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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市政公用管理股工作计划优秀

作者: 曹czj

时间就如同白驹过隙般的流逝,我们的工作与生活又进入新的阶段,为了今后更好的发展,写一份计划,为接下来的学习做准备吧!那关于计划格式是怎样的呢?而个人计划又该怎么写呢?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收集的计划范文,仅供参考,大家一起来看看吧。

最新市政公用管理股工作计划优秀篇一

监理单位:重庆佳兴建筑监理有限公司

施工单位:重庆万州区兄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工程内容:城口县主城片区、桃树坝片区、太和场片区

计划工期:180天

质量目标:合格

工程投资:480万元

本工程成立由朱铁任总监理工程师,马学华任监理员的组织机构,总监受公司委托和业主授权全面负责本工程的监理工作,专业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员行使各自的职责。

根据本工程特点,为了便于更好地完成监理工作,特自备经纬仪、照相机各一台,电脑一套,卷尺四部及其他检测工具等,从开展监理工作中已证实可以满足需要。

监理项目部在合同和信息管理方面主要注重以下几方面工作:首先,进行与项目有关的各类合同的跟踪管理,包括对合同各方执行情况进行检查;负责项目实施过程中各类信息的收集、分类存档和整理。其次,随时向业主提供工程投资、质量、进度、安全及合同等方面的信息情况,并定期提供月报和报告;建立工地会议制度,整理各类会议纪录;督促承包商及时整理工程技术资料档案等,这些工作的开展为工程的顺利进行起到了积极作用。

本工程是本工程是排污工程,包括城口县主城区的南大街、商业街、步行街、土城路、东北大街、低坝子、河街及太和场和桃树坝总工程量为13千米;采用dn400瑞琦牌hdpe双壁波纹管,东北大街及太和场,桃树坝采用机械开挖,人工捡底施工;其余工段采用人工开挖,连砂石分层夯实,原状土回填。每间距30设砖砌检查进一座,检查井采用混凝土预制基座,高分子重型复合材料检查井盖。施工方对工程质量较为重视,各工序完工自检后能按照规范要求组织相关单位验收合格后再进入下道工序施工;建立了完备的质量保障体系和质检制度,对构配件及应送检项目材料积极配合我监理单位相关人员进行抽样送检,所送检材料检验合格,能用于本工程;内业资料及时跟进,对监理工程师指出的问题能及时采取措施进行整改,有力地保障了工程质量。

(一)施工准备阶段的质量控制

首先,监理方认真熟悉了解合同文件、设计图纸及技术文件,对承包商提交的施工组织设计及施工计划、施工方案进行了审查,参加了设计交底及有关技术会审。

参加了对工程基准线、控制桩和水准点的现场交底,并对水准点、控制点进行了复核。检查了开工条件,如承包商工、料、机落实、进场情况;水泥、砂、石料及各种管构件、主要外购件的质量及有关复试资料,构配件质量满足设计及规范要求,适用于本工程。

召开首次工地会议,明确了施工过程中业主、承包商、监理方三方各自的职责和监理工作管理办法。编制了详细的《监理规划》、《监理细则》,为我们开展监理工作打下了基础。

(二)施工阶段质量控制

在施工中要求承包商必须在自检合格的基础上通知相关主体单位验收,经监理签认后,才能进入下道工序施工。

督促施工单位做好施工水准点、控制点、基准线的测量、复核管道中心定位、复核工作,并检查其有关记录,在施工单位上报复测资料的基础上,对临时水准点等进行了复核,其结果均在误差范围内。同时,多次抽检了管道中线的控制点、中心桩、检查井位置,确保其准确性。

在沟槽开挖工序中,检查了承包商沟槽横断面型式是否适用、安全,沟槽排水、支撑措施是否落实,重点控制沟槽不得受水浸泡,防止槽底土体扰动和超挖。

会同业主、质检、施工等各方主体对沟槽进行验收,验收过程各数据我方均做详细记录,在抽检垫层、平基的厚度及高程无误后,才允许施工单位进入管道安装工序的施工工作。

通过巡视的手段,对全线检查井砌筑质量进行检查,发现有通逢、灰浆不饱满,抹面有空鼓、裂缝等现象的,均要求施工单位返工,质量达到相关规范要求。承包商充分意识到回填质量的重要性,本次工程的回填土施工单位均自觉分层夯实,我监理方见证了回填土压实度试验,回填过程中现场监理全程旁站,严把质量关,回填土压实度达到了设计及规范要求。

(三)竣工验收阶段质量控制

根据设计及相关规范要求,在施工单位自检合格的基础上,会同相关单位对所有井段分段做闭水试验,试验结果渗水量均在允许范围内,符合设计及规范要求。

安全、文明施工是保证工程能否顺利地在额定工期内按时、保质完成的重要条件。我方对此紧抓不懈,督促承包商在施工中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和坚持“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我方督促参加施工的人员必须接受安全技术教育,熟知和遵守本工种的各项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并要求定期进行安全技术考核,对特殊工种操作人员,我方检查其特殊工种合格证后,才能上岗作业。操作人员上岗前,要求必须按照规定穿戴防护用品,督促施工负责人和安全检查员随时检查劳动防护用品的穿戴情况,并组织人员定期检查和验收施工所用的各种机具设备、劳动保护用品和电器设备等,保证其处于完好状态。

最新市政公用管理股工作计划优秀篇二

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是市政公用事业公私合作的重要形式,也是市政公用事业供给机制的重大改革。下文是贵州省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欢迎阅读!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活动,保障公共利益及特许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市政公用事业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一)城市供水、供气、集中供热;

(二)城市污水处理、垃圾处理;

(三)城市道路、桥梁隧道、路灯、园林绿化、广场的养护;

(四)城市生活垃圾清扫、清运和道路保洁;

(五)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市政公用事业项目。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是指有权授予特许经营权的政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通过市场竞争机制选择市政公用事业投资者或者经营者,授权其在一定期限和范围内经营某项市政公用事业产品或者提供某项服务的制度。

第四条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省行政区域内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活动的指导和监督工作。

市、州人民政府和地区行政公署、县级人民政府主管市政公用事业的部门(以下简称市政公用事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市政公用事业项目特许经营活动的指导和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的有关工作。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经济与社会发展需要,增加对市政公用事业的财政投入。鼓励利用各种社会资金,采取多种形式建设市政公用设施及从事特许经营。

第六条实施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公共利益优先和有偿使用的原则。

第七条公众享有对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的知情权和监督权。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社会参与机制,保障公众对特许经营活动的有效监督。

第二章特许经营权

第八条特许经营权的授权主体是有市政公用事业事权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市政公用事业主管部门。

跨行政区域的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应当本着有关各方平等协商的原则,共同加强监管。其共同的上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人民政府所属的市政公用事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指导监督。

第九条特许经营者按照城市规划投资建设的市政公用设施,在特许经营期满或者特许经营权终止后,无偿移交政府。

第十条特许经营可以采取下列形式:

(三)在一定期限内,委托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供公共产品和服务。

前款第一、二项的特许经营期限最长不超过30年;第三项的特许经营期限最长不超过8年。

第十一条县级人民政府市政公用事业主管部门根据城市建设发展需要,制订特许经营项目的实施方案,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报市、州人民政府和地区行政公署市政公用事业主管部门审核后,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市政公用事业主管部门根据城市建设发展需要,制订特许经营项目的实施方案,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实施方案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项目名称;

(二)项目基本经济技术指标;

(三)选址和其他规划条件;

(四)特许经营形式及期限;

(五)投资回报率、价格测算;

(六)特许经营者应当具备的条件;

(七)国家规定和特许经营协议约定享受的财政补贴及其他优惠措施;

(八)特许经营权使用费的收取或者减免;

(九)保障措施。

第十二条特许经营者通过依法经营取得合理回报,并承担相应的投资风险和经营风险。

第十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承诺的范围可以涉及与特许经营项目有关的土地使用、提供相关基础设施、给予必要的补贴以及控制不必要的重复性竞争项目建设。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不得向特许经营者承诺固定回报、商业风险分担,不得为特许经营者提供融资、贷款担保及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的事项。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不得向特许经营者指令非公益性任务,特许经营者为完成公益性目标而承担人民政府指令性任务的,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应当给予补偿。

第十四条申请特许经营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依法注册并具有相应的从业能力;

(二)良好的银行资信和财务状况及相应的偿债能力;

(三)相应的注册资本、经营资金、设备、设施;

(五)可行的经营方案;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四)向社会公示中标结果,公示时间不少于20个工作日;

(五)公示期满,对中标者没有异议的,与中标者签订特许经营协议。

第十六条特许经营权授权主体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能确定特许经营者的,可以采取符合国家规定的其他方式确定特许经营者,但是特许经营项目所涉及的土建工程及重要设备应当按照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执行。特许经营权授权主体应当向社会公示特许经营项目和特许经营者的基本情况,公示20个工作日后,与特许经营者签订特许经营协议。所签订的特许经营协议应当在30个工作日内报上级主管部门和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七条特许经营协议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特许经营内容、区域、范围和期限;

(二)产品和服务标准;

(三)产品和服务价格或者收费;

(五)设施维护和更新改造;

(六)安全管理责任;

(七)履约担保;

(八)经营权的终止和变更;

(九)违约责任;

(十)特许经营权的收回;

(十一)争议解决方式;

(十二)双方认为应当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八条取得特许经营权的经营者,应当支付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权使用费。垃圾清扫、清运和道路保洁等微利的特许经营项目,根据特许经营项目的实施方案,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减免特许经营权使用费。

特许经营权使用费纳入地方财政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项用于市政公用设施建设。

第十九条市政公用事业主管部门在特许经营期届满之前半年内,应当组织专家对项目运行情况进行评估。运行设备设施状况应当符合特许经营协议的要求。特许经营者对应当更新和维修的设备设施,应当立即更换和维修,不予更换和维修的,承担违约责任。

第二十条特许经营者经营期满或者提前终止特许经营权的,在移交市政公用设施时,市政公用事业主管部门应当按照特许经营协议做好原特许经营者与新特许经营者的交接工作,以保证市政公用产品供应或者服务的连续性与稳定性。在新的经营者未确定之前,市政公用事业主管部门代表政府接管。

第三章特许经营者的权利义务

第二十一条特许经营者依法取得的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权受法律保护,人民政府及其市政公用事业主管部门不得擅自撤销或者改变。

授予特许经营权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授权主体可以依法变更或者撤回已经授予的特许经营权。由此给特许经营者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给予补偿。

第二十二条特许经营者具有下列权利:

(一)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特许经营协议的约定自主经营;

(三)依法请求制止和排除侵害特许经营权的行为;

(四)申请对发展规划和价格等进行调整;

(五)享受有关的优惠政策和财政补贴;

(六)拒绝各种乱收费、乱摊派等非法增加企业负担的行为;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和特许经营协议约定的其他权利。

第二十三条特许经营协议期限届满时,特许经营权授权主体应当按照本条例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的规定重新选择特许经营者。在同等条件下,原特许经营者依法享有优先权。

第二十四条特许经营者在经营期间,因不可抗力原因无法正常经营时,可以向特许经营权授权主体提出提前终止特许经营权的申请,特许经营权授权主体应当批准提前终止特许经营权。

特许经营者因不可抗力以外的其他原因需要提前终止特许经营权的,按照特许经营协议的退出条件,应当提前半年向特许经营权授权主体提出申请,特许经营权授权主体可以组织专家对企业运行经营情况、设备、管理等进行评估,在满足交接条件后,经特许经营权授权主体批准,终止其特许经营权;未经特许经营权授权主体批准的,承担违约责任。

第二十五条特许经营者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制定企业年度生产、供应计划;

(二)在特许经营协议规定的范围内从事特许经营业务;

(四)接受有关部门对产品和服务质量的监督检查;

(七)对提供不合格产品和不履行服务协议给用户造成损失的予以赔偿;

(八)因设备管道检修停水、停气的,应当提前24小时告知用户;

(九)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履行的其他义务。

第二十六条 特许经营者在经营期间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转借、出租、涂改、伪造特许经营许可证;

(三)擅自将所经营的市政公用设施进行处置或者抵押;

(四)未经授权或者超越特许经营协议约定范围,从事特许经营;

(五)擅自调整市政公共产品、公共服务价格或者收费标准;

(六)擅自停业、歇业;

(七)不按照有关标准、规范从事特许经营活动;

(九)其他违法或者违反特许经营协议的经营活动。

第二十七条 特许经营者被实施临时接管或者特许经营权提前终止后,原特许经营者应当在特许经营权授权主体规定的时间内,将维持特许经营业务正常运作所需的资产和档案,在正常运行情况下移交特许经营权授权主体指定的单位。在指定的单位完成接管前,特许经营者应当按照特许经营权授权主体的要求履行职责,维持正常的经营业务。

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八条 市政公用事业主管部门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编制特许经营项目的实施方案;

(三)监督特许经营者履行法定义务和特许经营协议;

(四)受理、处理和公布对特许经营者的投诉;

(九)协助价格主管部门核算和监控企业成本,必要时提出价格调整建议;

(十一)依法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二十九条 有市政公用事业事权的人民政府应当对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活动实施监督,可以组织专家和公众代表对特许经营者进行评议,接受单位、个人的投诉、举报。

有市政公用事业事权的人民政府及其市政公用事业主管部门在收到单位、个人的投诉、举报后,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处理完毕,并书面答复实名投诉者、举报者,情况复杂的,可以延长至30个工作日。

第三十条 特许经营者因经营管理不善,财务状况严重恶化,危及市政公用事业运行的,特许经营权授权主体可以依法采取临时接管等措施督促其履行义务。

第三十一条 市政公用事业主管部门和其他相关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标准和特许经营协议,采取定期检查、随机抽查等方式,每年对特许经营企业的产品和服务质量、机构运行管理情况进行综合考核,并将考核结果及处理意见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公众监督。

第三十二条 各级价格主管部门应当依据价格管理权限,加强对市政公共产品、公共服务价格的管理和监督检查,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或者调整市政公共产品、公共服务价格,查处价格违法行为。

第三十三条 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许可证由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印制。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市政公用事业主管部门或者其他负有特许经营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第三十五条 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特许经营权的,由市政公用事业主管部门撤销特许经营权,并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罚。被撤销特许经营权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3年内不得申请从事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

第三十六条 特许经营者有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项行为的,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特许经营权。

特许经营者有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或者第五项行为的,依法没收其非法所得,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并处以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特许经营权。

特许经营者有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六项、第七项、第八项行为的,处以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并责令立即改正;拒不改正的,撤销特许经营权。造成他人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二)未经公开招标或者其他公平竞争方式选择特许经营者的;

(三)未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

第三十八条 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在特许经营监督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其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九条 本条例施行前已授权的特许经营项目,授权书和特许经营协议有规定或者约定的,从其规定或者约定。未作规定或者约定的,适用本条例。

第四十条 本条例自20xx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为了加快推进市政公用事业市场化,规范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活动,加强市场监管,保障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安全,促进市政公用事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是指政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通过市场竞争机制选择市政公用事业投资者或者经营者,明确其在一定期限和范围内经营某项市政公用事业产品或者提供某项服务的制度。

城市供水、供气、供热、公共交通、污水处理、垃圾处理等行业,依法实施特许经营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实施特许经营的项目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法定形式和程序确定。

第四条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活动的指导和监督工作。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活动的指导和监督工作。

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市政公用事业主管部门依据人民政府的授权(以下简称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的具体实施。

第五条实施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公共利益优先的原则。

第六条实施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应当坚持合理布局,有效配置资源的原则,鼓励跨行政区域的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共享。

跨行政区域的市政公用基础设施特许经营,应当本着有关各方平等协商的原则,共同加强监管。

第七条参与特许经营权竞标者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依法注册的企业法人;

(二)有相应的注册资本金和设施、设备;

(三)有良好的银行资信、财务状况及相应的偿债能力;

(四)有相应的从业经历和良好的业绩;

(五)有相应数量的技术、财务、经营等关键岗位人员;

(六)有切实可行的经营方案;

(七)地方性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主管部门应当依照下列程序选择投资者或者经营者:

(四)向社会公示中标结果,公示时间不少于20天;

(五)公示期满,对中标者没有异议的,经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批准,与中标者(以下简称“获得特许经营权的企业”)签订特许经营协议。

第九条特许经营协议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特许经营内容、区域、范围及有效期限;

(二)产品和服务标准;

(三)价格和收费的确定方法、标准以及调整程序;

(四)设施的权属与处置;

(五)设施维护和更新改造;

(六)安全管理;

(七)履约担保;

(八)特许经营权的终止和变更;

(九)违约责任;

(十)争议解决方式;

(十一)双方认为应该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条主管部门应当履行下列责任:

(一)协助相关部门核算和监控企业成本,提出价格调整意见;

(四)受理公众对获得特许经营权的企业的投诉;

(五)向政府提交年度特许经营监督检查报告;

(七)协议约定的其他责任。

第十一条获得特许经营权的企业应当履行下列责任:

(一)科学合理地制定企业年度生产、供应计划;

(三)履行经营协议,为社会提供足量的、符合标准的产品和服务;

(四)接受主管部门对产品和服务质量的监督检查;

(六)加强对生产设施、设备的运行维护和更新改造,确保设施完好;

(七)协议约定的其他责任。

第十二条特许经营期限应当根据行业特点、规模、经营方式等因素确定,最长不得超过30年。

第十三条获得特许经营权的企业承担政府公益性指令任务造成经济损失的,政府应当给予相应的补偿。

第十四条在协议有效期限内,若协议的内容确需变更的,协议双方应当在共同协商的基础上签订补充协议。

第十五条获得特许经营权的企业确需变更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的,应当提前书面告知主管部门,并经其同意。

第十六条特许经营期限届满,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组织招标,选择特许经营者。

第十七条获得特许经营权的企业在协议有效期内单方提出解除协议的,应当提前提出申请,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获得特许经营权的企业申请的3个月内作出答复。在主管部门同意解除协议前,获得特许经营权的企业必须保证正常的经营与服务。

(一)擅自转让、出租特许经营权的;

(二)擅自将所经营的财产进行处置或者抵押的;

(三)因管理不善,发生重大质量、生产安全事故的;

(四)擅自停业、歇业,严重影响到社会公共利益和安全的;

(五)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十九条特许经营权发生变更或者终止时,主管部门必须采取有效措施保证市政公用产品供应和服务的连续性与稳定性。

第二十条主管部门应当在特许经营协议签订后30日内,将协议报上一级市政公用事业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一条在项目运营的过程中,主管部门应当组织专家对获得特许经营权的企业经营情况进行中期评估。

评估周期一般不得低于两年,特殊情况下可以实施年度评估。

第二十二条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原则和程序,审定和监管市政公用事业产品和服务价格。

第二十三条未经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批准,获得特许经营权的企业不得擅自停业、歇业。

获得特许经营权的企业擅自停业、歇业的,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或者依法采取有效措施督促其履行义务。

第二十四条主管部门实施监督检查,不得妨碍获得特许经营权的企业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

第二十五条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特许经营项目的临时接管应急预案。

对获得特许经营权的企业取消特许经营权并实施临时接管的,必须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并召开听证会。

第二十六条社会公众对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享有知情权、建议权。

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社会公众参与机制,保障公众能够对实施特许经营情况进行监督。

第二十七条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直辖市市政公用事业主管部门实施特许经营活动的监督检查,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市、县人民政府市政公用事业主管部门实施特许经营活动的监督检查,及时纠正实施特许经营中的违法行为。

第二十八条对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获得特许经营权的企业,主管部门应当取消其特许经营权,并向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报告,由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通过媒体等形式向社会公开披露。被取消特许经营权的企业在三年内不得参与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竞标。

第二十九条主管部门或者获得特许经营权的企业违反协议的,由过错方承担违约责任,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一)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竞标者授予特许经营权的;

(三)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自20xx年5月1日起施行。

最新市政公用管理股工作计划优秀篇三

1、 城镇道路分为快速路、主干路、次干路和支路四个等级。

3、 高级路面:水泥混凝土的设计年限为30年,沥青混凝土、沥青碎石的设计限为15年。

4、 柔性路面:弯沉变形大,抗弯强度小,破坏取决于极限垂直变形和弯拉应变;刚性路面:弯拉强度大,弯沉变形小,破坏取决于极限弯拉强度。

5、 高等级路面可包括磨耗层,面层上层,面层下层,或称上面层,中面层,下面层。

6、 垫层要求其水稳定性必须要好。

7、 粗粒式沥青混凝土在二层或在层面层的下面层;砂粒式沥青混凝土在自行车道与人行车道的面层。

8、 沥青混合料由沥青、粗骨料、细骨料、填充料组成。

9、 沥青结构组成分为三类:密实悬浮结构,骨架空隙结构,骨架密实结构。10.城镇道路不宜使用煤沥青。

11、普通沥青混合料即ac型沥青混合料,适用于城镇次干道、辅路或人行道等场所。

12、改性沥青混合料面层适用城镇快速路,主干路。

13、水泥混凝土路面基层的宽度施工时每侧至少宽出300mm(小型机具)、500mm(轨模式摊铺机施工)、650mm(滑模式摊铺机施工)

14、水泥混凝土路面面层板分为普通(素)混凝土板,碾压混凝土板,连续配筋混凝土板,预应力混凝土和钢筋混凝土板,常采用较多的是普通混凝土板。

15、水泥混凝土路面混凝土弯拉强度以28d龄期的水泥混凝土弯拉强度控制面层混凝土的强度。

16、水泥混凝土路面纵向接缝应设置拉杆,横向缝应加设传力杆,在邻近桥梁或其他固定构筑物处,板厚改变处,小半径平曲线等处,应设置胀缝。

17、重力式挡土墙,依靠墙体自重抵挡土压力作用,衡重式挡墙上墙利用衡重台上填土的下压作用和全墙重心的后移增加墙体稳定。

18、三种土压力中,主动土压力最小,静止土压力其次,被动土压力最大,位移也最大。

19、新建的地下管线施工必须遵循:先地下,后地上,先深后浅。

20、路基填土不行使用腐殖土,生活垃圾土,淤泥,冻土块或盐渍土。

最新市政公用管理股工作计划优秀篇四

我国目前评标普遍采用两种评标办法:综合评标法和最低价中标评标法。综合评标法是按照招标文件设定的不同分值权重分别对投标人的技术标和商务标进行评分,按照得分或评标价高低推荐中标候选人。

最低价中标评标法则先进行第一阶段技术标的评审,确定符合招标文件的投标,再进行第二阶段的商务标评审,选择符合条件的最低报价的投标的单位作为中标单位。

因此,技术标评审和商务标评审是招标评审的两个不可缺少的环节。

技术标评审通常评审投标人承诺的拟投入本工程的技术人员、设备的配置情况,以及投标人制定的施工方案中的关键工序、技术方案是否严密、可靠、有效,从而评价投标人的技术能力;评审投标人主要管理人员素质和安全生产保障措施与招标文件规定的质量与进度要求的符合程度,从而评价投标人的管理水平。

技术标分为施工方案、施工工期、工程质量以及项目经理及班子的配备四项,分别对各项内容评定并打分。技术标评审规定每项内容经评定合格才能进行下项评定,或者评审总分必须达到满分的60%,才能进入下一阶段的评审。

对技术标应进行以下各项分析:

(一)施工方案

1、施工方案及平面布置合理性;

2、施工进度计划及保证措施;

3、质量、安全措施及质量保证体系;

4、文明施工措施。

(二)施工工期

1、工期满足招标文件要求;

2、对工期有承诺及有违约经济处罚措施。

(三)工程质量

1、工程质量符合招标文件要求;

2、对质量有承诺,有违约经济处罚措施。

(四)项目经理及项目班子的`配备

1、有与承担本工程项目相适应的项目经理;

2、近年来获各级优质工程奖、工程安全奖、优秀项目经理的情况;

3、项目施工班子配备情况。

商务标评审是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计算方法,采用直线内插法计算投标报价得分。目前评标过程中普遍采用两种计算方法:一种是以标底(或业主的期望值)为基准,以所有投标单位报价的平均值(或剔除不合理报价后的平均值)为依据,计算两者的中间价,作为投报标价得分的最高价;另一种是以经过评审、剔除不合理价格后的最低投标报价,作为投标报价得分的最高价。

对投标报价进行以下各项分析:

(一)投标报价数据计算的正确性

1、报价的范围和内容是否有遗漏或修改;

2、报价中每一单项价格计算是否正确等。

(二)报价构成的合理性

3、分析投标书中所附的各阶段的资金需求计划是否与施工进度计划相一致。

(三)对建议方案的商务评审

1、分析投标书中提出的财务或付款方面的建议;

2、估计接受这些建议的利弊及可能导致的风险。

(四)在评审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发现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它投标报价,使得其投标报价可能低于其个别成本的,应当要求该投标人作出书面说明,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作出合理说明或者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由评标委员会认定该投标人以低于成本报价竞争,其投标应作废标处理。

不合理价格:

在评标过程中剔除不合理价,不应简单的剔除报价最高价和最低价,而应剔除低于个别成本的低价和超过标底的高价。

招标人和投标人都会发现一个现象,即开标时标底价格普遍偏高。如果在标底编制过程中,定位在投标企业平均水平,标底的准确性肯定会好些,但是编制标底的咨询单位,对施工企业内部的财务状况、管理水平以及投标策略等是知之不多的,对工程的现场施工定额测定工作则需要漫长的时间。因此,招标的标底一般套用全国统一概预算定额和地区单位估价表,参照概预算取费标准,反映的是本行业本地区企业的平均水平,所以标底价格自然偏高。

然而,招标就是择优,如果投标单位的报价高于标底,则说明该企业的技术水平和经营管理水平达不到本地区的平均水平,则该企业不能算优秀,不能成为中标企业。

因此,标底可以用来作为限制报价最高价的依据,而不应作为确定评分标准的依据。另外,建立在标底基础上的业主的期望值也是不可靠的。如果以标底价为评标的依据,只会偏向于投标报价高的投标企业。

如果某企业的报价最低,我们也不能简单认为其是不合理价格。按照《招标投标法》的规定,投标价不能低于其成本。但这里所指的成本,应该理解为投标人自己的个别成本,而不是社会平均成本。由于投标人技术和管理等方面的原因,其个别成本有可能低于社会平均成本,投标人以低于社会平均成本但不低于其个别成本的.价格投标,是应该受到保护和鼓励的。如果投标人的价格低于自己的个别成本,则意味着投标人取得合同后,可能为了节省开支而想方设法偷工减料、粗制滥造,给招标人造成不可挽回的损失。如果投标人以排挤其他竞争对手为目的,而以低于其个别成本的价格,则构成低价倾销的不正当竞争行为,违反我国《价格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有关规定。因此,评标委员应认真审核投标企业的报价是否低于其个别成本,特别防止出现低标反而低于个别成本的情况出现。

对施工方案的评定,应以能看出施工企业的技术水平和管理水平为主。

在技术标评审中,一方面评标因素在量化处理过程中,方法简单绝对,主观色彩强,对为准备投标而在人财物方面投入很大的投标企业来说,不够客观公正;另一方面随着计算机技术的应用,大多数投标企业都会将以往的投标文件存档,以便不断的补充修正,因此,厚厚一本技术标文件,并不是投标企业专门为本投标工程而作,其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已不能反映投标企业的真实情况,不少施工企业的技术标文件给人一种雷同的感觉。

数量有限的专家要在有限的时间里,对所有投标文件的施工方案给出评分,这样容易分散评委的精力和时间,丧失了评标方向和重点。因此,建议技术评委在评标时,应侧重于评审施工技术文件,针对本工程特点采取的质量安全保证体系及措施、主要机具设备及人员专业构成、工期进度安排及保证措施、安全生产及文明施工措施等内容,而对必须严格按照操作规程进行施工的施工工艺和施工方法等内容只进行简单评审。

质量与工期评分的主要依据是投标企业的承诺。事实上,参与技术标评审的所有的投标企业有关质量与工期的承诺多是符合投标文件要求的,否则不能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要求,因此这项打分无现实意义,建议取消。

项目经理评分大有奖励性质,在评审中争议较大。该项评审要求提供项目经理近年内承担的类似规模工程的合同原件以及竣工验收证书等材料,有的投标企业为了得分,伪造假合同、纂改竣工验收证书等现象时有发生。建议在评审时,着重审查资料的真实性,并对造假者采取严厉措施。如果在资格预审时,对项目经理有相关的要求,则该项评审内容重复,建议取消。

最新市政公用管理股工作计划优秀篇五

某公司以 1300 万元的报价中标一项直埋热力管道工程,并于收到中标通知书 50d 后,接到建设单位签订工程 合同的通知。招标书确定工期为 150d,建设单位以采暖期临近为由,要求该公司即刻进场施工并要求在 90d 内完 成该项工程。

该公司未严格履行合同约定,临时安排了一位具有一级建造师资格证书且有类似工程经验的人担任项目经理。 此外,由于焊工不足,该工程项目部抽调具有所需焊接项目合格证,但已在其他岗位工作近一年的人员充实焊工 班,直接进入现场进行管道焊接。

为保证供暖时间要求,工程完工后,即按 1.25 倍设计压力进行强度和严密性试验,试验后连续试运行 48h 后 投入供热运行。

问题:

1.指出建设单位存在的违规事项。

2.指出该公司选用项目经理的违约之处,说明担任本工程项目经理还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3.指出项目部抽调焊工做法中存在的问题,说明正确做法。

4.焊口防腐焊接外观检查时有什么要求?

5.指出功能性试验存在的问题,说明正确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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