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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保处方管理制度(通用13篇)

作者: GZ才子

规章制度的制定需要充分考虑实际情况和员工的实际需求,既要具有可操作性,又要具备引导作用。规章制度的范文包括了各个方面的内容,希望能够满足不同组织的需求和特点。

医保管理制度

1.根据平阳县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特殊门诊医疗费用管理试行办法的规定,特殊病种有以下几种:。

(1)恶性肿瘤放、化疗。

(2)器官移植后的抗排异治疗。

(3)肾功能衰竭的腹膜透析,血液透析。

(4)系统性红斑狼疮。

(5)再生障碍性贫血。

(6)血友病的治疗。

2.符合上述条件之一,由患者及医生共同填写门诊特殊疾病统筹基金支付申请表,并附上所需诊断依据的相关材料,经科主任及业务院长签字同意后送医保办审核同意,再报医保经办机构审批。

3.特殊病种病人就诊,必需持专用病历,就诊医生将诊疗内容记录在专用病历上。

4.特殊病种待遇仅限于治疗其规定病种治疗范围内,当治疗其它疾病时,仍按普通病情对待,统筹基金不予支付。

5.特殊病种每次就诊,一次处方量不得超过30天。

6.特殊病种的医疗费发票经医保办管理人员按规定审核盖章后到医保经办机构报销。

1.根据平阳县新型农村合作基本医疗保险特殊医疗费用管理办法的规定,特殊病种有以下几种:。

(1)恶性肿瘤放、化疗。

(2)器官移植后的抗排异治疗。

(3)肾功能衰竭的腹膜透析,血液透析。

(4)系统性红斑狼疮。

(5)再生障碍性贫血。

(6)血友病的治疗。

(7)肺结核辅助治疗。

(8)10岁以内患苯丙酮尿症的参合儿童。

(9)重性精神疾病。

2.符合上述条件之一,由患者及医生共同填写门诊特殊疾病统筹基金支付申请表,并附上所需诊断依据的相关材料,经科主任及业务院长签字同意后送医保办审核同意报医保经办机构审批。

3.特殊病种病人就诊,必需持专用病历,就诊医生将诊疗内容记录在专用病历上。

4.特殊病种待遇仅限于治疗其规定病种治疗范围内,当治疗其它疾病时,仍按普通病情对待,统筹基金不予支付。

5.特殊病种每次就诊,一次处方量不得超过30天。

6.特殊病种的医疗费发票经医保办管理人员按规定审核盖章后到医保经办机构报销。

1.医保病人床位费按各级医保规定标准进行计算机程序自动控制管理,超标准部分病人自负。

2.医保办管理人员根据医生填写的申请理由,进行审核,并作出是否纳入医保报销范围的意见。

3.医保办管理人员对住监护病房时间超1个月的病人应经常与主管医生沟通,询问是否仍符合医保规定。如不符合应及时转出监护病房,对不符合医保限定支付范围的监护病房床位费及治疗费不得纳入医保支付。

4.医保病人不得挂床住院,对住院天数超30天以上的人员,医保管理人员应经常与主管医生沟通。同时告知住院病人。

病房医保限定支付范围,限以下适应症之一的危重病人:。

(1)各种原因引起的急性器官功能衰竭;。

(2)严重创伤,各种复杂大手术后及列入支付范围的器官移植术后需要监测器官功能者;。

(3)心脏复苏后;。

(4)严重水电解质紊乱及酸碱平衡失调者。

1.医生开出住院许可证后,病人在医保窗口办理入院登记,管理人员根据规定认真查阅门诊病历,对入院指征及病种进行审核并登记。

2.参保人员急诊或在非正常上班时间住院治疗的,办理住院手续的收费处工作人员及主管医师负责告知病人/家属次日到医保窗口补办登记手续。未按规定时间办理登记手续期间发生的医疗费不得纳入医保支付范围。

3.管理人员在做好审核登记后向病人发放医保病人住院须知。

4.主管医生务必做好医保病人的身份核对工作,医保管理人员每周定期下病房对医保病人身份进行抽查核对。

5.主管医师对符合出院条件的医保病人应及时办理出院手续,根据病情及出院带药的规定,开具出院带药的品种和数量,并对病人住院期间医疗费用进行再次审核。

对代管出院病人按各级托管单位要求,提供费用清单,加盖发票审核章并签名,告知病人带上报销需用材料,到经办机构报销。

1.严格执行国家,省物价部门规定的医疗服务和药品的价格政策。

2.医务人员按照临床诊疗规范开展医疗服务,严格实行因病施治,合理检查,合理用药,将医疗费用控制在合理范围。

3.医保办管理人员每日对住院病人医疗费进行审核(包括药品,检查,治疗,材料。护理收费等),如有疑问,及时与相关科室及主治医师沟通核实,避免出院病人不合理费用,做到出院前更正落实好住院费用,以减少医保经办机构的剔除费用,维护病人权益。

4.医保办每季度末定期抽查数份出院病历,对检查、用药、收费等情况进行审核(主要查记录情况),对存在问题向相关科室反馈,并落实整改。

5.对不符合医保支付范围的费用,主管医师及相关科室责任人应做好患者或家属知情同意工作。

6.对医保经办机构审核剔除费用,各相关科室要认真进行核对解释,及时反馈,对确实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修正。

1.坚持“以病人为中心,以质量为核心”的宗旨,全心全意为基本医疗保险者服务。

2.严格执行国家,省物价部门规定的医疗服务和药品的价格政策。

3.认真贯彻执行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严格按照《浙江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浙江省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项目》的规定进行管理。

4.医务人员必须严格按照临床诊疗规范开展医疗服务,严格掌握住院指征及各项诊疗项目适应症,严格实行因病施治,合理检查,合理用药,杜绝浪费。

5.计算机网络中心确保电脑程序管理系统的正常运行,以确保医保数据的完整、准确。

6.按医疗服务协议条款及时做好医疗费用的对帐结算工作。

医保管理制度

一、凡满足《辽宁省综合医院住院病人疾病诊断标准疗效评定标准》条件的需住院的医疗保险患者,由住院处审查人、证、卡须相符,ic卡由住院处保管(急、危、重症来持证、卡者,须24小时完成补办手续)。

二、病人住院后,一般情况下当日做出诊断,确定治疗方案,疑难病要在三天内确定诊断,要做到不延诊、不误诊、不漏诊、早诊断、早治疗。

三、凡需要会诊的病人,按医院会诊制度执行。

四、各种辅助检查要合理,坚决杜绝不必要的辅助检查及重复检查,所有的辅助检查必须下达医嘱,必要的重复检查病志要有记录。凡是基本医疗保险支付部分费用的诊疗项目须由经治医生提出申请,科主任签字后,家属或患者签字。到医保科审批后方可实施。

五、在治疗上要到合理用药。所有用药必须有医嘱,不使用与本病无关的药品,如病情需要,病志中要做详细记载,严格执行《医保药品目录》表,在《药品目录》内的需药品须由家属或患者签字及科主任签字医保科同意,医保中心批准方可使用,不得使用“回扣”“促销”药品,否则后果自负。

六、严格按《辽宁省综合医院住院病人疾病诊断标准、疗效评定标准》安排参保人员入院、出院,不得以任何理由分解住院或挂名住院,不得推委患者。对出院患者在《门诊手册》中记录出院小结,防止重复住院。同一种病15日内不能重复住院,对于符合转诊条件,须科主任签字,医保科登记,主管院长审查登记盖章,报医保中心同意后方可外转,转出医院须是上级定点医疗保险机构。

医保管理制度

为减轻镇城乡居民门诊医疗费用负担,达到引导居民就近就医,小病不出村、不出镇的目的,根据《市城乡居民门诊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中府[20]36号)和《市城乡居民门诊基本医疗保险医疗费用结算办法》(中劳社[20]87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镇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xx镇的城乡居民门诊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以下简称为参保人),门诊就医原则上应到本村(社区)定点医疗机构诊治,病情需要的,可到市医院就医。参保人到所在村定点社区卫生服务站就医或市医院门诊就医,可享有属报销范围内的门诊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待遇,但参保人在非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发生的医疗费用,不得由门诊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医院住院产生的医疗费用不在此门诊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范围;属我市综合基本医疗保险的门诊医疗费用也暂不在此门诊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范围。

二、门诊基本医疗保险报销范围包括:

(1)使用《市城乡居民门诊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范围内药品所发生的费用;

(3)血液常规、尿常规、大便常规、非数字化x光(透视及照片)、黑白b超、心电图检查所发生的费用。

三、门诊基本医疗保险不能报销的费用包括:

(2)出诊费、巡诊费、检查治疗加急费、家庭医疗保健服务、家庭病房床位费;

(3)各种美容、整容、矫形、减肥的检查治疗等费用;

(4)各种体检、咨询、鉴定、预防接种等费用;

(5)戒毒、戒烟等费用;

(6)性功能障碍、不孕不育的检查治疗等费用;

(8)属他人责任承担的医疗费(如交通事故、医疗事故等);

(9)工伤(公伤)、生育发生的医疗费用;

(10)其他特诊、特需医疗费,非治疗性费用。

四、参保人每次就医发生属报销范围内的门诊医疗费用,在参保所在村定点社区卫生服务站就医的,门诊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60%,个人自付40%;在市医院就医的,门诊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20%,个人自付80%。门诊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每人每社保年度累计支付限额为250元,超出此支付限额的费用在本社保年度内由个人自付。参保人如欠缴医疗保险费的,从欠缴的次月起停止享受门诊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待遇。

五、参保人因病在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就医,应出示本人社会保障卡(未制发社会保障卡的,可出示身份证)和使用专门病历(专门病历由医院统一印制,各定点医疗机构在接诊时发放),并凭本人社会保障卡进行门诊医疗费用结算。参保人不得将本人的社会保障卡借予他人进行医疗费用结算;定点医疗机构对就医的参保人员进行身份识别过程中,发现就医者与所持社会保障卡身份不符时,应拒绝按门诊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结算,对强行要求按门诊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结算的,定点医疗机构可扣留其社会保障卡,并及时通知社会保障部门进行处理。

六、参保人在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就医时,一次处方药量急性疾病不得超过3天量,慢性疾病不超过7天量。使用门诊基本医疗保险报销范围以外的药品应征得参保人同意。

七、城乡居民门诊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承担的职责:

(1)定点医疗机构为门诊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提供医疗服务时,应严格执行《市社会医疗保险约定医疗机构管理规定》和《镇实施(市城乡居民门诊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医疗服务协议书》的有关规定。

(2)定点医疗机构在诊疗过程中应热心为参保人员服务,严格执行首诊负责制和因病施治的原则,严格执行诊疗技术操作常规,做到合理检查、合理治疗、合理用药,不断提高医疗质量。定点医疗机构不得拒绝本机构约定服务范围的参保人员在本机构按规定就医后进行属报销范围内的医疗费用以门诊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结算;经查实,如定点医疗机构为谋取门诊医疗包干费而有推诿病人行为的,每发生一例将从该定点医疗机构的门诊医疗包干费中扣除1000元作为处罚,发生数例扣足数例。

(3)定点医疗机构在参保人员就诊时应认真对其身份识别,凭无效证件就诊发生的医疗费用可拒绝按门诊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结算。对非属本医疗机构约定服务范围的参保人,诊前应预先告知其不能在本机构进行门诊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结算。如医疗机构错将非参保人员或非属本机构约定服务范围的参保人进行了门诊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结算,或将非“门诊基本医疗保险报销范围”的项目进行了门诊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结算,所产生的费用损失由该医疗机构自行承担。

(4)定点医疗机构在显要位置悬挂“城乡居民门诊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标示牌”和公示本医疗机构约定服务范围区域点的名称;设置“门诊基本医疗保险政策宣传栏”将门诊基本医疗保险的主要政策规定以及本机构的医疗保险咨询与联系电话等向参保人员公布;设置“门诊基本医疗保险投诉箱”,对投诉事项要及时予以调查、处理和回复。

(6)为了保障医疗安全,定点医疗机构使用的医疗药品、耗材和规定的医疗服务项目用品必须按规定实行全市统一招标采购,由市医院药库按市招标价统一调拨;医疗机构私自采购,经查实为参保人员提供的药品、耗材或规定的医疗服务项目用品中出现假、劣、违规品时,由此而发生的所有费用由该医疗机构自行承担,并扣除当月该医疗机构全部的门诊基本医疗保险包干费用,情节严重造成医疗事故的将取消定点医疗机构资格。定点医疗机构违反物价政策,所售药品、耗材或医疗服务项目价格高于物价部门定价的,由此产生的所有费用由该医疗机构自行承担。

八、城乡居民门诊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的费用给付,实行门诊费用包干制度。

(1)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全镇区定点医疗机构负责的包干参保人数,将社保年度门诊医疗包干费用拨付给市医院统筹使用;拨付门诊医疗包干费用时,采用月度结算、年度清算的方式。

(2)市医院拨付给定点医疗机构的门诊医疗包干费用,根据各定点医疗机构实际负责的门诊基本医疗保险包干人数,采用月度结算、年度清算的方式进行给付,具体拨付方式按《镇实施(城乡居民门诊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医疗服务协议书》规定执行。

九、市社会保险基金监督委员会是门诊基本医疗保险的监督组织,依法监督门诊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市审计机关依法对门诊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收支情况进行审计监督。门诊基本医疗保险费纳入市财政专户管理,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拖欠、贪污、挪用、截留和侵占,违者除责令如数归还外,还须依法追究其行政、法律责任;定点医疗机构或参保人因违反规定套取门诊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导致门诊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不合理支付的,除追回所涉金额外,按我市社会医疗保险有关规定进行处理;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医保管理制度

一、卫生院成立慢性病管理科室,各村卫生服务站设立专(兼)职人员管理慢性病工作,建立辖区慢性病防治网络,制定慢性病工作计划、实施方案、年底有工作总结。

二、要落实35岁以上人群首诊测血压制度,并在门诊日志和病历中记录血压值。

三、在医疗卫生服务过程中,对于发现高血压、糖尿病的高危人群,应纳入管理,并及时给与指导和健康干预,督促其定期监测血压和血糖水平,积极落实慢性病三级预防措施。

四、对于发现的高血压、糖尿病患者,应在其知情同意的情况下,为其建立健康档案,并发放健康教育处方,指导其接受规范治疗。

五、责任医生应按照《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针对慢性病患者开展健康检查、每年至少4次的健康随访。对于控制不满意的患者,应按照要求,及时规范转诊。

六、慢性病患者健康档案管理按照《居民健康档案管理制度》要求执行,并确保卫生服务的连续性。

七、建立慢性病患者自我管理小组,在卫生服务站的指导下定期开展活动,在患者间相互交流心得体会,提高战胜疾病的勇气和信心。

八、定期针对目标人群开展慢性病防治知识的健康教育活动,宣传普及《中国公民健康素养—基本知识与技能》,指导健康行为生活方式,提高群众自我防病意识和能力。

医保管理制度

为加强经费管理,保证我局机关工作正常开展,促进机关廉政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省xx财务管理工作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局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制度。

(一)预算内资金,包括由地方财政拨款的行政机构经费、专项调查经费和省统计局拨款的统计事业费、专项调查经费。

(二)预算外资金。主要指本局通过各种方式创收所得资金。

(一)坚持:“计划开支、量入为出,按章办事、民主理财”和“全程管理,重在源头”的原则,加强预算管理。全局性和各科室所需的会议费、印刷费、购置费和专项调查费用等各项经费均应事先编制预算,经办公室审核、局领导或局长办公会议研究批准后,办公室严格按预算执行。

(二)加强统一领导,严格审批制度。报销各种经费开支,继续执行、完善会计审查、办公室主任审核、分管局领导“一支笔”审批的“三步走”管理制度。各项经费开支报销,均由申请报销人(经办人)填好报销凭证,经会计审查、办公室主任审核后,报分管领导审批,其中专项调查、基建项目和大宗设备购置等重大经费开支,分管局领导按集体审定的预算审批;各科室差旅费、会议费、设备购置费等开支,除按上述规定,由分管局领导审批外,科室负责人必须审核签字,其购置的设备必须经办公室验收登记后方可报销。

(三)建立、健全各项财务帐目,坚持日清月结,做到帐帐相符、帐表相符、

帐物相符。按时报送各项财务报表,局办公室定期向分管局领导汇报一次经费收支情况,以及财务管理工作中存在问题,并不定期向全局职工公布,接受群众监督。

(四)加强现金管理,严格现金开支范围。对规定转帐起点以上的开支,原则上应经银行转帐结算,特殊情况需现金结算的,必须报经分管局领导审批;属于现金结算的开支,要从严掌握,加强管理。财务人员要增强责任心,确保库存现金安全。

(五)及时结算往来款项,严禁职工拖欠公款。各项经费的往来款项要及时结算,收入要及时到帐,开支要及时报销。统计教育培训、年鉴宣传发行及胶印业务等收入款项,一般应在事毕后两个月内及时全额到帐,(逾期一个月由财务人员发出提示,三个月由办公室自本人工资中扣除并按有关规定给予一定的经济处罚)。严禁经办人截留挪用,一经发现,按违反财经纪律论处。除因公出差、购物外,职工个人一般不得借支公款。因公借款需填写正式借据,由分管局领导审批,并于返回后及时报销结清。职工遇特殊情况(指重大的天灾人祸)确需借支公款者,由本人提出书面报告送局长或局长办公会议研究审批,并制订还款计划,认真执行。

(六)坚持开源与节流相结合的原则,按照国家规定的政策、制度,积极组织收入,增加资金来源,为促进统计工作创造条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切实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实行“收支两条线”。

(七)加强国有固定资产管理,具体制度按《安徽省统计部门国有固定资产管理细则》执行。

各项经费开支,必须严格执行财经纪律和财务规定,大力压缩经费开支,尤其是专项经费的开支,一定要严格按照规定的范围和标准执行。

(一)差旅费

因公出差需经分管局长批准,严格按规定标准住宿。较近的县、市均应早出晚归,不在外地住宿。

(二)会议费

各类会议一律实行会议费用审批制度,按批准限额严格执行,不得任意增列项目和提高标准。各类会议一般只开到县、市、区,会议地点原则上安排在滁城。一般专业性会议,由主办科室申报,经分管局领导审核后,交局长办公会议研究审批;全局性会议,经局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由办公室提出会议费用预算,报局长审批。各类会议的会务工作,一律由办公室统一负责。

(三)办公费

办公用品实行各科专人按季领用制度,由办公室统一购买,计划供应。一般情况下,办公用品不直接发至个人。各科室或个人未经办公室同意不得自行购买办公用品。报刊订阅应本着实用、节约的原则从严掌握,除全局统一确定的报刊外,一个专业限订一种报纸或一种杂志,并由办公室负责统一订阅,各科室不得自行订阅。办公用电应注意节约,空调、照明、计算机要做到停用断电。

(四)印刷费

各种报表、资料除无法印刷者外一律交本局胶印室印刷,并严格控制各种印刷品数量,防止浪费。对确需外出印刷者,需报局长办公会议研究批准,由局办公室统一联系。

(五)邮电费

资费用开支。同时,文件、资料应注意加强文字修养,忌发“长篇大论”;文件、资料发送范围应严格控制,尽量减少份数。严格控制电话费用开支,能用函件解决的问题不用电话,使用电话(特别是长途电话)应事先拟好通话要点,通话中不叙家常、不讲废话,尽量缩短通话时间。严禁使用168等信息电话。

(六)其他费用

上述各项费用之外其他费用,参照上述规则执行。

与医保政策对应的内部管理制度和财务制度

(一)院总值班由院领导和职能科室相关人员参加,负责处理非办公时间内的医疗、行政和临时事宜。及时传达上级指示处理紧急事宜。

(二)负责检杳科室值班人员在位情况,对重要部门,科室要到场检查,了解情况做到心中有数。

(三)值班人员遇有不能解决的重大问题,应及时向院领导请示报告,根据领导意见负责组织处理。

(四)总值班人员,按时认真做好交接班工作。坚守岗位、尽职尽责、认真做好值班记录。

(五)值班领导根据需要有权组织人员,集中力量解决临时发生问题,有权调动医院机动车辆。

(六)值班时间:每天正常上班时间以外的时间,均由总值班负责。

(七)每天交班前,清扫值班室内卫生认真做好室内物品交接。

医保管理制度

为了全面运用各种统计调查方法,系统、准确及时地反映医院各项工作基本情况,开展统计分析,提供统计资料,为医院科学决策提供信息服务,充分发挥统计监督作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统计报表是按国家或主管部门统一规定的表式,统一的指标项目,统一的报送时间,自下而上逐级定期提供基本统计资料的调查方式方法。统计报表具有统一性、全面性、周期性、可靠性等特点。目前我院统计报表,是由国家统计报表、业务部门统计报表、地方主管部门统计报表和内部统计报表组成。

第二条 统计信息网的构成

1.综合统计:包括上级各种统计报表要求的。

2.专业统计:包括医务、护理、药剂、院感、医保、财务等统计。

3.基层统计,包括各科室的统计报表和各单位的原始记录。

第三条 统计人员要求

1.各部门应安排素质好,责任心强的员工,担任专职或兼职统计人员,统计人员应按照《统计法》的要求,认真负责的搞好各项统计工作并加强学习,参加培训,不断提高自身的业务水平。

2.统计人员享有所辖范围内的统计调查权,统计报告权及统计监督权,被调查部门和人员应积极协助统计人员工作,及时提供真实可靠的资料和情况。

3.各部门统计人员要保持相对稳定,以保证统计工作的正常进行和连续性。

第四条 统计报表和统计台账

1.统计报表是各部门通过统计数字向上级机关报告本部门,在业务、经济等方面工作情况的主要形式,各级领导及统计人员都应重视统计报表的编制和报送,各部门领导对上报报表均要签名以示负责。

2.上级主管部门布置医院填报的统计调查表,由医院相关部门统计人员及时准确的填制,并呈报主管院长审核、签字。个别上级专业部门直接布置的有关专业部门的调查表,由相关专业部门按照上级要求填写,同时抄送绩效办一份备案,保证医院统计资料的统一性与完整性。

3.医院内部的全面性统计调查表。其内容包括上级要求的项目,医院领导所需要的系统性资料,以及有关部门所需的重要数据,由医院统计人员统一制定表格,统一编号,经院长审批后统一下达,其他任何部门均不得向各自以外的部门制发统计调查表。

4.医院统计报表分年报、半年报、季报、月报及不定期一次性报表5种。

5.各部门务必按规定认真提供统计资料,不虚假、瞒报、迟报,也不准随意修改统计资料;各级统计人员收到下级统计人员的统计资料后,及时进行审核,如发现问题及时责成有关统计人员予以核实和修正。

6.原始记录是统计报表的基础统计台账,是系统整理和积累统计资料的重要工具,统计人员要认真做好这两项工作。

第五条 统计资料管理

1.所有统计资料均为内部文件限制,某些属于机密甚至绝密性质,按医院有关保密工作规定办理,未经批准不得向无关人员泄露。

2.医院统计资料使用分级管理办法,各部门统计人员,负责管理上级报表原稿,各部门上报的报表资料,各项文件和资料原稿的文件。各专业统计人员保管本专业统计资料。基层部门保管统计的资料,年终一次整理,上交所在统计部门人员集中保管。

3.对外公开发表统计数据,在医院领导批准后,由医院统计人员统一办理。医院各部门向上级部门汇报情况,在重要会议作报告或公开发表文章中所引用的统计数据,由提供资料人员,统计人员进行核实,保证统计数据的真实性和一致性。

4.关于统计资料的装订整理,保存方法及保存期限,均按档案管理规定办理。

第六条 统计人员职责

1.医院统计人员的主要职责。

(1)全面组织医院统计信息网,安排统计工作任务。

(2)及时准确,全面地报送上级布置的统计表及其他统计资料。

(3)组织落实统计基础工作,检查指导基层统计工作。

(4)开展统计分析和调查研究,适时的提出统计综合分析和调查研究报告。

(5)统一管理各项基本统计资料,系统完整的整理各个时期的统计资料,定期公布各项技术经济指标和经营指标完成情况。

2.各部门统计人员的主要职责。

(1)全面组织本专业系统内的统计。

(2)及时准确的向医院统计人员及上级主管部门报送有关报表和其他统计资料。

(3)深入基层部门检查原始统计和统计台账的登记质量,采取措施不断改进本专业登记统计工作。

(4)认真分析本专业统计资料,总结成绩,发现问题,提出改进措施,为主管领导提出分析报告,向医院统计人员提供专业分析资料。

3.基层统计人员主要职责。

(1)审核汇总、统计原始记录资料,及时报送各种统计报表及完成各项调查任务。

(2)认真分析各项统计资料,及时向主管部门负责人提出部门中存在的问题和建议,为开好部门分析会提供高质量数据。

(3)检查原始记录的真实情况,帮助指导有关人员填写好原始记录,做好统计台账登记工作。

医保管理制度

根据《绍兴市医疗保障局绍兴市财政局绍兴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绍兴市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总额预算管理方案(试行)的通知》(绍市医保〔20xx〕28号)精神,20xx年诸暨市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以下简称“医保基金”)实行绍兴市统收统支下的总额预算管理,现结合我市实际,制订本方案。

实行医保基金绍兴市统收统支下的总额预算管理。强化医保基金收支预算,合理确定、科学分配总额预算指标,通过对总额预算的过程管理、精细管理,实现“控基金”和“提质量”双目标,医保基金支出年增速原则上不超过10%,确保参保人员获得优质医药服务,确保不发生影响社会稳定事件。

坚持“以收定支、总额控制、结余留用、超支分担”原则,对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药机构(以下简称定点医药机构)的医保基金实行总额预算管理,建立定点医药机构自我管理、自我约束的良性机制,更加合理、有效地利用医药卫生资源和医保基金。

(一)医保基金总额预算管理范围为职工医保统筹基金和城乡居民医保基金,不包括职工医保个人账户基金、职工医保生育保险费用支出、大病保险统账筹资支出。按职工医保、城乡居民医保分别确定总额预算指标。

(二)纳入我市总额预算管理的医疗费用是指我市职工医保和城乡居民医保的参保人员在定点医药机构发生的以下医疗费用:

1.普通门诊医疗费用(含门、急诊和药店购药医疗费用,下同);

2.住院医疗费用(含日间手术和预住院医疗费用,下同);

3.门诊规定病种医疗费用;

4.以上费用包含异地就医(含异地安置)的医疗费用。

由市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结算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基金结算领导小组)具体负责医保基金总额预算管理方案的制订和实施。

(一)严格执行上级下达的总额预算指标

绍兴市医保下达我市的20xx年度医保基金总额预算指标为职工医保统筹基金86264.10万元、城乡居民医保基金93856.95万元。

年度总额预算指标原则上不予调整。确因医保政策变动、疾病爆发等其他需要调整的客观因素导致基金支出发生重大变动的,由市基金结算领导小组向上级部门申请合理调整预算总额。

(二)科学分配各类基金预算额度

1.按照职工医保预算指标4%、居民医保预算指标2.5%的比例提取预留金,用于支持新项目、新技术的开展,新增定点医药机构支出,落实上级相关政策等。其余基金分为以下几部分:

(1)医疗机构住院医保基金支出,整体作为一个预决算单位;

(2)医疗机构普通门诊医保基金支出,分市内和市外两个预决算单位;

(3)医疗机构规定病种门诊医保基金支出;

(5)居民医保生育定额补贴基金支出。

其中规定病种门诊医保基金支出、市外医疗机构门诊医保基金支出、定点零售药店其他基金支出部分、居民医保生育定额补贴基金支出确定预留指标,按项目付费;决算时,超出预算指标部分在预留金中支出,结余部分纳入预留金。

2.科学分配住院、门诊等预算额度。

(1)住院医保基金的预算额度分配,以全市所有住院医保基金支出为一个整体预算单位(含异地住院费用),按照drgs点数法付费改革的相关要求,不再细分到各医共体及其他医疗机构。

(2)医疗机构门诊医保基金的预算额度分配,以20xx年上半年各医疗机构门诊医保基金统筹支出为基础,综合考虑历史支出权重、人次人头比、门诊均次费用、药品和医疗服务价格调整等因素,以协商谈判方式合理确定。医共体牵头医院为医保基金预算管理责任单位,年度门诊医保基金预算金额以医共体整体为单位确定。

(3)市内定点零售药店刷卡结算部分预算额度分配,参考20xx年、20xx年、20xx年上半年基金支出情况,以市内所有定点零售药店医保基金支出作为一个预算单位,不细分到各定点零售药店。

3.各医共体、其他定点医药机构要根据下达的门诊预算额度,建立动态管理预警制度,对于超过月度预算额度的情况,要及时分析原因,落实控费举措。

(三)健全对定点医药机构的激励约束机制

1.建立“结余合理留用、超支合理分担”的责任共担机制。

2.对定点医药机构进行医保基金决算时(包括以全市作为一个预算单位的住院费用、市内定点零售药店刷卡结算费用),出现结余或超支的(定点医药机构医保基金预算额度与按项目结算所需医保基金支出相比),由定点医药机构和医保基金按一定比例留用或分担。医疗机构住院、门诊医疗费用、市内定点零售药店刷卡结算费用分别决算。

具体留用或分担比例按照绍兴市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总额预算管理方案执行。

3.市内定点零售药店刷卡结算部分医保基金支出决算后留用或分担的总额,按各定点零售药店年度统筹基金支出比重留用或分担。根据绍兴市医疗保障局专题会议纪要〔20xx〕2号规定可凭药店购药发票报销的医保费用不纳入预决算。

4.纳入医保定点不足3个自然年度的民营医疗机构普通门诊发生的医保统筹基金支出从预留金中支付,不设定预算额。与上年相比,要求门诊次均费用增长率不超过5%、人次人头比增长率不超过2%,超过部分对应的统筹基金支出医保基金不予支付。

尚无上年度完整数据的定点医疗机构,其门诊次均费用和人次人头比基数参照同类医疗机构、参考20xx年上半年业务数据确定。本方案实施后纳入医保定点的医疗机构发生的普通门诊医保基金支出从预留金中按实支付。

5.为促进中医药传承创新发展,在职工医保预留金中提取300万元,用于奖励在住院业务中推广使用中药饮片和中医诊疗服务项目,年终结算时按各医疗机构使用中药饮片和中医诊疗服务项目医保总额所占权重分配。

6.定点医药机构因特殊原因,导致业务量急剧下降或上升的,由市基金结算领导小组确定该定点医药机构具体决算中的责任共担机制。

7.结算统计口径为当年医保年度,时间为20xx年1月1日-20xx年12月31日,在次年3月10日前完成对定点医药机构的决算工作。纳入年度考核的费用为减去日常审核、稽核等已扣除费用后的实际发生费用,决算完成后因医保违规违法发生的拒付款、扣款、罚金等不作为调整医保基金决算结果的依据。

(四)纳入定点服务协议

按照绍兴市医保局统一安排,将总额预算管理纳入医疗保障定点机构协议管理,医保经办机构应及时调整完善协议内容,建立考核指标体系,实施动态预警管理,加强研判分析指导。加大总额预算指标执行情况考核力度和结果应用。

(五)强化医疗服务监管

卫健、医保等部门要针对实行总额预算管理后可能出现的推诿拒收病人、降低服务标准、虚报服务量等行为,加强对定点医药机构医疗行为的监管。定点医药机构要严格执行医保政策规定,做到因病施治,合理检查、用药、治疗、收费、提供购药服务满足参保人员的基本医疗服务需求,对执行医保政策不力、侵害参保人员合法权益的定点医药机构和个人要严肃查处。

(一)加强组织领导。总额预算管理的实施事关广大参保人员的切身利益,事关医保基金绍兴市级统筹工作的有效推进,市基金结算领导小组要充分发挥市级统筹工作专班、医保联席会议等组织优势,强化管理、压实责任,按照市级下达的预算指标,组织实施我市医保基金总额预算规则。

(二)落实工作责任。医疗保障局要牵头负责医保基金总额预算管理工作,深化总额预算管理下的医保支付方式改革工作,建立医保经办机构与定点医药机构间的协商谈判机制。财政局要指导做好医保基金绩效管理以及其他资金的协调和保障工作。卫生健康局要加强医疗机构数字化总额预算管理能力建设,优化医疗机构绩效评价,完善与医保支付方式改革相匹配的考核办法。

(三)营造良好氛围。医保、财政、卫健部门要充分发挥公共媒体作用,加强对定点医药机构的宣传,积极向广大群众和定点医药机构宣讲改革政策。各定点医药机构要加强对医保医师及相关医务人员的政策培训,交流改革成果,共同营造改革的良好氛围。

本方案自20xx年1月1日起实施。上级有新规定的,按新规定执行。

医保管理制度

为了加强对内部各个岗位权限的监督,规范医疗保障管理服务工作,确保医保基金安全健康运行,根据省、市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医疗保障工作实际,制定本管理制度。

医保经办机构设置参保管理、医疗保险管理、医疗费用审核、基金财务、稽核统计、档案管理等。

参保管理:陈滢潇、闫巧、何静、各乡镇(社区)劳动保障员;医疗保险管理:秦明国、邱明;医疗费用审核:冯杨、李佯霖、李梦梅、李幸、冯宇、阙成静、刘艳、方静雯;信息系统管理员:秦明国;基金财务:程其彬、黄丽君;稽核统计:潘冬莉、杨波、黄蕾;档案管理:方丽、王彦蓉。各岗位工作人员针对不同岗位开展工作。

(一)参保管理股

1.认真做好医疗保险的参保扩面,按照文件规定,做到应保尽保;

3.负责做好与税务部门的沟通衔接工作,确保征收工作顺利进行;

4.负责参保登记和变更资料的分类存档和保管;

5.负责医疗保险基金的核定、征缴、催缴及情况汇总;

7.负责征收系统与财务、税务的对账工作;

8.负责办理异地居住登记人员的退费、管理工作;

9.本股室业务档案资料的整理归档及规范化管理工作;

10.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二)医疗保险管岗位

1.负责办理申请异地居住人员医保就医的备案工作;

3.依照服务协议对定点医院和药店进行管理,查处履行服务协议中的违规、违纪行为;

4.负责医保计算机设备、网络设备的日常管理和维护工作,保证网络系统的正常运行;

5.负责系统设置用户权限和管理,保证系统的安全和数据的可靠性;

6.负责保管技术资料文档以及磁带、硬盘、磁盘等存储介质,并做好安全保密工作;

7.做好对全县经办机构的计算机操作人员的业务培训和咨询工作;

9.负责与软件公司的工作联系,配合进行有关软件系统完善、升级工作;

10.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三)医疗费用审核

2.负责“三类人员”医疗待遇的审核,负责管理城镇职工和城乡居民特殊门诊申请的审核、医疗费用审核结算。

4.指导监督乡镇(街道)、县内定点医疗机构开展医疗救助工作。

8.进行疗保障相关政策宣传工作;

9.组织全县医保经办人员、社区医保工作人员及定点药店和医院的医保政策培训;

10.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四)基金财务岗位

6.配合财政部门,做好各项医疗保障基金账户的专户管理和各种票据管理工作;

7.负责按规定整理、保存、移交好会计档案资料。

(五)稽核统计(兼内审监督机构)

负责研究修订风险识别、防范、化解和处置的措施意见、管理办法和操作规程,健全完善基金风险管理体系;负责检查落实单位各项基金风险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定期出具检查报告,不断健全完善内控制度;负责内部审计与监督工作;负责经办业务的基金风险监控、预警等工作。

(六) 档案管理股

1.按规范要求负责档案资料的整理、装订、归档、扫描、录入、管理、移交等相关工作;

2.配合其他股室做好相关工作;

3.完成领导安排的其他工作。

各工作岗位按内控分工安排做好各自职责工作,按岗位不相容原则要求相关岗位必须分离。

医保管理制度

1.收到前来就诊的患者就诊单时,需认真核对患者住院信息与医保信息是否相符。

2.及时为患者办理医保登记手续,认真核对登记后的医保提示信息,并按照提示告知患者主治医师,进行相应业务处理。

3.参保患者缴纳住院押金1000元,出院结算时只负责个人费用结算部分,统筹部分费用先由医院垫付。

4.本院门诊慢病和特殊群体费用做到及时结算,特殊情况与医保、患者沟通协商解决。

1.收接外院单据时要认真核对单据和报告单是否相符,日期是否相符,与备案的病种是否相符。

2.接单据时要随时记好身份证号,电话,提醒报销时间。

3.接单据时要做到随接随传,以免单据丢失。

1.医保患者结算时做好费用审核,并将费用全部上传市社保中心。

2.认真核对医保结算单中的'各项指标。

3.每天将结算的医保患者结算单进行整理。

1.每月初将上月结算的医保结算单及明细分类整理。

2.将上述表格、医保结算单报医保中心。

处方管理制度

根据卫生部和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处方管理办法(实行)》,制定《处方管理制度》。处方的开具、审核、调剂、保管必须严格按照制度执行。

一、处方是由注册的执业医师和执业助理医师在诊疗活动中为患者开具的,由药学专业技术人员审核、调配、核对,并作为发药凭证的医疗用药的医疗文书。

二、经注册的`执业医师具有处方权。注册的执业助理医师开局的处方须经执业医师签字后才有效。

三、医师应当根据医疗、预防、保健需要,按照诊疗规范、药品说明书中的药品适应症、药理作用、用法、用量、禁忌、不良反应和注意事项等开具处方。

开局麻醉的药品、精神的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的处方须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医院相关规定。

四、处方为开具当日有效。特别情况下需延长有效期的,由开具处方的医师注明有效期限,但有效期限最长不得超过3天。

五、处方格式由三部分组成:

(1)前记:包括本院名陈、处方编号、费别、患者姓名、年龄、门诊或住院号、科别和床位号、临床诊断、开具日期。

(2)正文:以rp标示,分列药品名称、规格、数量、用法用量。

(3)后记:医师签名,药品金额以及审核、调配、核对、发药的药学人员签名。

六、处方为四色格式:麻醉的药品处方为淡红色、急诊处方为淡黄色、儿科处方为绿色、普通处方为白色。并在右上角以文字注明。

七、处方书写必须符合下列规则:

(1)处方记载的患者一般项目应清晰、完整,并与病历记载相一致。

(2)处方自己应当清楚,不得涂改。如有修改,必须在修改处签名及注明修改日期。

(3)处方一律用规范的中文或英文名称书写。不得使用假药名缩写或写代号。书写药品名称、剂量、用法、用量要准确规范,不得使用“遵医嘱”、“自用”等含糊不清字句。

(4)年龄必须写实足年龄,婴幼儿写日、月龄(必要时注明体重)。西药、中成药处方每一种药品须另起一行。每张处方不得超过五种药。

(5)用量一般应按照药品说明书中的常用剂量使用,特殊情况徐超剂量使用时,应注明原因并再次签名。

(6)为便于药学专业人员审核处方,医师开具处方时,除特殊情况外必须注明临床诊断。

(7)开具处方后的空白处应划一斜线,以示处方完毕。

(8)处方医师的签名式样必须与在药学部门留样备查的式

医保管理制度

1、熟悉职责范围涉及的相关文件和要求,做好职责范围内的医院管理工作。

2、负责与职责范围内的相关政府管理部门的联系,及时向医院相关管理部门通报医保管理信息。

3、负责参保人员就医的审核及费用报销,做好相关财务数据工作。

4、配合医院相关管理部门,对医疗临床科室执行医保管理要求的情况作不定期检查。协助医疗临床科室按各医保管理要求对医保病人做好服务工作。

5、积极参加医保管理工作学习,及时掌握医保管理要求与信息。

6、负责医保管理办公室各项月报表工作。

1、公布医保就医程序,方便参保病员就医购药。

2、设立医保挂号、结算专用窗口。

3、职工办理门诊挂号或住院登记和费用结算手续时,应认真核对人、证、卡相符,杜绝冒名就诊或冒名住院现象。

4、参保人员建立门诊和住院病历,就诊记录清晰、准确、完整,并妥善保存备查,病情诊断要与用药相符。

5、落实首诊负责制,不无故拒收、推诿符合住院条件的参保病员。

6、贯彻因病施治原则,做到合理检查、合理治疗、合理用药,严格掌握出入院标准,不得挂名、分解、冒名住院。

7、参保职工住院医疗费用个人负担比例在医疗服务补充协议规定的控制比例内。

1、严格执行医保诊疗项目,不得将医保范围外的项目纳入医保支付。

2、使用医保目录外服务项目应征得参保病员或家属同意,并逐项签字。

1、严格执行医保用药规定,基本医疗药品品种齐全,使用符合协议规定。

2、使用医保目录外药品应征得参保病员或家属同意,并逐项签字,住院病人甲、乙类药品的比例符合医疗服务协议的规定。

3、严格执行医政管理的有关规定,原则上不允许病人在住院期间外购治疗性药品和材料,如病人确实因病情需要外购治疗性药物或材料,必须经病人、科主任和分管院长同意并签字后方可实施,产生费用及时上报并计入住院总费用。

1、严格执行省、市物价部门的收费标准,不得擅立项目收费、分解医疗收费项目、提高医疗收费标准。

2、参保人员门诊挂号和医疗费用结算时,使用定点医院统一发票医疗保险规章制度医疗保险规章制度。

3、认真做好补充医疗保险,不得随意降低标准或弄虚作假。

4、每月在规定时间内及时向医保部门如实报送医疗机构月对账单。

处方管理制度

一、制定的目的:

加强药品电子监管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药品购进、销售的管理。

三、职责。

3.1验收员负责购进数据采集传递。

3.2保管员负责销售数据采集传递。

四、内容。

4.1公司应有质量管理人员和仓库管理人员参加电子监管培训,熟悉药品入出库业务流程并具备计算机基础知识。

4.2根据本公司经营范围办理药品电子监管入网手续并且对经营的进入药品电子监管网商品的购进、销售通过药品电子监管网进行数据采集、报送、实时监控。

4.3赋码药品的经营管理赋码药品的经营和非赋码药品一样,必须严格遵守《药品管理法》、《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等药品监管的法律法规,必须严格遵守公司的《质量管理体系文件》。为操作方便,赋码药品已经在其药品名称前加字母fm标注。

4.4入库验收。

按gsp流程,药品验收入库完成后,由验收人员将赋码药品逐个扫描至数据采集设备(俗称扫描枪),对每一批到货药品按供货方编制入库单号,并予以记录,入库单号的编制规则为:xxxx(阿拉伯数字四位年号)xx(阿拉伯数字二位月号)xx(阿拉伯数字二位日号)xxx(阿拉伯数字三位流水号),共11位。扫描规则为:整件药品扫描整件码,不足整件的,扫描中包装码,不足中包装的或没有中包装的,按最小包装码逐个扫描,扫描时手持终端(即扫描枪)顶部激光头距离条码20至30厘米,具体操作以数据采集设备使用说明书为准。药品入库时,如发现破损、污染等不符合入库条件的情况,要先按实货正常入库,随后再将不符合入库条件的药品采购退出。

入库包括采购入库和销售退回入库。

4.5出库复核。

按gsp流程,药品复核出库完成后,由复核人员将赋码药品逐个扫描至数据采集设备(俗称扫描枪),对每一批出库药品按购货方编制出库单号,并予以记录,出库单号的编制规则为:xxxx(阿拉伯数字四位年号)xx(阿拉伯数字二位月号)xx(阿拉伯数字二位日号)xxx(阿拉伯数字三位流水号),共11位。扫描规则为:整件药品扫描整件码,不足整件的,扫描中包装码,不足中包装的或没有中包装的,按最小包装码逐个扫描,扫描时手持终端(即扫描枪)顶部激光头距离条码20至30厘米,具体操作以数据采集设备使用说明书为准。出库包括销售出库和采购退出出库。

4.6当天下班前,由库房主管将数据采集设备和记录的单据号清单交信息管理员或质量员保存,并于次日上班一小时后领取。

五、数字证书的保管、使用和挂失管理。

1、数字证书由公司质量管理人员和信息管理人员各保管一把,密码由保管人员设定并定期(至少三个月)更换一次。

2、数字证书必须妥善保管,并专人专用,不得转借他人。

3、每天早上上班,由质量管理人员或信息管理人员处理并报送前一天的经营数据,及时查询报送状态并对数据的准确性负责。质量管理人员和信息管理人员要轮流休息,保证每天的数据上报正常进行。

4、如数字证书丢失,要第一时间报告中国药品电子监管网运营中心挂失,并及时报告总经理,避免给公司造成损失。

六、培训及工作改进。

质量管理人员、信息管理人员要定期总结药品数据采集及报送操作中的不足,及时了解相关信息,不断提高工作效率和工作质量,相关人员在上岗前要进行药品电子监管培训并考核合格,否则不得上岗。

医保管理制度

1、建立医院医保管理小组,由组长负责(组长由副院长担任),不定期召开会议,研究医保工作。

2、设立医院医保办公室(以下简称“医保办”),并配备2―3名专(兼)职管理人员,具体负责本院医疗保险工作。

3、贯彻落实市政府有关医保的政策、规定。

4、监督检查本院医保制度、管理措施的.执行情况。

5、及时查处违反医保制度、措施的人和事,并有相关记录。

6、加强医疗保险的宣传、解释,设置“医疗保险宣传栏”,公布举报奖励办法和监督电话,公示诚信服务承诺书。正确及时处理参保病人的投诉,努力化解矛盾,保证医疗保险各项工作的正常开展。

1、严格执行首诊负责制,不推诿病人,接诊时严格核对病历、卡与参保人员本人相符,发现就诊者身份与所持《医疗证》、ic卡不符时,应扣留医疗保险证(有代取药证明的除外),及时报告医院医保办,医院医保办及时报告市医保中心。

2、诊疗时严格遵循“因病施治,合理用药,合理检查,合理治疗,合理收费”的原则,病历、处方、检查单等书写规范。

3、药品使用需严格掌握适应症。

4、收住病人时必须严格掌握入院标准,杜绝冒名住院、分解住院、挂名住院和其它不正当的医疗行为;住院用药必须符合医保有关规定,使用自费药品必须填写自费药品患者同意书,检查必须符合病情。

5、出院带药严格按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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