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物考试资料下载(模板20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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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考民事诉讼法考点:申请撤销仲裁裁决,司法考试资料
仲裁法第58条第1款规定:1、没有仲裁协议的;2、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委员会无权仲裁的;3、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4、裁决所依据的证据是伪造的;5、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6、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
民事诉讼法第258条第1款规定:1.当事人在合同中没有订有仲裁条款或者事后没有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2.被申请人没有得到指定仲裁员或者进行仲裁程序的通知,或者由于其它不属于被申请人负责的原因未能陈述意见的。3.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与仲裁规则不符。4.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机构无权仲裁的。
(2008/三/41)。
1、通知仲裁庭重新仲裁。
人民法院受理当事人提出的撤销仲裁裁决申请后,经过审查,认为仲裁裁决具有《仲裁法解释》第21条所规定的法定情形之一的,即仲裁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可以通知仲裁庭在一定期限内重新仲裁。仲裁庭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内开始重新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结撤销程序。未开始重新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恢复撤销程序。
年司考《仲裁法》知识点:第三章,司法考试辅导资料
第16条仲裁协议包括合同中订立的仲裁条款和以其他书面方式在纠纷发生前或者纠纷发生后达成的请求仲裁的协议。
仲裁协议应当具有下列内容:
(一)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
(二)仲裁事项;。
(三)选定的仲裁委员会。
[考点]仲裁协议的形式和法定内容。
[相关法条]。
《仲裁法解释》第1条-第6条。
解析:仲裁协议是考试的高频考点,必须掌握仲裁协议的形式和法定内容。
《仲裁司法解释》第1条仲裁法第十六条规定的“其他书面形式”的仲裁协议,包括以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形式达成的请求仲裁的协议。
《仲裁法解释》第2条当事人概括约定仲裁事项为合同争议的,基于合同成立、效力、变更、转让、履行、违约责任、解释、解除等产生的纠纷都可以认定为仲裁事项。
《仲裁法解释》第3条仲裁协议约定的仲裁机构名称不准确,但能够确定具体的仲裁机构的,应当认定选定了仲裁机构。
《仲裁法解释》第4条仲裁协议仅约定纠纷适用的仲裁规则的,视为未约定仲裁机构,但当事人达成补充协议或者按照约定的仲裁规则能够确定仲裁机构的除外。
《仲裁法解释》第5条仲裁协议约定两个以上仲裁机构的,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其中的一个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当事人不能就仲裁机构选择达成一致的,仲裁协议无效。
《仲裁法解释》第6条仲裁协议约定由某地的仲裁机构仲裁且该地仅有一个仲裁机构的,该仲裁机构视为约定的仲裁机构。该地有两个以上仲裁机构的,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其中的一个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当事人不能就仲裁机构选择达成一致的,仲裁协议无效。
第17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仲裁协议无效:
(一)约定的仲裁事项超出法律规定的仲裁范围的;。
(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仲裁协议;。
(三)一方采取胁迫手段,迫使对方订立仲裁协议的。
[考点]仲裁协议的无效。
[相关法条]。
《仲裁法解释》第7条。
解析:仲裁协议无效的情形是考试重点,需要掌握。此外,下列仲裁协议也无效:
1.以口头方式订立的仲裁协议无效。
2.《仲裁法解释》第7条:当事人约定争议可以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仲裁协议无效。但一方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另一方未在仲裁法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期间内提出异议的除外。
第18条仲裁协议对仲裁事项或者仲裁委员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当事人可以补充协议;达不成补充协议的,仲裁协议无效。
解析:本条仲裁事项和仲裁委员会的明确性作为了仲裁协议有效的要件,如果选定不明确,可以补充协议,达不成补充协议,则仲裁协议无效。
第19条仲裁协议独立存在,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或者无效,不影响仲裁协议的效力。
仲裁庭有权确认合同的效力。
[考点]仲裁协议的独立性问题。
[相关法条]。
《仲裁法解释》第10条。
解析:除上述情形外,《仲裁法解释》第10条:合同成立后未生效或者被撤销的,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就争议达成仲裁协议的,合同未成立均不影响仲裁协议的效力。
第20条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仲裁委员会作出决定或者请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一方请求仲裁委员会作出决定,另一方请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的,由人民法院裁定。
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应当在仲裁庭首次开庭前提出。
[考点]仲裁协议效力的认定。
[相关法条]。
《仲裁法解释》第12条、第13条,第15条、第16条、第27条。
解析:仲裁协议异议是考试的重点,应当掌握下列内容:
1.《仲裁法解释》第13条1款:依照仲裁法第二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当事人在仲裁庭首次开庭前没有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提出异议,而后向人民法院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2.有认定权的机构为:仲裁委员会与法院,法院有优先权。
中学教师资格考试教育学考点知识整理7,中学教育学复习资料
a.我国的教育方针: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德智体美等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
b.教育目的是整个教育工作的核心,也是教育活动的依据和评判标准、出发点和归宿。
c.教育目的是真正教育活动开始的标志。
ii.学校教育具有更强的目的性:
a.学校是专门的育人机构;
b.学校教育工作的主体具有更高更专门的教育素养;
c.在设定的持续上,学校教育在教育目的上会有更为全面的考虑。
二、教育目的和培养目标的关系。
区别:
教育目的是各级各类教育培养人的总的质量标准;
培养目标是不同类型、不同层次和专业学校教育所要完成的具体任务。
联系:
教育目的是培养目标制定的依据;
培养目标是教育目的的具体化。
三、教育目的的功能。
导向功能。
激励功能。
评价功能。
四、不同的教育目的论。
(一)神学的教育目的论。
夸美纽斯:“今生只是永生的准备。
小原国芳、雅克·马里坦。
教育对人的肉体和精神都要关心,但主要关心的应当是灵魂。教育应当建立在精神本质占优势的基础之上。
生物考试检讨书
尊敬的生物老师:
您好!
我是高x(x)班的xxx,是您亲自教导的班级的学生。我知道您现在很生气,所以先在这里向您郑重的说一声说一声,“对不起”!
对不起在x月x日的生物考试上,我做出了严重的舞弊行为,明明是老师您亲自监考我们班,但我却辜负了您对我们的信任,犯下了考场上最不可饶恕的罪行。在被您抓住后,一开始我居然还在狡辩,但在您拿出确凿的证据后我再无话可说。在考试过后,我一直感到非常的后悔,也非常的痛恨自己。您监考的是您自己亲自教导的班,对我们赋予了诸多信任,为了能让我们专注的考试,在我们写考卷的时候,大部分时间您就端坐在讲台上,静静的观察着讲台下的考场,而不像其他老师一样巡逻一样四处巡视,分散我们的注意力。可我却错把您的信任当成了一种放纵,在以为您没有看这边的时候,犯下了这种严重的过错。我现在还仿佛听到您那发现我作弊时,那不敢相信的声音还回响在我耳旁。
当然,这并不是因为您我才产生了作弊的念头,作弊总是会有提前的准备。虽然生物是我们的必修课之一,但打从初中起我就对生物并不太喜欢,每次老师上生物总是听的云里雾里。下了课也完全提不起学习的念头。就这样,我的生物学习就一直拖着。直到升上高中,生物的知识还和化学扯上了关系,这下全完了,我已经分不清两门课的区别了。
成绩太差,学习又听不懂,再面对突然来临的`期中考试,我也是实在不希望父母和老师失望才做出了作弊这样可耻的事情来。现在想来,虽然心没有错,可我用的方法却是大错特错,用这样的方法得来的成绩,就算父母和老师一时高兴,可也代表不了什么,等到真正需要用到的时候,他们才会对你更失望。
我如今已经有了深刻的教训和改过之心,希望老师能再给我一次机会,我会在接下来的时间里努力的学习,哪怕不能考出个好成绩也要做到问心无愧,就算会挨父母老师的教诲我也要在下次拿出成绩的时候能正大光明的说:“这是我自己努力后考出来的成绩!”
此致
敬礼!
检讨人:xx
20xx年xx月xx日
司考宪法重难点:人民检察院,司法考试资料
4.侦查监督。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包括国家安全机关、走私犯罪侦查机关等)的侦查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人民检察院发现公安机关的侦查活动有违法情况时,有权通知公安机关予以纠正,公安机关应当将纠正情况通知人民检察院。
6.执行监督。又称为“监所监督”,是指人民检察院对监狱和其^fe刑罚执行机关执法律||教育网行刑事判决、裁定的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如果发现有违法情况,有权通过执行机关予以纠正。这种监督还包括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法院执行死刑、裁定减刑和假释等活动的监督等。
司考刑事诉讼法重点法条知识点,司法考试资料
第3条对刑事案件的侦查、拘留、执行逮捕、预审,由公安机关负责。检察、批准逮捕、检察机关直接受理的案件的侦查、提起公诉,由人民检察院负责。审判由人民法院负责。除法律特别规定的以外,其他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都无权行使这些权力。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必须严格遵守本法和其他法律的有关规定。
第4条国家安全机关依照法律规定,办理危害国家安全的刑事案件,行使与公安机关相同的职权。
「法条释义」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依法行使的职权。
「考点归纳」。
「提别提示」第三、第四条易结合起来,考察国家安全机关的职权。
「相关法条」。
第225条:军队保卫部门对军队内部发生的刑事案件行使侦查权。
对罪犯在监狱内犯罪的案件由监狱进行侦查。
军队保卫部门、监狱办理刑事案件,适用本法的规定。法律敎育网。
重点法条之二、法典第5条「司法独立」。
第5条: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检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法条释义」司法独立的含义。
1、我国的司法独立不同于西方国家的司法独立;2、法院独立和检察院独立的程度不同;3、司法独立应依法独立;4、司法独立于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5、司法应自觉接受公民、新闻媒体、社会舆论的监督。正确处理两个关系:1、与党的领导之间的关系;2、与各级人大之间的关系。
「考点说明」对司法独立含义的正确理解。
「实例解析」。
a、甲同学认为是指法官个人独立审判案件,不受任何他人影响。
b、乙同学认为是指合议庭独立审判案件,不受任何组织或个人的影响。
c、丙同学认为是指法院独立审判案件,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d、丁同学认为是指法院依法独立审判案件,上级法院不能对下级法院正在审理的具体案件如何处理发布指示或命令。
正确答案:cd。
重点法条之三第11条「审判公开原则与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原则」。
第11条:人民法院审判案件,除本法另有规定的以外,一律公开进行。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人民法院有义务保证被告人获得辩护。
「法条释义」审判公开原则、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原则。
「相关法条」《法典》第152条、《解释》第121条。
《法典》第152条: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案件应当公开进行。但是有关国家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案件,不公开审理。
十四岁以上不满十六岁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一律不公开审理。十六岁以上不满十八岁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一般也不公开审理。
对于不公开审理的案件,应当当庭宣布不公开审理的理由。
《解释》第121条;审判案件应当公开进行。但是涉及国家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案件,不公开审理。对未成年被告人案件的审理,适用相关规定。
对于当事人提出申请的确属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法庭应当决定不公开审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11条:对在开庭审理时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一律不公开审理。
对在开庭审理时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一般也不公开审理。如果有必要公开审理的,必须经过本院院长批准,并且应限制旁听人数和范围。
「考点说明」考察不公开审理的案件范围。
1-2、有关国家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案件,不公开审理;3、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不公开审理;4、对于当事人提出申请的确属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法庭应当决定不公开审理。
重点法条之四法典第12条「无罪推定原则」。
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
「法条释义」无罪推定原则的基本含义。
1、定罪权只有法院享有;2、控方承担证明责任;3、控方证明只有达到法定证明要求时,人民法院才能认定被告人无罪。推导出两个规则:被控告人享有反对强迫自证其罪权;疑罪从无处理。
「考点说明」无罪推定原则及其在刑事诉讼中的体现与适用、证明责任的分配。
「相关法条」《法典》第140条第4款、第162条第3种判决。
第140条第4款: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可以作出不起诉的决定。「考点」证据不足不起诉的适用条件第162条:在被告人最后陈述后,审判长宣布休庭,合议庭进行评议,根据已查明的事实、证据和有关的法律规定,分别作出以下判决:
2005-2-97不定选。
关于我国刑事诉讼中证明责任的分担,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犯罪嫌疑人应当如实回答侦查人员的提问,承担证明自己无罪的责任。
b.自诉人对其控诉承担提供证据予以证明的责任。
c.律师进行无罪辩护时必须承担提供证据证明其主张成立的责任。
d.在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案中,检察机关应当证明国家工作人员的财产明显超过合法收入且差额巨大这一事实的存在。
「答案」bd。
重点法条之五15条「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原则」。
第15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
(一)情节显着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二)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三)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四)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六)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法条释义」明确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的六种情形以及在不同诉讼阶段的不同处理。1、立案阶段不予立案;2、侦查阶段撤销案件;3、审查起诉阶段检察机关应依法作出法定不起诉决定;4、庭前审查阶段应当裁定终止审理或者决定不予受理(仅适用于2-6种情形);5、审判阶段裁定终止审理或者判决宣告被告人无罪(注意适用情形)。
「考点说明」1、给出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考察在不同诉讼阶段的处理;2、给出情形,让考生判断是否属于不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进而考察如何处理。
「相关法条」法典第130、142条第1款、《解释》第176条、《解释》第117条、《规则》第262、第263条。
《法典》第130条:“在侦查过程中,发现不应对犯罪嫌疑人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撤销案件;犯罪嫌疑人已被逮捕的,应当立即释放,发给释放证明,并且通知原批准逮捕的人民检察院。”
《法典》第142条第1款:“犯罪嫌疑人有本法第15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
《解释》第117条:庭前审查后的处理。“对于符合刑事诉讼法第15条第二至六项规定的情形的,应当裁定终止审理或者决定不予受理。”
《规则》第262条:“对于公安机关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发现犯罪嫌疑人没有违法犯罪行为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将案卷退回公安机关处理;发现犯罪事实并非犯罪嫌疑人所为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将案卷退回公安机关并建议公安机关重新侦查。如果犯罪嫌疑人已经被逮捕的,应当撤销逮捕决定,通知公安机关立即释放。”
《规则》第263条:“审查起诉部门对于本院侦查部门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发现具有本规则第262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应当退回本院侦查部门建议作撤销案件的处理。”
《刑法》第87条:犯罪经过下列期限不再追诉:
法定最高刑为不满5年有期徒刑的,经过5年;
法定最高刑为5年以上不满10年有期徒刑的,经过10年;
法定最高刑为10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经过15年;
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经过20年。如果20年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
司法考试二卷栏目。
司法考试宪法重难点:宪法概述,司法考试辅导资料
1、宪法是国家的基本法:
(1)宪法规定的是国家的根本制度和任务。
(2)宪法具有最高法律效力。
宪法的最高法律效力具有三层含义:
一是一切规范性文件都要依据宪法制定,是宪法的具体化。
二是一切规范性文件都不能和宪法相抵触,或则要被撤消和宣布无效。
三是宪法是一切国家机关、武装力量、政党、社会团体以及公民的最高行为准则。
(3)宪法有严格的制定和修改程序。
2、宪法保障公民的基本权利。
综观世界各国宪法,对公民权利通常采取两种方式:
一种是例举式。(我国采取此种方式)。
另一种是限制式。
3、宪法是各种政治力量对比关系的集中表现。
所谓政治力量的对比,首先是阶级力量对比。具体表现两个方面:
一是阶级力量强弱的对比关系。
二、阶级力量强弱悬殊程度的对比关系。
2005真题:依据我国宪法的规定,宪法具有最高法律效力,具体表现在()。
a.一切规范性文件都要依据宪法制定。
b.一切规范性文件都不得与宪法相抵触,否则被撤销或宣布无效。
c.宪法是一切国家机关、武装力量、政党、社会团体及公民的最高行为准则。
d.宪法是我国执政党意志和政策的体现。
答案:abc。
三、宪法的分类。
造价工程师《计价与控制》考试资料
第1题下列合同类型中,()能够使发包人在评标时易于确定报价最低的承包人、易于进行支付计算。
a.总价合同。
b.单价合同。
c.成本加固定费用合同。
d.成本加定比费用合同。
【正确答案】:
a
第2题土地有偿出让和转让,土地使用者和所有者要签约,明确使用者对土地享有的权利和对土地所有者应承担的义务,下列说法中不正确的是()。
a.有偿出让和转让使用权,要向土地受让者征收契税。
b.转让土地如有增值,要向转让者征收土地增值税。
c.在土地转让期间,价差应随当地的社会经济承受能力的变化而变化。
d.在土地转让期间,国家要区别不同地段、不同用途向土地使用者收取土地占用费。
【正确答案】:
c
第3题在技改项目中,可采用()来确定合理生产规模。
a.平均成本法。
b.盈亏平衡产量分析法。
c.生产能力平衡法。
d.概率分析法。
【正确答案】:
c
第4题融资前财务分析过程中,从()出发,融资前项目投资现金流量分析的现金流量主要包括建设投资、营业收入、经营成本、流动资金、营业税金及附加和所得税。
a.正确识别选用现金流量。
b.项目投资总获利能力角度。
c.息前税后角度分析。
d.考察资金筹措方案满足要求。
【正确答案】:
a
第5题工程索赔的处理原则不包括()。
a.索赔必须以合同为依据。
b.及时、合理地处理索赔。
c.全面、有效地制止索赔。
d.加强主动控制,减少工程索赔。
【正确答案】:
c
本题考核的是工程索赔的处理原则。主要包括:(1)索赔必须以合同为依据;(2)及时、合理地处理索赔;(3)加强主动控制,减少工程索赔。
第6题工程价款结算的主要内容中,()是表达该工程不同阶段造价和工程价款结算依据的工程中应用问结算文件。
a.竣工结算。
b.专业分包结算。
c.分阶段结算。
d.合同中止结算。
【正确答案】:
c
第7题某项目进口一套设备,该设备的离岸价(fob)为100万美元,国外运费5万美元,运输保险费1万美元,关税税率20%,增值税税率17%,无消费税,则该设备的增值税为()万元人民币(外汇汇率:1美元=6.5元人民币)。
a.140.56。
b.166.o6。
c.174.3。
5d.176.o。
2【正确答案】:
a
本题考核的是进口设备增值税的计算。根据进口环节增值税额=组成计税价格×增值税税率(%),组成计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关税+消费税,本题中进口设备应缴纳的增值税=(100+5+1)×6.5×(1+20%)×17%=140.56(万元)。
第8题环境治理措施方案中,对于粉尘污染治理可采用()等方法。
a.冷凝、吸附、燃烧和催化转化。
b.物理法、化学法、物理化学法。
c.过滤除尘、湿式除尘、电除尘。
d.自然氧池、生物滤化、活性污泥、厌氧发酵。
【正确答案】:
c
第9题分部分项工程清单综合单价中综合了()等费用。
a.人工费、材料费、施工机械使用费、企业管理费、利润、风险费用。
b.人工费、材料费、施工机械使用费、规费、税金、风险费用。
c.人工费、材料费、施工机械使用费、企业管理费、措施费、规费和税金。
d.人工费、材料费、施工机械使用费、措施费、规费、税金、风险费用。
【正确答案】:
a
本题考核的是清单综合单价的组成。分部分项工程清单综合单价中综合了人工费、材料费、施工机械使用费,企业管理费、利润,并考虑了一定范围的风险费用,但并未包括措施费、规费和税金,因此它是一种不完全单价。
第10题某进口设备,到岸价格(cif)为5600万元,关税税率为21%,增值税税率为17%,无消费税,则该进口设备应缴纳的增值税为()万元。
a.752.80。
b.925.6。
2c.842.2。
5d.1151.92。
【正确答案】:
d
本题考核的是设备进口环节增值税的计算。我国增值税条例规定,进口应税产品均按组成计税价格和增值税税率直接计算应纳税额。即:进口环节增值税额=组成计税价格×增值税税率(%),组成计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关税+消费税,本题中进口设备应缴纳的增值税=5600×(1+21%)×17%=1151.92(万元)。
第11题组成国外建筑安装工程造价的各项费用体现在承包商投标报价中的形式不包括()。
a.组成分部分项工程单价。
b.单独列项。
c.分摊进单价。
d.组成单位工程单价。
【正确答案】:
d
第12题定额计价未区分施工实体性损耗和施工措施性损耗,而工程量清单计价把施工措施与工程实体项目进行分离,这项改革的意义在于突出了施工措施费用的()。
a.计划控制性。
b.市场竞争性。
c.国家指导性。
d.市场稳定性。
【正确答案】:
b
第13题预算单价法编制施工图预算的步骤中,紧接“划分工程项目和计算工程量”之后的步骤是()。
a.套单价。
b.按费用定额取费。
c.进行工料分析。
d.计算各项费用。
【正确答案】:
a
第14题下列招标代理机构的级别中,()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只能承担工程总投资6000万元人民币以下的工程招标代理业务。
a.甲级。
b.乙级。
c.丙级。
d.暂定级。
【正确答案】:
d
第15题主要使用单位建筑面积所占的外墙长度指标是,越低,设计越经济,则下列建筑物的形式中周长最大的是()。
a.正方形。
b.矩形。
c.t形。
d.l形。
【正确答案】:
d
第16题设备选型时应考虑的主要因素中,设备的()是指机器设备的精度、准确度的保持性,机器零件的耐用性,操作的安全性等。
a.系统性。
b.可靠性。
c.经济性。
d.有效性。
【正确答案】:
b
第17题()是指在一个建设项目中,具有独立的设计文件,建成后可以独立发挥生产能力或工程效益的项目。
a.单位工程。
b.单项工程。
c.分部工程。
d.分项工程。
【正确答案】:
b
第18题招标文件规定的各项技术标准应符合国家()规定。
a.客观性。
b.强制性。
c.全面性。
【正确答案】:
b
第19题建设项目投资估算要求中,应充分考虑拟建项目设计的技术参数和投资估算所采用的估算系数、估算指标在质和量方面所综合的内容,应遵循()的原则。
a.口径一致。
b.客观科学。
c.公平合理。
d.简明适用。
【正确答案】:
a
本题考核的是生产能力指数法的计算.本颢的计算过程如下:
第20题下列工程造价指数中,不影响建筑安装工程造价指数测算的因素是()。
a.报告期人工费。
b.报告期措施费。
c.利润。
d.报告期工程建设其他费。
【正确答案】:
d
年司考考试刑事诉讼法知识点:送达的方式和程序,司法考试资料
转交送达只适用以下三种情况:
(1)收件人是军人的,应当通过所在部队团级以上单位的政治部门转交。
(2)收件人正在服刑的,应当通过所在监狱或者其他执行机关转交。
(3)收件人正在劳动教养的,应当通过劳动教养单位转交。
「例1」「-2-29」关于期间的计算,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a.因被告人脱逃而中止审理的期间,计入审理期限。
b.法院对提起公诉案件进行审查的期限,不计入审理期限。
d.因当事人和辩护人申请调取新的证据而延期审理期限,不计入审理期限。
答案: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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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师资格考试高等教育学章节辅导第6章,教师资格证考试资料
一.名词解释。
•1.高等学校的专业设置受到哪些因素的影响?:
•学科的划分;
•经济与社会发展的需要;
•人自身发展的需要。
•2.高等学校教学方法的特殊性?
•由注重“教法”转向更加注重“学法”;
•具有很强的探索性;
•具有很强的专业针对性。
•4.学校评价的类型与作用?
•按评价对象分:学校教学水平评价;专业教学质量评价;课程教学评价;
•按评价主体分:自我评价;政府评价;中介机构评价;
•按评价时间作用分:诊断性评价;形成性评价(过程评价);总结性评价。
•评价的作用:。
•管理作用;导向作用;鉴定作用;激励作用;改进作用。
三.论述题
•1.结合实践谈谈你是怎样贯彻某一教学原则的?
•如:科学态度与人本精神统一原则
•2.高等学校教学改革的发展趋势。
•(1)教学改革趋向国际化;
•(2)学科趋向综合化;
•(3)教学趋向个性化。
•(4)教学管理活性化。
•(5)倡导自主性学习。
•(6)教学改革围绕创新人才培养展开。
•(7)强调教学内容更新。
年司考考试刑事诉讼法知识点:刑事诉讼的概念,司法考试资料
(三)有关的法律。
(四)有关的法律解释主要包括:
3、1999年1月18日公布的《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
特别提示:刑事诉讼法修正后,最新的司法解释还没出台。
(六)有关的国际公约、条约。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中有关于刑事诉讼程序具体规定的,适用该国际条约的规定,但是我国声明保留的条款除外。
教师资格证考试《小学教育学》考试重点五,教师资格证考试资料
教学大纲即学科课程标准,是课程计划中每门学科以纲要的形式编写的、有关学科教学内容的指导性文件。它规定了学科的教学目的、任务、知识的范围、深度和结构、教学进度以及有关教学法的基本要求。教学大纲是课程计划的分学科展开。
教学大纲是国家对各门学科的教学提出的统一要求和具体规格,是编写教科书和教师进行教学的主要依据,是衡量各科教学质量的重要标准。
教师资格证有什么用处。
小学教师常用的三种教学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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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司考《民事诉讼法》知识点:第二十五章,司法考试辅导资料
第246条被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人民法院应当将起诉状副本送达被告,并通知被告在收到起诉状副本后三十日内提出答辩状。被告申请延期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
第247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当事人,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的,有权在判决书、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提起上诉。被上诉人在收到上诉状副本后,应当在三十日内提出答辩状。当事人不能在法定期间提起上诉或者提出答辩状,申请延期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
[考点]涉外期间。
解析:涉外民事诉讼的期间是高频考点,考生应当掌握:答辩期和上诉期都是30天,还可以延长。注意适用条件。
小学教育学中等师范全册复习材料一,教师资格证考试资料
这一时期所取得的教育认识成果主要有:柏拉图的《理想国》与《美诺篇》、昆体良的《雄辩术原理》;中国如孔子的《论语》、孟子的《孟子》、无名氏的《中庸》、朱熹的《四书集注》等等。出现了一些教育专著、如《学记》、《大学》、韩愈的《师说》等。
古希腊的苏格拉底明确地提出了“美德是否可教”的这样一个具有永久思想魅力的教育问题,并第一次试图通过理性的思考来解决这个问题。
教育学创立的标志主要有:第一,从对象方面而言,教育问题构成一个专门的研究领域;第二,从概念和范畴方面而言,形成了专门的反映教育本质和规律的教育概念与范畴,以及概念与范畴的体系;第三,从方法论方面而言,有了科学的研究方法;第四,从结果方面而言,产生了一些重要的教育学家,出现了一些专门的、系统的教育学著作;第五,从组织机构而言,出现了专门的教育研究机构。(简答或多选)。
(7)康德之后,德国著名的心理学家和教育学家赫尔巴特,在世界教育学史上被认为是“现代教育学之父”或“科学教育学的奠基人”。他的《普通教育学》被公认为第一本现代教育学著作。赫尔巴特强调必须有“一种教育者自身所需要的科学”,有“科学与思考力”。他首先强调的是教育学要有“自身的概念”。他非常明确地指出,“普通教育学必须把论述基本概念放在一切论述之前”,只有这样才能获得科学的统一性。赫尔巴特不仅论述了科学教育学的独特性,而且还非常明确地提出了科学教育学的学科基础,即心理学和哲学。还创办了一个教育科学研究所和实验学校。(选择)。
教育学创立的条件:首先,教育学的创立来源于教育实践发展的客观需要。其次,教育学的创立与近代以来科学发展的总趋势和一般科学方法论的奠定有着密切的关系。再次,教学的独立与一些著名学者和教育家们的努力也是分不开的,凝聚着好几代教育家的心血,最终使教育认识从教育术的阶段上升为教育学的阶段,从前科学转变为科学。(简答或多选)小学教师常用的三种教学方法。
2016年教师资格证考试备考技巧。
教师资格证考试复习之错题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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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师资格证考试小学教育学复习笔记16,教师资格证考试资料
要培养合乎时代需要的一代新人,应当特别注意人才素质的这样几个方面:创造精神、实践能力、开放思维和崇高理想。
要认真落实我国的教育目的,我们还必须正确处理以下几个方面的关系:
(1)教育目的与教育目标。
从教育目的到教育目标的转换,实际上就是教育目的由一般到具体的实现过程。所以应当对不同学校的教育目标有正确的理解与界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等法律的规定,义务教育和基础教育阶段学校教育必须做到“两个全面”,即“全面发展”和“面向全体(学生)”。所谓“全面发展”主要指要使学生在德、智、体等方面都得到发展,在身体、心理和精神等都能健康成长。所谓“面向全体”就是应当为所有学生的发展提供全面的教育,从而为学生的未来成长和整体国民素质的全面提高服务。
(2)德、智、体、美诸育之间的关系。
在诸育关系的认识上,有两点至关重要。一是诸育均有相对的独立性。二是现实或真正的教育应是一体的。
(3)全面发展与因材施教的关系。
这实际上是我国教育目的的全面发展和个性发展相统一的一个具体要求。全面发展的一个维度是自由发展,全面发展不仅不排斥个性发展,而且是以个人合乎本性的自由发展为条件的。全面发展不等于平均或平面的发展。所以,必须根据每一个学生的特殊性对学生因材施教,在充分发挥每一个人的长处的同时求得他的全面发展。
(4)全面发展与职业定向的关系。
年司法考试《法理学》讲义:法的价值,司法法理学辅导资料
秩序被认为是工具性的价值,这里强调的是秩序是社会生活的基础和前提。
正义强调的是社会生活中主体的平等和公正。正义是法的基本标准。
四、法的价值冲突。
在现代法律实践中,当法的价值发生冲突时,通常采取哪些原则?
a.价值排序原则。
b.秩序优先原则。
c.个案平衡原则。
d.比例原则。
【答案】acd。
司考《宪法学》考点:宪法关系,司法考试辅导资料
宪法关系,也称宪政法律关系或宪法法律关系,是指根据一定的宪法规范,在宪法主体之间产生的、以宪法中的权利和义务为基本内容的社会关系,是立宪社会最为基本的政治秩序在宪法上的表现。
特征是:第一,宪法关系是特定社会民主政治关系的法律模式。
第二,宪法关系是近现代社会法制体系中最为基本的法律关系。
第三,宪法关系以宪法规范为调整依据,是宪法规范的具体化和现实化。
第四,宪法关系既是宪法主体之间的静态宪法联系,也是宪法主体之间权利义务互动的方式。
第五,宪法关系既是宪法主体之间的事实关系,也是宪法主体之间的价值关系。
司考《宪法学》考点:特别行政区制度,司法考试资料
特别行政区域的特点:
第一,特别行政区享有高度的自治权。自治权包括:
(1)行政管理权。除国防、外交以及其他根据基本法应当由中央人民政府处理的行政事务外,特别行政区有权依照基本法的规定,自行处理有关经济、财政、金融、贸易、工商业、土地、教育、文化等方面的行政事务。
(2)立法权。特别行政区享有立法权。特区立法会制定的法律须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但备案并不影响法律的生效。(但若全国人大常委会认为特别行政区制定的法律同基本法冲突了,可以发回,不能修改或撤销,然而一旦发回该法律就立即失效了,但对以前的判决不具有溯及力)。
(3)独立的司法权和终审权。特别行政区法院独立进行审判,不受任何干涉;特别行政区的终审法院为最高审级,该终审法院的判决为最终判决。
(4)自行处理有关对外事务的权力。中央人民政府可授权特别行政区依照基本法自行处理有关对外事务。如:签发护照和其他旅行证件;实行出入境管制;国际协议是否适用特别行政区发表意见;参与和香港有关的外交谈判。
第二,特别行政区保持原有资本主义制度和生活方式50年不变。
第三,特别行政区的行政机关和立法机关由该区永久性居民依照基本法的有关规定组成。永久性居民是指在特别行政区享有居留权和有资格依照特别行政区法律取得载明其居留权和永久性居民身份证的居民。
第四,特别行政区原有的法律基本不变。特区的原有法律除同基本法相抵触或经特别行政区立法机关作出修改者外,原有法律予以保留。
教师资格证考试《小学教育学》考试重点四,教师资格证考试资料
国家除了对未成年学生的人身权进行一般保护外,还对中小学生的身心健康权、人身自由权、人格尊严权、隐私权、名誉权、荣誉权等进行特殊保护,并要求教师、学校、家庭、社会尽到特殊的保护责任。
为了保障学生的人身权,学校和教师的职责是:
第一,全面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
第二,保护学生的身心健康。
第三,学校和当地教育主管部门应当共同做好校舍维护和防护工作。
第四,对侵害学生各项人身权的行为应积极予以劝阻、制止或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
4.学生的义务。
中学教师资格考试教育学考点知识整理15,中学教育学复习资料
(一)零星立法阶段。
最早具有现代意义的教育立法是在工厂法之中的。
(二)专门对普及义务教育立法阶段。
义务教育三大主题:强制性、免费性、公共性(选择)。
(三)广泛进行教育立法阶段。
(四)教育的综合法治阶段(选择)。
“教育爆炸”、高等教育大众化、终身教育。
三、我国教育法体系的层次和结构(简答、选择)。
(一)四个层次:
1.教育法:a.规定了我国教育的基本性质、地位。
b.母法。协调教育内部或教育与社会的关系。
2.部门教育法。
调整各个教育部门的内外部关系。
3.教育行政法规。
为实施教育法和各单行法而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是我国教育法的主体。由国务院制定和发布。
4.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和教育行政规章。
(二)六个部门。
义务教育法、高等教育法、职业教育法、成人教育法、教师法、教育经费法。
四、学校中的法律关系(简答)。
(一)学校和政府。
1.管理和服从的关系:政府管理,学校服从政府的规定。
2.学校依法有独立自主的办学权。
(二)学校和社会。
相互协作、相互支持。
(三)学校和教师。
管理关系,教师必须服从学校的管理。
教师享有较大的自主权和参与管理的权利。
(四)学校与学生。
教育与被教育、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
学校要保障学生的身心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