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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法律心得(通用14篇)

作者: 琉璃

通过写心得体会,可以更好地梳理自己的思维,提升学习和工作的效果。在学校参与运动会的过程中,我收获了不仅仅是奖牌,更多的是运动带来的健康与快乐。

社会法律实践心得体会

先介绍一下自己,我是法律本科,但同时非常热爱英语,法学毕业实习感想。在学校一直很羡慕法律英语系的学生,但自己直到大四才有机会选修这门课。一接触就觉得爱不释手,一直希望有机会好好钻研它一下,但是苦于没有条件,这个心愿就耽搁下来了。直到6年后的去年春天又回到学校里专门学了几个月英语之后,对学习法律英语的念头更加强烈,希望能把自己的学过的知识用另一种语言表达出来。

因此开始背诵法律英语词典,并且买了一些法律英语的教材和双语的法规,但是经过一个月后,发现这象是在闭门造车,看不到实质性进步。这时我感到没有老师指点再加上没有具体的实践运用,所以记忆到脑子里那些支离破碎的知识很快有遗忘了,怎么办呢?我感觉得要是能找到一家专门的机构去培训或者实习该有多好呢?就开始上网去搜索,才发现原来专门的法律英语培训机构如此稀少,幸好上海也有一家法律英语培训机构:上海元兆法律翻译公司。

接下来呢就开始紧锣密鼓的网上联系,我怀着忐忑的心情咨询是否有培训班或者能应聘实习生呢?罗律师听了我的情况后,帮我分析了一下,他鼓励我参加实习,一方面节约费用另一方面也可以很快得到锻炼和提升。这其实也正是我所考虑和期盼的。我特别高兴觉得很温暖啊,在法律圈子之外流浪好几年总算有机会找到组织了,社会实践报告《法学毕业实习感想》。但是自己还要等到自己7月份翻译培训班毕业,之后还要等到10月份司法考试结束。所以整整几个月都是在期待中度过,希望早日揭开她那层神秘的面纱。好不容易熬到这一切考试都结束了,总算是顺利的进入元兆翻译开始实习的工作。

社会法律心得体会

首段:

社会法律在我们的日常生活中起着重要的作用,它是维护社会秩序、保护公共利益的重要工具。多年以来,我在法律实践中积累了一些心得体会。在这篇文章中,我将分享我对社会法律的理解和体悟,希望能够引起读者对法律的重视和思考。

二段:

首先,社会法律不仅仅是条文和规章制度的堆积。在我看来,社会法律更是一个价值观的体现,它所强调的是公平、正义和人类尊严的原则。正是基于这些价值,社会法律才能够通过法律系统来保障公民的权益并制止不正当行为。对于公民来说,了解和遵守法律是我们应尽的责任,而法律也在一定程度上指引了我们的行为准则。

三段:

其次,社会法律的实践需要不断完善和更新。随着社会的发展和变革,法律也需要与时俱进,以适应新的社会情况和需求。例如,随着互联网的蓬勃发展,一些新的犯罪行为也随之出现。此时,法律必须对这些行为进行界定和惩罚,以保护网络空间的安全和秩序。因此,政府和立法机构需要积极主动地修改和更新法律,从而使其更好地适应社会的需求。

四段:

此外,社会法律的贯彻和执行需要全社会共同参与。法律的有效实施离不开每个公民的遵守和监督。作为公民,我们应该树立法律意识,尊重法律,遵守法律。在面对违法行为时,我们也应该勇敢地站出来,举报和揭露违法犯罪的行为,以维护社会的公平和正义。只有通过全社会的共同努力,才能够建立一个法治的社会。

五段:

最后,社会法律的正义需要专业的司法体系来保障。司法体系是法律实施和司法权力行使的重要组成部分,它的公正和透明对于社会法律的信任和正义至关重要。作为公民,我们需要对司法体系保持监督,并积极参与其中。我们应该关注司法公正,监督司法人员的行为,以确保法律能够公正地运用于每个公民。这样的努力才能够使社会法律充满活力和信任。

结尾:

综上所述,社会法律对于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的维护至关重要。通过长期的法律实践,我深刻体会到社会法律的意义和作用。我们应该从自己做起,成为一个遵纪守法、维护公正的公民。与此同时,政府和立法机构也应积极进行法律的修订和更新,以适应社会的需求。只有全社会共同努力,积极参与社会法律的实践和监督,才能够建立一个公平、正义的法治社会。

社会法制心得体会

近年来,我国社会法制建设取得了长足的进步,不仅为社会秩序的稳定提供了坚实的保障,也为人民群众的利益得到了更好的维护。在参与社会法制建设的过程中,我深刻体会到了法制的重要性,并从中收获了许多启示与体会。

第一段:法治担当保护人民权益的重要角色。

在我国的法治建设中,法律作为社会管理和调解的基石,扮演着重要的角色。通过完善的法律法规体系,我们能够更好地保护人民的合法权益。例如,刑法的严明与执行力的提高,有效地打击犯罪活动,增强了人们的安全感;《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实施,给予消费者更大的维权空间,推动了消费者权益的保护。这些法律的实施,让人民在各种场合获得了公平与正义,使社会秩序更加稳定。

第二段:法治保障经济社会发展的持续稳定。

一件事情如果没有法律的规范,势必会变得无序混乱。在我国日益增长的市场经济背景下,法治的作用更加凸显。企业之间的商业纠纷、合同问题、知识产权等方面的保护,都离不开法律的支持。法治的建立可以预防和化解经济纠纷,提高企业和个人的风险防控能力,从而促进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第三段:法治推动社会风气的良性发展。

法治的推进对于塑造良好的社会风气有着重要的意义。通过法律的约束,不仅能够减少人们的违法行为,还能够规范人们的道德行为。在这个过程中,法律起到了引导和规范的作用,使大家遵纪守法、公正公平,共同构建和谐的社会环境。

第四段:自觉遵守法律应成为每个人的应尽义务。

作为公民,我们不仅要享受法律的权益,更要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自觉遵守法律,是每个公民应尽的责任与义务。只有在每个人都自觉遵纪守法的基础上,社会法制建设才能够得以深入推进。法治建设需要每个公民的参与,每一个人都应该用自己的行动维护法律的尊严,共同营造良好的法治氛围。

第五段:加强法制宣传教育的重要性。

法治建设的过程中,法制宣传教育不可或缺。只有人们对法律有基本的了解和认知,才能更好地遵守法律规定。因此,我们需要加大法制宣传力度,普及法律知识,提高人们的法律意识。学校、社区、企业等各种场合都可以成为法制教育的载体,通过宣传教育的渠道,让更多的人了解法律,懂得法律,自觉遵守法律。

总结:

通过参与社会法制建设的实践,我深刻认识到法治在社会发展中的不可或缺的地位与重要作用。只有在法治的保障下,我们才能过上安定、公正、有尊严的生活。每个公民都应当自觉遵守法律,努力维护社会法制的完善和发展。只有这样,我们的社会才会更加稳定有序,人民才能够真正享受到法治带来的福祉。

法律社会心得体会

法律是社会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它规范了人们的行为,维护了社会的正常运行。在法律社会中,我深有感悟和体会。首先,法律是社会秩序的基石,它为人们提供了安全保障。其次,法律的公平正义原则应当得到充分的尊重和保护。再次,法律也为我们提供了解决纠纷的途径和方法。最后,法律的执行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努力,法律意识的普及至关重要。

首先,法律是社会秩序的基石。法律体现了社会的价值观和公共利益,并为人们的生活提供了保障。作为一名普通公民,我们需要了解并遵守法律法规,自觉维护社会秩序。在我与法律打交道的过程中,我深切感受到法律的力量和作用。每当我遇到困难和问题时,法律始终站在我这一边,保护我的合法权益。法律给予了我信心和力量,我深信只要我们遵守法律,我们的社会将会更加和谐稳定。

其次,法律的公平正义原则应当得到充分的尊重和保护。法律是公平正义的最佳体现,它保护每个人的权益,不偏袒任何一方。在我们的社会中,法律应当起到公正裁判的作用,保障每个人的平等权益。然而,现实中仍然存在着不公平现象的发生。司法系统应当努力做到公开、公正、公平,尽可能减少人为因素的干扰。同时,我们作为公民也要自觉遵守法律、不违法乱纪,共同营造一个公平正义的社会。

再次,法律为我们提供了解决纠纷的途径和方法。在法律面前,每个人都应当享有平等的权利。无论是与他人的纠纷,还是与国家机关的争议,我们都可以通过法律途径来解决。法律的存在为我们提供了一个公平公正的法庭,通过审判程序,可以公正地裁决争议的解决。有了法律的支持,我们就能够在社会中平等地行使自己的权利,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最后,法律的执行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努力,法律意识的普及至关重要。法律不仅仅是司法机关的责任,也是每个公民的责任。我们需要宣传和普及法律知识,提高全社会对法律的认识和尊重。只有大家都具备了法律意识,才能更好地依法行事,不违法乱纪。同时,司法机关也要加强执法公正,减少法律执行中的不规范现象。只有全社会共同努力,法律才能真正发挥它应有的作用。

总之,法律是社会生活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它为我们提供了安全保障,保护了我们的权益。我们应当充分尊重法律的公平正义原则,依法行事。同时,法律也为我们提供了解决纠纷的途径和方法,我们应当积极维护自己的权益。最后,法律的执行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努力,普及法律意识至关重要。只有大家齐心协力,才能建设一个法治社会,实现社会的长治久安。

社会法律心得体会

社会法律是一门研究法律与社会关系的学科,它涉及到法律是如何在社会中发挥作用的,以及如何有利于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平正义。作为社会成员,了解并遵守社会法律不仅是一种责任,更是一种道德义务。在日常生活中,我积累了一些关于社会法律的心得体会,通过这篇文章,我想分享一些我的看法和观点。

首先,社会法律的存在是为了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平正义。法律起到规范和约束人们行为的作用,确保每个人都能够享有平等的权利和机会。尊重和遵守法律是社会成员的基本义务,同时也是对其他人权益的尊重和保护。从个人来说,我意识到遵守法律不仅是为了避免违法行为所带来的后果,更体现了我的社会责任感和社会意识。

其次,社会法律的适用是要考虑到社会实际情况的。法律并不是一成不变的,它需要随着社会的发展和变化而调整和完善。在现实生活中,我观察到法律的适用并不是绝对公正和合理的,很多时候还存在着主观因素的干扰。因此,我学会了要对法律进行批判性思考,去研究其中的合理性和适用性。同时,我也明白通过合法的途径去改变和完善法律是维护社会公正的一种方式。

第三,社会法律的执行需要有公正和权威。法律的权威和公正性是保障其有效执行的重要基础。在社会中,我发现法律的实施受到各种因素的干扰和影响,如腐败现象、人情主义以及权力滥用等。这些现象使得法律无法真正达到其规范和保护的目的。因此,我相信建立一个有公正和权威的司法体系是实现社会法律的有效执行的关键。

同时,社会法律的教育和宣传是提高法律意识的重要途径。在我看来,很多违法行为都是由于对法律的无知而造成的。因此,我认为加强社会法律的教育和宣传是提高每个人法律意识的关键措施。只有每个人都具备了一定的法律知识,才能更好地遵守法律,并为自身利益和社会福祉做出正确判断。

最后,社会法律的存在与发展需要每个人共同参与和努力。法律不是一种单方面的约束,它是一个共同约定的规则体系。在社会中,每个人都承担着遵守法律和维护法律尊严的责任。只有所有社会成员共同遵守法律、维护法治,才能使社会更加公平、和谐和稳定。

总结起来,社会法律是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平正义的重要保障,学习和遵守社会法律是每个人的基本义务。通过对社会法律的体会,我认识到遵守法律不仅是为了自身利益,更是为了社会的福祉和共同进步。同时,我也了解到法律的适用性和公正性是需要不断完善和提高的,而这需要每个人的参与和努力。只有通过共同的合作和奋斗,我们才能构建一个更加法治、公正和有序的社会。

社会法心得体会

社会法,是指在社会中形成的法律规范和制度,是维系社会秩序和公平正义的重要工具。长期以来,我一直在关注和探讨社会法的实践应用和理论意义。在不断地学习和思考中,我深刻认识到社会法与人类社会的发展息息相关,它的作用和意义在当今社会显得更加重要。以下是我对于社会法的心得体会:

第一段:社会法是维护社会稳定的重要保障。

社会法是社会秩序的监管工具,它与社会治理密切相关。社会法能够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和谐。在这个问题上,我深深的认识到社会法的作用是不可或缺的。在一个社会中,只有规范的法律制度才能给人们提供安全感和信心,使得社会秩序得以维持和保障。

第二段:社会法是保障公平正义的重要手段。

社会法是公平正义的重要保障,它维护着人们的权益和合法权益。社会法能够对有违法行为的人进行处罚,并保护受害者的权利。在同样寻求公平正义的问题上,我发现社会法的存在能够确保每个人的平等利益,保护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遏制不法行为。

第三段:社会法是促进社会发展的重要因素。

社会法的不断完善,能够促进社会经济的发展,推动社会的进步。在这个问题上,我认为,社会法的巨大力量在于它能够为人们提供更加公平、公正的环境,使得人们更加安心生活和工作。而这种公平和安全感,往往是人们最基本的需求之一。正是因为社会法存在,才推动着社会的发展。

第四段:社会法的完善需要不断推进和探索。

社会法的完善需要不断推进和探索。在我看来,这其中的探索和推进,不仅仅只是在法规和制度上,同时也需要在文化层面上进行,从政策到文化,从道德到法制,从传统文化到现代社会,所有的方面都需要互相促进和融合。只有这样,才能真正意义上地推动社会法的发展和完善。

第五段:社会法需要符合人民的心意。

社会法必须依法治国,但是也必须要符合人民的心意。一个优秀的社会法律制度,应该更注重的是满足和服务于人民的需要,依据和体现着公平正义的价值观。在这个问题上,我认为,社会法的发展和实践需要更多密切地关注人民需求和诉求,推动社会法与公共利益的融合。

结尾:

综上所述,社会法不仅是人类社会进步的必要条件,也是人类社会不断发展的推动力量。在未来的岁月中,我将继续深入研究社会法的发展和实践,在社会法的实践中更好地贯彻公平正义和促进社会发展的价值观。

社会法心得体会

社会法是指规范社会关系和维护社会秩序的法律体系。社会法处于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贯穿于人与人之间的各种关系,如劳动关系、婚姻关系、财产关系等。社会法是国家权力的具体体现,其目的是保护公民的权利和利益,维护社会的和谐稳定。

段落二:我对社会法的理解。

社会法是我们生活中重要的组成部分,对我来说,社会法与我息息相关,它直接关系到我的生活、安全和权利。我明白在社会中,法律不能含糊不清,必须明确、清晰、可执行,才能有效地维护社会秩序和公民权利。我从社会法中学到,遵守法律是每位公民的义务和责任。每个人都应该为社会的繁荣稳定积极作出自己的贡献,不违反法律规定,促进社会和谐发展。

段落三:社会法对生活的影响。

社会法对我们生活的影响非常深远。在家庭关系中,法律规定了婚姻家庭的利益关系、子女的抚养、婚约的内容等,维护了家庭成员的权利;在工作关系中,法律规定了对工资的支付、劳动合同的签订、工作条件的保障等,规范了雇用和被雇用双方的权利;在社会公共领域中,法律规定了公共场所的使用、道路交通安全、抵制犯罪行为等,对公民的人身、财产安全做出了保障。社会法不仅规范了公民的生活行为,也为社会发展和进步作出了贡献。

段落四:如何遵守社会法。

为了维护社会的和谐稳定、保护公民的生活权益,每个人都需要遵守社会法规。首先,认真学习社会法律知识,提高自己的法律素养。其次,遵从法律规定,不违反法律条文,不伤害社会利益。最后,积极发挥自己的作用,督促他人遵守法律,共同维护法律的权威和尊严。

段落五:总结。

社会法是我们生活的重要组成部分,它不仅保障了公民的权利,也为社会的进步和发展做出了贡献。我们要注重学习社会法律知识,自觉遵守法律规定,发挥自己的作用,共同推进社会的进步和发展。只有这样,我们才能在和谐的环境中享受幸福的生活。

浅析劳动法律关系的社会法属性

美国法律哲学家埃德加・博登海默在《法理学:法律哲学和法律方法》一书中写道:“尽管法律是一种必不可少的具有高度助益的社会生活制度,但是,它象其他大多数人定制度一样也存在一些弊端。如果我们对这些弊端不给予足够的重视或者完全视而不见,那么它们就会发展成严重的操作困难。”法律所具有的滞后性、不周延性、模糊性等弊端是法律自身特性所决定的,法律不能通过自身进行自给自足的完善,需要人为的弥补。法官由于不能拒绝裁判,往往在没有明确法律前提的情况下就必须作出选择、判断,特别是在一些立法涉足不深的新领域,当法官们找不到一个明确的、周延的、适时的、充分的法律规定时,就不得不对已有的法律予以解释或在此基础上进行创造。法官造法是不可避免之事实,但同时也产生了诸多弊端,贝卡利亚、罗伯斯比尔、孟德斯鸠、卢梭等人都曾强烈主张剥夺和限制法官解释法律、创造法律的权力。法官在具体的案件中解释法律、创造法律必定要遵循一定原则,没有原则的解释、创造,只能是表达法官的恣意与懵动。而在个案中,要找到进行解释所遵循的原则,首先是要确定案件中法律关系的属性,法律关系的属性决定和限定了解释法律、创造法律所应遵循的原则,它将直接影响案件的程序和实体处理。如税务行政机关与企业法人之间的加工承揽纠纷,被判定为民事法律关系属性后,即可遵循自愿原则对涉及纷争所需法律进行解释,但若双方之间是税收纷争,被判定为行政管理法律关系,则自愿原则就无法适用,法律关系属性决定了适用什么原则。案件中法律关系属性确定恰当与否,对案件的裁判至关重要,特别是对法律规定较不完善领域的司法更为重要,它可以为法官指明寻找原则的方向,限定原则的范围。笔者认为,当前,劳动法律关系应是具社会法属性的'法律关系,而非具民事法律或行政法律属性的法律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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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法治心得体会

作为一个普通人,我们每天都生活在一个复杂多变的社会中,我们的生活、工作、学习等各方面都与法律有着密切的关系。社会法治是社会秩序的保障,也是我们共同生活的基本准则。在日常的生活中,我深切感受到社会法治给我带来的好处,也对于社会法治有了一些个人的心得体会。在这篇文章中,我将分享我对社会法治的基本认识以及它对我们个人和整个社会的重要性的理解。

首先,社会法治是维护社会秩序的基石。社会法治的实现需要以宪法为核心,各种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作为支撑,通过法律的制定、执行和维护,保障社会秩序的正常运转。没有法律作为约束,社会将陷入无序和混乱。而社会法治的实施能够保障人民生活的基本权益,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正是由于社会法治的存在,我们才能够在一个相对公平、安全、有序和稳定的环境中生活和工作。

其次,社会法治是促进社会进步的关键。社会法治使得人与人之间的关系有了明确的规定和约束,对于追求个人权益的保护和促进社会和谐发展起着重要的作用。社会法治不仅能够保障人民的基本权益,保护他们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还能够推动社会的进步和发展。以知识产权保护为例,良好的法治环境能够鼓励人们创新和发明,使得智力成果得到公平的利用和保护,促进科技进步和社会经济的繁荣。

第三,社会法治是实现社会公正的重要手段。社会公正是建设和谐社会的重要目标之一。社会公正既包括公平和正义,也包括人与人之间的充分互动和利益均衡。在社会法治的约束下,法律能够为弱势群体提供保护,扭转力量悬殊和利益差距过大的现象。通过司法机关的公正裁判和中立调解,为人民提供一个公正、公平、透明的司法环境,保障人民享有平等权利,维护社会的公正和谐。

此外,社会法治还可以塑造良好的社会文化和价值观。法律的执行不仅规定了人们行为的准则,更体现了社会公共利益和社会价值观念。社会法治能够引导人们树立正确的道德观念和价值观,塑造和传承良好的社会风俗和公德心。只有在法治环境的引领下,个人与个人之间才能够建立起互助互爱、守法守规的社会文明。

总之,社会法治是现代社会不可或缺的基石之一。它为我们提供了公平正义的保障,促进了社会进步和公正,塑造了良好的社会文化和价值观。作为公民,我们有责任遵守法律,用法治的观念指导我们的行为,并积极参与到法治建设中。只有通过社会法治的共同努力,我们才能够建设一个更加公平、和谐、安全和稳定的社会。

近期社会法律热点问题感想

在学习教师的各项法律法规的过程中,又一次让自己的思想和心灵得到提升,法律法规的制定为我们从教者指明了前进的方向,提出了努力实现的目标。在学习中认真对照,自我反思;在寻找差距与不足中正视自己。

一、在--大的引领中正视教育。

对教育事业的高度重视。作为一名教育工作者,我们一定要牢记教书育人的神圣天职,在自己的工作岗位上,全面贯彻教育方针,坚持育人为本,德育为先,实施素质教育,着力提升层次,提高质量,精心教书,潜心育人。回顾自己十几年的教书时间,使我深深体会到,要想当好一名教师,最根本的就是要把教书育人当成自己的天职,做到在教书中全面提升自己的素质,在育人中不断净化自己的灵魂。而要做到这一点,我们必须丰厚自己的底蕴,提升自己的品味,自己在这方面还有很多欠缺,今后要努力通过各种途径来充实自己,以便更好的完成教书育人的重任。

二、让法律法规时刻警醒自己。

在《教师法》、《未成年人保护法》、《义务教育法》的相关条文中,明确指出了作为教师所不应去做的言行,以及对学生要平等对待的原则。品读条文,对照自己,觉得自己能够按照相关规定指导自己的实践,规范自己的行为。在教育教学中努力做到为人师表,平等对待每一个学生,为学生营造了既宽松又有序,既民主又自主的学习、生活氛围,让学生在快乐与幸福中得到发展。在教育教学实践中,始终牢记法律法规的条文,充分做到尊重学生人格,不歧视学生,对学习或平行存在问题的学生多方想办法树立其信心,但有时也有耐心不够的时候,今后要学会寻找孩子身上的闪光点,用显微镜看其不足,我们彼此一定都会多得许多快乐。

三、以德为先,率先垂范。

人者德为先,只有有德行的人才能用自己的言谈举止去感染别人,影响别人。教师就是这样的职业,用德引领,以灵魂塑造灵魂。关于《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和《暂行办法》中提出的相关要求,我都努力践行,严格要求自己。我觉得作为一名教师必须爱字当先,心中有爱,就会爱事业、爱岗位、爱学生,教师要做到为人师表,率先垂范,教师就是一面镜子,照不到自己,却照着学生。在与学生相处中能够站起来,也能够蹲下去去,让学生进而亲之,素而敬之。在与家长的相处中,努力做到在沟通中相互了解,在交流中达成共识。

四、学典型找差距。

在我们教育行列之中,古往今来有无数的楷模和先进为我们谱写了一曲曲动人的,感人的篇章。虽然许多楷模与先进的事迹我并非熟知,但我国著名教育专家支玉恒,他的那种执着与坚持,敢于挑战与自信的精神深深的感染着我,我觉得自己缺少的就是这样一种精神,去寻找这种精神,让自己在当今社会纷繁复杂的环境中能够拥有一片属于自己的天空。

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保证和学习体会。

交通事故时时刻刻都会发生,它就像颗威力十足的炸药,一时大意,这颗埋伏在我们生活中的炸药就会爆炸,炸得家庭破碎,炸得人心悲苦。所以我们要遵守交通规则。我们家附近有一个小女孩,她的爸爸就是因为一次交通事故而离开了她。小女孩家里并不富裕,但是她和爸爸妈妈一起生活得很开心。每天早晨起来,妈妈都会给她和爸爸做上一顿美味的早餐,一家人很温馨。吃完早餐,爸爸骑车送她去上学。一路上,父女俩总是有说有笑。放学后,不管风雨多大,小女孩总是看见爸爸耐心地在等待着。回家的路上,小女孩总是开开心心地向爸爸诉说学校一天所发生的一些有趣的事。

有一天,小女孩的爸爸像平常一样到学校去接小女孩。然而,一辆迎面而来的大卡车由于违规行驶,把小女孩的爸爸撞倒在地,爸爸当场就死去了。一刹那间,死神就夺走了他的生命,他多么希望自己还活着,他多么希望陪在小女孩身边,他多么希望能够看着女儿长大……小女孩并不知道自己的父亲已经去世了,她还是像平常一样在学校门口等她的爸爸来接,等了好久,还是没人来接她,小女孩心里想:为什么到这时候爸爸还没来接呢?是不是出事了?还是家里有什么事?小女孩心里很着急。当小女孩得知自己的爸爸已经死去,她似乎傻了,她扑在爸爸的尸体上不断哀求:“爸爸快醒醒!我要爸爸!我要爸爸……”她多么希望这场交通事故没有发生,多么渴望爸爸能够醒来,象平常一样用自行车载着她上下学啊!

交通事故是那么可怕,一刹那间,就夺走了人的生命。现在路上的车辆越来越多,马路越来越拥挤,同时交通事故也越来越多,每年,有多少的生命被夺走,有多少个家庭被破坏,有多少人要失去亲人了。如果我们每个人心中都有交通规则,每个人都能自觉遵守交通规则。我相信一定可以避免很多悲惨的交通事故。让交通法规在我人们心中生根吧,让我们牢牢记住:遵守交通规则就是珍爱生命。

浅析劳动法律关系的社会法属性

近年来,劳动争议诉讼案件逐年上升,新型劳动争议不断出现,在司法实践中,如何区分劳动法律关系与其它劳动关系,始终是一个难点。我们试图根据《劳动法》第二条关于劳动法律关系主体范围的规定,从劳动关系入手,通过对劳动法律关系及其主体资格的分析,结合我国现行立法状况和司法实践,寻找出便于应用的区分劳动法律关系和其他劳动关系方法和途径。

我们面对每一件劳动争议个案,首先要审查是否是劳动争议。劳动争议又叫劳动纠纷,是劳动法律关系当事人就劳动权利和劳动义务发生的争议。界定劳动争议必然要考察是否存在劳动法律关系,而劳动法律关系属于劳动关系的范畴,我们实践中应用的劳动关系、事实劳动关系,是一种狭义的概念,仅指劳动法调整的那部分劳动关系,即劳动法律关系。劳动关系属于社会关系的一种,存在于不同的社会主体之间。劳动过程的实现以劳动力与生产资料的结合为前提。劳动关系的建立须具备劳动力和生产资料分别属于不同的社会主体的条件。劳动关系是生产资料支配者与劳动力所有者为实现劳动过程而形成的社会关系。劳动法律关系纷繁复杂,现阶段我国劳动关系根据不同部门法律调整的主体范围不同,大致可以分为五类,即劳动法律关系、雇佣劳动关系、公共事务劳动关系、农村集体劳动关系、强制劳动关系等。

3、劳动者主体资格的确认。

劳动者的主体资格是劳动法规定的公民成为劳动者应当具备的条件。它包括公民的劳动权利能力和劳动行为能力两个方面。劳动权利能力是指公民能够享有劳动权利并承担劳动义务的法律资格。劳动行为能力是指公民能够以自己的行为行使劳动权利并承担劳动义务的法律资格。公民在劳动法上的劳动权利能力和劳动行为能力与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是不同的。公民享有民事权利能力,但不一定享有或不一定完全享有民事行为能力,享有民事行为能力必然享有民事权利能力;公民享有劳动权利能力必然同时享有劳动行为能力,反之亦然,劳动权利能力和劳动行为能力具有统一性。

(1)公民的劳动权利能力和劳动行为能力在存续时间上是一致的实现民事权利义务的民事行为在通常情况下与民事主体是可以分离的,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始于出生终于死亡,甚至延伸至生命存续期间的前后,在公民丧失民事行为能力、不具有民事行为能力或不完全具备民事行为能力时,其享有的民事权利和承担的民事义务由其监护人代为实现;而劳动权利义务的实现有赖于劳动者用自身的劳动力通过劳动行为去实现,由于劳动力和劳动者须臾不可分离的自然属性,劳动行为具有人身属性,在该公民不具有劳动能力时,他人无法使用该公民的劳动力去实现劳动权和劳动义务。

(2)权利义务一致原则要求劳动权利能力和劳动行为能力的统一。法律一方面禁止用人单位使用无劳动能力的公民,限制其用人权利,而另一方面赋予无劳动行为能力的公民以劳动权利能力,若无劳动行为能力公民据此主张劳动权利,将造成法律体系内部的逻辑混乱和司法实践上的不可操作性。

(3)劳动者的主体资格中不存在完全劳动行为能力和限制劳动行为能力区别。有人认为,我国劳动法“不得招用已满16周岁未满18周岁的`公民从事过重、有毒、有害的劳动或者危险作业”的规定,是关于劳动者限制行为能力在年龄界限上的法律规定,已满18岁的公民为完全劳动行为能力的劳动者。我们认为这种理解值得商榷。首先我国劳动法律法规没有完全劳动行为能力和限制劳动行为能力的规定;其次,行为能力的限制是相对权利能力而言的,主体的行为能力范围小于主体的权利能力范围时才被认为主体的权利能力受到限制,而劳动权利能力和劳动行为能力在范围上是相互对应的。劳动法关于未成年工的保护性规定,正是法律赋予未成年工拒绝从事过重、有毒、有害的劳动或者危险作业的权利能力,与此相对应,劳动法也没有要求未成年工具备从事过重、有毒、有害的劳动或者危险作业的行为能力。第三,当公民的行为能力受到限制,不能以以自己的行为实现其权能时,必有相应的法律制度予以救济,这种救济在民法中为监护制或法定代理制,而在劳动法律关系中没有这种救济制度,若设定劳动者的限制劳动行为能力制度,在劳动者不能以自己的劳动行为实现其法定权能时,其劳动权利能力就毫无价值。第四,劳动法对未成年工的保护性规定,是为了使该群体避免遭受与其生理状态不相适应的劳动的伤害。类似的规定还有保护妇女劳动者和保护残疾劳动者的特殊规定。这是法律赋予特殊劳动群体拒绝劳动伤害的权利。劳动法第十三条规定: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就业权利。这是法律赋予妇女劳动者与男子平等的就业权利能力,我们不能把法律在就业方面对妇女特别的保护性规定,视为妇女为限制劳动行为能力的浪费了规定。

基于劳动权利能力与劳动行为能力的统一性和广泛性,我国劳动法律法规在对劳动者劳动权利能力的规定多为授权性的,而对劳动者的劳动行为能力,从保护劳动者利益出发,作了具体排除性规定。不具有劳动行为能力的公民大体有四类,(1)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2)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残疾人,(3)精神病患者,(4)行为自由被剥夺者或受到特定限制者。我们只需对公民的劳动行为能力作出认定,即可实现对公民劳动者主体资格的确定与否。

4、用人单位主体资格的确认。

力是法律规定的用人主体能够以自己的行为行使用人权利和承担用人义务的资格。

依照劳动法律法规的规定,用人单位的用人权利能力范围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用工权利义务的规定,(2)劳动管理权利义务的规定,(3)分配劳动报酬权利义务的规定,(4)劳动安全卫生保障权利义务的规定。用人单位的用人权利能力多为权利范围的限制性规定和承担义务的资格规定。

用人单位的劳动行为能力在劳动法律法规中的规定,与其劳动权利能力的范围是一致的。法律赋予用人单位用工权利和用工义务的能力,同时也赋予其实现用工权利和用工义务的行为能力。

用人单位为实现劳动过程,必然要使用劳动者的劳动力,为保障劳动者的人身利益,法律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为劳动者提供必要的劳动条件并保障劳动者利益的实现。因此成为用人单位必须具备一定的条件,才有能力实现其用人权利和用人义务。具备哟哪个单位主体资格的条件:(1)独立支配的生产资料,包括生产工具和设备、生产材料和劳动对象、一定的自有资金。(2)健全的劳动组织,包括劳动组织机构和内部劳动规则。(3)相应的技术条件,包括生产技术和生产工艺等。是否具备这些条件是认定一个组织体能否参加劳动法律关系的标准。达到标准法律即赋予其用人单位主题资格,享有用人权利能力和用人行为能力。用人单位主体资格的确认应当劳动行政管理机关的职权。在我国未建立用人单位主体资格确认制度的情况下,如何在司法实践中对劳动法律关系中用人单位的确认,成为需要探讨的难点。

劳动法律关系首先是社会关系,劳动法律关系主体,首先应当成为社会关系主体。在法制社会中,任何主体必须合法才能参与社会活动。组织的主体资格和公民的主体资格在取得程序上是不同的,公民基于其自然属性无须确认即成为当然的社会主体,受到劳动法调整时成为劳动法拉关系主体。在司法实践中司法机关可以直接适用劳动法律规范确认公民的劳动法拉关系主体资格。组织体作为拟制主体,参与社会活动须经一定程序成为合法社会主体,而后才能参与劳动法律关系。组织体参与劳动法律关系最基本的条件应当是合法的社会主体,是依法成立的。我国劳动法规定的用人单位主体是企业、个体经济组织、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群众性自治组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家庭、农村承包经营户排除再在外。企业、个体经济组织经工商管理机关审核登记成立,国家机关、事业组织按法定程序依法设立,社会团体依照法律规定设立(如工会)或经登记成立(民间社会团体)。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依法成立即取得法人资格。

在劳动法用人单位资格确认制度建立之前,以组织体取得民事主体资格作为其参加劳动法律关系的标准较为恰当。劳动法在成为独立的法律部门之前,民法调整契约劳动关系,劳动法与民法是最相邻近的法律部门。劳动法界定的主体范围,是民事主体的部分主体,只是组织成为劳动法律关系主体的标准比成为民事主体的标准更为严格。在用人单位确认制度缺矢的情况下,也只能采用民事主体标准确认用人单位资格。

二、容易混淆法律关系性质的几种情形解析。

1、用人单位使用童工的问题。在这里首先应当明确劳动行政关系和劳动法律关系的区别。劳动法律关系以调整劳动法律关系为主要内容,为保障劳动法律关系的实现,劳动法还调整与其相关的其它社会关系,包括劳动行政关系、劳动服务关系、劳动团体关系、劳动争议关系。用人单位使用童工,因童工不满16周岁,不具有劳动法律关系主体资格,用人单位与童工之间不成立劳动法律关系,双方不产生劳动权利和劳动义务关系。但用人单位与劳动行政管理机关(或劳动行政管理机关授权的组织)产生劳动行政关系,用人单位因违反劳动法的禁止性规定使用童工,将承担劳动行政责任。因用人单位使用童工,给童工早晨伤害的,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适用严格责任原则,按照《禁止使用童工条例》确定的赔偿范围和标准赔偿。

2、非法组织用工问题。未经法定程序成立的组织,不具备用人单位主体资格,依法不享有用人权利能力,也不具备履行用人义务的能力,不能与劳动者缔结劳动法律关系。非法组织的用工行为在其设立者和劳动者之间发生雇佣劳动关系,受民事法律规范的调整。非法组织应当从劳动力市场上清除和取缔,在非法组织和政府只能部门之间产生行政法律关系。

3、企业承包和分支机构用工问题。我们先要了解用人单位和单位行政的关系。用人单位是按照劳动法律规定享有用人权利并承担用人义务的组织。单位行政是根据用人单位组织机构的设置代表用人单位具体实施用人行为的机构和个人。用人单位通过单位行政的用人行为实现用人权利和用人义务,单位行政用人行为的法律后果由用人单位承受。企业承包(或者企业部分劳动任务承包),当承包方为自然人主体时,无论企业内部职工承包还是企业外部人员承包,承包人是单位行政的一种形式,承包人的经营管理均以企业的名义进行,承包人的用人行为是代表企业的用人行为,再企业和劳动者之间产生劳动法律关系,承包人和劳动者之间不产生劳动法律关系。承包人和企业的关系按照承包责任制和承包合同的规定处理。当承包人为依法成立的组织时,承包人具有用人单位资格,在承包期间,其用人行为引起承包人和劳动者之间的劳动法律关系,单独承受用人权利义务。当承包人应当向劳动者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时,因企业与承包人有共同的经济利益,承包人以企业的名义从事经济活动,企业应承担连带责任,以确实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企业分支机构的用人行为,应当考察该分支机构是否具有用人单位资格。分支机构未经行政管理机关审核登记的,为企业的单位行政,其用人行为引起企业和劳动者之间的劳动法律关系,用人的法律后果全部由企业承担。分支机构经行政管理机关登记的,具有用人主体资格,其用人行为在分支机构和劳动者之间产生劳动法律关系,分支机构享有用人权利并承担用人义务。对劳动者的民事赔偿责任企业和分支机构应负连带责任。

4、个体运输户用工问题。劳动法第二条规定的用人单位包括个体经济组织。个体运输户是否具有用人单位主体资格,要看个体运输户是否属于个体经济组织。有人认为,个体经济组织作为用人单位,只限于经过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并领取营业执照的个体工商户,个体运输户和农村承包经营户一样,不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审核登记,不领取营业执照,不是个体工商户不具有用人单位资格。我们认为,个体运输户与农村承包经营户不同,农村承包经营户从事农业生产,隶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其承包经营活动受农业法和农村承包经营法的调整。个体运输户虽然不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审核登记,不领取营业执照,但个体运输户经车辆运输管理部门登记,领取营运证,从事运输生产,具有独立支配的生产资料,是一个实实在在的经济实体,具有个体经济组织的特征,应当具有用人单位资格。

5、群众性自治组织用工问题。群众性自治组织包括农村村民委员会和城镇居民委员会,是依照《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和《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由群众选举产生,虽然具有行政管理和社会团体的某些属性,但既不是国家机关,也不是社会团体,不是劳动法确定的劳动法律关系的主体。

群众性自制组织的用人行为发生的是雇佣劳动关系。

河南省辉县市人民法院・王顺广。

社会法治心得体会.

社会法治作为现代社会的基石,是实现公平正义、维护社会秩序的关键所在。在一个社会中,法治的存在可以保障人民的权益,加强国家的管理和治理,维护社会的稳定。通过法制的建设和法治的实施,人们的行为受到约束,秩序得到维护,社会的发展有了有力保障。在我深入参与社会法治的实践中,我有了一些心得和体会。

第二段:法律的约束力。

法律是社会法治的核心,拥有强大的约束力。法律规定了人们的行为准则,明确了权益的界限,无论身份、地位、财富,每个人都受到同等的法律保护。法律的约束力既让人们明确了自己的权益,又要求人们在行为中遵守法律,保障他人的权益。在我的经历中,我发现只有遵守法律,尊重法律,才能在社会中获得认可和尊重。同时,法律的约束也使我认识到每个人都有责任维护社会的秩序和法制,共同建设和谐的社会。

要实现社会法治,必须构建良好的法治环境。这需要社会各个方面的共同努力,包括政府、法律机构、公民等。政府应加强法治宣传,加大法律教育和普法力度,提高公民的法治意识。法律机构要提高办案效能,加强对重要案例和法律政策的研究,确保法律适用的公正性和权威性。而每个公民也应自觉维护法律的尊严,不仅要自觉守法,还要勇于维权,发挥法律制度保障个人权益的作用。只有在一个法治环境的基础上,才能实现社会的稳定和公平,促进社会的和谐发展。

第四段:司法公正的重要性。

作为法治的重要组成部分,司法公正对于社会法治的实现至关重要。司法公正是法律的最后防线,是保障公民权益的重要保证。每个公民都应该有权利获得公平的司法审判,同时也要承担起尊重和遵守司法判决的责任。在我亲身参与司法环节的过程中,我看到了法官们精于理论、维护法律权威的一面,也看到了曲解法律、不公正判决的情况。因此,建设一个公正司法的环境需要法官们具备高尚的职业道德,需要司法机关的监督和公众的监督,才能真正实现公正司法。

第五段:个人履行社会法治责任。

作为社会的一员,每个人都有履行社会法治责任的义务。社会法治不仅需要政府的建设,也需要每一个个体的投入。在我个人的实践中,我积极参与社区法律咨询服务,为居民提供法律帮助,让他们了解自己的权益,维护自己的利益。我还参与了一些公益活动,加强对弱势群体的法律保障,让他们感受到法治的温暖。这样的实践让我更加坚信,每个人只要立足于自身岗位,发挥自己的作用,都能够为社会法治做出贡献。

总结:通过社会法治的实践和学习,我更加深刻地认识到社会法治的重要性。法治的建设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努力,每个人都要自觉遵守法律,尊重法律,履行社会法治的责任。只有在法治环境的保障下,才能实现社会的稳定和繁荣。在未来的生活中,我将继续以积极的姿态参与社会法治的建设,用自己的行动推动社会的进步和发展。

浅析劳动法律关系的社会法属性论文

摘要:在工业革命和法国大革命的背景下,如何凝聚人心实现社会对个人的整合,成为了时代命题。涂尔干敏锐地捕捉到这一问题,在对社会问题研究的过程中,提出了“社会团结”“集体意识”“社会失范”等经典性概念。他的早期理论一直聚焦在团结这一主题,一方面从社会分工角度,认为劳动分工促进了社会由机械团结向有机团结状态的转变;另一方面,他从团结的反面,用社会失范视角来分析如何重塑集体意识,建立新的社会整合;最后,面对转型期道德缺乏的困境,他认为需要通过职业团体和民族国家的路径来建立普遍性的道德。

关键词:社会整合;涂尔干;社会团结;社会失范;。

一、问题的提出。

涂尔干个人思想也带有强烈的承上启下的时代性色彩,这种时代性主要表现为在历史洪流裹挟下对社会现实和人心秩序的道德关怀。这种关怀与他经历的一系列生命事件相互关联。他青年时期目睹普法战争的创伤和巴黎公社的失败,中年时期则受到德雷菲斯事件的牵连,晚年时期又遭遇第一次世界大战,这些现实体验促使他学术旨趣始终聚焦在“社会团结”,具体来说则是面对社会的大转型,社会如何维系个人从而实现社会对个人道德的整合。

在早期学术研究中,涂尔干致力于通过构建一门实证的具有科学精神的社会学,亦即道德科学来回答这个问题。这门道德科学脱胎于孔德时代的实证主义,目标是重建现代社会的道德伦理。这种现实的人文关怀在涂尔干著作中主要集中在《社会分工论》和《自杀论》这两本著作中,通过探讨劳动分工形成的功能整合来论述社会团结的意涵,以及进一步以自杀这一反常的越轨现象来探讨社会秩序规范如何建立。即社会团结在不同社会条件下如何发展以及社会失范后这种团结又该如何重新构筑。这些理论问题对我国目前的道德建设问题具有深刻的启发和现实意义。本文旨在揭示涂尔干早期社会学理论中团结与劳动分工的内在联系,以及围绕这种联系思考在社会失范状态下该如何重新构筑团结的问题。

二、分工与社会团结:机械团结和有机团结。

劳动分工最早是由经济学家亚当·斯密提出的,斯密认为分工主要是在经济领域内发挥作用,能够提高生产效率,这里暗含了经济学的理论预设,即作为经济人的个体追求幸福和利益的动机才是劳动分工的原因。涂尔干则表明,劳动分工并不是经济生活所特有的情况,我们看到它在大多数的社会领域里都产生了广泛影响。[2](p2)并进一步指出,分工所产生的道德影响要比它的经济作用更重要;在两人或多人之间建立一种团结感,才是它真正的功能。[2](p11)涂尔干从社会学的角度,从劳动分工对于社会道德秩序本身的`作用来论证其影响,提出劳动分工的功能就是社会团结,有了分工,个人之间的联系才会在集体意识衰弱时更加紧密,从而促进社会的功能性整合。而这种分工最早体现在性别分工上,对家庭特别是婚姻团结起了“粘合”作用。这也是涂尔干社会团结的核心问题,即“我们研究的起点,就是要考察个人人格与社会团结的关系问题。为什么个人变得自主,他就会越来越依赖社会?为什么在个人不断膨胀的同时,他与社会的联系却越加紧密?尽管这两者看似矛盾,但它们亦步亦趋的活动却是不容反驳的事实。”[2](p20)涂尔干认为劳动分工带来了个人的职业自由和人格独立,这种人格自由与社会团结对个人的约束之间本应该是相互矛盾和充满张力的,但是从社会现实出发,个人与社会的联系反而比以前更加紧密,理论与现实之间出现的悖论该如何解答?涂尔干从区分两类社会团结形态开始,他将团结定义为一种建立在我们单个有机体基础上的社会事实,认为只有考察其社会作用才能理解社会团结,而社会团结要想具备一种生存能力,就必须适应自己的生理和心理机制。[2](p30)也就是说只有找到团结社会的适应性条件和生产机制才能理解这种团结的社会作用,而这种生产机制主要是个人和社会联系的纽带———集体意识。在初级的环节社会,个人的心理机制呈现出相似性特征,人与人之间作为同质性个体存在于社会整体之中,这种相似性构成了集体意识的基础。

机械团结表征在惩罚形式上为压制性制裁,是一种消极的团结。即必须确保大家步调一致来保护这种相似性,不允许出现违背社会规范和道德伦理的“异类”,一旦触犯了集体感情和共同信仰,他们自然成为“犯罪者”。集体意识在机械团结的社会里便具备一种道德力和强制力,对这种集体意识的侵犯也就是对最高权威的侵犯,因为这种社会里集体意识淹没了个人,它把权威施加在个人的意识里,让权力成为集体意识的化身———这种权威自然成为共同利益的代表,从而获得了惩戒的正当性和合法性。相似性产生的社会凝聚力需要这种压制性制裁来加以保护,这种压制性制裁体现为维护个人之间相似性最低限度的刑法力量。这类相似性社会里,个人不是自由自主的,只能作为一个有机体存在于社会群体的组织之中。这类群体在机械团结社会里具备一种宗教的神性,即社会对于个人是神圣不可侵犯的。

与机械团结相对应的是分工形成的团结,即有机的团结,它是承担社会团结的道德力量,能够带来合作,是一种积极的团结。这里,涂尔干从纵向的二元动态角度来探讨机械团结如何过渡到有机团结,体现了他的社会变迁思想理路。在工业化的现代社会里,高度的劳动分工加速了集体意识的衰落,使得人们越出原有的地理范围,在更大的群体里各就其位、各尽其能。劳动分工既让人们在精神层面突破传统的集体意识对个人的束缚,又在物理空间范围加速了人的社会性流动,在职业领域承担各自的角色。相似性在这里因为职业分工得到不同程度的消解,异质性开始成为有机团结整合社会的基础。具体来说,则是职业分工让其与他人不得不相互依赖、相互合作以完成自己的角色和功能,从而客观上促进了社会的整合。同时在劳动分工的作用下,个人的人格也逐渐凸显出来。后一种团结(有机团结)之所以能够存在,是因为每个人都拥有自己的行动范围和人格,都能够自臻其境。集体意识就为部分个人意识留出了地盘,使它无法规定的特殊职能得到了确立。这种自由发展的空间越广,团结所产生的凝聚力就越强。[2](p91)更进一步,劳动越加分化,个人就越贴近社会;另一方面,个人的活动越加专门化,他就越成为个人。[2](p73)这里,涂尔干对劳动分工的道德意涵给出了自己的答案,即劳动分工让个人人格更加自主,与低级社会相比,个人更加自由,反过来这种基于异质性的自由让个人在职业分工中也更加注意协作,更加依赖他人,从而实现社会团结。

这种有机团结表征在法律形式上为恢复性制裁,这种制裁形式,只是将事物恢复“原貌”。这种法律在内容上区别于刑法的抵偿性制裁,主要表现为民法和家庭法、婚姻法和宪法。违反或拒认这种法律的人将不会遭受到与其罪行相应的痛苦;他仅仅被判处要服从法律。[2](p332)这种法律形式产生于劳动分工的社会条件下,劳动分工越发达,这种法律在整个法律体系中占比也就越高,因为职能的专门化使得了解所有职能的人越来越少,而相区别的压制性制裁则基于集体意识的普遍性上。更重要的是这种恢复性制裁规定的社会关系在性质上是具有根本差异的,它表现出从劳动分工产生的协作上,是一种积极的作用。

从机械团结向有机团结的过渡,是传统社会向现代社会转型的标志。这既是个人自由不断提升的过程,又是一个充满失范的过程。[3](p168)这种失范是如何产生的,在社会失范时该如何构筑社会团结,涂尔干又是如何协调分工与失范的紧张对立关系,这是下文笔者重点探讨的内容。

社会失范,最早出现在涂尔干《社会分工论》的“失范的分工”一章中,与病态现象联系在一起,指的是道德规范在集体意识衰落后,没有建立起来时出现的社会状态,是对社会规范的背离。这里暗含了涂尔干对失范这一范畴的事实判断,即失范状态下的社会现象是病态现象,延伸出一个更加重要的方法论问题,这种正常与病态是否具有科学标准,是否只是作者先入为主的预断,这需要结合他的方法论著作,即《社会学方法的准则》来找寻答案。

涂尔干在《社会学方法的准则》一书中,明确指出将社会事实作为社会学的研究对象,认为社会学的直接目的在于研究正常类型。但是,如果最普遍的事实也可以是病态的,那就有可能永远在事实中找不到正常类型。[4](p90)这里,正常类型作为社会学研究的重点,自然也引出区分正常类型和病态现象的原则。“我称那些具有最普遍形态的事实为正常现象,称其他事实为病态现象。”[4](p73)现象的普遍性自然成为了区分社会事实是否正常的标准,这一标准脱离了主观判断的色彩,带有客观性价值,同时,回应了科学是否是区分正常与病态现象的方法。

在社会事实的区分中深刻理解失范的意涵后,才能够把握涂尔干关于失范的产生以及对社会团结的影响。涂尔干认为,失范现象的产生说明社会控制机制在两个维度上出现了问题:集体意识丧失了社会规定性,在日常生活中隐匿了起来;个体意识丧失了自我规定性和有限性的认识,使欲望本身从日常生活中凸显了出来。简言之,失范意味着“社会在个体身上的不充分在场”和“社会的缺席”。[5]也就是说,在社会转型期,社会和个人两难困境开始凸显。一方面,社会维系个人的纽带,即集体意识丧失了传统的支配能力,无法约束个人;另一方面,个人的自我意识觉醒后,欲望膨胀对社会造成冲击。如何恢复社会的正常秩序,将社会事实复归为正常状态重构社会团结,成为必须解决的问题。

病态的劳动分工尽管引起了社会失范,但是实质上这种失范的根源却不在于分工本身,而在于社会道德的缺失,这才是失范产生的社会条件,这在他的《自杀论》中可以得到确证。自杀的反常发展和当代社会普遍存在的弊病是相同的原因引起的。[3](p183)其实,涂尔干在分析反常或者病态的分工中夹杂了自己对于失范和分工之间调和的深刻见解。既然规范体系是各种社会功能自发形成的关系所构成的一个确定形式,那么我们可以说,只要这些机构能够得到充分的接触,并形成牢固的关系,失范状态就不可能产生。[2](p413)涂尔干并未对这些机构进行详细的解释,但是根据他第二版序言中对职业团体的讨论,我们可以初见端倪,这就上升到转型期困境的层面。

四、转型期的困境及应对措施。

在第二版序言中,涂尔干认为经济生活存在的法律和道德失范状态,是因为团结个人和社会的职业伦理只是处于初级形成阶段,道德是含混不清和反复无常的,根本形成不了纪律。针对他人对分工的指责,他旗帜鲜明地指出“分工绝对不会造成社会的支解和崩溃,它的各个部分的功能都彼此充分地联系在一起,倾向于形成一种平衡,形成一种自我调节机制”。同时,他对这种社会失范开出了自己的良方———建立职业群体。我们之所以认为它是必不可少的,并不在于它促进了经济的发展,而在于它对道德产生的切实影响。在职业群体里,我们尤其能够看到一种道德力量,它遏止了个人利己主义的膨胀,培植了劳动者对团结互助的极大热情,防止了工业和商业关系中强权法则的肆意横行。[2](p413)职业群体或者法人团体,在涂尔干这里是作为介于个人与社会之间的中间群体而存在。劳动分工产生了职业的分化,个人在职业工作中以协作的方式与他人进行联系,这种联系具有团结他人的道德功能。在同一职业群体内部,他们拥有类似的职业,竞争也有利于促进他们相互接触。这些基础,一方面有助于职业伦理的生产,例如对公平正义的道德规范的敬畏,另一方面,又可以促进职业群体的稳定和社会团结。但是,市场经济活动催生的利己主义却可以摧毁这种团结,使人们摆脱其约束。因此,需要建立职业群体的权威,突显出职业群体的道德力量。这种道德力量的建设,就是要求“所有规范并不以某些人的利益为前提,而是以整个法人团体(职业群体)的利益为前提……凡是在私人利益归属于公共利益的时候,道德的性质就会突显出来,因为它必然会表现出某种牺牲和克制的精神”[2](p417)。

在涂尔干看来,社会失范具体是工业社会经济活动的无序化。在面对这种复杂的经济活动,无论是整个政治社会还是国家,都担负不起这一重任,唯有职业团体才能胜任。这是因为职业团体或法人团体的历史发展表明其具备良好的稳定性(家族的承继者)和延续性(有了贸易往来开始就一直存在),同时劳动分工使得职业生活覆盖了大多数人,职业成为人们的“天职”,而法人团体就是从“我们的天职中衍生出来的”[6]。但是职业团体的重构并不能解决一切社会失范问题,还需要依靠国家在中间进行调和来解决不同职业团体的利益冲突,需要二者相互配合。一方面,高度的劳动分工使经济活动多样化,国家对过于专业的经济事务难以承担,需要职业团体进行组织;另一方面职业团体之间本身存在各自的利益诉求,冲突是难以避免的,需要国家发挥政治功能的作用,协调不同团体之间的利益诉求,通过这种方式,国家和职业团体在功能上就实现了互补。因此,社会转型期的两难困境就有了清晰的脉络,即道德权威的缺失使得涂尔干把重建现代社会的思路转向了道德维度,希望在职业分化的现代社会中构建普遍性的道德,而实现这一路径需要同时依靠职业群体和民族国家。

五、结论。

劳动分工使得机械团结发展到有机团结,消解了集体意识的控制力,个人与社会之间的维系变得脆弱。同时,劳动分工的高度发展促进了个人意识的成长,个人变得更加自由,客观上也促进了经济的发展,在市场经济面前,个人利己主义开始膨胀,社会失范,破坏了社会团结。但是这种破坏的根源并不是劳动分工,而是转型期社会道德的缺乏,因此,构建普遍性道德变成了构筑的重点。涂尔干认为,面对失范现象需要使各个机构充分接触、紧密联系,这样就能够避免失范,他提出这一主导机构应当是并且只能是职业群体,通过职业群体的道德规范或者职业伦理,个人的经济活动得到调节,利己主义得到遏止;同时,职业群体能够弥补国家的经济职能,把个人的意见传递给国家,让国家来协调各个职业团体的利益;最后在职业群体基础上构筑的普遍道德的约束下,个人与社会复归常态,即回到社会团结的状态。

参考文献。

[2](法)埃米尔·涂尔干.社会分工论[m].渠东,译.北京: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00:2-417.

[5]梁敬东.缺席与断裂:有关失范的社会学研究[m].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1999:29.

浅析劳动法律关系的社会法属性

近年来,劳动争议诉讼案件逐年上升,新型劳动争议不断出现,在司法实践中,如何区分劳动法律关系与其它劳动关系,始终是一个难点。我们试图根据《劳动法》第二条关于劳动法律关系主体范围的规定,从劳动关系入手,通过对劳动法律关系及其主体资格的分析,结合我国现行立法状况和司法实践,寻找出便于应用的区分劳动法律关系和其他劳动关系方法和途径。

我们面对每一件劳动争议个案,首先要审查是否是劳动争议。劳动争议又叫劳动纠纷,是劳动法律关系当事人就劳动权利和劳动义务发生的争议。界定劳动争议必然要考察是否存在劳动法律关系,而劳动法律关系属于劳动关系的范畴,我们实践中应用的劳动关系、事实劳动关系,是一种狭义的概念,仅指劳动法调整的那部分劳动关系,即劳动法律关系。劳动关系属于社会关系的一种,存在于不同的社会主体之间。劳动过程的实现以劳动力与生产资料的结合为前提。劳动关系的建立须具备劳动力和生产资料分别属于不同的社会主体的条件。劳动关系是生产资料支配者与劳动力所有者为实现劳动过程而形成的社会关系。劳动法律关系纷繁复杂,现阶段我国劳动关系根据不同部门法律调整的主体范围不同,大致可以分为五类,即劳动法律关系、雇佣劳动关系、公共事务劳动关系、农村集体劳动关系、强制劳动关系等。

3、劳动者主体资格的确认。

劳动者的主体资格是劳动法规定的公民成为劳动者应当具备的条件。它包括公民的劳动权利能力和劳动行为能力两个方面。劳动权利能力是指公民能够享有劳动权利并承担劳动义务的法律资格。劳动行为能力是指公民能够以自己的行为行使劳动权利并承担劳动义务的法律资格。公民在劳动法上的劳动权利能力和劳动行为能力与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是不同的。公民享有民事权利能力,但不一定享有或不一定完全享有民事行为能力,享有民事行为能力必然享有民事权利能力;公民享有劳动权利能力必然同时享有劳动行为能力,反之亦然,劳动权利能力和劳动行为能力具有统一性。

[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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