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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监督协管管理制度(实用16篇)

作者: 笔舞

规章制度是为了规范组织内部行为,维护秩序和促进工作高效进行而制定的一套规范和准则,它对于组织的正常运转和员工的行为表现起到关键的作用。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一些优秀的规章制度范文,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卫生监督管理制度

为监督清洁承包商的清洁工作,确保大厦环境整洁,特制定如下管理规程:。

1.管理部负责检查监督清洁承包商的'卫生清洁工作。

2.管理员以清洁质量标准为依据,检查大厦各区域的卫生状况,对清洁质量作出评估,记录于每日清洁检查评估表内。

3.管理部主任每周会同清洁公司主管巡查大厦各区域的卫生状况,巡查结果记录于每周公共区域卫生清洁抽查表内,双方签认。

4.管理部在清洁卫生的检查过程中,凡发现不符合清洁质量标准的,应迅速通知清洁公司处理,并进行复检。

5.月末,管理部主任根据每日清洁检查评估表进行统计,以评定当月清洁公司的清洁质量,将统计结果记录于清洁质量月总结表。

6.管理部将清洁质量月总结表交清洁公司,反馈存在的问题并上报公司领导。

1.正门、广场。

花槽:槽内无垃圾、无杂物,槽体侧面及槽边无污迹、无积尘。

地面:无污迹、无水泥迹、无香口胶迹、无积水、无堆放杂物。

阶梯:无污迹、无水泥迹、无香口胶迹、无积水、无堆放杂物。

扶手:无污迹、无水迹。

墙面:无污迹、无乱张贴物。

门户:无污迹、无积尘、无乱张贴物。

指示牌(包括大厦招牌):无污迹、无积尘、无乱张贴物。

消防栓:无污迹、无积尘。

出入口栏杆:无污物、无阻塞。

2.洗手间。

地面:无污迹、无水泥迹、无香口胶迹、无积水、无堆放杂物。

墙面:无污迹、无乱张贴物。

天花:无污迹、无积尘、无蜘蛛网、无霉迹。

光管罩:无污迹、无体外尘、无蜘蛛网、无霉迹。

窗户:无污迹、无体外尘、无乱张贴物。

镜台:无污迹、无积尘、无乱张贴物。

洗手盆:表面光洁、无污迹。

镜面:无污迹、无积尘、无乱张贴物。

排气口:无污迹、无积尘、无蜘蛛网、无霉迹。

尿槽:表面光洁、无尿迹、无污迹、无水锈迹、无烟头、无杂物、味。

厕座:厕盖及厕体内外表面光洁,其内无尿迹、无污迹、无水锈迹、无堵塞。

厕纸箱:无污迹、无积尘、无蜘蛛网、无霉迹。

手纸箱:无污迹、无积尘、无蜘蛛网、无霉迹。

门户:无污迹、无积尘、无乱张贴物。

地漏及水沟:无污物积聚、无堵塞。

3.茶间。

地面:无污迹、无水泥迹、无香口胶迹、无积水、无堆放杂物。

墙面:无污迹、无张贴物。

天花:无污迹、无积尘、无蜘蛛网、无霉迹。

光管罩:无污迹、无积尘、无蜘蛛网、无霉迹。

洗手盆:无污积、无茶叶及杂物。

垃圾桶:垃圾不可超过桶盖。

地漏及水沟:无污物体外聚、无堵塞。

4.电梯厅及走廊。

地面:无脚印、无污迹、无水泥迹、无香口胶迹、无积水、无堆放杂物、无垃圾。

天花:无污迹、无积尘、无蜘蛛网、无霉迹。

光管罩:无污迹、无积尘、无蜘蛛网、无霉迹。

墙面:无污迹、无张贴物。

铜牌:无污迹、无积尘、无铜油迹。

水牌及指示牌:无污迹、无积尘、无乱张贴物。

门户(管井门、隔烟门、厕所门):无污迹、无积尘、无乱张贴物。

垃圾桶:桶体光洁无污迹、无痰迹;烟灰缸盖上无烟、杂物;桶内垃圾不得超过桶口。

消防栓:无污迹、无积尘、无乱张贴物。

5.露台(包括天台、平台、阳台)。

消防栓:无污迹、无积尘、无乱张贴物。

地漏及水沟:无污物积聚、无堵塞。

地面:无杂物堆放、无垃圾、无污迹。

6.大厦幕墙玻璃。

表面光洁无迹、无明显尘积、无张贴物、无悬挂物、窗户保持关闭。

7.垃圾房。

无堆积垃圾。垃圾做到日产日清。做好垃圾袋装化,将所有垃圾集中堆放在堆放点,做到合理、卫生、四周无散放垃圾。可作废品回收的垃圾,要另行放置。垃圾间保持清洁、无异味,经常喷洒药水,防止发生虫害。

卫生监督管理制度

卫生监督协管档案管理是指对卫生监督协管本底资料、监督检查情况、群众投诉举报记录、工作记录和相关文件等信息进行收集、整理、保管。

一、卫生监督协管档案资料应按上级文件、计划总结、会议记录、投诉举报、转交案件、宣传培训、年度报表、被监督单位本底资料、行政相对人监督档案等项目进行分类,并装订成册。

二、档案分类及内容:

1、上级文件:上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卫生监督机构下发的文件。

2、计划总结:卫生监督协管室年度工作计划、总结、情况汇报、检查安排、其他专项工作小结及图片资料等。

3、会议记录:卫生监督协管室召开或参加各类工作会议应留有记录。

4、投诉举报:群众投诉举报的受理和查处结果记录。

5、转交案件:卫生监督协管员向县卫生监督所转交案件的交接文字性材料以及处理结果。

6、宣传培训:卫生监督协管开展卫生法律法规宣传活动的计划、总结、宣传资料、工作记录及图片影像资料;卫生监督协管参加县卫生监督所组织的培训活动课件、学习笔记;()卫生监督协管对卫生监督信息员开展培训活动的培训计划、通知、课件、签到册、试卷及图片资料。

7、年度报表:每年报送卫生监督协管工作信息汇总表的`存档。

8、被监督单位本底资料:卫生监督协管辖区单位名册。

9、行政相对人监督档案:按照职业卫生、公共场所卫生、餐饮单位、供水单位和医疗机构进行划分,并做到一户一档。每户行政相对人监督档案中应包含:被监管单位的名称、地址、负责人、卫生知识培训、从业人员健康证持有情况和卫生监督协管现场检查记录、卫生监督意见书及存在的主要问题等。

卫生监督财务管理制度

乡镇卫生院对卫生室的财务实行专户管理,分室核算。

二、财务人员及帐目设置

1、卫生院设主管会计1名,统一负责本乡镇各卫生室的帐目管理和财务监督。各卫生室配备兼职出纳员(收费员)、药品会计各1人,药房不得兼任出纳员和药品会计。

2、卫生院为各卫生室设置总帐、收支明细帐、财产物资明细帐。卫生室设现金日记帐、财产物资明细帐。出纳员负责现金日记帐,药品会计负责财产物资明细帐。

三、收入管理

1、统一执行县物价局制订的收费标准,各卫生室不得擅自变更。

2、卫生室所有收入由收费员收取。其他人员代收的,应于次日将所收款项移交给收费员。

3、所有收费凭处方,所有处方归药房。出诊处方必须附有患者或其亲属签字的'出诊单,证明其收费额。

4、实行收费登记制度。收费员收款,需在专用的收费登记簿上按序登记。注明收费的日期、处方编号、金额等内容,并在处方上签字或盖章。

5、卫生室实行收费开据制度,收费员每收一笔款项均应开据正式的医疗收费专用票据。收费票据由收费员按规定从乡镇卫生院领购,不得私自购买。主管会计负责各站票据的编号、领发、缴销。

6、卫生室的收入分为:医疗收入、药品收入、其他收入。财政基本支出补助纳入医疗收入核算。健康档案、健康教育、计免接种、妇幼保健等九项公共卫生服务收入列入财政专项补助收入。

7、旬末收费员将本旬收入合计数报药品会计,药房将本旬所有收费处方装订成册并填制一式三份处方封面交药品会计,经药品会计核对无误后,收费员、药品会计、药房分别在处方封面上签字,并各留一份。

8、月末出纳员将处方封面汇总后报卫生院结帐。(处方封面代替收入报表)

9、医疗费原则上不得赊欠,确需用赊欠的应由室内人员担保,并在一月内收回,逾期未收回的从担保人工资或执业责任金中扣除。

10、严禁私收费,违者视情节给予1—10倍罚款。

四、支出管理

1、卫生室的支出票据必须由经办人签字,并注明支出事由,购买实物的必须同时有验收人签字,经室长审核后方可报帐。

2、月末,出纳员将本月所有支出单据整理汇总后报主管会计审核,不得迟报、漏报,更不准瞒报。报帐时出纳员应编制一式二份报销封面,载明报销的内容、单据张数,金额等内容。

3、主管会计应及时审核收支单据,对记载不准确、不完整、手续不齐备的原始凭证退回卫生室更正补充。

4、审核无误后,主管会计按规定报院长集中审批后做帐,并与出纳员办理结帐、对帐手续。

5、卫生室的支出分为:人员支出、药材支出、公用费、固定资产占用金、管理费、培训费、事业发展基金。

6、人员支出实行总额控制,卫生院根据各室上月业务收支实际完成情况,确定可分配总额。由负责人根据各人工作实绩确定个人分配份额。报卫生院长审批后发放。(卫生室某月可分配总额=当月收入总计-当月药材支出-当月公用费-事业发展基金、固定资产占用金、培训费)

7、实行绩效工资制。每月由负责人根据每人的工作实绩,拿出具体分配方案,报卫生院核准后发放。提留基金由院统管,归室使用,主要用于卫生室的房屋建设和设备购置等。

8、药品材料一律进药房。医疗活动需领用药材的,应先开处方,经卫生室负责人审核后从药房领取。月末,药房将药材领用处方单独装订成册,交出纳员汇总后报帐。

9、药材支出平时由药品会计根据每日处方按进药均价计算,季末根据实际盘存数调整。

10、公用费支出实行总额控制。卫生室公用费支出不得超过业务收入的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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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监督员管理制度

为加强对各类卫生监督员管理,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特制定本制度。

一、卫生行政管理人员或专业技术人员必须经卫生监督员资格考试合格,方可受聘为卫生监督员。

二、卫生监督员在法定职责范围内,行使下列监督职权,完成上级交付的卫生执法任务:

(一)依法进行预防性和经常性卫生监督管理;

(二)进行现场检查并对违法行为进行调查,依法进行取证并索取有关资料;

(三)进行现场采样,提出检测项目,并送交检测机构;

(四)对违反卫生法律、法规的单位和个人依法进行处理;

(五)参加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调查处理;

(六)宣传卫生法规和业务知识,指导、协助有关单位进行卫生知识培训;

(七)执行卫生行政部门、上级卫生监督机构交付的`其它监督任务。

三、卫生监督员必须熟练掌握和运用与本职工作有关的各项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标准、技术规范和工作程序等。

四、卫生监督员必须做到:

(一)遵纪守法,廉洁奉公,作风正派,实事求是;

(二)忠于职守,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三)风纪严谨,证件齐全,着装整齐,文明执法,恪守职业道德;

(四)遵守监督执法程序,严格执行标准、规范和制度;

(五)取证及时、全面,方法科学,手段合法;

(六)执法文书书写规范,手续完备;

(七)履行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保密义务;

(八)遇有与被监督者有直接利害关系或其他有碍公正执法情况时,主动回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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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监督管理制度

为保证卫生监督协管文件的完整,便于查找利用,做好收集、立卷、保管等工作,维护文件档案的完整和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一、设立文件档案管理专员,切实做好文件档案的收集、分类、整理、立卷、归档工作,保证文件档案资料的齐全完整,提高案卷质量,使文件档案管理工作达到标准化、制度化、规范化的要求。

二、凡是在工作中形成的文件和具有查考利用价值的各类资料、原始记录、出版物、各种图表薄册、照片以上级文件等都要齐全完整地收集、整理、立卷、保管。

三、档案管理员要对文件资料专门建档、进行管理。

四、立卷应根据其相互联系、保存价值分类整理立卷,保证档案的齐全、完整,以便于保管和利用。

五、文件资料档案的.保管、查阅。

1、所有档案必须入框上架,科学排列,便于查找,避免暴露或捆扎堆放。

2、文件柜、档案厨要保持整洁卫生,认真做好文件档案“八防”工作,要定期检查、经常核对文件档案资料,发现问题及时处理、报告并做好相关记录,确保文件档案资料的完整与安全。

六、因工作需要查阅档案资料,须报请分管领导批准,所有档案一律不允许外借。不论是谁查阅、复印档案,档案管理员都必须如实进行登记,注清查阅时间、查阅内容、查阅人姓名、批准领导、是否复印等相关内容。

七、对于机密文件及档案的管理,要有专柜存放并单独设锁,无关人员不准接触,工作人员要严守机密。

卫生监督管理制度

第一条为了加强职业卫生监督管理工作,强化用人单位职业病防治的主体责任,预防、控制职业病危害,保障劳动者健康和相关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用人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其实施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用人单位应当加强职业病防治工作,为劳动者提供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工作环境和条件,并采取有效措施保障劳动者的职业健康。

第四条用人单位是职业病防治的责任主体,并对本单位产生的职业病危害承担责任。

用人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全面负责。

第五条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和国务院规定的职责,负责全国用人单位职业卫生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和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用人单位职业卫生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为职业病防治提供技术服务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应当依照《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和有关标准、规范、执业准则的要求,为用人单位提供技术服务。

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举报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的行为和职业病危害事故。

第八条职业病危害严重的用人单位,应当设置或者指定职业卫生管理机构或者组织,配备专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

其他存在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劳动者超过100人的,应当设置或者指定职业卫生管理机构或者组织,配备专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劳动者在100人以下的,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职业卫生管理人员,负责本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

第九条用人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应当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适应的职业卫生知识和管理能力,并接受职业卫生培训。

用人单位主要负责人、职业卫生管理人员的职业卫生培训,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职业卫生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职业卫生标准;。

(二)职业病危害预防和控制的基本知识;。

第十条用人单位应当对劳动者进行上岗前的职业卫生培训和在岗期间的定期职业卫生培训,普及职业卫生知识,督促劳动者遵守职业病防治的法律、法规、规章、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操作规程。

用人单位应当对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岗位的劳动者,进行专门的职业卫生培训,经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

因变更工艺、技术、设备、材料,或者岗位调整导致劳动者接触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发生变化的,用人单位应当重新对劳动者进行上岗前的职业卫生培训。

第十一条存在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应当制定职业病危害防治计划和实施方案,建立、健全下列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

(一)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制度;。

(二)职业病危害警示与告知制度;。

(三)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制度;。

(四)职业病防治宣传教育培训制度;。

(五)职业病防护设施维护检修制度;。

(十)职业病危害事故处置与报告制度;。

(十二)岗位职业卫生操作规程;。

(十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业病防治制度。

第十二条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的工作场所应当符合下列基本要求:。

(一)生产布局合理,有害作业与无害作业分开;。

(二)工作场所与生活场所分开,工作场所不得住人;。

(三)有与职业病防治工作相适应的有效防护设施;。

(四)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强度或者浓度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

(五)有配套的更衣间、洗浴间、孕妇休息间等卫生设施;。

(六)设备、工具、用具等设施符合保护劳动者生理、心理健康的要求;。

(七)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其他规定。

第十三条用人单位工作场所存在职业病目录所列职业病的危害因素的,应当按照《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办法》的规定,及时、如实向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报职业病危害项目,并接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新建、改建、扩建的工程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备案、审核、审查和竣工验收。

第十五条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应当在醒目位置设置公告栏,公布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和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

存在或者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工作场所、作业岗位、设备、设施,应当按照《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gbz158)的规定,在醒目位置设置图形、警示线、警示语句等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警示说明应当载明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种类、后果、预防和应急处置措施等内容。

存在或产生高毒物品的作业岗位,应当按照《高毒物品作业岗位职业病危害告知规范》(gbz/t203)的规定,在醒目位置设置高毒物品告知卡,告知卡应当载明高毒物品的名称、理化特性、健康危害、防护措施及应急处理等告知内容与警示标识。

第十六条用人单位应当为劳动者提供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职业病防护用品,并督促、指导劳动者按照使用规则正确佩戴、使用,不得发放钱物替代发放职业病防护用品。

用人单位应当对职业病防护用品进行经常性的维护、保养,确保防护用品有效,不得使用不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或者已经失效的职业病防护用品。

第十七条在可能发生急性职业损伤的有毒、有害工作场所,用人单位应当设置报警装置,配置现场急救用品、冲洗设备、应急撤离通道和必要的泄险区。

现场急救用品、冲洗设备等应当设在可能发生急性职业损伤的工作场所或者临近地点,并在醒目位置设置清晰的标识。

在可能突然泄漏或者逸出大量有害物质的密闭或者半密闭工作场所,除遵守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外,用人单位还应当安装事故通风装置以及与事故排风系统相连锁的泄漏报警装置。

生产、销售、使用、贮存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场所,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明显的放射性标志,其入口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安全和防护标准的要求,设置安全和防护设施以及必要的防护安全联锁、报警装置或者工作信号。放射性装置的生产调试和使用场所,应当具有防止误操作、防止工作人员受到意外照射的安全措施。用人单位必须配备与辐射类型和辐射水平相适应的防护用品和监测仪器,包括个人剂量测量报警、固定式和便携式辐射监测、表面污染监测、流出物监测等设备,并保证可能接触放射线的工作人员佩戴个人剂量计。

第十八条用人单位应当对职业病防护设备、应急救援设施进行经常性的维护、检修和保养,定期检测其性能和效果,确保其处于正常状态,不得擅自拆除或者停止使用。

第十九条存在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应当实施由专人负责的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日常监测,确保监测系统处于正常工作状态。

第二十条存在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每年至少进行一次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

职业病危害严重的用人单位,除遵守前款规定外,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每三年至少进行一次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

检测、评价结果应当存入本单位职业卫生档案,并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和劳动者公布。

第二十一条存在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有下述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

(一)初次申请职业卫生安全许可证,或者职业卫生安全许可证有效期届满申请换证的;。

(二)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的;。

用人单位应当落实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报告中提出的建议和措施,并将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结果及整改情况存入本单位职业卫生档案。

第二十二条用人单位在日常的职业病危害监测或者定期检测、现状评价过程中,发现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不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时,应当立即采取相应治理措施,确保其符合职业卫生环境和条件的要求;仍然达不到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必须停止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作业;职业病危害因素经治理后,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方可重新作业。

第二十三条向用人单位提供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设备的,应当提供中文说明书,并在设备的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警示说明应当载明设备性能、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安全操作和维护注意事项、职业病防护措施等内容。

用人单位应当检查前款规定的事项,不得使用不符合要求的设备。

第二十四条向用人单位提供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化学品、放射性同位素和含有放射性物质的材料的,应当提供中文说明书。说明书应当载明产品特性、主要成份、存在的有害因素、可能产生的危害后果、安全使用注意事项、职业病防护和应急救治措施等内容。产品包装应当有醒目的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贮存上述材料的场所应当在规定的部位设置危险物品标识或者放射性警示标识。

用人单位应当检查前款规定的事项,不得使用不符合要求的材料。

第二十五条任何用人单位不得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设备或者材料。

第二十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转移给不具备职业病防护条件的单位和个人。不具备职业病防护条件的单位和个人不得接受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

第二十七条用人单位应当优先采用有利于防治职业病危害和保护劳动者健康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逐步替代产生职业病危害的技术、工艺、材料、设备。

第二十八条用人单位对采用的技术、工艺、材料、设备,应当知悉其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并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对有职业病危害的技术、工艺、设备、材料,故意隐瞒其危害而采用的,用人单位对其所造成的职业病危害后果承担责任。

第二十九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含聘用合同,下同)时,应当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如实告知劳动者,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不得隐瞒或者欺骗。

劳动者在履行劳动合同期间因工作岗位或者工作内容变更,从事与所订立劳动合同中未告知的存在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时,用人单位应当依照前款规定,向劳动者履行如实告知的义务,并协商变更原劳动合同相关条款。

用人单位违反本条规定的,劳动者有权拒绝从事存在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用人单位不得因此解除与劳动者所订立的劳动合同。

第三十条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按照《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gbz188)、《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gbz235)等有关规定组织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并将检查结果书面如实告知劳动者。

职业健康检查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

第三十一条用人单位应当按照《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为劳动者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并按照规定的期限妥善保存。

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应当包括劳动者的职业史、职业病危害接触史、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处理结果和职业病诊疗等有关个人健康资料。

劳动者离开用人单位时,有权索取本人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用人单位应当如实、无偿提供,并在所提供的复印件上签章。

第三十二条劳动者健康出现损害需要进行职业病诊断、鉴定的,用人单位应当如实提供职业病诊断、鉴定所需的劳动者职业史和职业病危害接触史、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和放射工作人员个人剂量监测结果等资料。

第三十三条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不得安排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从事其所禁忌的作业,不得安排孕期、哺乳期女职工从事对本人和胎儿、婴儿有危害的作业。

第三十四条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下列职业卫生档案资料:。

(一)职业病防治责任制文件;。

(三)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种类清单、岗位分布以及作业人员接触情况等资料;。

(五)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报告与记录;。

(六)职业病防护用品配备、发放、维护与更换等记录;。

(八)职业病危害事故报告与应急处置记录;。

(十一)职业卫生安全许可证申领、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等有关回执或者批复文件;。

(十二)其他有关职业卫生管理的资料或者文件。

第三十五条用人单位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应当及时向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并采取有效措施,减少或者消除职业病危害因素,防止事故扩大。对遭受或者可能遭受急性职业病危害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及时组织救治、进行健康检查和医学观察,并承担所需费用。

用人单位不得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毁灭有关证据,不得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职业病危害事故。

第三十六条用人单位发现职业病病人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时,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及时向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

第三十七条工作场所使用有毒物品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办理职业卫生安全许可证。

第三十八条用人单位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阻挠。

第三十九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对用人单位执行有关职业病防治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重点监督检查下列内容:。

(二)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的建立、落实及公布情况;。

(四)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制度落实情况;。

(五)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情况;。

(六)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检测、评价及结果报告和公布情况;。

(八)职业病危害因素及危害后果警示、告知情况;。

(九)劳动者职业健康监护、放射工作人员个人剂量监测情况;。

(十)职业病危害事故报告情况;。

(十一)提供劳动者健康损害与职业史、职业病危害接触关系等相关资料的情况;。

(十二)依法应当监督检查的其他情况。

第四十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职业卫生监督检查制度,加强行政执法人员职业卫生知识的培训,提高行政执法人员的业务素质。

第四十一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的监督管理,建立健全相关资料的档案管理制度。

第四十二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的资质认可管理和技术服务工作的监督检查,督促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公平、公正、客观、科学地开展职业卫生技术服务。

第四十三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职业病危害防治信息统计分析制度,加强对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结果、劳动者职业健康监护信息以及职业卫生监督检查信息等资料的统计、汇总和分析。

第四十四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支持、配合有关部门和机构开展职业病的诊断、鉴定工作。

第四十五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应当出示有效的执法证件。

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忠于职守,秉公执法,严格遵守执法规范;涉及被检查单位的技术秘密、业务秘密以及个人隐私的,应当为其保密。

第四十六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进入被检查单位及工作场所,进行职业病危害检测,了解情况,调查取证;。

(二)查阅、复制被检查单位有关职业病危害防治的文件、资料,采集有关样品;。

(三)责令违反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的单位和个人停止违法行为;。

(五)组织控制职业病危害事故现场。

在职业病危害事故或者危害状态得到有效控制后,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及时解除前款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的控制措施。

第四十七条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报告事故和组织事故的调查处理。

第四十八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5千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实行有害作业与无害作业分开、工作场所与生活场所分开的;。

(二)用人单位的主要负责人、职业卫生管理人员未接受职业卫生培训的。

第四十九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制定职业病防治计划和实施方案的;。

(三)未按照规定建立、健全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的';。

(四)未按照规定建立、健全职业卫生档案和劳动者健康监护档案的;。

(五)未建立、健全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及评价制度的;。

(八)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结果未按照规定存档、上报和公布的。

第五十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及时、如实申报产生职业病危害的项目的;。

(二)未实施由专人负责职业病危害因素日常监测,或者监测系统不能正常监测的;。

(三)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时,未告知劳动者职业病危害真实情况的;。

(五)未按照规定在劳动者离开用人单位时提供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的。

第五十一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

(一)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强度或者浓度超过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

(四)未按照规定对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进行检测、现状评价的;。

(十)未按照规定承担职业病诊断、鉴定费用和职业病病人的医疗、生活保障费用的。

第五十二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

(一)隐瞒技术、工艺、设备、材料所产生的职业病危害而采用的;。

(二)隐瞒本单位职业卫生真实情况的;。

(四)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设备或者材料的;。

(六)擅自拆除、停止使用职业病防护设备或者应急救援设施的;。

(七)安排未经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未成年工或者孕期、哺乳期女职工从事接触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禁忌作业的。

(八)违章指挥和强令劳动者进行没有职业病防护措施的作业的。

第五十三条用人单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的规定,已经对劳动者生命健康造成严重损害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造成重大职业病危害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四条向用人单位提供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设备或者材料,未按照规定提供中文说明书或者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五条用人单位未按照规定报告职业病、疑似职业病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弄虚作假的,并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六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及其行政执法人员未按照规定报告职业病危害事故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七条本规定所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决定。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有关规定对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五十八条本规定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工作场所,是指劳动者进行职业活动的所有地点,包括建设单位施工场所;。

(二)职业病危害严重的用人单位,是指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分类管理目录中所列职业病危害严重行业的用人单位。

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分类管理目录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公布。各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可以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对分类目录作出补充规定。

第五十九条本规定未规定的其他有关职业病防治事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执行。

第六十条煤矿的职业病防治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对其实施监察,依照本规定和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的其他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十一条本规定自20xx年6月1日起施行。20xx年7月1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公布的《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同时废止。

《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新《规定》),是依据《职业病防治法》第六、九条等规定,对《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23号)进行的修订。

卫生院卫生监督协管管理制度

1 、根据县卫生局赋予的职责,掌握医疗机构、学校和托幼机构、公共场所、餐饮单位及企事业单位集体食堂等相对人及单位的基本情况,进行经常性卫生监督检查。

2 、对卫生监督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行为提出整改意见,并协助县卫生局卫生监督局执行卫生行政处罚。

3 、协助上级调查处理食物中毒、职业中毒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4 、开展卫生法律法规的宣传和培训工作。

5 、做好各类卫生监督信息统计整理和上报工作。

6 、完成上级交办的其它各项任务。

二、卫生违法案件报告制度

1 、卫生监督协管员在监督检查中发现卫生违法行为,要在第一时间电话上报卫生院领导和县卫生局卫生监督局相关负责人,报告要求及时、准确。

2 、对发现卫生违法行为,应迅速控制违法行 为的进一步扩展。

3 、发现卫生违法行为后,应迅速确定违法行为相对人及物品,掌握第一证据材料防止证据遗失,制作违法行为的现场检查笔录及询问笔录,最好取得现场录音及录像资料。

4 、确定卫生违法行为的案件资料应妥善保存,并及时上报县卫生局卫生监督局,协助开展案件的查处工作。

三、举报投诉案件办结回复工作制度

1 、辖区内卫生监督协管员对群众反映的问题及对举报的逋法行为要迅速调查核实,做好监督检查笔录,控制违法行为,收集证明其违法行为的相关证据。

2 、对于举报投诉要实事求是,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及时调查处理,确认为卫生违法行为的要及时上报县卫生局卫生监督局进行查处。

3 、卫生监督协管员接待群众投诉举报时,应当热情接待,认真落实首问负责制,不得推诿、敷衍、拖延。

4 、按照公平、公正的原则,与举报投诉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人员,在案件调查处理过程中应当主动回避。

5 、遵守保密制度,不得直接将检举、揭发、控告材料及有关情况转送或透露给被检举、揭发、控告的人员和单位。

6 、对于举报投诉案件的办理结果,除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事项外,应当如实向举报人答复,不得拒绝。

7 、妥善保管举报投诉的相关材料,不得丢失、隐匿或者擅自销毁。

四、卫生监督协管员学习培训制度

1 、卫生监督协管员以及管理相对人学习培训由县卫生局卫生监督局统一组织开展。

2 、卫生监督协管人员的培训主要采取举办培训班和自学的形式进行。

3 、县卫生局卫生监督局应当认真安排培训工作,落实培训对象、内容、学时、经费预算等,卫生监督协管员每年培训学习不得少于40 学时。

4 、县卫生局卫生监督局负责印制培训教材,每年定期对全县卫生监督协管员进行集中培训和考试。

5 、每期培训结束后,对相关培训资料进行收集、整理、归档。

五、卫生监督协管档案管理制度

1 、卫生监督协管档案应有专人管理,通过建立档案要全面掌握辖区内管理相对人及单位基本情况(管理相对人和单位法定代表人及负责人身份证明资料、生产经营规模、管理机构和上级要求的其它资料)。

2 、建立经常性卫生监督检查管理连续性档案,要求对管理相对人及单位一户一档,经常性卫生监督检查资料归档及卫生监督信息报告要及时、准确。

3 、建立管理相对人及单位电子文本档案,资料更新及时、准确。

4 、档案资料要妥善管理,管理相对人及单位提供的要求保密的材料要严格保密。

5 、上级下发的专项整治等卫生监督工作的相关文件要归档保存,专项整治工作要建立专门的`档案。

一:具体职责 1.及时掌握协管范围内职业卫生、传染病防治一般情况。

2.开展卫生法律、法规及卫生知识的宣传工作。

3.实施日常性卫生检查。

4.各卫生室要积极配合监督协管人员工作。

5.对辖区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及时上报, 并积极配合卫生监督所处理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6.受理辖区内相关案件的投诉、举报,经调查核实后,及时向县卫生 监督所报告,协助卫生监督员开展相关卫生监督执法工作。

7.发现辖区内的非法行医案件,及时向县卫生监督所报告,协助卫生 监督员做好非法行医案件的查处工作。

8.完成上级卫生监督部门指定或交办的其它各项工作任务。

9.卫生室卫生监督具体职责:

(1)依法及时报告传染病疫情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2)做好卫生法制及卫生知识的宣传工作 

(3)掌握辖区托幼机构、供水单位、餐饮机构基本资料 

二:增强监管能力 加强队伍管理 1.健全卫生行政执法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

健全卫生监督协管工作制 度,规范督查行为,建立督查信息通报机制。开展卫生监督协管员着 装和执法行为的督查,树立卫生监督文明执法的良好形象;开展行政 许可和行政执法的专项检查,切实增强卫生监督工作效能。实行报告 制度。

2.加强队伍培训,规范行政行为。开展卫生监督协管系列知识讲座。

注重抓好业务知识培训,提高卫生监督协管员的综合水平和能力;加 强对卫生监督协管员政治素质、服务意识、管理水平等方面的培训, 切实增强服务经济建设大局、服务人民群众的意识。

3.强化社区、村管理。实行信息员联系制度,充分发挥督查机构的监 管作用。

三:突出监督重点 加大监督力度

1.加强食品卫生监督 

(1)积极开展食品安全乡创建工作,构建科学、高效、协调的餐 饮卫生监管机制,完善监督执法网络体系,深入推行量化分级管理、 监督结果公示、卫生管-理-员制度、规范行政许可等措施,实现我乡餐 饮单位食品卫生状况根本好转;加强食品检验检测体系建设,建立食 品安全风险评估、预警机制,有效防范食品安全事故;不断完善食品 安全信息交流和应急处置管理体系,增强公众食品安全信任度;确保 不发生重大食物中毒事件。

(2)进一步提高餐饮业食品卫生水平,积极推广《餐饮业和集体 用餐配送单位卫生规范》,以强化原料进货索证为重点,在餐饮业和 集体食堂全面推广原料进货台帐制度, 重点查处非法采购使用劣质食 用油、添加剂和不合格调味品的行为。

(3)结合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开展公共卫生管理进农村活动, 督促落实旅游点、农村家宴、建筑工地食堂的卫生质量安全措施。

(4)开展节假日食品卫生检查,做好假日、各种重要活动和会议 的卫生保障工作,确保重要活动和会议食品安全。

(5)开展食品卫生专项整治行动,查处、曝光一批食品卫生典型 违法行为。

2.加强医疗执业监督执法工作 继续加大对医疗服务市场的监督执法力度, 深入开展打击非法行 医工作,切实维护群众健康权益。进一步理顺关系、明确职责,完善 医疗执业监督制度,加强日常监督执法,健全并落实医疗执业监督的 长效机制。注重投诉举报,狠抓严重危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的非法行 医大要案、典型案件的查处,严格责任追究。加大正面宣传和典型案 件的曝光力度,增强医疗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的法制意识。

3.加大传染病防治监督力度, 做好生活饮用水和重点公共场所卫生监 督管理 

(1)组织开展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检查。加强自建集中式供水、 和农村学校饮用水卫生监督, 有重点的开展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执法 工作,提高饮用水卫生监督检测水平。

(2)加强重点公共场所卫生监督执法工作,做好公共场所量化分 级管理试点。

(3)结合传染病防治工作重点,组织开展传染病疫情报告、医疗 废物处置等监督检查,贯彻《艾滋病防治条例》,全面提高传染病防 治监督工作水平。

学校食品卫生监督管理制度

学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以及相关法规,加强食品卫生监督管理,防止食物中毒,制定本制度。

一、要求学校食堂资质齐全,具备区卫生行政部门颁发的卫生许可证。

二、要求食堂工作人员做出确保所供餐饮安全卫生的承诺。

三、要求食堂工作人员必须具备健康证和卫生培训合格证,做好个人卫生,工作时遵守操作程序。凡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包括病原携带者)、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的以及其他有碍食品卫生的疾病的应禁止从事食品加工和食品供应工作。

四、建立健全食堂卫生管理制度,配备食堂卫生管理人员,每天进行食品质量验收和食堂卫生检查,并做好记录。检查时发现生产过程不符合规范、要求的,应及时查找原因进行改进;原料不符合规范、要求的,应不予使用。

五、专管员负责对食堂进出食品进行监督,凡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感观性状异常的食品不得加工出售,并做好记录。不定期抽查食堂食品卫生工作,发现食品加工过程中不符合规范和要求,应及时查找原因,立即整改。

六、要求食堂工作人员把好食品进货渠道关,对主副食品、粮油、调味品等的'供货商提供相关产品检验结果报告单,做好备案。

七、当天供应的全部食品品种应当留样。每个品种的留样量不少于100克;应保存至超过保质期限2天以上,每批次产品每个品种主食和菜肴的留样量分别不少于100克。

八、健全食堂检查和食品验收台帐,各项检查内容应做好记录,保留1年以上,备案。

武胜职业中专学校

2017年9月1日

为确保我校广大师生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切实做好学校食堂及食品安全工作,依照《食品卫生法》、《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监督办法》、《餐饮业食品卫生管理办法》、《标准食饮具消毒卫生标准》,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组织全体炊管人员认真学习和坚决执行《食品卫生法》。建立卫生岗位责任制度和卫生检查制度,要把学校食堂的环境卫生、食品卫生及炊管人员的个人卫生列入责任制的重要内容,使食堂卫生工作经常化、制度化。

二、食堂的饮食卫生要做到生熟分开,生熟分开要有明显标记;对存放直接放口的食物容器,使用前必须洗净、消毒、炊具、用具用后必须洗净,保持清洁。

三、学校卫生室每周两次对食堂进行安全与卫生的监督检查。

四、严禁采购以下食品:

(1)有毒、腐烂变质、污秽不洁、混有异物和其他感观性状异常的食品;

(2)无食品卫生检查合格证明的各类食品和肉、食、水产品、调料等副食品;

(3)超过保质期限及其他不符合食品标签规定的定型包装食品;

(4)无卫生许可证、无生产日期的食品。

五、发现学生出现疑似食源性疾患,要及时报告上级主管部门、地段保健科、保健所、体卫科,立即采取措施,防止传播蔓延。对患病学生要及时护理、诊治、防止并发症。对食堂的食品和餐具要认真取样化验,找出发病原因。

六、要利用各种宣传工作,对学生进行防病教育、食品卫生教育,发动师生搞好环境卫生和个人卫生。

业人员的健康。食品加工人员必须在取得卫生健康许可证并经过食品卫生业务培训后持证上岗。从业人员必须严格遵守食品加工规程和卫生要求,工作中要衣帽整洁,保持良好的个人卫生。

八、要认真做好加工及存放食品的检查。蔬菜要与肉类、水产品分池清洗干净;用于盛装原料、半成品、成品的各种用具、容器及其他工具必须有明显标志,并做到分开使用、存放,保持清洁。需要熟制加工的食品应当烧熟煮透,凡是隔餐或隔夜的熟制品必须在低温、安全卫生的条件下存放,经充分再加热后方可再次食用。餐具必须按要求洗净、浸泡、消毒后再使用,并有专人负责并对消毒情况进行记录。制作凉菜应严格按照有关卫生要求执行。

九、加强食品加工场所的安全。要对食品加工场所的管理,严禁非食堂人员入内,防止投毒事件的发生。煤气灶、罐必须保持安全距离,食品加工场所要按有关规定配备有足够数量的灭火器。

十、要加强对学生饮用水的安全检查和管理,确保饮水安全和卫生,要对饮水设备进行定期的检验和消毒。

卫生监督用车管理制度

为加强监督所车辆管理,保障监督用车的需要,提高后勤工作的效率和质量,确保车辆合理有序的使用及管理,现制订车辆管理制度。

(一)车辆由办公室负责统一管理。严格按照派车规定实施派车任务。(二)车辆每天必须回所存放,未经所领导许可,不得开回家或非因公在外过夜。发现违反此规定的,对当事驾驶员进行处罚,造成车辆损坏或丢失的,由当事驾驶员负责;并视情节轻重,追究有关人员的相应责任。(三)加强对车辆日常维护的管理,定期检查维护。(四)加强对车辆内外卫生的管理,爱护车辆,保持车辆干净整洁。(五)加强安全行车的管理工作,对发现有安全隐患的车辆及时维修,杜绝交通事故发生。(六)车辆应固定专人使用及保管,未经批准严禁调换。

(一)车辆应按规定定期做好保养。(二)维修车辆必须到指定汽车修理厂维修。(三)车辆发生故障需要维修由驾驶员填写报修单,办公室审核故障后,经分管领导审批,报单位主管领导批准后进行车辆维修。(四)驾驶员对维修车辆,应认真检查验收,并由办公室审核后方可对维修费用报销。

(一)科室用车计划经科长批准后,提前一天向办公室提供本科室用车计划要求。(二)办公室负责派车的管理人员,应严格按照科室用车要求提前一天安排用车,并将派车情况通知驾驶员及用车科室。(三)驾驶员应严格按照派车时间要求出车,用车科室因特殊原因不能按照派车要求时间出车应说明情况,办公室改派其他科室用车。(四)除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外,逢周六、日及节假日加班科室用车,需经分管领导同意后,由办公室安排派车。(五)二公里内的非监督执法工作原则上不派车(特殊情况报主管领导批准。)(六)外埠用车需经主管领导批准。(七)非工作用车必须由主管领导批准,驾驶员不得随意答应。未经批准私自出车,给予有关人员和驾驶员经济处罚。造成违章和交通事故的,一切损失由当事科室和驾驶员负责。(八)遇有恶劣天气如雾、雨、雪天气情况,根据工作需要统一调整安排出车。

(一)驾驶员应严格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落实交通安全责任制,学习道路交通管理有关知识,确保交通安全无事故发生。(二)严格按照监督所车辆管理制度各项条款,实施出车任务。做到无派车要求不出车,杜绝违章违纪现象的发生。(三)驾驶员出车前,认真做好车辆“三检”工作,确保车容、车貌整洁,各项安全设施、车辆性能正常有效。(四)爱护车辆,外出工作时,应将车辆妥善存放,防止车辆丢失、损坏及火灾事故发生。(五)驾驶员违章行车受到交通管理部门处罚,罚款费用自负。(六)驾驶员在行车中发生全责、次责或免责情况的交通事故,按有关规定执行。

(一)专、兼职驾驶员一年内无严重违法、无道路交通安全事故发生的,给予一次性安全奖励;如存在严重违法或发生安全事故的,无奖励。(二)专、兼职驾驶员违反交通法被处以罚款的,由个人承担。(三)因个人行为造成严重交通事故或违反所规造成车辆丢失或损坏的,保险公司赔付额以外的款项由当事人承担。

卫生监督协管员制度

为了贯彻落实卫生部《关于卫生监督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进一步加强卫生监督基层网络建设,推进卫生监督进社区、进乡镇,夯实卫生监督工作基础,规范卫生监督协管工作,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2011年版)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方案。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以人为本,落实科学发展观,切实加强农村卫生监督工作,建立职责分明、行为规范、执法有力、保障到位的农村卫生监督队伍,实行卫生监督重心下移,维护农民群众健康权益,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提供卫生监督保障。

在全市各镇(街)卫生院(中心)推行卫生监督协管员制度,使卫生监督工作的重心向镇(街)一级下移,加大农村卫生执法力度,充实卫生监督队伍,消除卫生监督盲点,及时发现和查处违法行为,建立科学规范、高效运转、全面覆盖的卫生监督工作新体系,提高卫生监督执法能力和公共卫生监管水平。

(一)建立卫生监督协管员制度

在各乡镇(街)卫生院(中心)现有工作人员中配备3名卫生监督协管员,其中包括单位负责人和两名工作人员。其工作地点悬挂“卫生监督协管室”牌子,接受卫生监督所的业务指导和管理。

各镇(街)卫生院(中心)在辖区内各行政村(居)卫生室中明确一名工作人员作为卫生监督信息员,接受卫生监督协管室管理。

(二)卫生监督协管员和卫生监督信息员管理和培训

卫生监督协管员实行卫生监督所、卫生院(中心)双重管理。协管员和信息员证件由市卫生监督所统一发放。

卫生局卫生监督所定期对协管员进行法律法规、协管要求工作培训;各镇(街)卫生院(中心)定期对卫生监督信息员进行培训。

(三)各镇(街)卫生院(中心)按照《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2011年版)要求,做好食品安全信息报告、职业卫生咨询和指导、饮用水安全巡查、学校卫生服务、非法行医和非法采供血管理及信息报告、公共场所依法执业管理、《卫生许可证》许可材料的收集初审和卫生监督协管信息报告工作。

(四)卫生监督协管员每周至少开展一次协管检查工作,群众投诉举报或日常检查中发现违法事实较轻的,卫生监督协管员要协助卫生监督所工作人员在2个工作日处理完毕,并将查处结果存档;情节严重的.,1个工作日内上报卫生局卫生监督所。每月5日前对上月巡查情况集中上报一次。

(五)市卫生监督所以镇(街)为单位,成立十个责任组,每组两名卫生监督员,负责对各镇(街)卫生院(中心)协管工作的检查指导工作,定期对各镇(街)卫生院(中心)协管工作进行稽查,并支持、指导基层及时解决在卫生监督协查中出现的问题、难题。

(六)考核

卫生局卫生监督所与各镇(街)卫生院(中心)签订卫生监督协管工作责任书,对目标任务完成情况进行考核,考核结果纳入综合目标考核,年终将根据考核情况划拨基本公共卫生工作经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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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监督着装管理制度

我所根据《浙江省实施〈卫生监督稽查工作规范〉办法》和《浙江省卫生监督稽查员管理办法》精神,为规范卫生监督执法行为,做到依法行政,在所领导的大力支持下,组织相关的稽查人员对我所的卫生行政许可、卫生行政处罚和卫生监督员管理等情况认真开展了卫生监督稽查工作。现将2015年卫生监督稽查工作总结如下。

一、稽查工作开展情况

1、加强制度学习。我所及时将省卫生厅制订的《浙江省卫生监督执法工作稽查办法》、《浙江省卫生监督员着装、风纪稽查办法》、《浙江省卫生监督投诉举报工作稽查办法》、《浙江省卫生行政处罚案件稽查办法》、《浙江省卫生行政许可工作稽查办法》等5项规章制度转发到所有关科室和三个卫生监督分所,要求全体卫生监督员认真学习《浙江省卫生监督执法工作稽查办法》、《浙江省卫生监督员着装、风纪稽查办法》、《浙江省卫生监督投诉举报工作稽查办法》、《浙江省卫生行政处罚案件稽查办法》、《浙江省卫生行政许可工作稽查办法》等规章制度,并严格执行5项规章制度,做到遵纪守法,做一个受广大群众欢迎的卫生监督员。

2、开展业务培训。今年年初,我所领导就做好今年的卫生监督工作作出了具体的部署,要求每位卫生监督员要把当前的工作和“作风建设年”活动有机地结合起来,不断更新监督知识,适应卫生监督工作的需要。同时,为了强化作风建设,提高监督质量和卫生监督管理能力,我所组织19名卫生监督员进行了一系列的业务培训。业务培训的主要内容有:卫生监督应急处理、农村公共卫生卫生监督协查工作、学校卫生监督检查以及卫生监督员的作风建设等。通过培训,我所卫生监督员的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有了明显提高,全年没有发生违法违纪行为。

3、完善规章制度。我所建立了行政处罚案件合议制度,要求对每个案件都进行合议。每个星期,我所都邀请局法制科领导对近期的卫生行政处罚案件进行合议。同时,建立了一系列的内部考核制度,还建立了卫生监督员联系乡镇等制度。全县20个乡镇分别由县卫生监督所的监督一科、监督二科和三个卫生监督分所的10名卫生监督员负责联系。通过制度的建立,使广大卫生监督员按章办事。

4、开展卫生监督执法检查。我所成立了卫生监督所稽查领导工作小组,并有专门机构和人员负责卫生监督稽查工作,邀请局法制科领导一同对我所开展的卫生行政许可、卫生行政处罚和卫生监督员管理等进行卫生监督检稽查。检查的内容主要有:投诉举报处理情况、行政处罚案件的质量情况、行政许可现场审批情况和卫生监督员着装情况。从检查情况看,我所的卫生监督员总体是好的。具体表现为:一是投诉、举报处理情况比较满意。每件投诉、举报都能认真处理,并及时将处理情况告诉投诉人或举报人,表格填写也比较完整。二是行政处罚案件的质量有了明显提高。今年没有接到群众的投诉,也没有行政复议。三是行政许可现场审批情况比较满意。我所能在规定时间内到现场审核,提出整改意见,然后再次到现场审核,最后才予以行政许可。县365行政服务中心卫生窗口服务比较规范,没有刁难、拖拉等行为发生,也没有发现未经批准就发放卫生许可证等行为。

5、依法开展卫生行政许可。我所能够按照卫生行政许可程序、许可依据、范围、时限办理发放卫生行政许可证,能够按要求制作“行政许可申请材料接收凭证”、“行政许可申请受理通知书”、“申请材料补正通知书”等其他9种卫生行政许可文书。我所的卫生行政许可档案按照批准的各类行政许可项目进行一户一档的方法整理;许可卷宗内资料按档案袋上内容项目的顺序排列,并清晰标有每一份第一类行政许可的材料,如卫生许可证号、单位、地址、负责人、联系电话、发证时间等基本资料。

6、实行所务公开。我所新开设了“磐安县卫生监督网”,卫生许可联系电话、举报投诉电话等所有的执法事务对社会进行公开,并24小时接受各类各项卫生监督投诉。同时,在县政府网、县365行政服务中心网等网站上公示各类卫生行政许可办证指南和程序,公开申报提交的材料、登记、受理、审查、审批、发证等具体的要求,并在办证大厅备有各类申请书示范文本。

7、规范卫生监督员风纪及行为。我所建有卫生监督员统一着装管理制度,并能够认真执行相关的`规定。同时,建有卫生监督员风纪风貌管理制度,并按照制度要求定期进行检查,所有的卫生监督员均能按规定较好的执行。广大卫生监督员也能较好按照卫生部办公厅下发《全国卫生监督机构工作规范》(2001版)的职业道德行为规范的要求自已。一年来,我所没有发生违法和违纪行为。

二、存在的问题

在肯定成绩的同时,我所在日常稽查中也发现了一些存在的问题。主要有:一是有的案卷都存在一些小差错。如,店名前后不一致;当事人的姓名前后不一致;电话号码与身份证号码有数字遗漏;询问笔录的询问内容太简单;书写的文字不够规范,有时用简化字,有时用繁体字;有些涂改的地方没有按手印等。二是卫生监督员着装有待进一步规范。主要问题有:因不习惯,在执行公务时有时没有戴帽子;服装换装时间没有统一,有时服装不一致等。这些问题有待于在今后的工作中加以改进。

三、下一步工作计划

2015年我所的卫生执法监督稽查工作将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三中全会精神,严格依法行政、廉洁执法、文明执法、勤政为民,保护执法人员和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努力塑造公正执法、严格监督、服务社会、保障安康的良好卫生执法监督形象。具体的稽查内容如下:

1、查文明形象。依照《卫生监督员工作规范》、《卫生执法人员着装风纪管理规定》、《卫生监督所工作人员守则》等规定,查执法人员语言是否文明、举止是否得体、着装是否规范、服务是否热情、态度是否和蔼、是否积极维护良好的卫生监督员形象。

2、查职责履行情况。依照《全国卫生监督机构工作规范》和《卫生监督员工作职责》等规定,查执法人员是否恪尽职守,爱岗敬业,有无不作为或乱作为现象。

3、查工作质量。依照卫生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规定,查日常卫生监督和预防性卫生监督指导是否科学、操作性强;监测样品是否具有代表性、检测项目是否具有卫生学意义、结果评价是否正确;办理案件是否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处罚适当、程序合法、执法文书制作符合规范要求,有无行政败诉及复议后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是否做到反应迅速、听从指挥、处置得当、报告及时、领导满意。

4、查廉洁勤政。依照《卫生监督所执法责任制和执法违法责任追究制》及《卫生监督员廉政勤政守则》,查卫生监督执法人员有无违反“十不准”和其它执法违法情况发生。

卫生监督经费管理制度

第一条为加强兽医卫生监督经费的管理和监督,提高资金使用效益,进一步做好动物疫病防控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央本级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办法》(财预〔2014〕38号)及其他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兽医卫生监督经费,是指中央财政在部门预算中安排的用于强化动物及动物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财政专项资金。

第三条 兽医卫生监督经费实行项目管理,由农业部组织实施,项目承担单位具体实施。

第四条 农业部兽医局负责项目的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农业部财务司负责制定兽医卫生监督经费资金的管理制度,组织编制并审核预、决算,下达项目经费,对预算执行履行监管职责。

第五条 农业部兽医局、部属单位,地方兽医主管部门、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及有关科研院所等项目承担单位负责项目的预算编制、申报和执行,开展会计核算、资金支付、政府采购等业务,接受农业部财务司及有关部门对预算执行的监督检查。

第六条兽医卫生监督经费应严格按照预算批复执行,主要用于检疫监督规划政策制定、动物卫生及动物产品检疫监督管理、动物卫生监督执法队伍培训、动物卫生监督执法联防工作制度建立完善、全国动物卫生监督信息化管理以及工作宣传等。

第七条项目承担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经费开支范围办理支出,不得挪作他用。

第八条 农业部根据兽医卫生监督工作需要和预算规模,组织提出项目工作计划,确定项目承担单位和下达年度项目计划,年度项目计划包括年度目标、任务计划、经费测算安排等内容。

第九条 项目承担单位根据年度项目计划,制定实施方案,内容包括年度目标、人员安排、实施步骤、资金测算等。地方承担单位的实施方案经省级兽医主管部门审核后报送农业部,农业部部属单位和其他有关单位的实施方案直接报送农业部。

第十条 农业部审核项目承担单位的实施方案,审核通过后按照国家财政资金拨付有关要求下达项目资金。

第十一条 项目承担单位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经法规,建立项目资金明细账,确保专款专用,科学、合理、有效地使用项目资金。

第十二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按照部门决算编报要求,编制报送兽医卫生监督经费的决算。

第十三条 兽医卫生监督经费的资金支付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经费使用中涉及政府采购的',严格按照政府采购相关规定执行。第十四条 项目承担单位要开展项目执行情况年度总结。项目承担单位是省级及以下兽医工作单位的,项目执行情况总结报告经省级兽医主管部门审核后,于12月31日前报送农业部。部属单位和其他项目承担单位,于12月31日前直接向农业部报送项目执行情况总结报告。农业部将本年度项目执行情况作为下一年度项目资金安排的重要依据。

第十五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定期组织项目自查,农业部财务司组织开展实行重点抽查。对检查中发现的套取、挤占、挪用项目资金的行为,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给予处罚。

第十六条本办法由农业部财务司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1] 

村卫生监督员管理制度

村卫生义务监督员由村里推荐具有一定威信和办事公平、公正,热心公益活动的村老干部、村老党员组成,经村民代表大会通过产生,并报镇人民政府备案。村卫生义务监督员直接向村两委报告工作。

二、监督方式

村卫生义务监督员的监督采取现场监督,村政务公开栏将专门开辟“美丽安德·清洁村屯”建设公告栏,对创建“美丽安德·清洁村屯”工作中的典型事件和负面事件进行公示。村卫生义务监督员每月监督卫生情况不少于4次,并积极配合镇督查组的督查。

三、监督的主要内容

2、农户门前三包及村卫生公约执行情况。村卫生义务监督员担负着全村农户门前三包情况的监督管理,协调各家农户门前三包的范围和三包落实,督促农户遵守村卫生公约,保持环境整洁。

3、洁净家庭创建监督检查。村卫生义务监督员负责洁净家庭创建工作的监督、检查及资料台帐的上报工作。

4、环卫设施的维护保养情况,村卫生义务监督员负责对全村的环卫设施维护保养情况监督,有权依法处理破坏环卫设施行为人。

四、其他事项

1、村投入一定的资金,作为村卫生义务监督员的日常经费开支,村两委应当每月对村卫生义务监督员的工作进行考核。

2、村卫生义务监督员应当规范村“美丽安德·清洁村屯”台账资料,积极配合镇“美丽”办做好“美丽安德·清洁村屯”资料的整理和申报工作。

村卫生监督管理制度

一、村会委环境卫生管理职责:

1、各村委会是其区域范围的卫生责任管理单位,负责对责任区域范围内的垃圾收集清运与环境卫生保洁清扫进行统筹管理,设立垃圾清运中转站,定期转运。建立一个垃圾池一个垃圾箱,垃圾池主要收集村民日常生活垃圾,垃圾箱主要收集可回收和有害垃圾。

2、村委会要根据该村的道路、居住区、人流密集区等区域范围划分环境卫生清扫保洁责任区,安排垃圾清运频次与指定监督员进行管理。

3、村委会要对垃圾收集清运与各小组的保洁日常工作进行管理,确保垃圾定点堆放、及时清运。

4、村委会负责每月对责任区内的垃圾收集清运及与各组组长对农户卫生落实情况进行不定期巡回检查。

二、农户卫生保洁责任及标准:

1、以讲卫生为荣,不讲卫生为耻。坚持做好家庭环境卫生保洁,搞好四旁植树,绿化美化家园。

2、努力争当卫生文明户、文明家庭。敢于同一切不讲文明卫生、破坏环境的行为作斗争。

3、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和邻里监督,强化环境卫生意识,积极协作,为共建和-谐生态新农村做贡献。

4、室外保持整洁,房前屋后无杂草、无乱堆乱放、无果皮纸屑、无污泥恶臭、无人畜粪便,畜禽圈舍,劳动用具摆放整齐,墙体无乱写乱画、乱钉乱挂。

5、室内经常打扫,清洁明亮,家具干净,摆放有序。

6、负责对自己生产生活区域内每天所产生的果皮、纸屑、烟头、塑料袋、废弃物等一切垃圾,分类进行管理。设立一个垃圾池和一个垃圾桶,对于可以焚烧处理的垃圾在垃圾池中自行处理,不能焚烧的垃圾必须入桶,待村垃圾转运人员定期清运。

三、垃圾清运制度

负责垃圾清运的人员每天按时清运该村的`垃圾到中转站,确保垃圾日产日清。定期从垃圾中转站转运到各乡镇的农村环境管理中心进行集中处理。

四、监督管理及评比表彰制度

1、各村支部书记为环境卫生管理第一责任人,村主任为直接责任人,各农户为具体责任人。

2、广泛开展“卫生文明户”等多种形式的农村卫生保洁创评活动。

3、各村委会成员和村民小组长组成环境卫生监督管理领导小组,负责每月对该村环境卫生落实情况进行不定期的巡查、检查,按标准评出当月的“卫生文明户”。

4、对“卫生文明户”进行宣传表扬,并给予适当的物质奖励或悬挂流动红旗。对卫生保洁落实较差的农户实行张榜公布。

5、按各村农户10%的比例,在每月的“卫生文明户”中评选出年度“最佳卫生文明户”,并颁发奖牌和奖金。

外协管理制度

为了选择合格的承包商,确保施工、生产的安全,尽可能的避免和减少事故的发生,特制定本制度。

本制度适合本企业承包商的管理。

安环部和厂长办负责承包商的预审、教育、施工监督检查验收;行政部负责后勤的保管和供给;生产厂长统筹管理,协调各部室配合帮助。

4.5教育合格后安环部出具“承包商一级教育合格证明”,承包商凭借《承包商一级教育合格证明》及《安全责任协议书》方可进入厂区。

5.3安环部针对作业内容不定时的检查监督承包商的施工作业和安全生产状况,填写《承包商作业安全检查表》。

6.1承包商主必须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严格执行国家安全生产法规和本企业的安全管理规定。厂区内严禁吸烟、严禁酗酒和酒后上班作业,严禁违章动火、违章作业等规定。不得将火种及香烟带入厂区内。在施工作业时要按照规定穿戴好劳动保护用品,在厂区内不准有穿短裤、裙子、拖鞋和赤脚(背)、无袖背心、追逐打闹以及将小孩带入厂区内等现象。

6.2承包商要爱护厂内公物及所有设备、管道和消防设施(器材),未经安环部批准办理许可证,严禁动用消防栓和其他消防器材。禁止无端爬越厂区内的各种机械装置、建筑物或在其上面做与本施工工作无关的事情。

6.3承包商所带(开)施工车辆必须接受门卫检查和登记,按照规定戴好防火帽,在厂区内限速行驶。未经安环部批准,严禁将非作业车辆驶入装置区内以及将车辆停放装置区内和消防通道上。

6.4承包商要按照所承担的工作任务和允许的作业范围,在指定的区域内从事施工作业。严禁在装置区内随意开启机泵、动用、触摸机器、仪表、阀门、电器设备等,更不准未经同意随意拖用厂内、他人或外单位施工材料和建筑等物品。在施工现场的设备、物资材料要有专人看管,发生窃盗案件时要及时向安环部报告,以便及时处理。

6.5承包商在施工作业过程中,要与相关科室做好联系工作,相互交代安全施工注意事项,防止因施工作业情况的变化和不注意安全而造成各类事故。在易燃、易爆场所作业,严禁使用撞击易产生火花的工具和穿着能产生静电火花的服装以及穿带铁钉的鞋。

6.6承包商应遵守企业的安全管理制度,在厂区内未经安环部批准,严禁使用电炉、电锅、电壶等大负荷电器。

6.7承包商应安排具有资质和相应能力的专业人员对特殊作业和危险作业进行专业监护。

6.8在企业启动安全应急程序时,承包商必须无条件服从总指挥的统一调度,不得自行其事。

6.9如施工项目有多个承包商的,执行以上规定外,由安全生产副厂长对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

6.10承包商凡在厂区内违反上述有关条款和厂内有关规定者,安环部将依照国家有关法规,企业有关安全管理文件中的处罚条款作出处理,视情节处以相应的经济处罚。造成事故、险情或形成案件及造成恶劣影响时,视情节对责任者和责任单位进行赔偿损失或交由司法部门处理。

7.2企业将为合格的承包商造册,建立《合格承包商名单》;。

7.3对于承包商名单中优秀的承包商,企业以后在选择时可以优先考虑。

卫生监督协管总结

为积极推进卫生计生体制改革,更好地巩固卫生计生监督协管工作成果,进一步加强卫生监督协管能力建设,提高监督执法水平,切实维护好社会公共卫生安全和医疗服务秩序,保障人民群众健康。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20xx年工作计划。

一、工作目标。

为了贯彻落实卫生部《关于卫生计生监督协管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进一步加强卫生计生监督协管基层网络建设,推进卫生计生监督协管进社区、进乡村,夯实卫生计生监督协管工作基础,规范卫生计生监督协管工作,进一步完善卫生计生监督协管体制,加强机构能力建设,努力提高监督执法水平,认真履行卫生计生监督协管执法职能,依法严厉打击各种危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违法行为,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健康权益。

按照《xx县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卫生监督协管服务实施方案》要求,结合《xx县20xx年卫生监督协管工作计划》,开展各乡镇卫生监督协管员续聘工作。续聘具体要求:

1.各卫生监督协管办公室完成各乡镇卫生监督协管员,村卫生监督协管信息员初审工作,初审后,将具体名单上报县卫生监督所。

2.卫生监督所完成各乡镇卫生监督协管员岗前培训工作,经卫生监督协管领导小组考核合格后统一发放《卫生监督协管员证》,聘任期限为三年。

3.规范和指导乡镇卫生监督协管办公室和村级卫生监督协管信息员的卫生监督协管工作,依托全县基层公共卫生服务体系,因地制宜,充分利用现有公共卫生资源,加强日常培训和业务指导,提高卫生监督执法能力和公共卫生监管水平。

三、加大公共卫生和医疗服务监管力度。

加大对辖区内公共场所卫生、食源性疾病、生活饮水卫生、放射卫生、学校卫生、医疗机构、传染病管理的监督力度,使区域公共卫生状态不断改善,全面加强公共场所、生活饮用水等公共卫生重点领域的监督。

1.加强生活饮用水及涉水产品卫生监督协管。严格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标准和规范,有重点、针对性地组织实施生活饮用水和涉水产品卫生监督检查工作,确保人民身体健康。

2.加强食源性疾病及相关信息报告。发现或怀疑有食源性疾病、食品污染等对人体健康造成危害或可能造成危害的线索和事件,及时报告。

3.加强公共场所卫生监督协管。继续推动公共场所卫生计生监督协管工作。推进公共场所的控烟工作,建立禁烟区域示范单位。在美容美发和旅店等公共场所建立卫生状态公示栏制度。

4.加强传染病防治监督。继续做好冬春季呼吸道传染病和夏秋季肠道传染病的防控监督协管工作,重点加强对人禽流感等呼吸道传染病、手足口病及其他突发公共卫生疫情事件防控措施落实情况的监督。全面推进医疗废物规范处置、安全管理水平。

5.做好卫生计生监督协管宣传工作。组织开展《传染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规的宣传,开展传染病疫情报告、医疗废物处置等监督检查,贯彻《艾滋病防治条例》,全面提高传染病防治监督工作水平。

6.加强医疗服务和血液安全监督协管。巩固打击非法行医专项行动和非法采供血专项整治成果,进一步加强医疗服务和血液安全的平常监督,以投诉举报和违法医疗广告为线索,果断打击各类非法行医和非法采供血行为。设立卫生计生监督协管信息公示栏工作,及时更新公示栏内容。广泛开展卫生法律法规和医学科普知识宣传,加强医疗职业人员的管理。建立和完善医疗服务监督长效机制。

四、工作职责及工作任务。

1.工作职责。

(1)及时掌握所管辖区内协管范围内食源性的传染病、传染病防治一般情况。

(2)开展卫生法律、法规及卫生知识的宣传工作。

(3)实施日常性卫生检查。

(5)对辖区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及时上报,并积极配合卫生监督所处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6)受理辖区内相关案件的投诉、举报、经调查核实后,及时向县卫生监督所报告,协助卫生监督员开展相关卫生监督执法工作。

(7)发现辖区内的非法行医案件,及时向县卫生监督所报告,协助卫生监督员做好非法行医案件的查处工作。

(8)完成上级卫生监督部门指定或交办的其他各项工作任务。

(9)协助卫生监督机构对辖区内计划生育进行巡查,对辖区内与计划生育相关活动开展巡防,发现相关信息及时报告。

2.工作任务。

(1)及时掌握本辖区公共场所卫生、食源性疾病、学校卫生、生活应用水卫生、医疗卫生、计划生育的基本情况,建立资料管理档案。努力做到基础档案建立率、日常监督覆盖率、监督情况和群众举报记录报告率到达100%。

(2)协助县卫生监督机构开展本辖区医疗卫生和公共卫生领域日常监督检查,按要求制作现场检查笔录或填写日常监督记录。

(3)按照县卫生监督机构的要求认真对辖区管理相对人进行卫生法律法规和基本卫生知识宣传。一年不得少于2次。

(4)按照县卫生监督机构的要求对本辖区卫生监督相关信息的收集和报送。每月初村卫生室将上一月的《卫生监督协管信息报告登记表》及《卫生监督协管巡查登记表》汇总后,上报所在乡镇卫生监督协管办公室,乡镇卫生监督协管办公室收到汇总后于次月初5个工作日内上报县卫生监督所。按要求收集、报送相关信息,力求做到全面、准确、及时。

(5)及时对本辖区群众的举报投诉进行登记、报告,积极协助县卫生监督机构开展群众举报,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基本情况调查。及时处理群众反映和投诉信件,努力解决社会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切实维护好群众健康安全。

(6)协助县卫生监督机构参与本辖区卫生违法案件的初始调查和处理。

(7)积极参与县卫生监督机构在本辖区的卫生专项执法检查行动。

(8)加强队伍培训,规范行政行为。加强协管员的政治素质、服务意识、业务知识、综合水平和能力等方面的培训,切实增强服务人民群众的意识。

(9)强化社区、村级管理。实行信息员联系制度,充分发挥督查效果。

(10)坚决完成县卫生监督机构交办的其他卫生监督工作。

一是加强卫生监督协管工作稽查。按照上级相关要求,结合本所工作实际,定期不定期开展卫生监督协管员风纪风貌稽查,开展协管巡查、协管文书书写稽查,开展效能和服务调查测评。

二是加强信息上报审查,提高信息报送质量。按照《卫生监督协管服务工作指导手册》严格要求,分类建档、按期巡查、按时上报,确保上报信息的及时性和准确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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