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土地合作开发协议书(实用7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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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合作开发协议书篇一
甲方:
乙方:
根据《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以下简称《出让合同》),乙方于年月日取得高新区号地亩土地使用权。土地用途为工业。经协商双方就有关土地开发利用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乙方若需要改变《出让合同》规定的土地用途或者土地使用条件,应按照《出让合同》第十七条办理有关批准手续。
第二条:乙方同意按约定内容的土地用途和土地使用条件,待批准手续和前期准备工作完成后即刻动工(并作为双方约定的动工日期),在施工合同期内完成建设项目并申请验收。
第三条:乙方按照本协议约定的动工建设日期,一年内不开工建设,或者已开发建设面积占建设总面积比例不足三分之一、以及投资总额占总投资额不足25%,且未经批准中止开发建设连续满一年,视为闲置土地,甲方有权按国家规定进行处理。
第四条:乙方未按本协议第二条约定的开工日期开工,每延迟一日应向甲方支付相当于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总额0.1‰的违约金。乙方未按本协议第二条约定的竣工日期完成项目施工建设,每延迟一日应向甲方支付相当于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总额0.1‰的违约金。
第五条:项目建成后,项目投资总额、固定资产投资总额、投资强度,项目建设容积率、建筑密度,绿化比例及企业内部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用地所占比例等任何一项控制指标要满足《出让合同》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补充协议》约定的条件。
第六条:本协议未尽事宜均按照《出让合同》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补充协议》约定内容办理。
甲方(章):乙方(章):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
(签字):(签字):
土地合作开发协议书篇二
甲方:
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有关规定,甲、乙、丙三方本着平等自愿、诚实信用、互惠互利的原则,就合作开发位于阳西县县城黎昌朗村委会张公桥村和黎昌朗村留用地地块事宜,充分协商一致达成如下合同条款,以供三方共同遵守执行。
由甲乙双方共同组建全新公司运营。
1、甲方负责提供土地,并协助乙方输一切开发手续;甲方不参与新公司经营、管理,采取固定预期收益的形式与乙方合作开发。
2、乙方负责出资组建公司,并负责开发、经营与管理。
1、乙方共须向甲方支付合作开发土地收益总金额 万元(以实际测量证载面积为准,面积如有变动,则金额相应调整)。
2、乙方分三期向甲方支付合作开发土地的预期收益款,第一期在签订本协议之日起 个月内支付总额的 %;第二期土地收益款在 支付;第三期土地收益款在 支付。
3、该土地项目开发至结束过程中,产生利润的分配,甲方占%,乙方占 %。
4、政府按“三旧改造”政策返还给甲方的款项(包括各项优惠政策带来的收益和土地出让金等)和竞买者支付给甲方的拆迁补偿及租金补偿全部归乙方所有,上述款项甲方应在收到后 个工作日内支付给乙方。若甲方逾期支付给乙方,应向乙方支付逾期付款额的每日千分之 的违约金。
5、甲方对已收取乙方的合作开发土地预期收益款,如各种原因造成合作开发土地不能转为项目用地时,甲方需要退还乙方支付的所有款项。
甲方须在乙方支付第二期土地预期收益款时,须在 个工作日内将本项目土地的相关证件及资料交给乙方。
(一)甲方的权利义务
1、甲方须有完整合法的关于项目用地用于开发的手续。
2、在法律允许的前提下,甲方无条件配合乙方办理土地用途变更、设臵及办理招拍挂条件等手续。
3、鉴于乙方前期投入大量资金,甲方承诺,无论乙方在招拍卖会上以任何价格拍得土地,甲方仅向乙方收取开发土地预期收益款 万元/亩。
4、甲方收取乙方土地预期收益款后向乙方开具发票,所发生的一切相关税金由 负责。
5、甲方收取乙方第二期土地预期收益款后,甲方须协助乙方解决土地上现在建筑物迁移问题,所产生费用由甲方承担。
(二)乙方的权利义务及职责分工;
1、依约向甲方支付本协议约定的合作开发土地预期收益款项。
2、土地交接后,合作开发土地所产生一切债务及应承担的一切责任。
1、甲方必须协助乙方以甲方名义办理项目用地转换功能等开发手续,以书面形式通知为准,办理相关手续的一切费用由乙方承担,若甲方拒绝协助办理乙方有权解除本协议。
2、甲方不按本协议约定的条款办理土地交接,应赔偿乙方因此造成的一切损失。
3、若乙方在本协议规定的三期付款时间内未能向甲方支付相应款项,则甲方有权解除本协议。
因自然灾害方面的不可抗力原因致使本协议无法继续履行的,双方均不构成违约,由此产生的损失双方自行承担。
在履行本协议过程中如发生争议,双方应先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向 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本协议经双方签名、盖章后生效。
2、本协议一式贰份,双方各执壹份,均具同等法律效力。
3、本协议履行不因甲、乙双方法人变动而影响本协议的执行。
甲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
通讯地址:
联系电话:
开户行:
帐号:
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
通讯地址:
联系电话:
开户行:
帐号:
签订日期:年 月 日
签订地点:
土地合作开发协议书篇三
出租方:(以下简称甲方)
承租方:(以下简称乙方)
为发展养殖事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有关规定,经甲乙双方平等协商,现订立本合同:
一、甲方自愿将自己位于的土地亩出租于乙方,由乙方作养殖事业使用。
二、租赁期限为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三、租金为每年每亩地小麦、玉子各公斤,在每年农作物收获后于出租方要求给付时以市场价格折合人民币给付。(乙方应于甲方提出给付请求后15日以内给付)
四、土地交付时间:
五、乙方在经营期间,若效益差,可以在合同到期前提前解除本合同;但甲方不得在合同到期前解除本合同。
六、甲方不得干预乙方的正常生产经营,若因为甲方的行为给乙方造成损失的,甲方应赔偿乙方的经济损失。
七、本合同到期后,经双方协商,可以续租合同,由乙方继续经营。若乙方不愿续订,应恢复土地原状或在甲方自愿的情况下对有关建筑物予以合理作价,由甲方在支付给乙方对价的情况下取得有关建筑物的所有权。
本合同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协商补充,补充条款的效力优先于本合同。
本合同一式三份,由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并由乙方报本村村委会本案一份。
甲方:
乙方:
公证机关:
订立时间:年月日土地出让协议书承包土地合同农村土地转让协议书
土地合作开发协议书篇四
甲方:(以下简称甲方)乙方:(以下简称乙方)
为明确甲乙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经甲乙双方协商,本着互惠互利的`原则达成以下协议:
一、使用范围和用途
甲方将所属土地约平方米的土地无偿提供给给乙方使用(土地面积以实际丈量为准)
乙方使用土地的用途为。
二、使用期限:
使用期限为年,从年月日至年月日。
三、甲方权利义务
1、使用期限内,甲方不得将该土地再次给第三方使用。
2、使用期内,甲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影响协议的执行。
四、乙方权利义务
1、乙方在使用期间,拥有该地的使用权。
2、使用期限内,乙方方不得将该土地转租给第三方使用。
3.该土地乙方用于存黄土,使用后乙方负责把土地恢复原貌。
五、违约责任
1、甲方不得擅自解除合同或以任何理由影响该协议的执行。否则由此给乙方造成的一切损失,由甲方承担赔偿责任。
六、双方协商一致可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七、本协议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双方均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八、本合同一式二份,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九、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代表:乙方代表:
盖章:盖章:
签订日期:年月日签订日期:年月日
土地合作开发协议书篇五
法定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通讯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通讯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子信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为明确责任,恪守信用,特签订本合同,共同遵守。
第一条开发项目
项目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二条项目用地性质
1、合作开发项目占地_________平方米,土地性质为:_________土地,用地文件以批复为依据。
在本协议所述地块上:
(1)拟建_________工程,规划占地_________平方米,位于地块_________端。
1、_________方提供用地,_________提供全部建设资金。
2、项目工程完成后按本协议分配,甲方分得_________,乙方分得_________,产权随分得物业各方所有。
3、合作开发项目总投资为_________万元人民币,该总投资包括但不限于合作开发项目占地的拆迁、安置、补偿、办理项目报建等手续,建筑安装总造价及各方分得物业相应应分摊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等。
在本协议经甲、乙双方授权代办签署生效后由_________方安排下列时间付款。
(2)在本协议签署后_____日内,______方向______方支付总投资的______%,内含定金_________万元,合计_________万元。
第六条前期工作安排
合作开发项目的前期工作由甲方负责,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各项:
(1)落实合作开发项目用地规划手续,获得合建项目占地的使用地规划批文,土地使用权人为甲方,土地使用不附带第三者的利益限制。
(2)落实合作开发项目占地的规划报建工作。
(3)完成合作开发项目规划用地的拆迁、安置及补偿工作,拆迁安置及补偿费用包含在总投资内。
(4)甲方负责合作项目的整体供水、污水处理、供电、安装、供气、通讯报装手续,甲方应负责合作项目的资源供应。
(5)甲方负责合作项目开工手续的办理,获得开工证,使合作项目可以合法开工建设。
第七条承包发包工作安排
合作项目由第三方承包开发建设,在甲方办理前期手续时,乙方应给予必要协助。
第八条工程管理
1、本协议签署后,甲乙双方各自委派专人共同组织合作项目工程关联办公室,具体协商工程管理、项目进展、人员联络、财务及工程进度安排。
2、管理办公室安前述第六、七条职责规定,具体协调、落实。第九条物业交付
1、合作开发物业应于竣工后交付使用,合作项目应取得《建设工程质量核验证书》。
2、合作开发物业竣工交付时,甲乙双方应共同参加承包商、设计单位的竣工验收。
第十条产权确认与产权过户
1、本协议签署后应报送___________(合作项目主管机关)审批,以便按本协议规定确定合作项目性质物业的产权归属,即甲方分得_________的产权,乙方分得_________的产权。
2、按法律及政策规定,乙方分得物业时,相应分摊的国有土地应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手续,即将该片国有土地使用权人变更为乙方的手续。此项手续由甲方负责协调办理。
第十一条财务管理
1、该项目资金在_________行开户管理。
2、_________方经济责任由_________担保。保证方有权检查督促_________方履行合同,保证方同意当_________方不履行合同时,由保证方连带承担经济责任。
3、_________方愿以_________作抵押品,另附明细清单作为本合同的附件。_________方不履行合同时,_________方对抵押品享有处分权和优先受偿权。
甲方:
1、甲方为一家依法设立并合法存续的企业,有权签署并有能力履行本合同。
2、甲方签署和履行本合同所需的一切手续(_________)均已办妥并合法有效。
3、在签署本合同时,任何法院、仲裁机构、行政机关或监管机构均未作出任何足以对甲方履行本合同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判决、裁定、裁决或具体行政行为。
乙方:
1、乙方为一家依法设立并合法存续的企业,有权签署并有能力履行本合同。
2、乙方签署和履行本合同所需的一切手续(_________)均已办妥并合法有效。
3、在签署本合同时,任何法院、仲裁机构、行政机关或监管机构均未作出任何足以对乙方履行本合同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判决、裁定、裁决或具体行政行为。
第十六条保密
甲乙双方保证对在讨论、签订、执行本协议过程中所获悉的属于对方的且无法自公开渠道获得的文件及资料(包括商业秘密、公司计划、运营活动、财务信息、技术信息、经营信息及其他商业秘密)予以保密。未经该资料和文件的原提供方同意,另一方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泄露该商业密的全部或部分内容。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保密期限为_________年。
第十七条通知
1、根据本合同需要一方向另一方发出的全部通知以及双方的文件往来及与本合同有关的通知和要求等,必须用书面形式,可采用_________(书信、传真、电报、当面送交等)方式传递。以上方式无法送达的,方可采取公告送达的方式。
2、各方通讯地址如下: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一方变更通知或通讯地址,应自变更之日起_____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否则,由未通知方承担由此而引起的相关责任。
第十八条合同的变更
除合同中另有规定外或经双方协商同意外,本合同所规定双方的任何权利和义务,任何一方在未经征得另一方书面同意之前,不得转让给第三者。任何转让,未经另一方书面明确同意,均属无效。
第二十条争议的处理
1、本合同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管辖并按其进行解释。
(1)提交_________仲裁委员会仲裁;
(2)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一条不可抗力
1、如果本合同任何一方因受不可抗力事件影响而未能履行其在本合同下的全部或部分义务,该义务的履行在不可抗力事件妨碍其履行期间应予中止。
3、不可抗力事件发生时,双方应立即通过友好协商决定如何执行本合同。不可抗力事件或其影响终止或消除后,双方须立即恢复履行各自在本合同项下的各项义务。如不可抗力及其影响无法终止或消除而致使合同任何一方丧失继续履行合同的能力,则双方可协商解除合同或暂时延迟合同的履行,且遭遇不可抗力一方无须为此承担责任。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
本合同未尽事宜或条款内容不明确,合同双方当事人可以根据本合同的原则、合同的目的、交易习惯及关联条款的内容,按照通常理解对本合同作出合理解释。该解释具有约束力,除非解释与法律或本合同相抵触。
第二十三条补充与附件
本合同未尽事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甲乙双方可以达成书面补充合同。本合同的附件和补充合同均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二十四条合同的效力
1、本合同自双方或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
2、有效期为_______年,自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至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3、本合同正本一式_________份,双方各执_________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土地合作开发协议书篇六
第一条订立本协议书双方
甲方:
乙方:
第二条根据国家和武汉市的有关土地储备及交易的有关规定,现甲乙双方就20xx年x月x日公开挂牌(挂牌编号为p(20xx)063号)成交的位于x口区额头湾村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供应的储备开发补偿事宜,特订立本协议书,以资共同遵守。
第三条本协议项下储备地块位于x口区额头湾村(东吴大道南、北两侧),宗地总面积.27平方米,由规划净用地面积.84平方米(含绿化带面积平方米)、防护绿地面积平方米及控制城市规划道路平方米组成。其中出让土地面积为.18平方米,包含规划净用地面积及防护绿地面积,不包含控制城市规划道路面积。其位z、四至范围详见供地专用附图所示,面积均以实测为准,乙方已实地踏勘验明界址并认可。
第四条本协议书项下出让地块的规划用地条件以武规条字
[20xx]60号规划设计条件为准,乙方应严格执行规划设计条件要求的全部内容。用地范围以武汉市国土资源和规划局最终确定的用地范围为准,面积以实测为准。
如需改变上述地块规划设计条件的,必须征得武汉市国土资源和规划局同意,并依法办理有关批准手续。规划建筑面积增加的,应根据楼面地价相应调整土地出让价款;规划建筑面积减少的,土地出让价款不作调整。
第五条储备地块现状及瑕疵说明如下,乙方对表述如下的储备地块现状及瑕疵说明无异议,并全面接受。
(一)a地块(位于东吴大道北侧)用地范围及b地块(位于东吴大道南侧)用地范围内西边为水塘,部分已由长丰乡额头湾村委会回填,保持现状交付。已发生的填塘等土地平整工程及补偿费用共计1500万元,该费用未计入出让价款,由乙方另行支付给长丰乡额头湾村委会。
(二)b地块用地范围内东边有一行政拘留所尚未拆除,按现状移交,由乙方自行与拘留所协商拆迁还建安z事宜并承担相关费用,该费用未计入出让价款中。经x口区人民政府前期调查,还建后的拘留所必须按占地面积约20亩、建筑规模约5000平方米标准修建。经初步测算,上述工作所需要费用约1800万元。
如乙方无法与x口区行政拘留所达成协议,则由乙方向x口区人民政府一次性支付拆迁安z费用1800万元,由x口区人民政府负责在收到拆迁安z费用后6个月内组织完成x口区行政拘留所腾退、还建安z及水电结清等相关工作(该工作与甲方无涉),并承担交地相关义务。
(三)该地块未作地质勘探调查及环境测评,乙方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相关风险。
(四)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地块在“限房价、限房型、限工期、限销售对象”的前提下挂牌供应,定向用于x口区范围内重点工程拆迁还建,建设工期为18个月(自地块成交之日起计算)。该项目所建住宅由政府确定的重点工程拆迁主体回购,用于x口区范围内重点工程拆迁安z,住房销售价格上限为4280元/平方米。
(五)乙方应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自行负责完成防护绿地的建设,并另行承担相应费用,该费用未计入出让价款中。宗地范围内控制城市规划道路部分按现状移交乙方临时管理,乙方应服从规划要求,因道路建设需要,应无条件交由建设实施主体依法实施建设(该工作与甲方无涉)。
第六条本协议书项下储备地块的土地出让价款为亿仟佰万元整(小写为万元,折合约万元/亩),其中包括:储备土地开发补偿费用、土地出让金、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和土地登记费。
第七条在本协议书生效后,乙方已提交的挂牌竞买保证金肆仟万元整(小写4000万元整)抵作本协议书的履约保证金,出让价款按照以下方式支付:
自本协议书签订生效之日起30日内(不迟于20xx年12月3日),乙方向甲方付清全部出让价款,计亿仟佰万元整(小写为万元整,可用履约保证金冲抵)。
第八条本协议书生效,且乙方按约定付清全部应付价款后,甲方应按如下范围、时间和条件向乙方交付本协议书项下出让地块:
(一)交地范围
宗地范围内全部土地。
(二)交地时间
20xx年x月x日前,甲方向乙方交付本协议项下土地。
(三)交地条件
甲方向乙方交付的储备土地应达到以下条件(甲方交付储备地块后即视同出让人武汉市国土资源和规划局履行了交地义务):
1、交地范围内除行政拘留所外,其余房屋全部拆除。
2、交地范围内的行政拘留所保持现状交付,由乙方自行出资完成该拘留所的拆迁还建安z事宜。
3、交地范围(包括但不限于地上绿化、围墙、堆土、塘洼、架空电线和电杆以及各类市政设施、管网和地下人防等)保持现状交付,交地范围周边状况保持现状。乙方因建设需要,改变上述现状的,应自行依规办理相关手续,并承担可能发生的相应费用,该费用未计入出让价款中。
4、交地范围内水、电费用(不含因地下管网陈旧引起的水耗、水损及办理断管手续所需费用,以及行政拘留所产生的水电费用)结清。
5、交地范围内权属不存在任何争议。
第九条自甲方向乙方交付土地之日起30日内,乙方应持本协议书及《成交确认书》等有关资料向武汉市国土资源和规划局申请办理有关手续,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并按武汉市国土资源和规划局规定核缴其他税费。
在乙方付清地块全部应付价款的前提下,甲方方可按武汉市国土资源和规划局的要求提供同意乙方办理变更登记的书面文件及甲方能够提供的相关资料,用于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手续,领取该地块《国有土地使用证》。
第十条在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办理储备土地变更登记及建设项目报建手续时涉及本协议书第六条已包含的各项费用的,乙方不再另行缴纳;涉及本协议书第六条未包含的各项税费的,除本协议书有明确规定外,乙方应按规定向有关部门另行缴纳。因本协议书第七条属履约保证金条款,《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的履约保证金,乙方不另行支付。
第十一条乙方如未按本协议书的约定时间足额支付应付款项的,从逾期之日起,每日按应付款项金额的万分之三向甲方承担逾期付款违约金,乙方如未按照约定付清到期应付款项达到本协议书项下应付价款的`20%或以上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协议书或要求乙方付清全部应付价款款项;乙方超过90日仍未按照约定支付到期应付款项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协议书。
如甲方解除本协议书的,乙方除每日按应付款项金额的万分之三向甲方承担逾期付款违约金外,其交付的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如乙方违约造成甲方损失大于违约金和保证金的,还应据实赔偿差额部分。
20%或以上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协议书,并适用本条第二款追究乙方违约责任。
如乙方未履行本协议书第五条第(四)、(五)款约定义务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协议书,并适用本条第二款追究乙方违约责任。
如解除本协议书时,甲方已经向乙方交付储备地块的,乙方还应交还已经交付的储备地块;乙方已经办理了土地登记,领取了土地使用证的,应办理土地使用权注销登记手续,由此产生的所有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
第十二条因乙方不履行或未能依约定履行出让合同而导致出让人解除出让合同的,本协议书亦应视同解除,乙方的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如乙方还有违反本协议书的违约行为的,按照本协议书约定追究违约责任。因乙方违约而甲方解除本协议书的,出让方有权解除出让合同。
第十三条由于甲方未按时提供储备地块的,每延期一日,甲方应当按乙方已经支付的应付价款的万分之三,向乙方给付违约金,如因甲方逾期不能交付土地达6个月以上的,乙方有权解除本协议书,乙方有权要求甲方赔偿因相应的违约造成的其他损失。如交付的土地未能达到约定的土地交付条件的,乙方有权要求甲方与出让方共同负责按照约定的条件履行义务,并且赔偿对乙方造成的直接损失。
甲方未按照本协议约定提供乙方登记所需要的文件、单证的,视为甲方违约,应承担延误履行而给乙方造成的直接损失。
第十四条因不可抗力原因,甲方在本协议书约定期限内(包括逾期6个月)仍无法向乙方交付储备地块的,甲乙双方可以协商解除本协议书,且双方互不承担违约责任,甲方在本协议书解除之日起5日内应如数返还乙方已经支付的出让价款,不计息;若甲方已向乙方交付储备地块的,乙方应在本协议书解除之日起5日内撤出储备地块,并将储备地块交付甲方。
本条的不可抗力包括:水灾、地震等自然灾害以及因集会、游行等造成的社会异常事件。
第十五条本协议书的订立、效力、解释、履行、终结及争议的解决,均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保护和管辖。
第十六条双方同意因履行本协议发生争议而协商不成的,双方均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七条本协议书项下的货币种类为xx人民币。
第十八条本合同的金额等项以大、小写表示的,大小写数额应当一致,不一致的,以大写为准。
第十九条本协议书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盖公章后生效。
第二十条本协议书如有未尽事宜,双方可另行签订补充协议书,补充协议书与本协议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二十一条本协议书一式捌份,双方各执叁份,武汉市国土资源和规划局留存贰份。
甲方:
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
法定地址:武汉市江岸区
邮政编码:
年月日
乙方:
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
法定地址:四唯路6号
邮政编码:
年月日
土地合作开发协议书篇七
一、土地开发补偿费是指乙方向甲方支付的'对甲方进行该宗地开发建设所发生的前期费用、拆迁费用、工程费用、管理费用及资金利息等土地一级开发费用的补偿。
二、土地开发补偿费不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毛地价。
2、宗地(含代征地)范围内开发项目按规定应配套的人防工程建设、绿化工程费用。
3、宗地内因乙方建设而需向有关部门交纳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费用。
4、在组织出让宗地项目开发建设中涉及到应由乙方交纳的有关税费。
5、宗地内的市政建设费用。
6、其他应由乙方支付的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