的沟通能力和人际关系处理能力。只有不断学习,不断提升自己的能力,才能更好地履行自己的职责,为国企的发展和壮大贡献力量。我将继续努力学习,不断提升自己的管理能力,为国企的繁荣做出更大的贡献。

国企管理人员自我鉴定篇四

作为国企管理人员,学习是我们不可或缺的一部分,我们需要不断提升自己的知识和技能来适应不断变化的市场环境。在过去的学习过程中,我积累了许多宝贵的经验和体会,下面我将分享一些学习心得和体会。

第二段:定期学习的重要性

国企管理人员需要定期学习的重要性不可低估。随着社会的快速发展和科技的日新月异,我们必须保持与时俱进,紧跟潮流的步伐。通过定期学习,我们可以不断更新知识,学习最新的管理理论和实践,进一步提升自己的管理能力。同时,定期学习还有助于我们扩展视野,提高综合素质,从而做出更明智的决策和抉择。

第三段:多元化学习方法的应用

在学习过程中,我们应该灵活运用多种学习方法。传统的学习方式包括参加培训班、听讲座等。这些方式可以提供系统化的学习,强化我们的基础知识和技能。此外,网络学习也是提升自己不可或缺的一部分。通过网络学习,我们可以随时随地获取信息,与行业专家交流,并参与线上课程。此外,与同行交流和分享经验也是一种非常有效的学习方法,可以帮助我们发现不足,找到解决问题的途径。

第四段:持续自我反思和总结

持续自我反思和总结是国企管理人员学习过程中的重要环节。我们应该定期回顾自己的学习成果,分析自己的学习方法是否有效,是否达到了预期的效果。同时,我们还可以借鉴他人的经验和教训,找到自己的不足之处,给自己设定新的学习目标。通过持续的自我反思和总结,我们可以更好地调整自己的学习方向和方法,不断提高学习效果。

第五段:提高自身综合素质

作为国企管理人员,我们的学习不仅仅局限于专业领域,更应该注重提高自身的综合素质。例如,我们可以学习一些与管理相关的知识,如市场营销、财务管理、人力资源管理等。同时,我们还可以培养自己的沟通能力、领导能力和创新思维能力等软技能。这些综合素质的提高将有助于我们在工作中更好地应对各种挑战和问题,并取得更好的成绩。

总结:

作为国企管理人员,学习是我们进步的动力源泉。通过定期学习、多元化学习方法的应用、持续自我反思和总结,以及提高自身综合素质,我们可以更好地适应变化的市场环境,并取得更好的职业发展。希望每位国企管理人员能够时刻保持学习的心态,不断追求进步,成为优秀的管理者。

国企管理人员自我鉴定篇五

第一条为了加强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的监督管理,强化生产经营单位职业危害防治的主体责任,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危害,保障从业人员生命安全和健康,根据《职业病防治法》、《安全生产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有关职业健康监督检查职责调整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除煤矿企业以外的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以下简称生产经营单位)作业场所的职业危害防治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其实施监督管理工作,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加强作业场所的职业危害防治工作,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工作环境和条件,采取有效措施,保障从业人员的职业健康。

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是职业危害防治的责任主体。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作业场所的职业危害防治工作全面负责。

第五条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负责全国生产经营单位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为作业场所职业危害防治提供技术服务的职业健康技术服务机构,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执业准则,为生产经营单位提供技术服务。

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举报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规定的行为和职业危害事故。

第八条存在职业危害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设置或者指定职业健康管理机构,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职业健康管理人员,负责本单位的职业危害防治工作。

第九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职业健康管理人员应当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适应的职业健康知识和管理能力,并接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组织的职业健康培训。

第十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上岗前的职业健康培训和在岗期间的定期职业健康培训,普及职业健康知识,督促从业人员遵守职业危害防治的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操作规程。

(一)职业危害防治责任制度;

(二)职业危害告知制度;

(三)职业危害申报制度;

(四)职业健康宣传教育培训制度;

(五)职业危害防护设施维护检修制度;

(七)职业危害日常监测管理制度;

(八)从业人员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管理制度;

(九)岗位职业健康操作规程;

(十)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业危害防治制度。

第十二条存在职业危害的生产经营单位的作业场所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生产布局合理,有害作业与无害作业分开;

(二)作业场所与生活场所分开,作业场所不得住人;

(三)有与职业危害防治工作相适应的有效防护设施;

(四)职业危害因素的强度或者浓度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

(五)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其他规定。

第十三条存在职业危害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如实将本单位的职业危害因素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报,并接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新建、改建、扩建的工程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可能产生职业危害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在可行性论证阶段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健康技术服务机构进行预评价。职业危害预评价报告应当报送建设项目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五条产生职业危害的建设项目应当在初步设计阶段编制职业危害防治专篇。职业危害防治专篇应当报送建设项目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六条建设项目的职业危害防护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以下简称“三同时”)。职业危害防护设施所需费用应当纳入建设项目工程预算。

第十七条建设项目在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健康技术服务机构进行职业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时,其职业危害防护设施依法经验收合格,取得职业危害防护设施验收批复文件后,方可投入生产和使用。

职业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职业危害防护设施验收批复文件应当报送建设项目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八条存在职业危害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醒目位置设置公告栏,公布有关职业危害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和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监测结果。

对产生严重职业危害的作业岗位,应当在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警示说明应当载明产生职业危害的种类、后果、预防和应急处置措施等内容。

第十九条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职业危害防护用品,并督促、教育、指导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正确佩戴、使用,不得发放钱物替代发放职业危害防护用品。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职业危害防护用品进行经常性的维护、保养,确保防护用品有效。不得使用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已经失效的职业危害防护用品。

第二十条生产经营单位对职业危害防护设施应当进行经常性的维护、检修和保养,定期检测其性能和效果,确保其处于正常状态。不得擅自拆除或者停止使用职业危害防护设施。

第二十一条存在职业危害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设有专人负责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日常监测,保证监测系统处于正常工作状态。监测的结果应当及时向从业人员公布。

第二十二条存在职业危害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技术服务机构,每年至少进行一次职业危害因素检测,每三年至少进行一次职业危害现状评价。定期检测、评价结果应当存入本单位的职业危害防治档案,向从业人员公布,并向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第二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在日常的职业危害监测或者定期检测、评价过程中,发现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的强度或者浓度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应当立即采取措施进行整改和治理,确保其符合职业健康环境和条件的要求。

第二十四条向生产经营单位提供可能产生职业危害的设备的,应当提供中文说明书,并在设备的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警示说明应当载明设备性能、可能产生的职业危害、安全操作和维护注意事项、职业危害防护措施等内容。

第二十五条向生产经营单位提供可能产生职业危害的化学品等材料的,应当提供中文说明书。说明书应当载明产品特性、主要成份、存在的有害因素、可能产生的危害后果、安全使用注意事项、职业危害防护和应急处置措施等内容。产品包装应当有醒目的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贮存场所应当设置危险物品标识。

第二十六条任何生产经营单位不得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可能产生职业危害的设备或者材料。

第二十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产生职业危害的作业转移给不具备职业危害防护条件的单位和个人。不具备职业危害防护条件的单位和个人不得接受产生职业危害的作业。

第二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优先采用有利于防治职业危害和保护从业人员健康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逐步替代产生职业危害的技术、工艺、材料、设备。

第二十九条生产经营单位对采用的技术、工艺、材料、设备,应当知悉其可能产生的职业危害,并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对可能产生职业危害的技术、工艺、材料、设备故意隐瞒其危害而采用的,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对其所造成的职业危害后果承担责任。

第三十条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劳动合同(含聘用合同,下同)时,应当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危害及其后果、职业危害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如实告知从业人员,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不得隐瞒或者欺骗。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依法为从业人员办理工伤保险,缴纳保险费。

从业人员在履行劳动合同期间因工作岗位或者工作内容变更,从事与所订立劳动合同中未告知的存在职业危害的作业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依照前款规定,向从业人员履行如实告知的义务,并协商变更原劳动合同相关条款。

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从业人员有权拒绝作业。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因从业人员拒绝作业而解除或者终止与从业人员所订立的劳动合同。

第三十一条对接触职业危害的从业人员,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并将检查结果如实告知从业人员。职业健康检查费用由生产经营单位承担。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安排未经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从业人员从事接触职业危害的作业;不得安排有职业禁忌的从业人员从事其所禁忌的作业;对在职业健康检查中发现有与所从事职业相关的健康损害的从业人员,应当调离原工作岗位,并妥善安置;对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从业人员,不得解除或者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第三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为从业人员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并按照规定的期限妥善保存。

从业人员离开生产经营单位时,有权索取本人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如实、无偿提供,并在所提供的复印件上签章。

第三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接触职业危害的作业;不得安排孕期、哺乳期的女职工从事对本人和胎儿、婴儿有危害的作业。

第三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发生职业危害事故,应当及时向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并采取有效措施,减少或者消除职业危害因素,防止事故扩大。对遭受职业危害的从业人员,及时组织救治,并承担所需费用。

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从业人员不得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职业危害事故。

第三十五条作业场所使用有毒物品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办理职业卫生安全许可证。

第三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阻挠。

(一)职业健康管理机构设置、人员配备情况;

(二)职业危害防治制度和规程的建立、落实及公布情况;

(四)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申报情况;

(五)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监测、检测及结果公布情况;

(七)职业危害因素及危害后果告知情况;

(八)职业危害事故报告情况;

(九)依法应当监督检查的其他情况。

第三十八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职业危害的监督检查制度,加强行政执法人员职业健康知识的培训,提高行政执法人员的业务素质。

第三十九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职业危害防护设施“三同时”的备案管理制度,加强职业危害相关资料的档案管理。

第四十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从事职业危害防治工作的职业健康技术服务机构实行登记备案管理制度。依法取得相应资质的职业健康技术服务机构,应当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登记备案。

从事作业场所职业危害检测、评价等工作的中介技术服务机构应当客观、真实、准确地开展检测、评价工作,并对其检测、评价的结果负责。

第四十一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职业健康技术服务机构的监督检查,发现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及时向有关部门通报。

第四十二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应当出示有效的执法证件。

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忠于职守,秉公执法,严格遵守执法规范;对涉及被检查单位的技术秘密和业务秘密的,应当为其保密。

(三)对有根据认为不符合职业危害防治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设施、设备、器材予以查封或者扣押,并应当在15日内依法作出处理决定。

第四十四条发生职业危害事故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并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报告事故和组织事故的调查处理。

(二)未按照规定建立职业危害防治制度和操作规程的;

(三)未按照规定公布有关职业危害防治的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的;

(五)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规定组织从业人员进行职业健康培训的;

(六)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监测、检测和评价结果未按照规定存档、报告和公布的。

(一)未按照规定及时、如实申报职业危害因素的;

(三)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时,未告知从业人员职业危害真实情况的;

(四)未按照规定组织从业人员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或者未将检查结果如实告知从业人员的。

(一)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的强度或者浓度超过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

(四)未按照规定对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进行检测、评价的;

(五)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经治理仍然达不到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

(六)发生职业危害事故,未采取有效措施,或者未按照规定及时报告的;

(八)拒绝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的。

(一)隐瞒技术、工艺、材料所产生的职业危害而采用的;

(二)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可能产生职业危害的设备或者材料的;

(四)擅自拆除、停止使用职业危害防护设施的;

(五)安排未经职业健康检查的从业人员、有职业禁忌的从业人员、未成年工或者孕期、哺乳期女职工从事接触产生职业危害作业或者禁忌作业的。

第四十九条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有关职业危害防治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规定,已经对从业人员生命健康造成严重损害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并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条建设项目职业危害预评价报告、职业危害防治专篇、职业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和职业危害防护设施验收批复文件未按照本规定要求备案的,给予警告、并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一条向生产经营单位提供可能产生职业危害的设备或者材料,未按照规定提供中文说明书或者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二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及其行政执法人员未按照规定报告职业危害事故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三条本规定所规定的对作业场所职业健康违法行为的处罚,由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决定。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有关规定对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五十四条本规定下列用语的含义:

作业场所,是指从业人员进行职业活动的所有地点,包括建设单位施工场所。

职业危害,是指从业人员在从事职业活动中,由于接触粉尘、毒物等有害因素而对身体健康所造成的各种损害。

职业禁忌,是指从业人员从事特定职业或者接触特定职业危害因素时,比一般职业人群更易于遭受职业危害损伤和罹患职业病,或者可能导致原有自身疾病病情加重,或者在从事作业过程中诱发可能导致对他人生命健康构成危险的疾病的个人特殊生理或者病理状态。

第五十五条本规定未规定的职业危害防治的其他有关事项,依照《职业病防治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五十六条本规定自20xx年9月1日起施行。

国企管理人员自我鉴定篇六

(一)按照公司安全质量标准化的要求组织对公司厂房、办公用房、辅助用房的安全性鉴定,建立烧结厂生产经营用房安全档案,对危房采取有效的预防加固和监控措施。

(二)为确保烧结厂产经营用房的安全使用,定期制定房屋维护修缮计划,并组织落实。

(三)经常对烧结厂内房产进行安全性检查,发现问题(包括屋檐腐朽脱落、墙体脱落、墙体松动、漏雨、下水不畅等)及时落实修缮。

(四)雨季来临之前及时组织对下水道进行疏通,以防引起水灾。

(五)冬季来临之前做好防寒、防冻、防雪灾工作。制定门窗修缮计划和危房加固计划,并认真组织实施。

(六)经常检查烧结厂路面状况,发现坑沟及时安排修缮。

(七)关注气象变化,风暴、寒流来临之前通知各部门关好门窗,做好预防风暴寒流灾害准备;大雪之后及时组织扫雪、清理危房积雪。

(八)严格执行“相关方管理制度”。在接待外来维修人员时,告知烧结厂安全、保卫、保密制度,并要求严格执行;在签订外包合同、承租合同时同时签订安全协议;在接待短期施工队伍签订施工合同时同时签订安全协议,同时要求施工队伍填写“施工队伍安全信息表”,并口头或书面通知公司安全管理人员。

(九)在进行树木移栽时或修剪时,应充分考虑操作过程的安全问题,制定有效的安全方案报部门领导审批(必要时报生产安全部审查)后实施,严禁违章指挥、违章作业,确保树木移栽或修剪工作的安全。

国企管理人员自我鉴定篇七

1、因自身管理不到位或失误造成的一般安全事故罚50元/次,造成重伤及以上事故的罚100元/次,造成重大事故的由矿 研究处理。

2、对分管范围内由于中层干部违章指挥造成的安全事故负连带责任。一般事故罚50元/次,重伤事故罚100元/次,重大事故由矿 研究处理。并参与分管范围内的事故追查,提出初步处理意见。

3、在现场发现的属自身分管范围内的各类不安全隐患不及时组织、安排落实处理的,如果造成一般安全事故罚100元/次,重伤事故罚200元/次,造成重大事故由矿 研究处理。

4、在现场发现的不属自身分管范围内的各类不安全隐患不及时向有关分管领导通报并督促落实处理而造成重伤事故的罚100元/次,造成重大事故的由矿 研究处理。

5、对在现场发现的重大不安全隐患不盯在现场立即组织处理或当班未处理完不在现场向下一班带班领导交待清楚就离开的,罚100元/次,造成事故的由矿 研究处理。

6、摆不正安全与生产的关系,重生产、轻安全、违章指挥的,罚款50元/次,造成事故的罚200元/次,造成重伤以上事故的由矿 研究处理。

7、对业务部门和施工单位所反映的不安全隐患,必须认真对待,给予明确答复,采取相应措施组织落实处理,否则按本条第二款的规定进行处罚。

8、对自己在现场发现的“三违”现象及人员不制止,不处理的,罚款50元/次,造成事故的由矿 研究处理。

9、不得为业务部门追究的安全事故责任者说情、打招呼,违者报矿 处理。

10、必须参加矿组织的安全大检查和安全办公会议,并对本身分管范围内的安全工作作出详细的安排、部署,无故不参加者,罚款50元/次。

1、因自身管理不到位或失误造成的一般安全事故罚30元/次,造成重伤事故罚100元/次,造成重大事故由矿研究处理。

2、对在现场发现的各类不安全隐患必须向施工单位现场跟班人员交待清楚,限期整改好,到期进行验收;同时向矿分管领导汇报,并通知施工单位。否则,罚款30元/次,造成事故的由安全经理组织追查处理。

3、对在现场发现的重大不安全隐患,必须盯在现场,督促施工单位立即进行处理,并及时汇报矿调度。否则,罚50元/次,造成事故的由安全经理组织追查处理。

4、业务部门主管,因自己或下属工作人员管理不到位,工作落实不到位或失误的,罚30元/次,对造成一般事故的罚50元/次,造成重伤事故的,罚100元/次,造成重大事故的由矿研究处理。

5、在井下发现“三违”现象及人员,要立即给予制止,提出处罚意见交安检站执行,并向违章者所在单位领导通报。否则,罚款30元/次,造成事故的,由安全经理组织追查处理。

6、业务部门工作人员摆不正安全与生产的关系,重生产,轻安全,违章指挥的.,罚50元/次;造成一般事故罚100元/次,造成重伤以上人身事故的降一级工资。

7、业务部门工作人员检查工作不认真细致,走马观花,导致事故隐患不能得到及时发现和排除的,罚30元/次;造成事故的,罚100元/次,造成重大事故的降一级工资。

8、业务部门追查事故时徇私舞弊,弄虚作假,欺上瞒下的,罚款100元/次。

9、业务部门不派人参加矿组织的安全大检查的,罚部门主管50元/次;指派的人员不听安排或无故不参加的,罚责任者50元/次。

10、每项工程开工前,由施工单位提出申请,矿工程部组织有关部门按措施要求对该项工程的前期准备工作进行验收,符合规定的由工程部签发开工合格证方可开工。工程部不组织,罚100元/次;有关部门不派人参加的罚100元/人次;不符合开工条件而强行开工的罚同意开工者200元;造成事故的每次降一档工资。

11、政工部不按《煤矿安全规程》规定组织培训或有关部门不参加的,对责任单位和主管罚100元。

1、严于职守,坚持不安全不生产原则,如失职,不坚持原则,发现一次罚50元;由自身原因当月出现三次及以上者,降一级工资。

2、对业务部门所查出的不安全隐患,必须按要求安排落实处理。不落实处理的罚50元/次,造成一般事故的罚100元/次,造成重伤以上事故的降一级工资。

3、深入井下及时查找自身所辖范围内存在的不安全隐患。如对自己辖区内存在的不安全问题视而不见,每出现一次罚款50元,造成事故的降一级工资。

4、违章指挥或对工人违章作业、冒险蛮干不加制止,发现一次罚款100元。

5、必须坚持一工程一措施。措施的编制在安全上要有针对性,并做到字迹清晰、图文并茂;每份措施必须传达到所有施工人员并履行签字手续。没措施严禁安排开工。对未参加规程措施学习签字的职工,严禁安排参与施工。否则,对责任者罚50元/次,“规程、措施”签字依据,及时送一份到安检站,否则,每份罚20元,并限期送达。

6、对本单位的“三违”人员不得纵容、包庇,更不得干扰业务科室对“三违”人员的查处,必须积极协助业务科室对“三违”人员的追查,否则,罚责任者200元/次,并追究领导责任。

7、主管负责人和技术员必须参加矿组织安全大检查,对查出的问题必须按要求及时组织整改,当班处理不完的,现场移交下一班处理,并把处理情况及时反馈到有关业务科室和矿分管领导,否则,罚责任者50元/次。

8、安排无证人员担任特殊岗位工作的罚50元/次。

9、负责人、书记对调入本区(队)实习期未满的工人必须签订师徒合同。不订的,罚负责人、书记各50元/人次;造成事故的,降一级工资。

国企管理人员自我鉴定篇八

20xx年上半年供应科的工作经历了严峻的挑战,一方面要求我们尽量降低采购成本,另一方面要求在采购支付上要尽量延长账期。在这种困难面前,我们供应科全体职工不仅仅没有畏缩不前,反而迎难而上,应对困难、解决困难。

在两级公司党政的正确领导下,按照焦煤公司的制度和要求开展我们的工作,坚持“多快好省”的采购原则,严格控制采购成本,较好的完成了任务,取得了必须的成绩,做到成本控制有力,供应渠道畅通。

1、物资采购

我们进一步强调采购工作透明,在采购工作中做到公开、公平、公正,不论是大宗材料还是小型材料的零星材料,都尽量要求相关职能部门参与,即使在时间紧,任务重的情景下,也坚持“控制成本,采购性价比最优的产品”这个原则,保证货比三家、优质价廉的购买材料,减少成本,提高了采购效率,即确保工作的透明,同时保证了进度。

20xx年上半年累计采购物资共计2934.857475万元,其中一类物资共计采购20xx.22953万元(含大型材料运输皮带、钢丝绳、电缆、钢轨、钢管等);二类物资共计采购118.388182万元;三类物资(含劳保物资、防洪物资)共计采购751.23977万元。

2、物资领用

20xx年上半年累计消耗物资共计2907.28455万元;其中一类物资共计消耗20xx.26483万元(含大型材料皮带、钢丝绳、电缆、钢管等);二类物资共计消耗111.99553万元;三类物资共计消耗755.02419万元。

3、废旧物资

供应科实行了废旧物资专人管理,建立了废旧物资回收再利用台账,坚持交旧领新制度,坚决做到“不交旧料,不发新料,能用旧料,不用新料”的原则。

在供应科成立之日起,我们就建立了各项工作制度,对物资管理相关制度结合我矿建设要求和实际进行了修改和整合,使物资管理制度能够适应建设时期客观实际,同时到达简明、清晰的要求,从制度上明确,明确了具体的工作分工,明确了各岗位的职责范围,健全物资供应和仓库机构。经过实践,我们的制度已经到达了具有可操作性,能适应我们股份合作制企业所需求的一个合理的制度,在日常工作中严格按照制度执行。

为了做到物资不流失,20xx年上半年以来库房管理人员经常整理库房,根据现有条件合理规划布置,确保到货设备物资分类有序摆放,逐步建成标准一流库房,改变了库房旧貌,使货物存放井然有序,提升了仓库管理的水平,加强了仓库现场管理,拒绝白条出库,严抓物资账目管理,保证物资管理不出问题,保障资金安全。

为了进一步落实山西焦煤集团走动管理的指示精神,结合我部门的实际情景,把“干部上讲台、培训到现场”活动融合到实际工作中。在做好各自工作的同时,在物资库房内实地讲解供应物资管理及其相关业务知识培训,使其在物资供应相关业务知识及供应的管理工作的水平有了突飞猛进的效果,把“培训到现场”的好处实实在在的体现36出来,这样把走动管理与“干部上讲台、培训到现场”结合在一齐,不仅仅能节俭工作时间,也能从工作现场中发现隐患,排除隐患,同时培训效果还十分好。

1、为了建设节俭高效型企业,我们供应科对于能修理和收回再利用的物资绝不浪费,做到物尽其用,为公司节俭任何能够节俭的成本,同时对于各种物资实行“能修不换,能换不买”的做法。上半年对于回收回来的无缝钢管,重新进行加工,以发挥出它的最大作用。

2、在“雨季三防”这个关键时期,我们秉承“安全第一,常备不懈,以防为主,全力抢险”的工作方针,认真贯彻落实上级对防汛工作的要求,进取开展防汛物资准备工作,并设有专用“三防”材料库,确保“三防”物资的应有储备量,24小时随时待命,保证所有物资的安全发放。四、工作中的经验和教训上半年供应工作有收获、有失败,有经验、有教训。

1、物资供应各项工作开展顺利,协调一致、通力合作,创造性的工作,既完成了大宗物资的采购任务,又保证了我矿物资的充足供应。

2、完成工作的同时也存在一些失误,对材料的控制和执行没有做到严格把关,造成一些工作上的被动,在今后的供应工作中必须谨记教训,严格控制计划和采购程序。

下半年供应科的主要工作有两个重点:

一是以我矿的安全生产为中心,搞好生产建设所需的材料的供应工作,靠严格按照制度规定抓好招标、采购、仓贮、出入库各环节,减少工作失误。二是继续围绕供应科“控制成本,采购性价比最优的产品”的工作目标,紧跟市场动态,保证所采购材料按照合同约定及时到货,为下半年生产建设做好充分准备。

努力提高供应工作管理水平

1、进一步完善供应科物资管理制度,抓好落实,严格按照程序进行每一项工作,让程序成为我们工作的习惯,让制度进入我们的血液,坚持按制度办事,按规章办事,严格计划控制,杜绝计划外采购的发生。

2、加强现场仓库管理,杜绝白条出库,严抓物资账目管理,保证物资管理不出问题,保障项目资金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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