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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代美学论文(优秀13篇)

作者: 雨中梧

范文的撰写过程需要严谨和认真,包括对文体、结构、语言等方面的把握。通过认真研读以下范文范本,我们可以培养自己的写作激情和创作能力。

宋代美学培训心得体会

宋代美学是中国历史上文化繁荣的一个重要阶段,其美学观念和艺术成就对后世影响深远。为了更好地学习和理解宋代美学,我参加了一期关于宋代美学的培训课程。通过这期培训,我深刻体会到宋代美学的独特之处,并且在实践中获得了一些心得体会。

首先,宋代美学注重大雅之道。在培训课程中,老师通过详细讲解宋代文化特点和美学观念,强调了大雅之道的重要性。大雅之道指的是高尚、庄重、典雅的审美观念和实践。这种审美追求不仅体现在文学艺术中,还贯穿于生活的方方面面。通过学习和了解宋代的文化内涵,我明白了大雅之道的含义和意义,并且在日常生活中也更加注重自己的言行举止,追求大雅之道。

其次,宋代美学强调以人为本。宋代的美学追求人与自然的和谐与共生,注重人的主体地位。在培训课程中,我们通过阅读宋代文献和欣赏宋代艺术作品,深入理解了以人为本的美学观念。宋代文人不仅重视个体的内心体验和情感,更强调个体与社会、自然的关系。通过培训课程的学习,我认识到自己要注重人的价值和情感的表达,更加关注他人的需求,与周围环境保持和谐。

第三,宋代美学强调审美的自由与多样性。宋代文化繁荣时期,艺术呈现出了多种多样的形式和风格,其中包括文学、绘画、音乐、建筑等。在培训课程中,我们不仅学习了宋代各种艺术表现形式,还通过模仿和实践来提高自己的艺术修养。这种自由和多样性的审美追求让我感到宋代文化的包容性和开放性,也让我明白了在培养自己审美眼光的同时,要保持开放的心态,接纳不同的审美观念和艺术表现形式。

第四,宋代美学注重文人意识的培养。在培训课程中,我们学习了许多宋代文人的诗词和文章,并学习了他们的审美思维和表达方式。宋代文人不仅要有高尚的道德品质,还要有良好的修养和才华。通过学习宋代文人的文化观念和审美标准,我明白了作为一个文人,要不断追求自己的卓越,用才华和智慧去丰富自己的人生和文化传统。

最后,通过这期培训我深刻体会到宋代美学的独特魅力,并从中获得了许多心得体会。我明白了大雅之道的重要性,注重日常言行举止的修养;明白了以人为本的美学观念,注重人与自然、社会的和谐;明白了审美的自由与多样性,要保持开放的心态;明白了文人意识的培养,要追求卓越和才华。通过这次培训,我对宋代美学有了更深刻的理解和体会,并且在今后的生活和工作中也将更注重培养自己的审美品味和修养。

宋代刑事诉讼制度考论文

7、按照院宣传部的要求,策划、绘制校级黑板报,参与校级评比,为系分团委争取考核分数。将校内各时期主题进行及时宣传。

宣传部内部分工:

正部长:负责统筹规划宣传部,将院级、系级所分配的工作及时传达到部内,在规定时间内高效高质完成工作。团结部内成员,合理安排部员工作时间,使部员以饱满的激情投入工作中并连同两位副部长一起批改每期部员方案。

副部长:一位副部长主要负责后勤工作,管理我部的物品,如画笔、颜料等。以确保工作时部内资源充足,以提高工作效率。另一位副部长则负责对班级、部员按宣传部考核条例进行考核,并对部员每期的方案提出修改建议,以保证工作质量。

部员:负责执行各项工作任务,充分调动自己的思维,制定每期工作方案并将自己的见解告诉部长,使部长们带领宣传部取得更好的成绩。若部内出现问题,需及时向部长反馈,使部长们立即对问题进行解决。若部长们有错误的地方,可向分管我部副主席进行反馈。

宋代刑事诉讼制度考论文

本文主要探讨北宋中晚期文学家晁补之的古、近体诗的用韵情况,归纳梳理韵部的分合,讨论各部特殊韵例、韵字,概括其用韵特点.其近体诗较少出韵;古体诗用韵则比较自由,入声韵尾-p、-t、-k的区别已不明显.

作者:康振栋作者单位:浙江大学汉语史研究中心;广州科技贸易职业学院刊名:现代语文(语言研究)英文刊名:modernchinese年,卷(期):“”(9)分类号:h1关键词:晁补之诗韵用韵特点

宋代美学培训心得体会

宋代是中国历史上一段非常重要的时期,也是我国文学艺术发展的高峰时期。宋代美学以其独特的风格和精神内涵深受后人的推崇。为了更好地了解宋代美学,我参加了一次关于宋代美学的培训班,并在此过程中获得了一些心得体会。

首先,我对宋代美学的理解目前还比较浅薄,但通过培训班的学习,我对宋代美学的核心价值有了更深入的了解。宋代美学追求的是“儒释道合一”的理念,强调道家和佛教的观念与儒家的思想相结合。这种合一的精神贯穿于宋代文化艺术的方方面面,不仅体现在绘画、书法、音乐等艺术形式中,也融入到了宋词、宋曲等文学作品中。这种合一的思想使得宋代文化艺术兼具儒家的修身养性和道家佛教的超脱世俗,具有高度的道德追求和审美追求。

其次,宋代美学注重艺术家的个人修养和创造力。在培训班中,我了解到宋代画家、书法家都是以道德修养为前提的。他们认为一个人要成为一位真正的艺术家,必须具备良好的道德品质和高尚的情操。只有通过修身养性,提升自己的道德境界,才能够创作出真正有内涵和品位的作品。这种注重个人修养和创造力的思想,对于当代美学的发展仍然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第三,宋代美学强调人文关怀和情感表达。在培训班中,我们学习了许多宋代词曲,发现其中许多作品都寄托了作者对生活的热爱、对人文关怀的深情。宋词的表达方式十分细腻,既有对自然景观的感叹和赞美,也有对人际关系的思考和回忆。这种情感表达使得宋代文学作品具有了深厚的情感内涵,读者可以通过阅读这些作品与作者产生共鸣,感受到人文关怀和情感的力量。

第四,宋代美学注重审美体验的思考和追求。培训班的导师教导我们要通过琢磨和品味艺术作品,从中体会到其中的美感和意蕴。他们告诉我们,艺术作品之所以能够给人以美的享受,是因为其中蕴含着作者的精神追求和审美思考。我们需要通过不断的欣赏、品味和琢磨,才能够更好地理解艺术作品的内涵和价值。这种审美体验的思考和追求,对于我们提高审美能力和文化素养非常重要。

最后,通过参加宋代美学培训班,我更加深入地了解到宋代文化艺术的独特魅力。宋代美学追求儒释道合一,注重个人修养和创造力,强调人文关怀和情感表达,以及审美体验的思考和追求。这些精神和理念对于当代美学发展仍然有着重要的启示和影响。我相信,通过对宋代美学的深入研究和学习,我们能够更好地传承和发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精髓,为当代社会的艺术创作和审美教育做出更大的贡献。

宋代刑事诉讼制度考论文

《宋刑统》中有捕亡律一章,其条文内容相当于现代法律体系中的刑事诉讼法中的有关部分和有关逮捕拘留的一些规定,在当时是作为政府机关限制人身自由的法律根据来使用的。本文只论述其中的与逮捕犯人相关的内容。

宋代的追捕犯人包括将吏追捕犯人和道路行人抓捕逃犯等。依据《捕亡令》中的规定,囚犯以及有贼、盗和杀伤而要加入寇贼的都必须追捕归案,也就是说凡是犯罪败露而逃走的都要被追捕。对符合追捕的人,负有追捕职责的人必须尽职,否则的话将受到处罚。宋代对追捕过程中可实施的措施作出了一定的限制,规定如果逃犯空手拒捕的不准加害,并对违反者规定了一定的`刑事责任。但是对于执杖拒捕的可以将其杀死,对于罪犯逃走的,捕者在追逐的过程中也可以将其杀死。此外,普通人在一定条件下负有追捕或帮助追捕的义务,如将吏奉命依法追捕犯人以及律准扭送而力不能及的,路人在被告知的情况下若其人持有杖的功能器具有能力控制罪人但是没有帮助的,要承担“杖八十”的后果。

两宋的司法机构包括各级审判机构、复核机构以及司法监察机构。宋的审判机构及其职权基本上是承袭了唐制,从中央到地方有一套审判体系,按不同审级确定了不同的审判权,根据犯罪对象又设有兼理审判机构和临时审判组织,使宋代的审判体系更加完整。

1)宋代的中央审判机构。宋代初中央设大理寺为中央最高审判机构。太宗淳化二年(991)“特置审刑院于禁中”之后,大理寺的职权改变为“但掌天下奏狱”而“不复听讯”,也就是说大理寺成为只依法决断地方上奏案的慎刑机关。宋神宗元丰二年(1077)“复置大理寺”,凡京师百司之狱归于大理,流罪以下案专决,死罪案报御史台“就寺复审”。为避免大理寺在审判中出现失误,在大理寺设左断刑、右治狱两个系统,左断刑设三案、四司、八房,掌断天下疑案及命官、将校罪案的审理。元丰6年(1083)又将左断刑分为断、议两司,凡断公案皆送议司复议。右治狱设左右司、驱磨、检法、知杂四案,掌决京师刑狱,并“专一承受内降朝旨重密公事及推究内外诸司库务侵盗官物”。元丰改制后,虽然恢复了大理寺的审判职权,但是奏裁重案和招狱,仍有皇帝指定朝臣组成临时的特别审判机构“制勘院”进行审理,由皇帝直接决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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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代刑事诉讼制度考论文

在刑事诉讼制度日趋成熟的现代社会,刑事诉讼的国际标准开始确立与推行。在国际标准的作用下,刑事诉讼发展的世界性趋势表现为:职权主义与当事人主义刑事诉讼模式开始相互吸收与接近,被告人权利保护的扩大和加强,被害人程序保护的提出与强化,日益追求诉讼效率等。顺应世界性趋势,我国《刑事诉讼法》在1996年3月作了重大修改,在许多方面已与国际刑事司法标准趋同。但是,由于受国家制度、文化传统、司法水平等因素影响,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在诉讼结构、被告人地位、证据规则等方面与刑事司法国际标准差距尚存。

刑事司法制度,是人类文明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伴随着人类文明的进步,刑事司法经历了从司法行政不分到司法独立、从“不告不理”到国家追诉、从诉审合一到诉审分离、从有罪推定到无罪推定、从程序粗糙简单到精细复杂等变迁的历程。可以说,刑事诉讼民主化和科学化的历史,也是刑事诉讼活动内在规律普遍化、全球化的历史。1996年3月17日,我国颁布了新修改的《刑事诉讼法》,使我国刑事司法制度步入了一个崭新的历史时期。在这一历史背景下,探讨刑事诉讼发展的世界性趋势,无疑有利于我们正确认识修改《刑事诉讼法》的重要意义,有利于我们在国际刑事司法标准下对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进行客观定位,以及在今后的刑事诉讼法学研究中明确主攻方向。

一、刑事司法国际标准与世界性趋势在刑事诉讼机制日趋成熟的现代社会,刑事诉讼的国际标准开始确立与推行。联合国及其下属的预防犯罪与罪犯待遇大会、犯罪的防止及控制委员会、刑事司法公正研究会等机构非常关心刑事诉讼标准的国际化和各国刑事诉讼法的改革问题,致力于总结、归纳现代国家刑事诉讼的一般准则,并把这些准则推广到各个国家之中。通过这些组织和参加这些组织活动的各国及各国专家的共同努力,达成一系列关于刑事诉讼的共识,或者以书面文件(如宣言、计划、建议等等)形式规定下来,或者以联合国及联合国下属国际性组织非规范性的法律文件形式表现出来,从而成为国际社会共同应当遵循的约束性准则。近几十年间,联合国及相关国际组织通过了不少与刑事程序有关的规范性国际法律文件。这些文件总结了各国刑事诉讼已遵守、应遵守的一些原则,进一步将刑事程序的国际化标准加以强化。刑事诉讼的国际标准逐步为世界多数国家采纳并推行于国内法领域。从整体上看,许多国家对刑事诉讼国际标准的确立与采纳有一个发展过程。基本趋势是认同与采纳的国家越来越多,最早以欧洲国家(特别是西欧)最积极,后为拉美、亚洲国家逐渐承认并采纳。在国际标准影响下,各国刑事诉讼出现了趋同性,其突出表现在:

(一)推行职权主义与当事人主义的各国对既定刑事诉讼模式不断修改与发展职权主义与当事人主义是现代国家所普遍采用的两种主要模式。两种模式在诸多方面存在重大差异。当事人主义主要体现三角结构,但也不乏线形结构,职权主义则在形式上具有三角结构的某些基本特征,但实质上仍以线形结构为主。然而,近几十年来,世界不少国家却修改原有刑诉法典,致使两种模式在一定程度上接近和转变。

1.推行当事人主义的国家吸收职权主义的成份。表现在侦查中赋予警察一定灵活的自由裁量权,起诉时则奉行检察官起诉原则,如英国1985年的《犯罪起诉法》变传统的社会起诉为检察官起诉;宣判时则不反对法官的有限主动权。仍以英国为例,在实践中,英国法官通常不反对向证人作补充提问或评论证人的回答。如果说立法与制度的变化是有限的,那么理论上的探讨则更多。不少英美国家法学家都认识到当事人之间过分对抗带来的种种问题,因而不少人主张限制当事人主义的适用范围、适用条件甚至改革其内容,英国皇家刑事司法委员会1993年提出的一项报告建议,法官应更多地要求律师传唤有证明作用的证人,必要时可主动传唤证人。而近几十年来流行于美国的辩诉交易制度本身也反映了限制当事人主义尤其是主要部分-对抗式庭审的思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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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代刑事诉讼制度考论文

摘要:理念是指导司法制度设计和司法实践活动的理论基础和价值目标,它虽然不包括具体的法律制度,但可以指导人们建立和完善法律制度,推动司法活动的发展和进步。十一届全国人大第五次会议对我国刑事诉讼法作了较大力度的修改,体现了一些科学的刑事诉讼理念,必将有力地推进我国刑事诉讼制度的民主化、法治化和科学化。尽管我们对这次修改应当予以充分肯定,但是我们永远关注的应当是立法的不足和完善。那么,一部科学的刑事诉讼法需要哪些科学理念来加以指导?目前,关于这个问题许多学者提出了自己的精辟观点,本文无意重复那些人尽皆知的理念,在此笔者更愿意结合对刑事诉讼理论的理解和刑事司法实践的观察,提出一些自己的思考。笔者认为中国刑事诉讼法治进程亟需裁判中心、平等对抗、法律真实、程序正义优先、程序制裁五大理念的推动,我们应当把这些理念作为我国刑事诉讼立法的指导思想。

一、裁判中心理念所谓裁判中心理念就是指在刑事诉讼立法及司法实践活动中,要坚持以法院审查裁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结构。这种理念要求在刑事诉讼的各个阶段均有法院审查裁判权力的居间介入,由法院消极中立地处理追诉机关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之间的争议。就我国刑事诉讼现状而言,以裁判中心理念为指导重新构建我国的刑事诉讼结构是完善我国刑事诉讼立法、推进刑事领域法治建设的首要举措。

裁判中心理念是针对现阶段我国刑事诉讼结构缺陷而提出的。众所周知,长期以来,我国刑事诉讼法一直在尊奉着一条极为重要的诉讼原则,那就是“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应当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以保证准确有效地执行法律”。陈瑞华教授指出,这条原则通过规定公检法三机关的关系,为我国刑事诉讼确立了类似“接力比赛”的“流水作业”式的刑事诉讼结构。在这种流水作业的刑事诉讼结构中,公检法三机关各自相对分散地从事诉讼活动,各自在某一诉讼阶段上享有最终决定权。由此可见,这种“流水作业”式的刑事诉讼结构存在一个最大的弊端,那就是直接导致了在刑事诉讼活动中其本应具有的诉讼形态的缺失。

那么,何谓诉讼形态呢?诉讼形态要求控辩双方发生争议后,为了解决纠纷,双方应当将纠纷共同诉诸中立的第三方即裁判机构进行解决,即只有存在控、辩、裁三方主体的纠纷解决格局才能称得上是一种诉讼形态。这种诉讼形态是对以“控审不分”为特征的纠问制诉讼形态的反动,因而它是符合现代法治理念的诉讼形态,然而在我国刑事诉讼流水作业结构中缺少的正是这种现代诉讼理念所要求的诉讼形态。必须指出的是这种诉讼形态的缺失并非是在任何一个刑事诉讼阶段都存在的,而是集中体现在审判前程序中缺少中立的司法裁判机关,在审判前程序中,由追诉机关自行决定实施限制或者剥夺公民基本权益的强制性措施,无论是拘留、逮捕、搜查、扣押的实施,还是对犯罪嫌疑人长时间的羁押,都是由追诉机关通过秘密的内部审查来最终裁决而不受中立的司法机关的裁判,遭受不公正对待的被追诉人也无法获得有效的司法救济,这种制度设计不符合“控审分离”、“任何人不得作自己案件的法官”、“司法最终裁决”等一系列现代法治的基本原则,必然而然地会带来非法羁押、非法搜查、刑讯逼供等等侵犯人权和违反程序正义的现象。

在我国,无论是侦查阶段还是审查起诉阶段,由于没有形成“裁判中心”的诉讼形态,不存在控、辩、审三方主体的诉讼结构,其性质只能是沦为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等追诉机关单方面追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行政化治罪活动。

通过以上分析,笔者认为我国要想真正解决在刑事诉讼活动中存在的侵犯人权、程序违反等现象,在审判前程序中设计一个中立的裁判者,把所有的追诉机关和被追诉人之间发生的争议都纳入诉讼形态的轨道就是必要的,这个中立的裁判者可以就所有的与剥夺公民基本权益有关的事项诸如逮捕、拘留、取保候审等强制措施有权进行裁决,也可以接受被追诉人因为追诉机关侵犯其合法权益而提起的诉讼。

二、平等对抗理念平等对抗理念要求控辩双方在诉讼过程中能进行有效的攻防对抗,尤其是被追诉人能够同控诉机关、裁判机关进行平等理性的交涉以充分维护其合法权益不受权力的恣意。易言之,平等对抗理念要求在刑事诉讼中承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主体地位。

诉讼主体理论是同18世纪欧洲司法制度改革紧密联系的。众所周知,在欧洲中世纪时期实行的是纠问制诉讼结构,而且盛行以身份性、形式性、不人道性等弊病为特征的法定证据制度,在这种司法制度下,被追诉人在诉讼中根本不具有诉讼主体地位,他不享有任何诉讼权利,而且还是追诉机关合法刑讯的对象,正所谓“人为刀俎,我为鱼肉”,被追诉人所能做的一切就是承受,根本无力也根本不可能和追诉机关进行抗衡。17世纪后半叶,欧洲大陆新兴资产阶级兴起了以“平等”、“理性”、“人权”为价值目标的资产阶级启蒙思想运动,启蒙运动特有的价值追求同旧有的司法制度是根本反对的,在这种情况下,代表先进生产力的新兴资产阶级强烈要求改革不符合其价值目标的原有司法制度,承认被迫诉人的诉讼主体地位,赋予其一系列的诉讼权利,在此背景下,被追诉人逐渐拥有了与控诉方和裁判方进行理性交涉、平等对抗的能力,发展到当代,西方国家已经建立起一整套完善的诉讼规则能充分保障被追诉人的诉讼主体地位。

反观我国现状,尽管平等对抗的理念在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领域贯彻的比较好,但是最需要平等对抗精神滋润的刑事诉讼领域却难见平等。

被追诉人在刑事诉讼中不能积极主动地决定自己的诉讼命运,在涉及到个人基本权益的事项上基本上没有实质性的影响力和选择权,尤其是在审判前的侦查和审查起诉阶段,被追诉人还基本上处于被动地接受追诉机关单方面行政化治罪活动的境地,而不具有最基本的平等对抗能力,比如在面对侦查机关的侦查讯问时,犯罪嫌疑人既不享有沉默权,更没有一个中立的裁判机关审查侦查机关强制措施的合法性和为被追诉人提供司法救济途径,在这种情况下,我们想像不到一个身陷囹圄的人,他如何能和强大的追诉机关抗衡。

由此可见,在我国刑事诉讼当中,连形式上的平等对抗都没有完全建立起来,更遑论追求“天平倒向弱者”的实质平等对抗。诉讼的灵魂在于它的公平正义,不仅指的是实体正义,还包括程序正义,而一个在控辩双方不平等对抗状态下做出的裁判,不管实体结果上怎么正义,都是一个有瑕疵的正义。有鉴于此,笔者认为,今后在我国刑事诉讼立法和司法实践当中应当大力弘扬“平等对抗”理念,规定并严格落实能真正保障被迫诉人诉讼主体地位实现的一系列重大诉讼权利,改革现行诉讼结构,强化平等对抗意识,只有如此才能真正使得被追诉人同国家司法机关进行平等理性的交涉、对抗,真正地参与到决定自己诉讼命运的竞赛当中来。

三、法律真实理念在刑事诉讼中,通过收集运用证据准确认定案件事实是法院最终正确解决控辩双方争议纠纷的重要基础,因此,证据制度的改革和完善必然是刑事诉讼法的重点内容,这就不可能回避如何对待诉讼真实问题。关于这个问题,目前学界主要存在法律真实和客观真实的争论。笔者认为应当坚持法律真实理念。所谓法律真实就是指人的主观认识同公安司法机关依照法定程序收集的证据所认定的证据事实相一致,如起诉意见书、起诉书、判决裁定书中所认定的事实。这些事实叫做法律事实,这种法律事实可能与客观事实一致、部分一致甚至完全不一致,同样,法律真实与客观真实之间也存在这种关系。

我国传统证据法理论认为辩证唯物主义认识论揭示了人类认识自然,认识社会的的最普遍的规律,lz是我国证据制度赖以建立的理论基础和指导思想。众所周知,辩证唯物主义认识论的主要思想是:世界是可知的,检验人的认识真理性的唯一标准是实践,因此要求人们要实事求是,追求客观真实。基于这一思想,传统理论认为,只要办案人员发挥主观能动性,全面、正确地收集和审查判断证据,诉讼案件的事实真相就是可知的。基于此,我国的证据制度又可以叫做实事求是的证据制度。翻看我国三大诉讼法的内容,我们随处可见这种指导思想的影子,比如刑诉法规定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有作证的义务,犯罪嫌疑人在侦查机关对其讯问时应当如实陈述,而且将司法机关认定案件事实成立的标准确定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易言之就是要求查明案件的客观真相。这种以认识论为指导建立起来的证据规则将其主要的关注点集中在查明案件真相上,对于这种证据规则而言,客观真实是它的生命线,其他任何价值目标都是退而求其次的事。什么程序正义、人权保障、社会伦理都得让位于客观真实,由此导致了在刑事司法实践当中,超期羁押、非法搜查、刑讯逼供等现象屡禁不绝,证人拒证特权、沉默权等在刑事诉讼立法当中迟迟得不到确立,因此客观真实的理念已经造成了我国刑事诉讼立法和司法实践当中的诸多弊病,阻碍了我国向现代化法治国家迈进的步伐。有鉴于此,笔者认为,当前我们必须抛弃客观真实理念,树立法律真实理念,理由如下:

首先,笔者认为在刑事诉讼中,想要求得案件的绝对真实几乎是不可能的。客观案件事实随着时间的流逝已经一去不复返了,为了查明案情,人们只能通过证据证明了的法律事实来间接揭示案件客观事实,由于特定历史条件下人的认识具有非至上性,所以法律真实永远不可能同客观真实完全一致,二者可能高度吻合但不可能百分之百地吻合。客观真实只是法律真实的应然,是人们的理想。对于一个案件,无论对案情的认定是如何的准确,也无论这个案件办得有多铁,我们都不能说这个案件的裁判是建立在客观真实的基础上的,只能说是建立在法律真实基础上作出的裁判。

其次,诉讼活动的本质不是认识活动,不应把认识论的评价标准即“客观真实”作为衡量诉讼活动优劣的唯一标准。诉讼活动是解决利益纠纷的法律实施活动,其中可能有认识活动,但是这种认识活动是为了最终解决纠纷而服务的,认识活动和发现真相不是诉讼的终局目标。关于这一点,我们可以从西方象征司法权的正义女神像上得到一点启发,大家都知道,正义女神像左手持剑,右手拿着天平,双眼被布蒙着。从正义女神的这个形象我们可以解读出司法诉讼的精神是公平正义地解决争议,为什么要蒙上眼睛,这就意味着法官的任务不是为了发现真相,而是通过兼听则明,运用证据予以公平正义地解决纠纷。

既然诉讼是在认定案件事实的基础上最终解决纠纷的活动,这就决定了追求案件的客观真实不是诉讼的终极目标,公平、正义地解决纠纷才是诉讼追求的最终价值所在。而法律真实理念强调通过法定程序调查收集证据并依法审查核实从而达到对证据事实的主客观相一致,因此其本身就有了公平正义等法律价值的意蕴在内,因而它同诉讼终极目标是一致的。为了实现这种最终价值目标,我们必须抛弃客观真实的神话,树立法律真实的理念。

四、程序正义优先理念程序正义是相对于实体正义而言的,它是法律程序本身所具有的独立于实体正义而存在的公正性、正当性和人道性等内在优秀品质,这种优秀品质对于维护人的尊严和司法的公信力具有独立的价值。那么什么是实体正义呢?所谓实体正义就是指裁判机关所作出的好的或者说是符合正义要求的裁判结果。在刑事司法中,实体和程序都能实现正义是诉讼的理想目标。然而,由于实体正义和程序正义有不同的价值目标,在司法实践中二者常常会发生价值冲突,这就需要我们在两者之间进行合理的取舍。过去我国片面强调程序的工具价值,“重实体,轻程序”的现象非常严重。但是这种做法往往侵犯个人合法权利,容易产生冤假错案,因此,“重实体,轻程序”备受我国理论界多数学者所诟病,目前“重实体,轻程序”的理论基本上已无立足之地了。重新构建程序正义和实体正义二者之间的关系就成为学者们关心的重要问题了。笔者认为,关于这个问题应当坚持程序正义优先的理念。理由如下:

第一,程序正义是一种能够实现的看得见的正义。一个法律决定是不是做到了实体上的正义,常常因为不同人的道德价值观念、文明进步程度、风俗习惯以及个人信仰等等因素的不同而有所差异。因此实体正义是很难实现的,人们通过诉讼活动所能真正实现的正义只能是程序上的正义。“正义植根于信赖”,在正当合理的法律程序中,正义是以人们看得见的方式得以实现的,因此,即使是承受了不利结果的主体也会因为在程序上受到了公平的对待而认同和接受这一结果,这就是程序正义的魅力所在。第二,程序正义能够有效地控制国家权力并实现人权。一切正当的程序都具有明显的控权功能,正当的程序具有公众参与性、过程公开性和因角色分化带来的抗辩性和交涉性等特点,从而使公众有机会通过公开的方式与官员说理、争论、协商、抗辩和交涉,以防止官员滥用权力践踏自己的正当权利。正如罗伯斯皮尔所说:“刑事诉讼程序,一般来说,不过是法律对于法官弱点和私欲所采取的预防措施而已。”第三,程序正义能够保障人的选择符合理性的要求。法律是抽象的规范,要把抽象的法律规范适用于具体的事件,是通过选择来完成的,而选择是与程序联系在一起的。从某种意义上说,程序就是为了做出理性的法律性选择而预备的相互行为系统。正当程序能从四个方面保障理性选择的实现。首先是程序的结构主要是按照职业主义的原理形成的,专业训练和经验积累使法律程序主导者的行为趋向合理化、规范化;其次,程序一般是公开进行的,这使得决策过程中出现的错误容易被发现和纠正;再次,程序创造了一种根据证据材料进行自由对话的条件和氛围,这样可以使各种观点和方案得到充分考虑,实现优化选择;最后,通过与其结果的`不确定性和实际结果的拘束力这两种因素的作用,程序参加者角色活动的积极性容易被调动起来,基于利害关系而产生的强烈的参与动机将促进选择的合理化。

笔者认为,作为一种能够实现并被普遍接受的看得见的正义,程序正义充分尊重每个程序参与者的诉讼主体地位,每个程序参与者不管国家裁判机构对其作出有利还是不利的裁判,其作为人的尊严均能得到充分的尊重,而且他们对裁判过程和结论的亲和力会有所增强。而对于社会公众来说,程序正义则可以唤起他们对国家司法机关的尊重和信赖,增强司法公信力。正如德国学者马克思・韦伯曾指出,历史的发展方向是形式合理性而不是实质合理性,最发达的法律形式应该具备形式合理性。根据韦伯的理论,笔者认为程序正义在法律的发展中将发挥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在处理实体正义和程序正义的关系时,确有必要置程序正义于优先的地位。

五、程序制裁理念在刑事诉讼中,负责案件侦查、公诉和审判的官员违反了法定的诉讼程序,从诉讼程序法的角度应当怎么办?易言之,对于司法机关的程序违法行为法律有没有规定相应的法律后果?比如律师的会见权被剥夺了如何救济?非法搜查、刑讯逼供、超期羁押了怎么办?这些问题的解决就涉及到了程序制裁的理念。所谓程序制裁就是指由特定国家机关对于在诉讼活动中司法机关的程序违法行为实施的强制性惩罚措施。

这样做的直接后果就是导致刑事诉讼程序规定成了流于形式的宣传口号。笔者认为,任何法律要得到实施,必须对违法行为加以制裁,要让违法者承担不利后果,否则法律就会形同虚设,变成一纸空文。而且“无权利就无救济”,从公民权利的角度看,对程序违法行为的制裁也是对公民权利的救济,程序违法行为往往侵犯公民的权利,如果不通过制裁程序违法行为来救济公民权-利,那么立法者在法律中确立的书面权利再多对公民来讲也是“水中月,镜中花”。

笔者以为,当前我国刑事诉讼法之所以成为实施效果最不理想的法律,其重要原因就在于缺少西方国家这种发达的程序制裁理念。对于我国刑事诉讼立法而言,确立程序制裁理念、规定程序制裁制度是必须要做的一件工作,但是具体怎样构建程序制裁制度、设计什么样的程序制裁模式,则需要立法者权衡程序制裁制度的利弊得失后再做精巧构思。

结语从理念的养成到立法的确认,绝非是朝夕间就能完成的,也绝非是对现行司法制度细枝末节的修补,相反它是一个艰难而又漫长的历程。要想真正推动我国刑事诉讼法治进程,我们必须走出不切实际地追求“客观真实”的认识误区,改革不具诉讼形态的诉讼模式,坚持程序正义优总之,在大学生诚信教育中,拿出契约文化中的诚信精华,娓娓道来,深入人心,净化心灵;而诚信法律原则与制度的讲授,是想用法律的威严,力促诚信品质的养成。

宋代美学心得体会

宋代是中国历史上独具特色的一个时期,也是中国古代文化和艺术的鼎盛时期之一。宋代美学思想在中国文化史上占据着重要地位,对后世影响深远。本文将从宋代美学思想的特点、宋代美学对后世的影响、宋代美学的成功之处、宋代美学理论的局限性以及宋代美学心得体会等五个方面进行论述。

首先,宋代美学思想的特点体现在兼容并蓄、注重实践和造就文人风尚等方面。宋代文化开放包容,吸纳了北宋、南宋以及与外国的文化交流,从而形成了“兼容并蓄”的特点。同时,宋代注重实践,强调文化的实际应用和实际效果。宋代文人以儒家经典为基础,注重修身养性,打造了文人风尚,文人雅士成为时代的精神象征。

其次,宋代美学对后世的影响主要体现在文学创作和绘画艺术方面。宋代文学以诗词曲赋为主,追求韵味和美感的完美结合。白居易、苏轼等文人通过对自然景物的描写和个人感情的表达,创作出许多家喻户晓的名篇,对后世文学产生了深远的影响。而在绘画方面,北宋的“两谷”画派和南宋的“四王”画派都是中国绘画史上的经典流派。这些画家通过写意和工笔相结合的绘画手法,形成了独特的艺术风格,为后世画家树立了艺术的楷模。

第三,宋代美学的成功之处主要体现在理论的系统性和实践的成果。宋代美学家积极整理前代美学思想,并进行了深入的研究和总结,形成了一系列系统的美学理论。他们注重审美经验的归纳和整理,提出了以“静心观物”为主要方法的审美观念。同时,宋代美学家还以自然为美的标准,追求真实、自然和纯粹的审美体验。这些理论成果在当时被广泛应用于文人士人的修身养性和艺术创作之中。

第四,宋代美学理论也有其局限性。一方面,宋代美学家偏重于感性的审美体验,缺乏对理性的审美观念的探讨。另一方面,宋代美学家的审美标准过于理想化,导致在实际应用中产生了一定的局限性。此外,由于种种原因,宋代美学思想并未形成完整的体系,留下了一些理论上的遗憾。

最后,通过对宋代美学的思考和了解,我深刻体会到美学是人类对于美的追求与创造的过程。不同时代和不同文化的审美观念和理论都有其独特之处,都值得我们深入研究和借鉴。也只有通过对美学的探究和实践,我们才能更好地领悟美的内涵和外在表现,从而提高自身的审美能力和创造力。

综上所述,宋代美学思想在中国文化史上具有重要地位,对后世产生了广泛而深远的影响。它既具有独特的特点,又具有成功的理论成果和实践成果,但同时也存在着一定的局限性。通过对宋代美学的了解和研究,我们能够更好地认识和欣赏中国古代文化的卓越成就,同时也能够在实践中不断推进美学的发展。

浅析宋代城市世俗音乐的发展论文

积极做好水文化休闲设施及经营场合的系统整合工作,让水休闲营业场所和旅游景点形成良性的互动机制,在扬州城区水域沿岸的商业设施建设上突出旅游休闲功能,招商模式充分考虑游客的其他旅游消费需求,形成吃、住、行、游、购、娱一体化的消费模式。城区游览水域的休闲设施布局除突出质量意识外,还要注重扬州当地的水文化特色。因而,水休闲产业与“水文化”旅游的充分融合既要按照常规的发展模式,搞好城市休闲广场、水文化特色商贸中心、体育健身场馆等文化、保健、娱乐设施的建设和休闲社区的建设规划,更要发挥滨水居民生活设施在旅游产业中的效应。此外,要更好地促进城市“水文化”旅游与水休闲产业间的有机协调,如改革行政审批制度,放开水文化休闲市场的准入条件,鼓励多种经济成分投资水文化休闲产业,开发水休闲资源,兴办水文化休闲企业,充分利用扬州人居大环境和民间资本活跃的优势,大力吸引民资进入水休闲领域,扩大休闲产业的对外开放,同时通过引进投资和发挥知名品牌的示范效应,提升扬州休闲产业的档次。

(二)完善水休闲产业体系,延长休闲产业链。

集合城区水域的要素优势,大力发展生态旅游、文化旅游、休闲旅游,以拓展旅游领域,增强旅游吸引力,这样也有利于区域产业结构调整和传统产业优势的发挥。除旅游和餐饮消费外,文化、商务、娱乐休闲等相关旅游享受的需求会大大增加,这也要求旅游接待地适时建设相关场所、完善旅游服务形式。因此,集中力量保护性开发高知名度的景区景点,完善旅游服务设施,增强核心竞争力;开发一批具有扬州地方特色和水文化价值的旅游纪念品和商品,完善一批有地方特色、适应当代人消费观念与潮流的娱乐休闲设施和产品;培养新时代高素质、业务能力强的旅游从业人员,是今后水休闲旅游业发展的重点。此外,旅游产业内部的行业结构应该保持一定比例才能协调发展,扬州城区水域的关联产业间要实现良性互动,除了在数量结构上要协调,更要在层次结构上协调,还要加强旅游景点同旅行社、饭店、餐饮、交通等行业的衔接,建立合理的利益分配机制。

(三)完善公共服务设施,提高“水文化”旅游核心竞争力。

完善交通站点与水域景点的互通联系工程,规划开设区域旅游专线;在交通枢纽及旅游景区景点协调好停车场所,根据淡旺季变换更替停车场地的规模及费用;设定区域级旅游集散网络自驾旅游租赁服务网络,提倡快捷型联网售票模式;建议加强游客信息服务中心、停车场、道路标识系统、通讯、休闲娱乐等公共配套设施建设,并不断完善水域景区景点的服务设施,比如建立双语指示标志体系等。树立大旅游的产业集群意识,摈弃旅游收入等同于景点门票收入的错误观念;着眼于地区经济发展的整体利益,加强城区滨水地带各种休闲设施的建设,促进历史文化资源的保护和提高居民居住、游客旅游的满意度,增强城区水域在周边乃至全国旅游市场的竞争力,从而形成错位竞争优势,吸引更多的游客来扬州体验水上休闲旅游。

宁镇扬联动发展的优势及缺失性分析。

(一)联动发展优势分析。

宁镇扬三市旅游资源十分丰富,融合南京“博爱之都”的沧桑、镇江“城市山林”的雄奇、扬州“淮左名郡”的秀雅,宁镇扬具备打造世界级旅游目的地的优越条件。可在借鉴长江三峡、环太湖、环渤海等地区旅游合作经验的基础上,进一步打破地域限制、突破体制障碍,以长江、运河、大桥为纽带,推动建立三地旅游协调机构,成立宁镇扬旅游行业协会,联合编制区域旅游发展总体规划,联手强化合作营销、联手推出主题线路、联手打造旅游交易会、联手共建信息平台、联手推出服务承诺、联手统一旅游交通标识,建立要素配置、旅游信息、旅游交通、市场营销、行业管理一体化,实现区域内的无障碍旅游和无缝隙服务,共同放大宁镇扬名城效应。同时,主动开放扬州对宁镇两地居民的旅游年票,促进宁镇扬三地早日实现旅游年票同城待遇。

(二)联动发展缺失性分析。

政府间的合作相对较少;区域内尚未考虑到中长期规划,而且缺少产业的融合性;区域旅游合作缺乏鲜明的整体形象设计,尚未形成板块内旅游产品的核心竞争力;旅游资源特色各异,但规划缺乏整体性,开发缺乏合理,不仅产品不够丰富,而且资源旅游特色没有得到充分的体现,品牌形象不够鲜明,旅游产品开发不到位。因此,在未来的宁镇扬经济板块水休闲旅游产业整合中,宁镇扬区域要充分利用空间上的整体性、文化上的同源性和资源上的互补性,尽快利用现有的水文化旅游资源设计出更全面的水休闲旅游产品,创新水休闲旅游产品组合,规划精品旅游路线,营造鲜明城市水文化旅游形象。

宁镇扬水休闲旅游的开发战略与模式。

(一)优化宁镇扬区域水环境整治工程。

编制与实施区域供水水源保护规划,科学划定和调整饮用水源地保护区,严格控制水源地有机毒物等污染物排放,集中整治威胁饮用水源安全的污染,维护生态平衡,确保城乡饮用水安全,促进区域经济、社会、环境协调发展;共同提升区域河流环境质量,加强区域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坚持厂网并举、管网先行,加快区域规模化、集约型污水处理厂及配套管网建设;创新环境保护政策与制度。推进环保协同执法,建立健全保障宁镇扬经济板块生态安全的监管体系;按照建设沿江生态风光带的要求,积极推进宁镇扬三市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一体化;通过在区域共同政策实施中采取税收、统计转移、项目投资等形式对可能带来的地方利益损失进行补偿。

(二)合理化开发国内外水文化休闲旅游客源市场。

1.针对性的对国内外客源市场进行调研,同时根据国内外客源的差异性心理特征细分客源市场。宁镇扬沿江地区的旅游城市可进行联动开发,对国内外一级市场、二级市场和三级市场三个层次的入境旅游目标市场进行有针对性地调研,同时明确并选择合理的旅游宣传促销方式和推广相应的.旅游产品,在稳定一级客源目标市场的同时,努力开发二级和三级市场,做到“主次性开发”、“前后性到位”和“同步性完善”。

2.丰富旅游产品,最大程度的满足国内外客源市场的多元化心理需求。首先,从整个宁镇扬地区的入境旅游市场来看,观光休闲和会议商务在宁镇扬入境旅游目的中占有主导地位,其中观光型休闲旅游已发展得相当成熟,由此应着重开发其多元化参与性休闲旅游活动。此外,要不断开发丰富多彩的旅游项目来满足不同客源地旅游者的心理需求,如滩涂观光、宗教文化游、美食旅游、考古旅游、度假旅游、商务旅游、工业旅游等。要根据不同级别市场中客源的心理需求,不断推陈出新,开发能满足国内外不同客源需求的特色水域休闲旅游产品。

3.友好联络国外客源地的旅行商和媒介人士,鼓励全员促销和内部促销以拓宽销售渠道。宁镇扬地区的旅游部门应同国外旅行商及媒体建立良好的合作伙伴关系,邀请其做考察旅游并认真做好海外记者和旅行商的接待服务工作,借助媒体和旅行商的力量来开发市场,从而不断拓展宁镇扬地区水休闲旅游产品的销售渠道。此外,开创区域联合促销,并鼓励全员促销和内部促销——旅游相关部门应重视对宁镇扬地区的旅游从业人员和居民进行旅游宣传教育,做好“内部营销”和旅游企业内推销工作,使广大旅游从业人员和当地居民能树立起宣传促销的意识和观念,掌握相应知识和技巧,并形成随时随地进行品牌宣传促销的行为习惯。

4.重视宁镇扬地区对国内外客源的接待工作,完善旅游软硬件设施的建设。宁镇扬地区水休闲旅游要在国内外客源市场中树立形象与品牌,除了积极主动地向外拓展外,另一条重要途径就是完善自己的旅游软硬件建设——做好一条线的“流程服务”,要求直接提供旅游服务的单位、设施与以间接方式参与旅游服务过程的单位、设施总体平衡;建立健全宁镇扬地区的规章制度和服务规范标准,提高区域从业人员的业务素质和职业道德水平,力求为国外游客提供尽善尽美的服务;旅游者产生旅游动机的保证是配套齐全的旅游设施,这要求我们在注重软环境的同时,完善设施以更好地开拓国内外客源市场。

(三)创新开发水文化休闲旅游的战略模式。

1.创新“网络”战略模式。完善“交通网络”建设——京杭大运河和长江汽渡沟通着宁镇扬地区,润扬大桥的通车更使两地区间的交通变得更为便利。沪宁高速公路、沪宁铁路、312国道、宁启铁路、宁通高速公路、宁通一级公路等不仅沟通了宁镇和宁扬,而且使宁镇扬三地区融合成了一个整体化的交通网络。此外,南京禄口机场是宁镇扬共同的航空港、常州机场成为镇江与扬州的后备机场、沪宁高速铁路的筹建等更将宁镇扬三市紧紧联系在一起,为发展区域旅游创造了极为优越的交通条件。优化“互联网络”建设——首先,完善旅游网站关于“宁镇扬区域水休闲旅游”专栏,提高信息更新速度,开辟区域论坛及俱乐部专栏,用“多语言模式”组织国内外旅游爱好者参与讨论,同时也应设立反馈栏目以让旅游部门直观地了解宁镇扬地区水文化旅游品牌建设中所存在的问题,并进行相应的修补及改进措施;其次,应邀国内外知名旅游网站的合作,制定适当的旅游网站合作推广计划,统筹安排宁镇扬地区水文化旅游的宣传促销信息的传播,“宁镇扬区域水休闲旅游”旅游形象的塑造、网上口碑、网上舆论的控制等方面的问题,从而全方位提高宁镇扬区域水休闲旅游品牌的全球知名度和享誉度。最后,要吸纳国内外著名区域规划理念,使宁镇扬区域的水休闲旅游规划与整个区域中的城市空间发展、项目建设、行业发展、产业动向等紧密结合,同时规划要有前瞻性与可操作性,要符合市场动态深度分析宁镇扬沿江区域旅游的走向和增长空间。

2.创新“多元化融资”战略模式。宁镇扬区域水休闲旅游的发展离不开资金的保障,投资体系应实行多元化进程。首先,树立运营区域的宏观理念,结合市场机制及财政手段盘活存量土地,深化水休闲旅游资源的建设工作;其次,依靠民主决策,引导区域居民通过专题事项讨论来增加投入;再次,通过有效开发区域水休闲旅游资源筹集建设资金,广泛吸纳社会力量参与区域旅游事业建设,包括水域空间资源的有偿开发、堤岸绿化经营权的拍卖、广告经营权的出让等方式筹集建设资金;另外,利用诸如南京国际梅花节、镇江金山文化旅游节、扬州“烟花三月”国际经贸旅游节等节庆活动推广,发挥宁镇扬水文化休闲品牌效应,同时改革区域投融资体制,实现投资主体多元化体系,吸引更多的国内外资本投入到宁镇扬水文化休闲旅游资源开发项目中来;最后,鼓励个人和组织通过海内外良好的商业联系,积极介绍和宣传宁镇扬地区水文化旅游投资的市场机会和前景,区域政府或协会组织对于积极招商引资的人士和组织根据资金到位的比例予以重奖。

3.创新“营销管理”战略模式。区域营销管理府始终处于指导地位。现阶段,政府合作仍停留在表面阶段,需要我们做更深入的工作。比如,涉及不同行政区域的宁镇扬水休闲旅游联合营销,其城市旅游联合营销的模式、组织结构、实现机制等的构建。宁镇扬水文化休闲旅游联合营销政策的制定、联合营销策略的组织与协调等方面都与宁镇扬相关政府推动分不开。政府合作的进一步深化势在必行,它也是整个宁镇扬旅游圈发展的前提所在。此外,作为权威的政府机构,宏观的战略眼光必不可少:首先,应从战略的角度认清联合营销的重要性,并能逐步建立宁镇扬地区水文化休闲旅游联合营销机制;其次,以宁镇扬水文化休闲旅游品牌为契机,促进旅游联合营销与各相关利益群体的发展并建立相互信任机制,以便今后更广义、更深入的合作;再次,抓住机遇,利用奥运、世博会加强国际营销,在重要的国外客源市场上树立区域国际形象;最后,应注重宁镇扬地区联合营销人才的培养,加强区域内旅游企业人力资源的管理。

4.创新“区域政府管理”战略模式。通过近年来召开的宁镇扬区域旅游合作年会,宁镇扬地区开始筹谋在政府主导下成立一个专门的区域旅游管理机构,主要承担区域内资源开发整合、景区规划设计、产品市场营销等工作。区域管理机构的组建将会推动宁镇扬城际旅游直通车的开通,同时保证宁镇扬地区旅游景点的年票互惠。此外,宁镇扬区域城市联手进行境内外旅游宣传促销,其中境内主攻武汉、重庆、成都、安徽市场,境外主攻日韩、东盟五国市场,依托省旅游局完善欧美市场等等。宁镇扬区域城市达成共识,将共同强势推进区域旅游市场一体化、资源开发一体化、旅游配套服务一体化和组织架构一体化,实现无障碍旅游和无间隙服务,以此来推动宁镇扬地区水休闲旅游产业的系统规划与发展。

参考文献:

论文摘要:本文以江苏扬州水休闲产业与宁镇扬经济板块为例,从扬州城内水休闲产业的发展对策、宁(南京)镇(江)扬(州)联动发展的优势及缺失性分析、宁镇扬水休闲旅游的开发战略与模式三方面进行思考,旨在探讨城市水休闲产业与区域经济板块联动发展的对策。

宋代佛教旅游论文范文

中国佛教文化拥有深厚的历史文化底蕴和历史渊源,是中华民族文化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作为特色文化产业其对当今推进社会主义道德的倡导以及和谐社会建设与发展具有重要的推动作用。佛教文化在传入中国后,与中国古代传统中儒、道两家的文化相互影响、相互吸收,尤其在“三教合流”之后,更是与儒、道两家一起成为中国传统文化的核心组成部分和重要支柱,佛教文化精髓在每一个中国人的灵魂中流淌,影响着人们日常生活的方方面面。同时,对比基督教、xxx教的发展历史,佛教所倡导的和谐教义与劝人向善,对国家和社会起到了一定的维护稳定的积极作用,也对和谐社会风气的形成做出了其应有的贡献。同时,佛教文化有助于人们群众提升道德水平,而道德建设是推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建设的有效途径之一。因此,要深入挖掘出佛教道德中与社会主义道德中的相融合的积极内容,鼓励人们群众能够主动、自觉地去追求良好的道德风尚,树立起社会主义道德规范,进而推动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这与我党和政府在第十七届六中全会中所提倡的“文化大发展”的精神不谋而合。

2.佛教特色文化旅游的环境特性。

佛教寺院、园林的选址、风景建筑、空间意境等造园技艺体现了中国人的审美情趣、符合了人们内心的精神追求,使得中国人对自然的态度打上佛教的烙印。传统的哲学、美学从形而下的视觉感知的层面越出,达到了追求意境、提升灵魂的形而上的高度。将自然的感悟与人的精神相融合,真正的达到“天人合一”的境界。寺院跟宗教比较,蕴含了更多的形而上的寓意。可以说,寺院绝不仅仅是一种建筑形式,还是以风水思想为基础的生命、自然等意识形态的象征。佛教文化旅游者既是憧憬着这一精神特性,在涉足、接触、观赏、体验佛教文化旅游地及其环境氛围的过程中,使得自己精神需求得以满足,在通过对佛教寺院景观的参观体验过程中得到启发,认识自我、把握自我,超脱自我,以超度的人生价值观来解决现实生活中的烦恼和痛苦,并且领悟出人世间道理。这使得越来越多的信众和旅游者来到佛教文化旅游景区,促进了佛教文化旅游为主体的特色文化产业的迅速发展。

3.佛教特色文化旅游的经济特性。

随着社会文明和经济的快速发展,作为特色文化产业的佛教文化旅游的经济收入正成为景区经营者以及当地政府不可小视的重要经济收入。在经济杠杆的作用下,各个拥有佛教文化旅游资源的地区都逐渐认识到佛教文化旅游开发的重要性,并不遗余力的进行佛教文化旅游景区的开发建设。同时,要使得该景区在众多竞争对手中脱颖而出,获取更多的经济效益,就要增加具有决定性作用的旅游吸引力:一方面是要建立饮食组合、住宿组合、交通组合、游览组合、购物组合、娱乐组合以及其他组合在内的旅游组合;另一方面是要掌控好佛教文化旅游景区的服务、形象以及旅游地居民态度等贯穿始终佛教文化旅游过程的质量因素。建立这两个方面的优势,将使得佛教文化旅游景区能够吸引到更多的信众和旅游者,为当地带来更多的经济效益,使得政府和居民重视佛教文化资源的保护与开发,增加对其的投资建设,从而使得佛教文化旅游事业进入到投入—产出—投入的循环发展的良性轨道。

4.佛教特色文化旅游的政府作用特性。

特色文化产业包括佛教文化旅游在内的我国旅游市场在结构和运行上普遍是不完善的、缺乏有效的竞争,市场本身无法消除环境污染等负面的外部性因素、不易对重大经济结构进行调整,市场价格也不能反映经济发展的动态效果。因此,作为特色文化产业的佛教文化旅游市场机制的形成和发展,要依靠政府去推动和改进。通过一系列的政策和市场调控手段,促使作为特色文化产业的佛教文化旅游的机制趋于完善。同时,政府要担负起进行引导发展佛教文化旅游市场、保护生态,消除环境污染、改善旅游地居民生活质量等方面的工作,发挥其在佛教文化旅游发展中的重要作用。

水浒传中的宋代文官研究论文

宋代官制是宋史研究中的重点,也是多数文史读者兴趣所在。《水浒传》亦是与宋史有关的历史小说,目前,对于小说中宋代文官与正史记载吻合的程度的研究,学界成果尚微。本文将以此为主题做一探究。

宋官僚系统承于唐,但是基于其建立的历史背景,虽然在神宗朝和高宗朝有过短暂的变异――武将狄青和岳飞分别官至枢密使和枢密副使,纵观两宋,文官治军是主流。因此,对宋代文官的定义不能简单的'定为非军职官员,而是非武将官员。本文所要探究的文官除了职官志中所说的一品以下文官,还包括一品非武将官员。

书中所提到的州、府和县最多。《宋史?职官志》云“府、州、军、监:宋初革五季之患,召诸镇节度会于京师,赐第以留之,分命朝臣出守列郡,号权知军州事,军谓之兵,州谓之民政焉。

其后,文武官参为知州军事,二品以上及带中书、枢密院、宣徽使职事,称判某府、州、军、监。”小说第三十三回提到的青州知府慕容彦钊,在职能上既升厅坐公座审理案件,管理民政,也能掌兵事征讨叛贼,官职名称和职能都符合职官志所书。

小说第三十七回出现的江州知府蔡德章(蔡京的第九子)也与上类同。除此之外,高唐州知府高廉(太尉高俅的的侄子)也行上马管军,下马管民之职,更能证明小说所言语职官志所记相契合。

以上三人,慕容彦钊(小说中言为慕容贵妃之兄)、蔡德章和高廉皆属京官中有背景之人,又是文官,因此从京官空降,为各州知府也符合历史背景。

对于知州,小说仅在第七十二回提到泰安州知州,且所书不详,但是根据小说故事情节探知,其官职名称和职能亦符合《宋史》职官志。

第六十九回和第七十五回分别提到“东平太守程万里”和“济州太守张叔夜”等官职似为虚构之言。根据职官志,宋代不设太守,只有知州或知府,下设通判,职官志载“通判:宋代惩五代之蔽,乾德初,下湖南,始置诸州通判建隆四年,诏知府公事并须长吏、通判签议连书,方许行下。”由此可见所设的判某州事具有监察官职能。

小说提到的县官中,让人印象最深的,莫过郓城县知县时文彬与清河县知县,《宋史》职官志言“县令:建隆元年,令天下诸县除赤、畿外,有望,紧、上、中、下。掌总治民政,劝课农桑,平决狱讼,有德泽禁令,则宣布于治境。……若京、朝、幕官则为知县事。”根据小说故事情节(宋江怒杀阎婆惜获罪,以及武松杀潘金莲和斗杀西门庆获罪)及其知县扮演的角色可断定其名称和职能都符合《宋史》职官志所书。

综上所述,在中央的文官系统中官职名称和职能基本跟《宋史》职官志相契合,而小说中所引的几位北宋名臣出现的时间、背景纯属虚构,对于小说中的四大奸臣的信息包括官职、官职的职能,所在的时间和其它背景都基本与史实相合。地方的文官系统中,小说所书基本符合宋代路、府(州、监、军)和县的地方行政机构,其长官的称为与职能也与职官志相符合,研究宋代官制史,《水浒传》不容忽略。

宋代状元的寿命及地理分布论文

1。宫廷转向世俗。

公元960年,后周赵匡胤发动“陈桥兵变”,代周而起,建都汴京(也就是后来所说的汴梁),结束了唐代以来长期混乱的局面。在北宋统治的160多年间,虽然边境战事不息,但国内相对承平,生产迅速恢复,经济得到发展,工商业空前繁荣,城市随之而兴盛。由于商品经济的发展和城市人口的增加,市民阶层形成一股强大的社会力量。音乐文化的重心,从隋唐的宫廷音乐转向了世俗的民间的市民音乐。

教坊――本是唐朝宫廷最重要的音乐机构。在宋初的时候继续沿用了这一制度。北宋时期,宫廷把南方的优秀乐工集中到汴京,使教坊成为音乐人才荟萃之地,艺人云集。与唐代不同的是,北宋的教坊隶属于宣徽院,由教纺使管辖。教纺使以下,还设有副使,判官,都色长,色长,高班及都知等。教坊乐工的主要职责,是在宫廷宴飨时表演音乐歌舞,特别是逢年过节,音乐歌舞的场面就更为壮观。宋初的大型宴会有19个段落,各个段落都有不同的表演。但到北宋的末年,随着民间音乐的勃兴,教坊与钧容直已逐渐衰落,在宋徽宗的生日当天,宫廷里开始有了民间“勾栏”里艺人表演的杂剧的节目。以此表明,北宋后期音乐已经由宫廷转向世俗。

“靖康之难”标志着北宋的覆灭。公元1127年,赵构即位与南京应天府(今河南商丘),后在临安(北宋时的杭州)建都,史称南宋。随着宋王室的南迁,也造成了科学文化的大规模南移,促进了南方科学技术的进步。城市更加兴盛,工商业更加繁荣,音乐文化循着向世俗音乐的新方向得到更大的发展。因而南宋时期世俗音乐发展更加迅速繁盛。

南宋宫廷虽然仍旧保留了教坊的旧名,但实际机构是不存在了,需要时由修内司教乐所临时召集一批乐工进行短期的练习,临时客串一下。这些应召来的乐工,有的是在德寿宫充“使臣”的旧教坊的乐工,有的是调在临安府衙前乐的酒教坊乐工,有的是钧容直的乐工,其余的就是包括“路歧人”(多半是来自农村的破产农民,他们在失去土地后不得不靠卖艺来维持最低的生活。)在内的民间艺人,总称“和顾”。

2。贵族转向平民。

唐代市民的文化娱乐场所主要在寺院内,到了宋代,则因商业城市的发展,在大城市中出现了大批的独立游艺活动场所,由于市民音乐迅速发展,使宋代音乐文化出现了巨大的转折。宋代商品经济的繁荣,一方面为市民的文化娱乐消遣提供了经济来源,另一方面繁忙的商品活动如果没有文化娱乐的精神调剂也是不可想象的。为了适应这种形式,一种新型的固定娱乐场所――“瓦子”和“勾栏”便应用而生了。“瓦子”――宋代城市中的商品交易。亦称作“瓦市”或“瓦舍”。瓦舍是集商业与娱乐为一体的商业场所。

瓦子中设有专门从事各种民间技艺表演的场所“勾栏”和“乐棚”。北宋都朝汴梁的几个“瓦子”中,有“勾栏”50余座,其中最大的可容纳数千观众。勾栏主要用演出或者说唱,其功能相当于今天的戏院。因为其建筑的栏杆上刻有花纹,相互勾连,所以称“勾栏”。它们大多以“棚”为单位,有“牡丹棚”“象棚”等名称,起规模大小不一,大的可容纳几千观众,在“勾栏”中表演的艺人,地位较高。而且另一方面“瓦子”“勾栏”和宫廷保持着极为密切的关系,一方面它们受宫廷管辖,“瓦子”“勾栏”的艺人常到宫廷演出,另一方面宫廷艺人也经常到“瓦子”“勾栏”中现艺。作为一种影响极为广泛的大众娱乐场所,“瓦子”吸引了市民、文人士大夫、富豪子弟以及大量的城市流动人口等多方面的观众。瓦子中的市民阶层主要是由手工业者和小商小贩们组成的,伴随着工商业的发展,逐渐形成一股强大的力量。他们有较为固定的经济收入,也有一定的闲暇时间,更有精神娱乐的需求。因为,市民阶层是瓦子中最有力,最基础的观众。“瓦子”“勾栏”是固定的演出场所,这就决定了瓦子音乐艺术的职业化特点和艺术形式的多样性,同时也使艺人之间的分工更为细密,并逐步趋向专业化。不管刮风下雨,不论寒冬酷暑,“瓦子”“勾栏”每天都进行演出活动,丰富多彩的演出节目和精湛的表演技艺吸引着众多的观众。

宋代市民音乐活动场所除“瓦子”“勾栏”外,茶坊、酒肆、酒歌以及寺庙中的音乐活动也很活跃。茶坊和酒肆并非专为音乐活动而设,但为了招揽顾客,其中均有经常性的音乐表演活动。尤其是汴梁城内,“新声巧笑与柳陌花蘅,按管调弦于茶坊酒肆”。可见当时茶坊酒肆中的音乐活动在城镇的娱乐生活中占有十分重要的地位。

由于市民音乐的繁荣发展,自南宋起就已经出现了很多民间艺人的专门行会组织“书会”“社会”。“书会”是指专为说话人,戏剧演员编写话本和脚本的行会组织。参加“书会”的文人,有的是因科场失意,怀才不遇,有的是医生,商人,在业余从事脚本的写作。书会成员称“先生”或称“才人”。南宋著名的“书会”有武林(即临安)书会。“社会”是专门从事表演艺术的职业艺人组成的行会组织。每个社会起码有一百多个艺人,最多的竟达三百多人。社会里的艺人除了节期及其他的临时性演出以外,主要在“瓦子”“勾栏”里进行定期的表演,他们的.社会地位比平常只能在酒楼,茶肆卖艺的“赶趁人”(江湖流浪艺人)来说都要高一些。

南宋末期,由于市民音乐的繁荣崛起,宫廷音乐已经黯然失色,在加上当时的社会政治,使得南宋统治者没有那么多闲情逸致去发展教坊,所以宫廷教坊时置时废,在宫廷需要大型演出或者举办宴会时,就由宫廷出资招募“勾栏”艺人为宫廷表演。同时,宫廷乐工也经常到“瓦子”中进行表演。“勾栏”艺人与宫廷乐工之间的交流表演对“瓦舍”技艺的提高起了很大作用。

二、宋代城市世俗音乐的影响。

两宋时期,社会经济的发达促进了城市世俗音乐的发展,城镇中繁荣的瓦舍、勾栏、茶坊、酒肆等固定的演出场所,以及艺人们的专业化表演,标志着我国历史上市民音乐的发展进入到前所未有的新的历史时期。社会音乐生活更加普及,音乐的技术水平得到进一步提高,并为以后音乐艺术的发展奠定了坚实的基础,不光影响了两宋时期音乐的创新与发展,而且由于世俗音乐的繁荣,使宋元音乐出现了巨大的转折。就音乐形式来说――我国最具代表性的音乐形式由歌舞转向了戏曲。戏曲艺术的确立与发展,标志着我国民族传统音乐步入一个新的阶段。这是我国音乐文化发展史上的又一高峰。

宋代世俗的音乐发展始终标志着我国古代音乐的进步与发展,就音乐形式而言,宋代音乐文化的重心从了唐代的宫廷音乐转向了世俗的,民间的市民音乐。就音乐的性质而言,我国音乐的主流由宫廷转向民间,由贵族化转向平民化。这是我国历史上文化艺术的一个重大的转折点。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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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宋代城市世俗音乐的发展论文

[摘要]讨论了城市制度的本质、结构、功能及我国城市的发展模式,提出城市制度不完善是我国城市发展滞后的重要原因;建构与转换城市制度是城市发展进入自觉阶段的根本标志。我国城市要实现跨越式发展,应以制度创新为先导。

[关键词]城市制度;跨越式发展;制度先导。

一、城市制度:城市发展的实践呼唤。

我国城市发展水平严重滞后于经济增长率,加快城市化与城市现代化对我国拓展发展空间,提升发展层次、综合实力及国际形象都具有重要意义。加快城市化与城市现代化,已成为我国各地区的重要发展战略。

这些问题不解决,城市发展目标将是盲目的,城市发展战略将是低效的,城市发展过程将是无序的。从我国城市发展实践看,也确实暴露出不少问题。比如,有的地方不注重城市工业的发展、改造、升级,忽视传统产业与现代产业间的互为基础、互相支撑,将城市发展简单等同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城市环境改造和城市第三产业的发展;有的地区用变更户口,将农村户口转为城镇户口的方法快速提高人口的城市化率;有的地方用变更行区划,将城市周边乡镇划为城区的方法提高其城市化水平;有的地方不能处理好城市发展中府与市场的关系,将城市发展等同于单纯的领导决策、府行为;有的地方脱离本地实际,对发达城市发展中暴露出的问题缺少反思,盲目照搬较发达城市的发展模式。诸多实践问题进一步说明,科学认识是科学实践的先导,对城市本质、城市化与城市现代化本质的深刻认识是正确推动城市发展必不可少的前提。

笔者认为,我国城市发展中出现的诸多问题都与城市研究中“制度视角”的缺失有关;城市制度是整合城市诸多要素的核心,城市有序发展的基础,也是城市的重要本质;能否以制度创新为动力推动社会发展是衡量社会发展自觉程度的重要标准,自觉推动城市制度转换是城市发展进入自觉阶段的根本标志;反思城市制度,借助系统方法和哲学思维全面、深刻地把握城市本质,是推动我国城市良性、快速发展的迫切需要与重要前提。

二交往规则:城市制度的本质。

人们往往把城市化等同于城市人口的相对增加,城市建成区面积的不断扩大,或城市相对经济总量的不断增长。人口、城区、经济总量无疑是城市化的重要基础和城市化水平的重要标志,但人口、城区与经济总量只是城市的外延与现象。城市作为一个或地区的治或经济、文化中心,作为多样生产关系、社会关系的聚集地,代表着一种生活和生存方式,它的基础是一种制度和规则。城市发展史也就是城市制度文明与物质文明、精神文明相互作用的辩证发展史,是人与人、人与自然交往方式和规则的转换史,及城市制度的转换史。城市制度是城市的深层内涵与本质。

城市化与城市现代化是近代以来西方城市发展的两个阶段。工业革命至二次大战,是西方发达的城市化阶段。二次大战后,随着失业救助制度、社会福利制度的启动,西方发达在经历了一百多年的“充分城市化”以后,开始向城市现代化转换。发达产业结构的调整过程,第三产业在经济总量中比重逐渐上升的过程,市场经济的成熟过程,也就是其城市现代化逐步深化与成熟的过程。人们往往用基础设施完善程度、新兴产业的比重大小、社会公共事业的发达程度等作为城市现代化的指标,这无疑是正确的。但不应忽视的是,以上诸方面的进步都离不开完善、规范的城市制度的支撑。从本质上看,发达城市现代化成熟的重要标志是形成了较完善、合理的城市制度,即完善的市场体制、合理的民主机制与开放、平等的市民交往习俗的统一。城市制度的成熟与完善是城市现代化的重要标志。

西方发达并不是城市发展的终点。城市化与城市现代化一方面带来了巨大的社会进步,另一方面也引发了诸多社会与心理问题。而解决城市发展过程中诸多问题的重要基础是反思现有城市制度的不足,建构更加完善、合理、人性化的城市制度来引导城市发展。城市制度的进一步转换、合理化,是城市进一步发展不可缺少的基础、条件与保障。

所谓城市制度,是发展主体在观念特别是行为实践中,对城市本质、结构、功能、意义、价值等的规则性确认。首先,从一般规则论看,城市制度也就是城市交往规则,城市存在与发展的规则,城市成员在多层次交往中所形成与体现的规则,包括以上层建筑为基础的正式制度(如有关城市准入、发展的法规)和以市民社会为基础的非正式制度(如城市居民日常生活中相互交往,对待外来人口等的习俗、习惯)。其次,从城市存在的基础看,城市制度是城市存在的规则支撑,城市发展的深层依据,及城市的深层本质。城市代表着一种相对独特的生产方式、生存方式和交往方式,城市制度是新型生产、生存和交往方式的存在依据。一定意义上,城市的发展也就是多极主体多层次交往的不断扩大、深化与合理化,而规则即城市制度的不断合理化是城市有序发展的根本保障。离开了城市制度,城市就无以存在、无以发展。第三,从发展资源看,城市制度是城市发展的支撑性资源。城市资源是以制度资源为核心的自然资源、经济基础与文化传统的统一。没有城市制度的“调控”,也就没有自然环境、经济基础、文化传统等城市资源的合理、有序、高效整合。第四,从城市内在结构与发展动力看,城市制度是城市内在结构的灵魂,城市存在与发展的内在动力。生产力—生产关系、经济基础—上层建筑—意识形态、生产方式—生活方式构成了城市的内在结构与动力系统,城市制度内存于这个系统的每一方面,是其正常运转的调控中心和神经中枢,合理的城市制度是城市可持续发展的根本保障。第五,从文明构成看,城市制度是城市文明的重要内容。人类交往是物质交往、精神交往与规则交往的统一,规则交往的不断合理化构成人类的制度文明。城市作为人类交往的产物与场所,是物质文明、精神文明、制度文明的统一体。制度是城市的灵魂,城市制度是城市文明的高级形态,是城市精神、城市文化、城市文明的现实集中体现。第六,从发展评价标准看,城市制度是衡量城市发展水平的本质参数。城市化与城市现代化的水平,不仅体现为城市的产业类型、经济总量、人口数量,还体现为城市管理的科学化程度,城市权力的公共化程度,城市成员日常行为的合理化程度等,而这些方面的整合也就是城市制度的发展程度,因此城市制度的合理化程度是城市发展的根本尺度。第七,从发展自觉程度看,以制度创新为动力推动城市发展是城市发展的高级阶段。能否以制度创新为动力推动发展是区分“自发发展”与“自觉发展”,衡量发展自觉化程度的重要尺度。城市现代化水平最终体现为城市制度的发展水平,认识城市制度的本质,以制度创新为先导推动城市化与城市现代化,是城市发展的自觉化。

三正式与非正式规则:城市制度的内容分类。

城市制度是城市社会关系、公共关系的规则性确认。城市社会生活的多样性、社会关系的复杂性决定了城市制度的复杂性、多样性。城市发展中的每一种社会关系都对应着一种城市制度。从宏观社会领域看,城市制度有治制度、经济制度、文化制度,或生产制度、生活制度,或生产制度、分配制度、交换制度、流通制度;从城乡关系及城市发展过程看,城市制度包括城市准入制度、发展制度、保障制度等;从城市主体需要层次看,城市制度包括生存制度、安全制度、发展制度、享受制度等;从社会管理角度看,城市制度有工商制度、税收制度、交通制度、司法制度等;从社会资源构成看,城市制度有人口制度、自然资源制度、环境制度等;从社会实际交往与日常生活看,城市制度则包括工作习惯、生活习惯、社会习俗等。从其它角度还可以对城市制度进行更多样的分类。这里,我们主要借鉴诺思对正式规则与非正式规则的划分,将以上城市制度分为正式制度与非正式制度两大类。

所谓正式制度,也就是正式规则,诺思认为,“正式规则包括治(及司法)规则、经济规则和合约”。正式制度的特征包括:第一,明确性、可查阅性,即往往以法律、规章、条例、条约等文字形式存在;第二,权威性、强制性,即以整体权力,整体对个体的强制力、约束力为实现基础,往往以权为最终保障;第三,整体性,即以维护整体存在及其根本利益为目的。正式制度调节和规范的是关于某一整体能否持续存在及其存在性质的根本性、决定性社会关系,而大量的复杂日常社会关系则主要由非正式制度来调节。

所谓非正式制度,在诺思看来,也就是非正式规则,“主要由习俗、惯例、个人行为准则和社会道德规范构成。正式规则只是‘冰山的一角’,非正式规则却是大量的,并且它的作用不可忽视”。非正式制度的特点包括:第一,日常性、非明确性,即存在、体现于人们的日常现实交往活动中,大多没有明确的文字条文可供查阅;第二,自觉性、非强制约束,即非正式制度以个人素质、个人道德与行为的自律性作为实现保障;第三,个体性,以个人利益为直接目的。虽然非正式制度也倾向于保障整体的存在与利益,但从主观意向与实践结果看,非正式制度以个体利益为源发动力与目的。根据以上特点,我们将以上层建筑(主要是权)、公共权力为基础的城市制度称之为正式制度,而将以市民社会为基础的城市制度称之为非正式制度。

城市制度是经济制度、治制度、文化制度、环境制度、生活制度的统一体。城市制度无所不在,其渗透性使城市制度具有强烈的实践效应,如伦理效应、经济效应、治效应、文化效应、生产效应、生活效应、环境效应等。具体而言,城市制度具有以下功能。

1。选择与确认。

不管是正式制度还是非正式制度,城市制度首先都是对多样城市存在(包括城市形态、功能、结构、文化、精神及城市人员的行为、意识等)的选择与确认。“没有意识到的存在是非存在”,城市制度对城市内容进行选择,并以权力文本或习惯、习俗的方式对这种选择结果给予认可、明确,使城市特点成为一种在实际交往中可以感知到的明确的现实公共存在。城市制度的选择、确认功能也使城市制度本身成为一种重要的城市存在。城市制度是城市存在的最高级形式,一个城市的根本特点,集中体现于其城市制度,城市制度的明确性、相对稳定性为人们认识城市提供了根本途径。认识一个城市的最根本方式是认识其正式与非正式的城市制度。这也使城市制度具有重要的信息功能。

2。规范与整合。

城市制度的发展程度表征着一个城市的组织化、秩序化程度。城市制度将无数的独立个人,多样的生产、生活方式,多样的文化价值观念,整合为一个有序的城市。没有城市制度的规范、整合,也就没有城市的稳定、秩序、一体化,没有城市的存在与发展。“社会发展是有组织的活动”,有序的发展。完善城市制度是保障城市有序、稳定,降低城市交往、发展成本,推动城市持续发展的根本前提。

3。约束与激励。

规范功能使城市制度成为一种约束机制。城市制度的整体化、秩序化导向,必然对城市成员的多样行为、多样意识等具有一定的约束性。城市正式制度通过监督、处罚、惩罚,非正式制度通过注视、漠视、窥视、不搭理等形式,对城市制度的无知者、漠视者、挑战者产生有形或无形的强制约束。城市制度无疑是对城市人员的一种约束。但同时,城市制度也具有激励功能,是一种激励机制。城市制度以奖励、接纳等有形或无形方式,对符合城市制度规范要求的行为进行鼓励,对城市成员的行为具有明确的导向、拉动作用。正是通过约束与激励的统一,城市制度才能实现对城市人员行为、意识的选择与整合,使城市成为一个具有自身特色的统一体。

4。塑形与示范。

一个城市的形象不仅体现在其城市建筑、交通、生产生活设施等“硬环境”上,更体现于其城市管理、城市精神、市民素质等“软环境”上。也就是说城市形象是城市经济、城市文化与城市制度的统一体。没有良好的城市制度也就没有良好的城市形象,城市制度是城市形象的本质与集中体现。建构良好城市制度是塑造良好城市形象的根本途径。合理、良好的城市内容通过城市制度来确认,不合理的城市内容依靠城市制度重构,城市形象的建构过程是一个以城市制度为核心、动力、灵魂的持续过程。城市化与城市现代化是一个不断建构、不断升级的过程。在此过程中,适合社会发展方向、适合人的多样全面需要的较发达城市,对其它地区具有强烈的示范功能。对于较发达城市来说,作为城市的根本软环境及软件,作为城市形象的根本,城市制度是城市示范性、推广性的核心。对于较不发达城市来说,学习先进城市的根本内容是学习其城市制度。

五公共权力与能力本位:城市制度的转换。

城市的发展史,不仅是城市规模的扩大史,城市经济总量的增加史,城市功能的变迁史,也是城市制度的转换史。城市制度转换的动力来自两个方面:一是发展,一是交往。社会生产力与生产方式的进步,是城市制度转换的内在动力。城市制度,作为调节社会生产、生活关系的规则,从根本上讲,其发展原动力是一个地区自身生产力水平的提升、生产方式的转换。与其它地区交往的扩大与深化,则是城市制度转换不可缺少的比较动力。其它城市的成功经验或失败教训,对一个城市的发展与制度转换都具有重要参照意义。在注重自身发展的基础上,学习其它与地区城市发展经验,避免其发展失误,是加快城市发展,降低城市制度转换成本的重要途径。

权力是制度的核心,城市制度转换的根本问题是城市权力的.配置。对城市正式制度而言,城市权力就是城市的管治权;对城市非正式制度而言,城市权力就是一个城市的市民对其它社会成员所具有的优势。权力的根本问题是“谁拥有权力,是怎样获得的?”反思城市权力也就是反思:第一,谁拥有对城市的管治权,获得这种权力的基础与途径是什么;第二,一个城市的市民以什么为基础拥有对其它城市或非城市人员的优势(包括心理、话语、行为等)。

关于第一个方面,我们认为,现代城市管治权力的本质是公共权力,获得城市权力的根本途径是能力。近代以前,权力主要是少数人专有的“特权”。近代以来,启蒙运动、资产阶级革命、世界交往的深化、市场体制的确立,推动了人们权利意识的觉醒。权利通过权力来确认、保障,在反思、争取、确立公民权利的过程中,人们也不断对权力的本质进行重新认识与定位。现代社会,权力的本质是人民权力、公民权力、公共权力,逐步形成社会主导权力观。也就是说虽然权力的具体所有、实施部门是特定的府行机构或其授权单位,但这种机构的权力范围、实施程序、组成人员等,应该首先得到公民的认可与信任。公民利益与社会发展的需要是权力部门存在的基础,能力与素质是个人能否进入权力机构,成为公共权力执行人员(公务员)的前提。作为城市正式制度基础的城市管治权力,其本质也是一种公共权力,城市管治权力的范围、机构组成、办事程序等,必须以公民利益、城市发展需要为基础,以公民的普遍认可为前提。而具体从事城市管治的人员,必须是以公开、合法途径进入权力部门,具有较高能力、素质和道德水准的专业人员。

关于第二个方面,我们认为,城市居民所具有的排它性权力正逐渐弱化。在城乡间、不同城市间发展差异仍较大的情况下,城市无疑在相当程度上代表着先进的生产生活方式、较高的文明程度,但一个城市的发展程度并不代表这个城市中所有成员的文明程度。从现实准人标准看,血缘、地缘等非能力因素是成为城市公民的主要依据。也就是说,城市居民现有的所谓排它权力,并不是以能力为本位的。随着经济文化交往的深化,市场经济的发展,能力已成为现代城市准入的根本条件。而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城乡及城市间发展差异的逐步缩小,将使现有城市居民以传统方式所具有的排它性权力逐渐弱化、缩小。当然,只要还存在经济与社会结构的二元化、历史文化传统的差异、生产生活方式的差异等,城市公民的这种排它优势、相对权力还将在一定范围内继续存在。但从社会发展趋势看,这种非能力本位的权力正在丧失其存在基础。

从我国城市发展现状看,一方面,城市化和城市现代化程度较低已经成为制约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瓶颈,但消除城乡二元结构和提升城市内涵都不可能一蹴而就。西方发达的城市发展历程说明,城市发展是一个逐渐深化的过程,工业化是城市化的产业基础,现代服务业、第三产业、新兴产业是城市现代化的产业基础,产业升级、结构调整是渐进的过程。没有充分城市化也就没有城市现代化,城市发展是一个“自然的”渐进过程,需要时间。另一方面,国际竞争日益激烈,我国已不可能有1左右的时间进行“充分城市化”,再步入城市现代化。以城市现代化引领城市化,同步推进城市化与城市现代化,走有自身特色的跨越式发展之路,成为推进我国经济与社会发展,提升综合国力,加速城市发展的实践选择。

同时,自觉转换发展模式,是实现我国城市跨越式发展的重要前提。一般而言,发展模式有两种,一是“要素自发模式”,即在交往不充分状态下,通过发展要素自发实现整体结构调整,并最终产生新的制度文明;一是“制度先导模式”,即在普遍交往状态下,自觉地学习、创立先进的制度,以新的制度为先导,引导、推进结构与要素的整体跃升。现代全球化的深化,世界普遍交往的发展,西方发达城市化的诸多经验与教训,我国经济与社会发展的良好态势,为我国采取制度先导模式推动城市发展提供了重要条件与基础。以制度创新为核心推进我国城市发展,可以协调城市化与城市现代化的冲突与矛盾,降低城市转型成本,减少社会震荡。因此,制度先导是我国城市跨越式发展的实践路径。

制度先导模式是尊重客观规律与注重主体创造的统一。它是一种学习的模式,注重对别的发展主体经验的借鉴;它也是一种反思的模式,注重对其它发展主体教训的总结;它还是一种具有强烈主体性的模式,注重对自身文化传统的继承;它更是一种创造性的、实践的模式,注重对实际情况的把握,注重一般性与特殊性的结合,尤其注重对适合自身发展需要的具体发展制度、策略的探索与创新。学习西方发达城市发展经验,吸取其教训,以此为重要参照建构合理的、符合我国发展阶段与文化传统的城市制度,是减少、回避类似发达的城市病,加快我国城市发展的重要途径。

以制度为先导推进城市发展并不意味着建立统一、没有差别的城市制度。任何制度都是历史的、具体的,、民族、文化历史传统不同,城市制度便有差异。世界历史的发展过程、全球化的推进过程,是世界普遍进步趋势与文化多样性的统一。与全球化的进程相呼应,城市制度也是普遍进步趋势与具体民族性、地区性、多样化的统一。从纵向历史进程看,城市制度处在不断转换之中,工业经济背景下的城市制度不同于知识经济背景下的城市制度,计划体制下的城市制度不同于市场体制下的城市制度;从横向现实关系看,美国与日本的城市制度不同,北京与上海的具体城市制度也互有差异,不同与地区的城市制度具有不同特点;从未来发展趋势看,城市制度是城市本质与形象的集中体现,城市制度的多样性将继续存在与发展。统一与多样并存,在普遍进步中保持自身特色是城市制度转换的重要特征。我国城市发展落后不仅表现在城市化与城市现代化水平低,也表现在各地区城市发展类同,没有形成多样的特色城市。对城市制度统一性与多样性的科学认识则是建构多样特色城市的重要前提。在推进城市制度的转换中,坚持统一性与多样性的结合,在保持全国城市制度原则上统一的基础上,鼓励各地区结合自身文化传统建构多样的具体城市制度,是我国城市发展的重要方向。

城市制度转换是“自然历史过程”与创造过程的统一。一方面,城市制度发展有其自身的“自然性”规律,新城市制度的建构以既有城市制度为基础,不能超越已有城市存在基础,没有城市经济基础与生产方式的转换,也就没有城市制度的转换。另一方面,城市制度的转换又是人的自觉“创造物”。城市制度作为城市存在与运转的规则,是城市成员共同意志的体现,形成、存在于城市成员行为实践中。城市成员既可以根据需要制订、形成一种城市规则,也可以用文字或实际行为的方式废除、悬置不符合需要的城市规则。

七结语。

建构合理城市制度是市场经济条件下城市健康发展的需要。经营城市,用市场经济手段实现城市发展公共性与私人性的统一,是现代城市发展的重要方式。而没有完善、规范的城市交往规则,经营城市将失去秩序保障。建构合理城市制度也是完善我国市场经济的需要。城市是市场经济的载体,市场经济是规则经济、制度经济,没有合理的城市制度也就没有完善的市场经济。如果说,城市化与城市现代化是社会发展的必然趋势,那么,以制度创新推进城市发展则是城市发展的根本方向。我国经济与社会发展的特殊性,决定了我国城市制度转换的特殊性。农业文明与工业文明的矛盾、工业化与后工业化的矛盾、市场体制与传统经济运行方式的矛盾、全球化与本土化的矛盾等,都要求我们在以制度为先导推进城市发展的过程中,既要大胆探索,勇于创新,又要尊重传统,遵循规律。应充分认识我国城市制度转换的特殊性、长期性,在实践创新中,实现城市发展渐进与跨越的动态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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